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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党内监督条例新增哪些内容,有何重大意义

【摘要】党内监督既是执政党的自我监督,又覆盖了对绝大多数国家干部的监督。如果这种监督到位,既可以提高共产党的执政能力,还可以有效预防腐败。加强党内监督,一要有健全完善的监督规则,使监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二要有强有力的落实机制,使监督规则得到良好执行。以此观之,从《监督试行条例》到《监督条例》,只是其万里长征的第一步。

【关键词】党内监督  特别规则  建设  完善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简称“党内监督”,是指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专门监督机关和党员,按照宪法、法律、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对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进行的监督。党内监督有四个特点:第一,党内监督不是党对外部的监督,也不是外部对党的监督,而是党的内部监督;第二,党内监督的主体是党的各级组织、专门监督机关和全体党员;第三,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第四,党内监督的一般规则是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同时,按照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的特别规则是指《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监督条例》),该条例是在《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下简称《监督试行条例》)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笔者将在阐述党内监督特别规则建设与发展背景的基础上,对2003年、2016年党内监督的两个特别规则进行对比,找出新旧规则内容的主要变化并阐释其意义,以更好地理解《监督条例》,并使其得到良好执行。

从《监督试行条例》到《监督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规则的建设经历了漫长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共一大党纲规定:“工人、农民、士兵和学生等地方组织的人数很多时,可以派他们到其他地区去工作,但是一定要受当地执行委员会最严格的监督。”中共五大党章专门把“监察委员会”列为一章,选举产生了由10人组成的中央监察委员会。中共七大党章对党的各级监察委员会的产生办法、任务与职权、领导体制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共中央1949年11月发布《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成立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各中央局和一些省市开始建立纪律检查机关。1955年3月,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通过《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选举产生了中央监察委员会。中共八大党章增加了有关各级监委任务和上下级监委关系的规定,并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委员会和县、自治县、市委员会,都设立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作为必设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通过党章固定下来。

“文化大革命”期间,党的纪律遭到严重破坏,党的监察机关陷于瘫痪。“文革”结束以后,党内监督制度逐步恢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重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选举产生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根本任务是“维护党规党法,切实搞好党风”。

1982年中共十二大党章规定了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职能),即“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协助党的委员会整顿党风,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1992年中共十四大党章对各级纪委领导人的选举办法及任期的规定更明确,突出“双重领导”,提高了纪委的地位。1997年中共十五大党章规定了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职能,与1982年党章的规定大体相同。

进入新世纪之后,我国的国情和党情都有新变化。对于党情,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说明》中作了明确阐述。概括起来是:一个时期以来,党内出现了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这些矛盾和问题严重侵蚀党的思想道德基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损害党内政治生态和党的形象、影响党和人民事业发展。

为解决党内矛盾和问题,2003年,中共中央发布实施《监督试行条例》,这是中国共产党第一个党内监督的特别规则,在党内监督规则发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对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发挥了积极作用。2012年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采取一系列新举措,全面从严治党。对于从严治党的效果,习近平总书记的判断是:“虽然党内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很多得到了有效解决,但一些问题依然存在,一些问题解决得还不彻底,一些问题还可能再冒出来”。《监督试行条例》经过十余年的试行,逐步显露出与党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的不相适应。2016年3月1日,中共中央正式启动《监督试行条例》修订工作。2016年10月27日,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了新修订的《监督条例》,党内监督特别规则得到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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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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