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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科技产业呼唤专项立法

核心提示: 文化科技产业是我国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正处在关键的培育发展阶段。推动文化产业领域内科技的发展以及科技成果向文化产业的转化,促文化产业转型升级,推文化产业开疆拓土,文化科技产业的专项立法在我国兼具单项产业促进法以及单项不景气产业对策法的属性。

【摘要】文化科技产业是我国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正处在关键的培育发展阶段。推动文化产业领域内科技的发展以及科技成果向文化产业的转化,促文化产业转型升级,推文化产业开疆拓土,文化科技产业的专项立法在我国兼具单项产业促进法以及单项不景气产业对策法的属性。

【关键词】文化产业  文化科技产业  专项立法  产业调节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我国文化科技产业专项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自2012年11月我党全面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及文化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以来,我国的影视业、音像业、动漫业、演出业、设计业、美术品业、广告业、旅游业、会展业等文化产业各主要部门均获得显著的成长,大大推动了我国产业结构、财政收入结构、居民消费结构、经济增长结构、经济发展环境的优化,在相当程度上推动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方式的重大转型。实践已经证明并将继续证明:数字化、网络化、信息化、智能化等高新技术广泛运用于文化产业之中,产生新型的文化科技产业。文化科技产业在我国亟待培育图谋发展,文化科技发展专项立法问题提上日程。

出台《文化科技产业促进法》可以对产业经济的发展起到保障作用、引导作用、服务作用、规制作用。尤其是在文化产业基本法缺位的情形下,更应分门别类制定文化产业的具体部门法,狠抓文化科技产业的专项立法,完善有关的市场准入和登记制度、市场交易制度、市场管理制度。

通过对产业结构的宏观调控,促进资源的灵活流转与合理配置,提高宏观经济效益,实现国民经济的永续成长。它与反垄断法分进合击,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增进市场机制的效果。“拟议中的《文化科技产业促进法》,就是文化产业立法领域内的独特且重要的专项产业立法。”①推动文化产业领域内科技的发展以及科技成果向文化产业的转化,促文化产业转型升级,推文化产业开疆拓土,文化科技产业的专项立法在我国兼具单项产业促进法以及单项不景气产业对策法的属性。

我国文化科技产业专项立法的可行性调查分析。近年来,我国在文化产业立法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广电产业出台了《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电影产业出台了《电影管理条例》等;出版产业出台了《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等;网络产业出台了《电信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演出娱乐产业出台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艺术品产业出台了《拍卖法》、《文物保护法》等;广告业出台了《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文化旅游产业出台了《旅游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等。上述法律法规,多与文化科技产业立法有关,有的还属于文化科技产业立法。此外,我国在技术合同、专利、科技等方面的立法进展,也是有目共睹。

我国文化科技产业专项立法应包括哪些内容

确立产业结构调节制度。产业结构调节是首要任务且居于核心地位,是促进产业之间以及产业内部各部门之间资源合理分配的制度。尽管近年来我国文化产业发展迅猛,统计数据骄人,但是核心层和内缘层比重过小,外围层与相关层比重过大,产业结构堪忧。可以通过文化科技产业专项立法,推动现代高新技术的研发及运用,大力改造传统文化业态,切实培育发展新兴文化业态,助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

设置产业组织调节制度。产业组织调节是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目标是使产业内的企业运行具有活力,在保护有效竞争机制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规模经济,取得最大经济效益,其旨趣不同于反垄断法。我国如对文化科技产业作专项立法,确应设置产业组织调节制度,不断适应经济自由和资源最佳配置的需要,完善市场机制,平衡社会经济效益。引导文化科技企业做大做强,组建企业集团,发展规模经济,提高规模经济效益,优化文化科技产业结构。例如2011年腾讯入股华谊,互联网大企牵手娱乐大企,加速了文化科技领域内的企业合作,倡建开放型的策略联盟,吸纳优质资源,壮大联盟的整体实力。

规定产业技术调节制度。产业技术调节是灵魂,其目的在于促进产业技术进步,以产业技术结构的合理化、高级化引领产业结构的合理化、高级化。我国已通过的关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科技成果转化、农业技术推广等法律都体现了高科技产业、农业等领域的产业技术法立法相对比较发达。与之相比,文化产业领域的产业技术法立法几近空白,亟待立法建制。拟议中的文化科技产业专项立法,应该紧密围绕数字技术、信息技术、网络技术、传播技术等重点技术的研究、开发、应用,对文化科技产业的技术调节制度作出系统的规定。对于技术经费的投入、技术信息的交流、技术保密、技术奖励、技术标准等事宜,均应有所规范。逐步完善政府支持政策,激励文化科技企业的技术创新;完善增值税制与企业所得税制,对符合规定的文化科技企业采行减免税等税收优惠措施。此外,倡导与推进产学研合作,吸引和培养文化科技产业的操作型、技能型、管理型人才。

宣示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攸关文化科技产业的存亡绝续,其意义可谓是至深且巨,版权保护尤是如此。文化科技产业多属于核心版权产业、相互依存的版权产业。我国如欲大力发展文化科技产业,必须全面完善知识产权的主体制度、客体制度、权项制度、利用制度、管理制度、保护制度,严格保护版权,创造优质的法律环境。拟议中的文化科技产业专项立法,应当引导文化科技企业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到企业的科学研究、组织生产、经营流通等各个环节之中,构筑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产业链条,激发文化科技企业生产文化产品、提供文化服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应当强化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责,提升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的联合执法能力和执法效率,提高政府的市场监管能力,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的权益,有效保障文化科技产业的发展。应着力建设包括版权登记、版权交易、版权咨询、版权代理、版权认证、版权调解仲裁等内容的综合服务体系,并且建设由版权公共服务机构承担的作品版权信息库和版权使用监控系统,繁荣文化科技服务市场。

完善法律责任制度。“产业调节法多表现为零散性、即时性的法规、规章,法律责任制度的规定往往不够完善,对此应予正视。”②责任主体方面,不仅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亦应包括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为推进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文化科技产业的专项立法可以规定经济公益诉讼机制,并且规定对行使公益诉讼权的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给予必要的保护和适当的奖励。责任形式方面,固然不可缺失行政责任形式。文化科技产业的专项立法,可以规定一些特别责任形式,如取消从业资格、使其信用下降等。以综合性为其显著特征的产业调节法,法律责任形式亦应具有综合性,能充分救济权利人及有效维护社会公益。归责原则方面,一般情形适用过错归责原则,特定情形适用严格归责原则。对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公务人员职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可径直规定为过错推定原则。

(作者单位:南昌理工学院政法学院)

【注释】

①李昌麒:《经济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480页。

②冯辉:《油价问题的法律规制—以产业法与竞争法的功能组合为核心》,《法律科学》,2012年第3期,第127页。

责编/王坤娜  孙垚(见习)     美编/于珊   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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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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