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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怎样构建反腐败机制

核心提示: 自元代遗留下来的官场贪弊,是明初维护社会稳定、缓和阶级矛盾的最大障碍之一。为此,朱元璋重典治吏,不仅肯定严刑峻法的作用,让整个官僚体系都接受法律的约束,还建立了严密的监察制度。朱元璋构建的反腐败体系对预防和惩治腐败有重要意义。

【摘要】自元代遗留下来的官场贪弊,是明初维护社会稳定、缓和阶级矛盾的最大障碍之一。为此,朱元璋重典治吏,不仅肯定严刑峻法的作用,让整个官僚体系都接受法律的约束,还建立了严密的监察制度。朱元璋构建的反腐败体系对预防和惩治腐败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朱元璋  反腐败  监察制度    【中图分类号】K2    【文献标识码】A

明朝成立之初,朱元璋将反腐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缓和阶级矛盾的重要举措

明朝是经过多年农民战争洗礼而建立的封建王朝。建立之初,社会满目疮痍,经济濒临崩溃。长江以北地区十室九空、土地荒废、租税难入;长江以南地区人烟断绝、饿殍遍野。而且在明朝建立的头八年,江浙、山东、河南一带年年发生水旱饥荒,社会秩序较为混乱。初登大典的朱元璋深知,唯有实施休养生息政策方能平民乱、安民生、稳民心、富民仓,这不仅关系到社会经济的恢复发展,更关系到新政权未来的财政来源,关系到大明朝的万世基业。面对一系列恢复民生、发展经济、缓解阶级矛盾的紧迫任务,自元代遗留下来的官场贪弊成为任务完成的最大障碍之一,所以朱元璋的反腐败之举势在必行。

朱元璋反腐败的对象既有曾经跟随他打江山的功勋名将,也有前朝故吏,还有各地新贵。例如大将军蓝玉,曾深受朱元璋器重,但后来自认功高,愈加暴横专恣,不仅大规模修建庄园,蓄奴千人,而且目无法纪,利用各种手段横征暴敛。再如户部高官郭桓,串通上下,利用自己掌管国库钱粮的职务便利,贪污粮食百万石。在地方府衙,徇私枉法之事也时有发生,从逮捕到判决入狱,很多官员都不依法办事。更离奇的是,原告或被告的身份经常随着行贿的多寡而转移,由此一来是非颠倒、冤狱不断。例如山西有一位叫陈允中的断事官,伙同山西知州等官员收受有罪之人财物,私自放罪人出狱,并将原告变为被告,廷杖一百并充军。在《大诰》中,明初官吏营私舞弊、贪赃枉法的各种记载还有很多,这足以表明腐败现象无孔不入,激化了社会矛盾,甚至引起了多次小规模的农民起义。

此外,在明初的官僚机构中,有一些是从元朝归顺而来的旧官吏,尽管朝代更迭,但他们不可避免地将前代的贪污腐败之风带到了新政权的官场中。各地豪强在地方官僚的“保护伞”下横行无忌,在囤积了足够钱粮的基础上,利用特权加紧盘剥。虽然登基之初的朱元璋在惩治腐败方面没有取得立竿见影的成效,但是朱元璋非常重视对前代历史教训的总结,尤其是朱元璋成长阶段的元末吏治腐败,让他深深意识到严惩贪污腐败刻不容缓。

朱元璋重典治吏,将酷刑广泛运用于司法实践

最高统治者不仅要有反腐败的决心,而且还需要建立一整套反腐败机制,确保反腐败政策的执行。朱元璋在反腐败机制建设方面精心设计、不遗余力,留下了重典治吏的历史功名。朱元璋曾说:“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他还说:“大明之所以得治天下,夫有法度。”在与贪污腐败的斗争中,朱元璋首先肯定严刑峻法的作用,试图让整个官僚体系都接受法律的约束。

明朝建国第一年,朱元璋就授意丞相李善长拟定《律令》,经过七年的修改,《律令》以《大明律》的形式昭告天下。关于惩治腐败的量刑,《大明律》做了非常细致的规定,例如:镇守钱粮仓库的官吏若监守自盗,不分首犯、从犯,皆以贪赃枉法论处。由于大明朝对盐、茶等重要物品实施国家专营,对倒卖、走私这些物品制定了严厉的打击措施,而打击的对象往往就是掌握相关公权力的官吏。若官吏与走私倒卖者串通,一律从重论处。当时规定:官兵利用兵船、畜力、车马等运送私人物品,若超过规定重量,就要量刑处罚,超过十斤杖责一十,每加十斤则罪加一等。

然而,《大明律》只是突出了反腐败的政治与法律决心,在实际司法过程中,却未能达到朱元璋满意的效果,特别是“空印案”“郭桓案”等典型腐败案件的发生,极大地触痛了朱元璋。得知这些案件后,朱元璋气愤地说:“上至中央、下至地方的各级官吏视朕命为儿戏,视国法为寻常,若以普通刑罚束之恐无力惩治,而世之效仿者甚巨。”朱元璋认为,一般的杖责、劝导已经不能发挥反腐败的作用了,只能以“罚之以猛”的态度,采取严刑峻法,严加惩处。

在朱元璋的亲自编制下,四篇《大诰》在两年的时间内出台,弥补了《大明律》在量刑方面的缺陷,避免出现漏网的贪官污吏。四篇《大诰》共有二百多条,其中绝大部分条款都是针对贪污、受贿、索贿科罪量刑的。《大诰》不仅将去膝、断手、挑筋、剁指等酷刑以明文写入,而且在颁布后广泛运用于司法实践,令贪官污吏胆寒。例如御史周士良、刘志仁受命到地方巡查时,地方贪官污吏为逃避巡查,向这两名御史行贿,二人收受的贿款达两万多贯钞、三十多两金子、一百多两白银,结果被朱元璋查处,周、刘两位御史及所有行贿之人皆被凌迟示众。在颁布施行过一段时间后,朱元璋仍嫌刑罚不够严厉,在《大诰》中创设了剥皮之刑,并用此刑处死了多名贪官污吏。《大诰》中的酷刑手段十分残忍,但很有震慑作用,对打击贪官污吏、扭转官场腐败之风有明显效果。

不可否认的是,《大诰》中有很多条文、规定都是出自朱元璋的个人决断,特别是在腐败案件发生后,朱元璋做出的刑罚决断往往较为主观,具有鲜明的法外之法的特点。正如清末法学家沈家本所言:“明初严刑峻法出自《大诰》者多为律外。”总体而言,《大诰》继《大明律》后问世,不仅代表了朱元璋“趋民从教”的努力,也是明朝重典反腐败的新开端。

网络密布的监察制度对预防和惩治腐败有重大意义

朱元璋非常重视监察制度的建立与作用的发挥,他认为:“大明有三大府,主政事者为中书,主军事者为都督,主纠察者为御史。纲纪系于三府,而纠察之任尤重,御史必忠勤,假公济私必害物误国。”洪武十五年(1382),朱元璋在御史制度的基础上设立都察院,使之成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长官皆称御史或台长,其官职为正二品至正四品。都察院内设司狱、照应、经历、司务四个二级机构,分别监察不同的官僚部门。

都察御史的职责是“纠劾百官,辨明冤枉,辑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明代之前也有比较完善的御史制度,至明代,其范围有所扩大,除有十三道监察御史外,北京、南京的直隶衙府也都在都察院的协管之内,甚至都察院本身也在其监察管辖之内。十三道监察御史中的每一道都有特定的纠察监管对象。他们的权力主要分为两项:出巡时与在朝时的监察。在内,监察考核文武百官、兼任言官、监察京城所有府衙的日常工作,此外还要巡视军营、光禄寺、国库、皇城、武举、乡试、祭祀活动等;在外,则监察清军、屯田、印马、攒运,提督学校,还要巡视茶马、盐道、关隘等。网络密布的监察制度对朱元璋了解中央与地方的施政情况、预防和惩治腐败有着重大意义。

除都察院,履行监察功能的还有六科给事中。洪武六年(1373),明朝设十二人给事中,分工、刑、兵、礼、户、吏六科,每一科有给事中二人。朱元璋在设置给事中之初,只是让他们负责平常工作的记录、收发文案等,但在中书省被废除、六部地位迅速上升之后,给事中有了独立的监察权。六科给事中监督六部,尽管官职品阶不高,但由于给事中只对皇帝负责,所以权力非常大,且职权范围很广。都察院和给事中同为监察机构,但可以相互监督、互相弹劾。这一做法不仅对六部有所钳制,对都察院也有所限制。御史与给事中分别监察不同的对象,但都能纠举监督。采用以小官钳制大官的做法,不仅能使大官有所忌惮,小官本身也不会因权势过大而失去控制,从而极大提升了监察效能。

(作者单位:潍坊科技学院)

【参考文献】

①吴晗:《朱元璋传》,北京:三联书店,1965年。

②[明]谷应泰:《明史纪事本末》,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

③[清]龙文彬:《明会要》,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

责编/王妍卓    美编/宋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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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贾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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