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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方式全面从严惩治电信网络诈骗

引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法律标准,统一执法尺度。通读这份《意见》,一个字就能抓住全文的关键:严,多条规定直指过去打击电信诈骗上的漏洞。本期“思与辨”就该话题进行讨论。

■ 主持人:尹传刚

■ 嘉 宾:和静钧(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刘国强(四川外国语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

张敬伟(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

《意见》综合了近年来电信诈骗的特点,具有精准打击、普遍威慑和常态规范的特点

主持人:在你们看来,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的特点,《意见》有哪些针对性的措施?

和静钧:电信网络诈骗与普通诈骗相比,具有许多新特点。首先它是一类复合性行为,有主体行为,有环境支持行为,还有边缘刺激性行为,这些行为相互交织。针对这一特征,《意见》重视对关联犯罪的打击,以切断诈骗主体行为链,关联犯罪有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等。其次,电信网络诈骗得逞,往往是多个第三方明知诈骗行为发生而不制止、不理睬,甚至成为了犯罪利益链上的分赃者而造成的。《意见》要求加强对共同犯罪的打击,对明知诈骗行为发生而不制止等视为诈骗罪的共同犯罪。第三,电信诈骗不易确定管辖权,容易形成“谁都不管”的局面。针对这一特点,《意见》要求“沾边即管”的地域管辖原则,电信拨打地、发送地、到达地、接受地,犯罪的实施地、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财物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均作为地域管辖的范围。

张敬伟:首先,“两院一部”统一行动,明确了电信网络诈骗的法律标准,统一了司法执法尺度。《意见》给“互联网+”时代的现实世界和网络空间搭上了全覆盖的法制和法治网络。 其次,对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整个诈骗链都覆盖在依法惩戒的范畴内。全面惩处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外围支持的“关联犯罪”,为首次提出,堪称《意见》的亮点。

《意见》综合了近年来电信诈骗的特点,具有精准打击、普遍威慑和常态规范的特点。

刘国强:鉴于网络诈骗的复杂性、多主体性,《意见》提出了共同犯罪和主观故意的综合判断标准,认为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手段特征、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前科情况、接受调查的态度等各方面主客观因素,综合分析判断。其他条款也特别具有针对性,在追缴赃款、削弱犯罪能力等方面都有亮点。

《意见》在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量刑时依法就高就重,具有遏止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现实意义

主持人:《意见》规定,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罪的被告人裁量刑罚,在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时,一般应就高选择。如何评价这样的规定?

张敬伟:电信网络诈骗是全球性难题,由于我国拥有世界上最多的移动及固定互联网用户,因而电信网络诈骗具有多发频发的特点。相关部门在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方面,有过很多努力,但由于法制缺位和缺乏综合治理的合力,造成了治理不到位和惩治不力的尴尬。法网的漏洞缺口以及电线网络诈骗成本的低下,使得电信网络犯罪有恃无恐,久之或会形成野蛮生长的失控态势。《意见》在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量刑时依法就高就重,具有遏止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现实意义。非严打不足以遏止电信网络诈骗的歪风,既符合法治精神,也契合公共期待。

刘国强:这体现了从重从快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基本思路。鉴于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猖獗,在明确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的基础上,在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时要求就高选择,是十分有必要的。但同时我们还应看到,电信网络诈骗盛行的原因,恐怕主要还不是因为惩处力度不够,或是缺乏处罚的法律规范,而主要是在立案查处上就缺乏力度。这与管理和执法部门的协调机制、办案力量、重视程度等都有关系。如果不能对诈骗案件进行普遍打击,恐怕其效果就会大打折扣了。

和静钧:电信网络诈骗社会危害性严重,依法严厉打击,使民众能感受到正义的力量。《意见》在犯罪证据与证明环节,支持按照未遂处罚原则处理证据,以减轻证明负担。如发送诈骗信息数(达到5000条)、拨打诈骗电话数(达到500人次)、网页浏览量(达到5000次)的情形,就是犯罪未遂。为便于统计,《意见》还规定,“反复拨打、发送的”,以累计数据计算;对于数量“难以收集的”,可结合供述等综合计算,即以部分数量推断整体。

很多国家都有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高招。依法治理、系统管理、大众监督、技术手段,值得我国借鉴

主持人: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是个全球性的难题。国外有哪些做法可资借鉴?

刘国强:国外可借鉴的经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通过完备的立法来保障民众的信息安全,明确各类主体的相应权利和责任。当前世界上制定了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的国家和地区已经超过50个,美国国会1991年通过的《电话消费者保护法》,严禁任何人向拒绝来电名单进行推销和骚扰。第二是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许多国家成立了专门的反网络诈骗管理机构,或建立完备的个人信用网络,避免了反诈骗处置上的行政协调不力和扯皮现象。第三是发挥反诈骗的技术优势。如澳大利亚警方采用数据深挖技术、特征构化技术等预防及打击电信诈骗。第四是强化对经营机构的规范。遇到网络和电信诈骗,金融机构和运营商需承担极大的法律风险,对企业品牌形象和商业信誉也将是致命打击,这大大提高了企业的经营风险意识,使其在源头上就加大技术投入,保障客户利益。

和静钧:首先欧美各国都有常设的反电信诈骗联合执法与宣传委员会,有预警与检视机制,随时向社会发布电信诈骗新动向。

张敬伟:防治电信诈骗,各国无非是立法规范和通过技术手段防范。日本《假冒账户存入受害者救济法》,授权银行对可疑账户进行冻结。此外,还采取技术手段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如推出具有强制停止转账功能的防诈骗ATM机,如发明防电话诈骗软件等。美国除了通过《电话消费者保护法》和《控制非自愿色情和推销侵扰法》来防范电信网络诈骗,还建立了拒绝来电名单网站。在德国,银行帮助追回被骗钱款等。

总之,很多国家都有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高招。依法治理、系统管理、大众监督、技术手段,值得我国借鉴。

[责任编辑:焦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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