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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为政商关系增添新变量

核心提示: 互联网产业使得政府在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政商关系在一定程度上面临着变革。实际上,最和谐的政府和互联网企业的关系应当是“企业不越位、政府不失位”,从企业和政府两个方面入手,共同营造和谐的互联网环境,为公众提供更加优质的互联网服务。

【摘要】互联网产业使得政府在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政商关系在一定程度上面临着变革。实际上,最和谐的政府和互联网企业的关系应当是“企业不越位、政府不失位”,从企业和政府两个方面入手,共同营造和谐的互联网环境,为公众提供更加优质的互联网服务。

【关键词】政商关系  政府管理  互联网思维   【中图分类号】D61   【文献标识码】A

政府同互联网企业的关系是互联网中政商关系的主要体现

互联网带来了传播媒介的更新,极大地加快了信息流通的速度,同时也增加了信息的流通渠道,打破了大众传播状态下报纸、广播、电视三大传统媒体垄断信息发布的格局。而传统媒体信息发布的主导来源,正是由于政府对于信息的掌控而形成的。换句话说,互联网的发展使得政府在信息渠道和信息发布上的主导地位受到了一定的冲击。在这样的环境下,政府和互联网企业的关系开始发生变革,在这一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负面的情况。比如在“魏则西案”中,互联网对于医疗信息的垄断使得患者难以去判断医院的实力,原本应该掌控信息的传统媒体甚至政府,都采取了不干涉的方式,导致了患者延误了治疗的最佳时机,从这一事件中我们也能够清晰地看到,信息垄断权力的下降使得政府在政商关系中处于弱势的地位,而这也是政商关系在互联网冲击下的一个缩影。

政商关系有三层维度,第一层维度是政治和经济的关系,不同的政治运行机制和经济运行方式是相互影响、相互造就的。权力集中的政治运行机制必然会加强对于经济运行的控制,经济主体活动的自由度越高也就越要求进一步分散政治权力。第二层是政府与民营企业的关系,主要体现在政府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干预程度和企业对政府决策的影响程度。第三层是政府官员与民营企业家之间的关系。从宏观角度来看,我国处于加快建设互联网的时期,高层对于互联网经济一直持有乐观和鼓励的态度;从微观角度来看,由于互联网中业务的发展并不取决于某个具体人的影响,用户成为影响互联网发展的重要力量,所以企业家和政府官员的关系并不是互联网中政商关系的主要体现;因此,中观角度的政府同互联网企业的关系是互联网中政商关系的主要体现。这种关系体现在,一方面互联网企业的进入需要受到政府的审批和监管,在内容上面也需要得到政府的许可;另一方面,互联网企业往往能够通过提供相关的服务来获取人们的使用,从而形成巨大的用户数,这些用户数往往成为舆论的重要聚集地,政府往往需要通过这些舆论聚集地来获取有关的反馈,从而形成决策的依据,因此两者往往是处于一种互相依存的关系。

互联网企业最后形成垄断是市场的必然选择,但这种垄断往往是政府不愿看到的

对于互联网企业来说,其发展到最后往往呈现的是一种垄断市场的情况。这并不是刻意追求的结果,而是市场的必然选择。从供给方来说,互联网的服务往往呈现出一种规模报酬递增,当用户数量越大的时候,互联网企业的盈利能力或者变现能力往往更强,因此许多互联网企业希望通过扩大市场规模和市场份额来增加自己的盈利能力;同时,互联网企业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往往是边际成本较低,即为每一个新用户提供服务时增加的成本是极低的,甚至一次性的可以为大量用户提供服务,所以扩大生产规模对于互联网企业来说也是相当简单的。从需求方来看,用户对于互联网企业服务的选择也是呈现马太效应的,即用户往往会选择市场份额较高的互联网企业,比如喜欢网购的人在选择互联网应用时往往会选择淘宝作为首选的方式,主要是因为淘宝在电子商务市场中占据了较高的份额,这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互联网企业在市场上形成垄断的可能性。这种垄断往往是政府不愿意看到的,因为政府在市场中的责任,是保持市场的有序竞争,避免出现降低消费者福利的垄断市场或着寡头市场:一方面垄断企业往往会降低消费者的福利,从而使得整个市场的效率降低;另一方面,在企业同政府的关系中,拥有垄断地位的企业往往会更具有一定的话语权,从而降低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宏观调控能力。

垄断市场状态往往会使得用户丧失选择产品的主动权,扼杀市场对于优胜劣汰的选择,而处于垄断地位的企业往往会通过垄断的优势来获取大量利润。正如“魏则西案”中,百度处于搜索引擎中的垄断地位,因此用户在百度中搜索到相关信息后只能够相信百度,很少有其他的选择权,从而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当下我国互联网管理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互联网企业和政府的关系,本质上是政府和互联网企业对于信息、数据收集的博弈。互联网企业能够通过其便利性和服务来获得相关的信息和数据,而政府则需要保证互联网企业在运用这些信息方面能够受到政府的监管和审核。目前由于我国互联网发展仅仅处于一个初级阶段,因此往往会出现种种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宏观角度来看,我国对于互联网的管理在法律上存在着一定的空白。一方面是等级较低。我国围绕网络立法出台过多个法规,部分法律中也有所体现,但是其中绝大部分仍是国务院及下属的部委讨论通过的法规和规章,并没有形成真正的法律,缺少必要的基本法,因此等级低,法律效率就低,在部分领域还处于空白。另一方面是网络立法机关过多,存在着多头执法的不规范管理模式。我国对互联网及其内容监管的部委超过十个,这种多头管理的体制容易出现“令出多门”的情况,从而影响到法规之间的相互平衡,并且网络管理法规往往是应急性、禁止性为主,容易漠视互联网中企业和用户的正当权益,甚至造成侵害。

其次,由于宏观上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管机制职责不明,往往在微观上导致政府出现一系列的监管难题,集中呈现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监管过于严格。比如对于网剧过严的监管,不仅损害了网剧制作商的利益,同时损害了观看网剧的用户的权益。另一方面则是监管过于松散。“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是一部分政府工作人员的心理写照,再加上一些新兴的互联网产品和内容的出现,使得政府管理部门对于互联网的监管和审核面临着巨大的难题,因此政府有些机构便没有将互联网纳入监管范围之内,或者是并没有对互联网产生管理的意识,而且多头管理的行为往往很难形成合力。比如在“魏则西案”之后,在强大的网络舆论冲击下,才有了国家网信办会同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卫计委成立联合调查组进驻百度公司,对此事件进行调查。看上去规格较高的调查组,其实暴露了一个很无奈的现象,即主管我国互联网的最高部门并没有对互联网公司进行处理的权力,往往需要会同多个机构进行协同调查。

第三,我国政府在管理互联网企业时,仍带有传统的行政思维,缺少必要的互联网思维。在发布相关的网络管理法规时,往往是以应急性、禁止性为主,同时在执法过程中也是以行政性的命令禁止或者直接取消,这样做的后果往往是不会考虑到用户的具体需求。在传统的经济模式中,政府往往会采用这样一种方式,因为政府对某一个企业下达行政性命令时,所影响到的消费者或者企业相对较少。但是对于互联网企业来说,对于某项服务或者产品的强制性下架则会影响到相当多数的人。

第四,从互联网企业的角度来看,由于我国缺少相关的法律,并且主要是以法规为主,因此我国的互联网企业是在极其宽松的环境下发展壮大起来的。随着互联网发展规模的扩大,可能会出现越来越多的寡头型互联网应用与服务企业,如何引导这些企业规范发展和自律约束,维护互联网整体发展出发,这是无论政府还是企业都需要思考的问题。

构建和谐的政商关系,需要“企业不越位、政府不失位”

在互联网空间下,构建和谐的政商关系,需要“企业不越位、政府不失位”。

企业“不越位”,主要指的是互联网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应该尊重相应的社会规则,特别是互联网规律,认清企业的目标定位,维护社会公德,加强行业自律,提供稳定、高质量的产品或服务,从而获得用户的支持与认可,进而塑造自己优质的品牌形象。具体而言,企业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要坚持良好的产品或服务。对于互联网企业来说,存在着垄断的必然性,也存在垄断的暂时性。互联网的开放性使得技术创新更加快捷和便利,一旦有新的技术产生好的用户价值,便立刻成为新的市场宠儿,从而改变整个市场结构和形态,所以互联网的垄断往往呈现出一种不稳定性和暂时性。这种不稳定性和暂时性要求企业提供消费者真正需要的服务,满足消费者潜在的需求,从而获得消费者的认可。

其次,要坚持社会公德,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互联网的发展使得互联网公司的业务开始逐渐深入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以BAT为首的互联网巨头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掌握着大量的用户私密数据,如电话、消费能力等,这些数据应当受到极为严格地保存,是互联网企业的核心资源。对于互联网企业来说,使用这些数据需要极度小心,因为稍有不慎便会造成大量信息的泄露。另外,在使用这些数据时,互联网企业也应当将这些数据用于增加消费者福利上,而不是单纯地用作牟利的工具。

政府“不失位”,指的是政府在处理同互联网企业的关系中,牢牢地把握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事实为依据,尊重互联网发展的规律,对于政府职责以内的相关事务,该负责的就应当负责,要有承担责任的勇气和意识,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在互联网经济下,政府能够成为促进互联网企业快速发展的催化剂。

首先,政府应当牵头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推动我国的互联网立法进程。政府在互联网空间下的治理困境根源在于缺少必要的基本法,所依据的往往是国务院及其部委的相关法规,因此只有关于互联网的基本法出台之后,政府才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在处理与互联网企业的关系上,也才有章可循。这样一来,既能够使政府了解应该如何去监管互联网企业,同样也能够使得互联网企业有一个明确的边界来进行活动,界定了双方的边界之后,才能够使得“企业不越位、政府不失位”。

其次,在注重发挥各个部门独立作用的同时,应完善协调机制。由于我国目前对于互联网的监管仍是处于多头监管,有很多交叉问题,沟通渠道仍然不足。由于互联网本身具有开放性,涉及的相关组织较多,协调职能迫切需要加强。

最后,政府应当转变自己的理念。在互联网时代,政府应当树立一种为公众服务的理念,在对互联网进行有效管理时,将其出发点和最终归宿落到为公众服务上。在互联网建设和管理中,政府责任最实质的内容就是政府必须对公众负责。是否将服务理念确立为政府在互联网管理中的基本理念,已经成为衡量政府是否履行了其责任的一个重要标准。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科技新闻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研究生王艺焜对此文亦有贡献)

【参考文献】

①龚维斌:《互联网发展对我国政府决策的影响》,《中国行政管理》,2008年第10期。

②孙丽丽:《关于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思考》,《经济问题》,2016年第2期。

责编/谭峰     美编/李祥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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