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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是信任的载体:有恒产者有恒心

为什么这么讲?因为产权是信任的载体,无恒产者无恒心,自然也就不会有诚信。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已经对外公布。这是我国首次以中央名义出台产权保护的顶层设计。《意见》对解决长期以来社会所关注的八大产权问题明确了方向。该文件出台后,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产权问题是一个重要问题,中国社会目前面临的诸多难题,皆与产权不明晰、产权受到侵害有关,至少是一个重要因素。比如社会的诚信缺失,就是由于产权虚置所致。

我们可以把产权看作实指,也可看作虚指。经济领域的产权、企业产权、财产权等是实指,政治领域的产权则是虚指,是一种借喻。如现代政治强调主权在民,政府的一切权力来自于它治下的那个群体——人民的授权与同意。换言之,若把国家比作一个公司,人民是公司的股东,而治国者不过是受人民这个股东之托的公司经理。经理作为“打工者”——尽管是高级“打工者”——在公司业务经营中,可以有创新,有发挥,但不能违背股东的意志和利益。中国领导人说的“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表达的也是这层意思。从诚信来说,中国要最终化解社会诚信危机,要有对政府权力的监督,政府的执政权力只能来自于人民群众的授权,而且只能是用来为人民谋福利的。

为什么这么讲?因为产权是信任的载体,无恒产者无恒心,自然也就不会有诚信。企业不是我的,我凭什么对它负责?因此,只要能赚钱,经营者的利润能最大化,手段是可以不问的。大不了,打一枪,换个地方。也就是说,没有产权,企业经营者不会有动力和耐心去经营品牌,对消费者负责。因为品牌和信誉的积累说到底是为了长期利润,没有产权,辛苦积累的利润全部或大部最终归产权所有人,企业经营者哪有激励去培植信用?

有人也许会说,有产权也不见得会有诚信。民企有产权,可很多的假冒伪劣产品,有毒有害产品,大都出自小作坊、不规范的小企业之手,又作何解释?可以这么来看待。首先,任何事都不是绝对的,所谓无产权无诚信,只是就社会的多数现象而言,是对这种现象的一个概括和理论抽象,并不排除无产权有诚信和有产权无诚信这类现象。其次,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中,缺乏道德、正义和法律的约束,在这样一个转型期,当弄虚作假成风,而又受不到惩罚或惩罚代价不高,无论是作为经营者还是自然人的理性选择,当然会去同流合污,只有这样,才能获取利润最大化。在这样一个环境下,大家就不会去重视产权对企业信用和个人诚信的制约作用,因此,实质而言,它形同没有产权。第三,很多民企,尤其是小的民企,其产权是不稳固的,随时有可能受到公权力的侵害,换言之,它的财产权得不到有效保护,这也培养了民企所有者的机会主义行为。但即使如此,相较而言,大的民企在讲究诚信方面,比小的民企做得要好,道理很简单,因为大的民企能从产权中获得更多收益。

上述民企的后两种情况,其实也可把它称作产权虚置,也就是名义上或法律上有产权,但产权持有人实际分享不到产权收益,或只能得到很少的收益,这个时候,他自然没有积极性去保护产权,从而诚信经营。

产权虚置最严重的还不是民企,也不只是在经济领域。国企的产权虚置更普遍存在。因为国企名义上或理论上全民所有,但作为全民中的一分子的个人,是没有对国企财产和利润处置权的,不能占有国企经营中产生的利润。从而,使得全民变成了一个没有实质内容的空壳,而国企的经营者即经理们,却事实上成了国企的主人。但由于他们“名不正言不顺”,也不能把国企的产权变成法律意义上的个人资产,因此也没有恒心去经营国企,或者在经营国企过程中,用种种不合法、不诚实的手段将国有资产变成个人私产。此所谓代理人风险。这些年我们就看到,一些国企,包括行业领头国企,爆发出诚信危机。

所以,要维护社会的诚信,单靠严刑峻法不够,严刑峻法充其量只能促使企业和个人讲诚信,但无法做到约束政府及其官员。要使后者成为社会诚信的表率,必须做实产权,让人民在国家中,真正拥有对产权的处置和占有。

(作者系北京改革与发展研究会理事)

[责任编辑:焦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