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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德宗财税改革为何困难重重

核心提示: 唐德宗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税制改革的关键时期。安史之乱后,面对财税入不敷出的局面,唐德宗继“两税法”之后又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财税新举措。虽然这些政策最终夭折,但其中体现的财税改革思路和原则,却成为后世改革和调整的重要突破口。

【摘要】唐德宗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税制改革的关键时期。安史之乱后,面对财税入不敷出的局面,唐德宗继“两税法”之后又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财税新举措。虽然这些政策最终夭折,但其中体现的财税改革思路和原则,却成为后世改革和调整的重要突破口。

【关键词】唐德宗  财税改革  历史意义    【中图分类号】K242    【文献标识码】A

唐德宗建中三年(782),都城长安工商户集体罢市,“百姓相率千万众邀宰相于道诉之”,被拦住的宰相卢杞试图“慰喻”,但无法安抚和阻止愤怒的人群,只得狼狈地“疾驰而归”。这是中国历史上少见的“群体性事件”。

次年,镇守西北重镇的泾原兵将发动叛乱,冲进京城,闯入内廷,不仅疯狂掠夺“大内”财物,还对因惧怕而四处奔逃的居民喊话:“不要害怕,我们不会征商。”当叛军列阵于大明宫正南门丹凤门外,被称作“小民”的长安居民“聚观者以万计”,居然做袖手旁观状,可谓前无古人后无来者。是什么原因使得一向安于现状、遵纪守法的小民愤怒异常、被迫采取如此激烈的举动呢?同样,是什么原因使本应与城内居民利益并无交集的叛兵喊出如此明显笼络人心的口号呢?起因则是德宗推行的一系列财税改革新举措。

唐德宗为了缓解财政压力而实施的一系列税制改革,因没有得到民众支持而夭折

唐德宗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税制改革的关键时期。自北朝以来实行的均田制、租庸调法已经崩溃,再加上安史之乱后形成的藩镇割据局面,朝廷连年对藩镇用兵,中央财税入不敷出。建中元年(780)实行的“两税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新形势下中央与地方在财税分配上的矛盾,重新划定了中央与地方税收的比例,也确定了以土地为主要征收对象的基本原则,被视为在中国税制史上具有里程碑式意义的改革。

继两税法之后,德宗又陆续出台了借商、僦质、税间架、算除陌等一系列财税征收新举措。但这些举措不仅受到朝臣的反对,也遭到了包括商贾在内的城市居民的反对,甚至“泾原兵变”的叛兵居然也以废除新举措为号召,以赢取民心。新举措受到当时人及后来者的强烈抨击,将“借商”“税间架”与“宫市”(宦官以为内廷采买为借口,强取豪夺,扰乱市场)并列为德宗朝的三大弊政,指斥为“自虐其民,暴敛之害,甚于寇盗”,这与他们对“两税法”的评价俨然有天壤之别。

那么,德宗的新举措到底有哪些内容呢?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项:第一,凡财产超过万贯之家,万贯以上的部分都要被“借”做军费,其实往往是有借无还。此项政策针对的是“泉货所聚”的富商大贾之家产,可归入财产税一类。第二是“借商”。“僦柜纳质积钱货贮粟麦等,一切借四分之一”,即凡经营典当、货栈、租赁、粮仓等行业,一律按所经营利润和所贮存货物的价值借征四分之一。可以想见,能够经营上述行业和囤积钱物的主要是富商大贾和部分权贵。第三,在京畿地区推行“间架税”,即房产税。“凡屋两架为一间,分为三等:上等每间二千,中等一千,下等五百”,吏员入户核查,严惩隐瞒者,鼓励揭发,所有房产主都要交税。之所以仅限京畿地区,与当时藩镇割据的局面有关。京畿地区属于中央控制的腹心地区,针对城市住宅的房产税,临时加征可以收到短、平、快的效果。第四,加征交易税,即“算除陌”,类似于今天的印花税。商品交易凡达到一贯者,按原规定加征二十钱,现改为一贯五十钱,税率陡然提高了150%。若物物交换,一律折钱计税,禁止私下交易,违者重罚。这几项举措,涉及范围广泛,经营商业者、从事交易活动者、京畿地区有房产者,甚至没有从事交易和经营而仅是囤积的货物、积累的财产都在征税、借商之列。

推行新举措的过程异常惨烈,强行推行借商。时任京兆少尹的韦祯“督责颇峻”,属下的长安尉薛萃,亲自入户检核财产,认定有不如实申报的,便是一顿暴打,有人“不胜冤痛”,竟“自缢而死”。整个长安城犹如闯进来盗贼一般,笼罩在惊恐的气氛中。工商户为此举行了集体罢市,并聚众千万人,拦住宰相卢杞投诉。德宗知此已引起民怨,被迫下诏废除新政。但由于经费窘迫的状况并没有缓解,又接受了户部侍郎判度支(掌管财务的大臣)赵赞的建议,推行交易税(算除陌)和房产税(间架税,仅限于京畿地区),如果隐瞒不报达到百钱,罚没款二千,杖六十;告发者,赏钱十千,由被告者出钱。但在推行和查核过程中,中间人与主家勾结,或隐瞒不报,或从中渔利,公家征收所得不到一半,民怨嚣然,满于天下。

泾原镇设在今甘肃泾川一带,用以镇守西北,防御吐蕃。德宗建中四年(783),令节度使姚令言率军对付叛乱的藩镇,士兵冒雨寒而来,借口没得到希望的赏赐,骤然哗变,冲进长安城。他们利用了长安居民的怨怼心理,以废除德宗刚强行推行的杂税为口号,使得长安民众冷漠与淡然地面对叛军的兵临城下。

一时间,人们都将德宗推行财税新举措的罪魁指向时任宰相、恶名远扬的卢杞,户部侍郎判度支赵赞因提出建议和积极推行,也被牵涉其中。因兵变而被迫逃到奉天(今陕西乾县)的德宗,在重臣陆贽反复劝谏和“勤王”有功藩帅的兵谏中,不得不下诏把包括间架税在内的一系列新推行的杂税悉数废止,并将宠臣卢杞以及积极推行财税新举措的白志贞、赵赞等人都贬到远州,就此宣告了仓促推出的财税新举措彻底夭折。

财富向城市集中并聚于富商、权贵之手,是德宗进行财税改革的重要背景

财税新举措虽然夭折,但出台的背景我们应该清楚:财富向城市集中,唐高宗武后时期开始愈演愈烈,权贵宅第追求奢华,违制建造尤为严重。如唐中宗的女儿长宁公主、安乐公主“竞起第舍,以侈丽相高,拟于宫掖,而精巧过之”。一些权臣也肆无忌惮,如高宗时的宰相许敬宗营造连楼“使诸妓走马其上,纵酒奏乐自娱”,杨国忠营建的豪宅,“栋宇之盛,两都莫比”,代宗时的宰相元载更是“城中开南北二甲第,市宇宏丽,冠绝当时”。

唐后期商品经济活跃和城市发展的重要特征,不仅表现在富商聚居了大量财富,也表现在前期延续和后期新崛起的权贵,这些“豪族”“豪家”财富的膨胀和向京城的集中趋势几乎是同步的。拥有豪宅、柜房、从事大批量交易活动、经营僦质、囤积财物、家产超万贯的主体,尤其是安史之乱后形成的军功集团,在短期内聚集了大量财富,成为京城“豪族”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崛起的军功贵族,向京城聚集和财富膨胀的速度,非他人所及,以节度使为首的有权势的军将在京师购置房产、囤积财物成为普遍现象。如岭南节度使王锷、宣武军节度使韩弘、凤翔节度使李惟简,纷纷在京囤钱,少者不下五十万贯,于是竞相购买房产,热衷于将现钱变换成不动产。最典型的是第一任镇守西北的泾原节度使马璘,他在京城高调营修豪宅,仅中堂就费钱二十万贯,其他房室的豪华程度也毫不逊色。后马璘病死于军中,子弟护丧归京师,很多人为了观赏其闻名遐迩的豪华中堂,竟然假称故吏,争相去吊唁。唐朝对住宅的建造有明确的规定,玄宗朝,贵戚勋家已极尽奢靡,但突破规定的现象并不普遍。安史之乱以后,制度废弛,权势炙手可热的大宦官和军功显赫的武将,在京大肆修建豪宅、亭馆,力穷乃止,时谓“木妖”,拥有豪宅成为炫耀财富和身份地位的重要标志。德宗征收“间架税”的举措夭折后,开发、投资房地产的热潮更为迅猛。据不完全统计,从玄宗朝到僖宗朝,至少有52位镇守地方的方镇节度使在长安城有宅第。如敬宗时的岭南节度使胡证,利用广州兴盛的海上贸易,乘机牟利,积聚了巨额财产,在京城修造宅第,“连亘闾巷”,并将岭南的奇珍异货源源不绝地运往京城的豪宅。

唐德宗的财税改革虽然夭折,但其改革思路却得到了后世的借鉴和发扬

除上述夭折的新举措之外,其实德宗时还有几项“胎死腹中”的财税举措:其一,置常平轻重本钱,对运输途中的商货及经济作物征收关津税,专门在关津置吏收税,普通商货按价值每贯征税二十文,竹木茶漆等经济作物则按价值的十分之一收税。其二,置大田,加征田税,自王公至普通百姓,凡有土地者,按亩征收十分之一。其三,白铜铸大钱,以一当十,弥补常赋不足。因种种原因,上述三项举措并未见推行,但德宗朝财税改革的思路却很清晰。

从短期应急的角度考虑,已经推行的四项措施针对的群体、经营活动、实物及房产,主要都集中在城市,而且征敛措施也是集中在长安推行,“就地取财”可达到短、平、快的效应。未推行的三项措施,显然是因为涉及地区广(各地关津)、征收对象多(自王公至庶民)、征收过程比较长等因素的存在,征收难度比较大。再加上藩镇林立、战事不绝的局面,虽然德宗已经准许推行,但因提建议的大臣自认“不便”而主动放弃。

自玄宗朝开始的财税改革,加大资产税的比重,始终是改革的核心,两税法也体现了这一原则。如果说玄宗朝财税改革的重点还是以向土地征税、向农村地区征税为主,那么唐德宗时继两税法之后的系列举措,财产逐渐成为征收的主要对象。在乡村,土地是最主要的财产;在城市,房地产成为财产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德宗的新举措,因属于临时加征,在舆论上和制度方面没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渡阶段,相应的措施也没有完善,因此民众和官贵都没有心理准备。再加上主持推行的现职官吏过于强势、暴虐,因此遭到人们的激烈抵制和反抗,也是可以想见的。

虽然包括“间架税”在内的财税新举措或“胎死腹中”,或最终夭折,但我们看到,在唐朝灭亡后,从后梁开始,财税征收的内容和范围不断调整,然而调整的大方向仍然是承袭自玄宗到德宗的基本思路。后晋出现的“屋税”,有人就认为是承袭“间架税”而来的与房产有关的税,彼时距德宗推行的年代已相隔150余年之久。北宋的都城开封,财富和人口的积聚更为显著,“工商外至,络绎无穷”。外来经商的务工者及流动人口不仅拥挤在城内,城关区和城周边各县也成为外来人口聚居的地方,城内鳞次栉比的屋舍,仍然满足不了日益增长的人口需要。经营商业、房屋租赁业、邸店业有可观的利润,在北宋政府大原则的指导下,各级、各类官署不仅经营邸店、客房等,官府的资金也大量投入到以赢利为目的的商业服务性行业中来,其中与房屋租赁和房地产经营有关的产业占了很大比例。北宋时,城市税收已经制度化,占重要比重的房产税不再仅限于京畿地区,也在北方地区得到普遍推行。政府不单对房屋本身征税,也对房屋所占的土地征税,而且还征收房产交易税(契税)。时过境迁,因房屋而背负多种税的城市居民,并没有发生唐德宗时遇到的民众大规模的抗议活动。

唐德宗朝的财税改革,因财政应急而采取了近乎于掠夺和剥夺的方式,虽然最终夭折,但这些举措中体现的财税改革和调整的基本思路与原则却没有销声匿迹,而是在此后屡屡成为改革和调整的突破口,向包括房产在内的不动产倾斜,向城市居民倾斜,向财富和流通过程中的预期增值倾斜,以交易税和流通税为主的间接税加大,这些都成为财税征收的趋势,并在北宋最终成为国家规范的制度。

(作者为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古代史教研室主任,教授、博导,国家重点学科中国古代史研究中心副主任)

【参考文献】

①[后晋]刘昫等:《旧唐书》,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

②[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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