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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必须有完善的产权制度作保障

核心提示: 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在长期的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不断完善而形成的,对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健康发展,推动国家发展进步,发挥了重大作用。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坚持好这一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好“两个毫不动摇”,并结合新的时代条件不断完善这一制度。当前,完善这一制度的最新进展就是完善好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好产权。

【摘要】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在长期的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不断完善而形成的,对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健康发展,推动国家发展进步,发挥了重大作用。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坚持好这一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好“两个毫不动摇”,并结合新的时代条件不断完善这一制度。当前,完善这一制度的最新进展就是完善好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好产权。

【关键词】基本经济制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产权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识码】A

基本经济制度是国家依据社会性质及基本国情,通过法律对社会经济秩序中生产资料归谁所有作出明确规定的经济制度,是最基本的关于生产关系的规定,即一个国家法律规定的所有制组成结构。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宪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和不断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是国家长治久安、持续发展繁荣、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所在。

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形成过程就是不断解放思想的过程

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形成,并非一蹴而就得出的空洞理论产物,而是在长期的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不断完善的过程。这一完善的过程呈现出两个最主要的特征:一是始终坚持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并不断更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二是对非公有制经济性质和作用的认识不断深入,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不断提高。这两个特征都有一个共同的基础,那就是解放思想。

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形成过程中具有重要地位。邓小平同志对于这个《决定》有着高度评价:“我的印象是写出了一个政治经济学的初稿,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社会主义实践相结合的政治经济学,我是这么个评价。” “这次经济体制改革的文件好,就是解释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有些是我们老祖宗没有说过的话,有些新话。我看讲清楚了。过去我们不可能写出这样的文件,没有前几年的实践不可能写出这样的文件。写出来,也很不容易通过,会被看作‘异端’。我们用自己的实践回答了新情况下出现的一些新问题。”邓小平同志之所以对这个《决定》有这么高的评价,原因就是解放了思想,开创了新的局面。

在我国所有制结构中,除了国有经济外,还有集体经济、个体经济、私人资本经济、外国资本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所有制形式只能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出发,而不能从主观愿望出发,不能照抄别国的模式,也不能从对马克思主义著作中个别论断的教条式理解出发。在所有制问题上,我们有过沉痛的历史教训,总认为所有制的形式越公越好,因此出现了超越阶段的冒进问题,对生产力造成了严重破坏。

对于公有制而言,所有制与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是有区别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 我们所说的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份和集体成份。因此我们要积极探索包括股份制在内的各种公有制的可能实现形式。我们要解放思想,认识到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国有经济比重减少一些,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也不是以国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没有高低之分,混合所有制还将不断提高公有制的引导力,可以是更广泛的形式。

十八大以来,通过解放思想来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又有了新的进步。首先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成立后,深改组会议通过多项落实制度的文件,其中包括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方案》,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都是解放思想带来的重大成果。尤其是2016年11月4日深改组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产权保护《意见》),引起社会极大反响,获得各界一致好评,对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完善具有里程牌式的意义。

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首先使国家占主导的生产关系能够紧密地跟进生产力不断发展的步伐,促使生产关系能够时刻满足生产力的发展要求,进而使经济能够长期繁荣发展。其次,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确保了我们国家能够始终保证社会主义的正确发展方向,同时尽量避免开放型经济造成的负面效应,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最后,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能够为社会成员创造良好的预期,增强社会信心,使有恒产者更有恒心,有利于应对经济结构调整期,保持经济稳定发展。

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

著名经济学家科斯提出的科斯定理表明,“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的,并且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那么,无论在开始时将财产权赋予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实现资源配置的帕雷托最优”。这实际上就是说,财产权越明确,交易费用越低,经济的发展就越通畅。而坚持基本经济制度的最大特质就是明确产权,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主要内容就是保护各类产权、依法保障权利的行使,就是降低交易费用。

在长期实践中,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对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健康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在经济新常态的背景下,基本经济制度作用的发挥面临着重大的挑战,在产权保护的领域尤为突出。对此,产权保护《意见》有着清晰的认识:“我国产权保护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国有产权由于所有者和代理人关系不够清晰,存在内部人控制、关联交易等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利用公权力侵害私有产权、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财产等现象时有发生;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侵权易发多发。”

产权保护《意见》指出:“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 实际上,产权保护本身就是基本经济制度的核心问题,基本经济制度概念的核心就是产权即所有权,以国家的最高大法《宪法》明确基本经济制度,就是为了保护产权。从最直观的角度来说,保护产权就是让国家的财产不受各种侵害,就是要使人民群众个人、家庭的财富不被侵犯,就是保护人民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如果产权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那么不仅法律的权威受到了伤害,而且我们设定基本经济制度的目标也就落空了。

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宪法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该《修正案》的一个重大内容是把原《宪法》的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这次修改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保护范围由列举方式变成概括方式;二是增加了征收征用制度的规定。对比修改前后的内容可以看出,修改后的《宪法》加强了对私有财产和个人利益的保护。原《宪法》用列举的方法,规定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等合法财产,却并未列举生产资料。而随着私营企业的发展,有产者越来越多,除劳动收入以外,还可以拥有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并获取收益。鉴于此,2004年的《宪法》修正不再采用列举的方法,而是直接规定保护范围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私有财产是一个概括性的概念,包括一个公民所有的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和利益,既包括生活资料,也包括生产资料,如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投资收益、各种无形资产等,这就明确地扩大了保护范围。

在这次《宪法》修正前,《刑法》《民法通则》中都有保护私有财产的条款,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如果在私有财产保护上表述得含糊不清,基本法、单行法表述得再清楚,就整个法律体系而言,私人财产仍然无从真正获得完整的法律地位。此次《修正案》明确提出“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是对私有财产权利的承认和尊重,大大提高了私人财产权的地位。此外,《修正案》对私有财产和个人利益的保护还体现在明确了征收征用的三个条件:第一是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第二是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第三是必须予以补偿。这三个条件就是要约束政府的行为,如果没有这三个条件,个别地方政府可能会借口征收来侵占个人的财产、侵犯个人利益。

由此可知,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对于通过提高立法来提升产权保护的力度,做出了很大的努力,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产权保护的状况。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近年来,产权保护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没有解决民企的“原罪”问题,因为《宪法修正案》规定仅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一些腐败势力也利用这一点,侵害私有产权,导致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财产等现象时有发生,还有比如地方政府不遵守招商过程中的承诺、协议这样的新问题。这些缺漏和新的侵害产权的方式,使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在降低交易成本、稳定社会预期上的作用大打折扣,对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作用的发挥造成了伤害。

为此,最新公布的产权保护《意见》就这些问题作出了专门的规定,其目的除了加强对国有产权的保护之外,就是要有效落实2004年《宪法修正案》保护产权的精神,稳定各类投资者的预期,规范并保障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产权保护《意见》就平等保护产权、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审慎把握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完善财产征收征用制度、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等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促使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落实到位,防止走偏、侵害产权,这充分表明了党中央对这一关键问题的重视。

当前提出产权保护的重大意义

保护产权,要有制度性的安排,上升到制度层面后,就成为对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坚持和完善。《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但是《宪法》作为最高大法,其特征是没有具体的执行和处罚性的条款,需要包括《民法》《刑法》以及各类诉讼程序法的具体落实和规范,同时还需要政策的补充和指引。有恒产者才有恒心。尤其是在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情况下,面对人民币持续贬值、民间投资大幅度下滑这样的严峻挑战,必须让所有的市场主体感受到中央保护产权的决心,以法治化、制度化的方式推进产权保护,稳定社会预期,增强全社会的发展信心。因此,继2004年《宪法修正案》后又提出产权保护《意见》,能够进一步为创新创业提供良好的环境。只有为社会中一切合法财产提供切实有效的保护,才能坚定民营经济长期发展的信心,才能形成高效运作的市场竞争环境,才能最终为我国经济的长期稳定增长提供持久的动力源泉。

2016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看望出席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民建、工商联界委员并参加联组讨论时指出:“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共产党确立的一项大政方针,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产权是落实“两个毫不动摇”的基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使社会财富大量积累,各类资本流动、重组、融合的频率不断提高。在这种背景下,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就必须有完善的产权制度作保障,使对公有和非公有产权同等保护的标准逐步完善,对执法司法行为进一步规范。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我们通过“摸着石头过河”并不断总结经验,进行了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事业,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也使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逐步形成。许多民营企业家也是在这个过程中成长壮大起来的。在国家制度本身不够完善、各种羁绊如影随形的情况下,不能苛求民营企业家们都出淤泥而不染,因此不能以“原罪”而侵害其财产,必须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

在创新创业如火如荼的互联网和工业智能时代,还要特别注意对知识产权这一特殊权利的保障。只有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才能促使科技进步;而只有颠覆性科技的出现,才能使劳动生产率有突破性的进展,继而使经济保持长时间的持续增长。与此同时,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也是克服商业和资本垄断对创新危害的必要条件,因此有效保护知识产权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产权保护必须将知识产权纳入其中,产权保护《意见》明确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和路径,这是非常有远见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产权保护《意见》的出台,在内容和政策目标上都呼应了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的要求,在法律的架构层次上坚持和完善了《宪法》所规定的国家基本经济制度,进一步明确和保护了产权,极大地降低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交易成本。可以相信,以这样系统、完整、清晰的法治方式来推动国家发展,符合经济发展的规律,一定能够推动完成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

(作者为原国家体改委副主任,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原会长)

【参考文献】

①《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新华网,2016年11月27日。

责编/杨鹏峰    美编/李祥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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