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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内容生态圈的足与不足

核心提示: 网络是柄双刃剑,我们在自由分享免费、快捷、海量的网络内容资源的同时,也在互联网内容的传播、制作、使用和管理等方面面临诸多问题与挑战,如“网络垃圾”“网络毒品”污染网络环境,过度商业化导致内容粗制滥造,文化积淀功能薄弱,等等。建立现代治理体系和提高治理能力,应成为我国下一步互联网内容建设的指导思想。

【摘要】网络是柄双刃剑,我们在自由分享免费、快捷、海量的网络内容资源的同时,也在互联网内容的传播、制作、使用和管理等方面面临诸多问题与挑战,如“网络垃圾”“网络毒品”污染网络环境,过度商业化导致内容粗制滥造,文化积淀功能薄弱,等等。建立现代治理体系和提高治理能力,应成为我国下一步互联网内容建设的指导思想。

【关键词】互联网  内容建设  网络文化  【中图分类号】G20  【文献标识码】A

我国互联网内容建设的成效和特征

互联网“内容”大致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互联网上的各种信息,包括网络媒体、网络内容提供商所发布的网络新闻,以及网络用户借助各类网络应用中介上传的信息;另一类是包括游戏、电子书刊等在内的数字化文化产品。①经过多年发展,我国的互联网内容建设成绩斐然,其基本成效和特征可以用四句话来概括:

一是互联网内容生态圈日益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亿万中国网民的精神家园。从Web1.0到Web2.0、Web3.0,从门户网站到博客、微博等个人空间,从早期的MSN到Twitter、Facebook、微信,互联网内容生态圈日益完善、发达,互联网的内容生成功能不断增强,人们利用互联网发布和获取信息的积极性因互联网无拘束的虚拟自由生态而不断强化。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3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5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到6.88亿,网络文学用户规模达到2.97亿,网络音乐用户规模达到5.01亿,网络视频用户规模达5.04亿,网络新闻用户规模为5.64亿。实践表明,互联网已经成为亿万中国网民名符其实的精神家园。

二是互联网内容建设方向明确,发展目标一贯。互联网内容建设由于其影响的广泛性备受社会关注,党和政府也高度重视互联网的内容建设和引导。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首次提出“实施网络内容建设工程”,并将推动优秀传统文化瑰宝和当代文化精品网络传播、制作适合互联网和手机等新兴媒体传播的精品佳作、鼓励网民创作格调健康的网络文化作品,确定为实施网络内容建设的主要内容;党的十八大首次将“网络建设工程”写进了党代会报告,强调要“加强和改进网络内容建设,唱响网上主旋律”;党的“十三五”规划建议再次强调要加强网上思想文化阵地建设,实施网络内容建设工程,发展积极向上的网络文化,净化网络环境。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2月19日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和4月19日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等多次重要会议上一再强调网络环境和内容建设的重要性。在这样的建设思想指导下,多年来,我们开展一系列互联网内容专项建设工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一批互联网内容规制性法律法规相继实行,互联网的秩序和环境得到维护,一大批优秀网络文化内容和产品为广大网民提供了有效的精神文化服务。

三是互联网内容丰富,多元海量,潜力巨大。互联网内容已经成为大数据时代的主要信息来源,特别是伴随去中心、广辐射的众多自媒体、微媒体的大量涌现,草根网民借助自媒体和微媒体等各种新媒体,推动互联网数据资源和信息内容猛增。从1994年我国接入互联网到2016年,作为互联网世界“弄潮儿”和“跟进者”的中国,已迅速成为世界互联网大国,其网民数量已经占据世界网民的五分之一。目前,中国已拥有7亿网民,12亿手机用户,5亿微博、微信用户,每天信息发送量超过200亿条。全球互联网公司十强中,中国占了4家。中国借助互联网不仅成为不可忽视的网络内容生产大国,同时不断涌现的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理念对互联网的内容生产和管理持续发挥引领作用,为我国互联网内容产业发展注入了无限潜力。

四是互联网内容草根化、泛娱乐化、商业化特征明显。互联网在中国20多年的发展历程表明,互联网多元、包容、开放的虚拟世界特性吸引亿万网民选择了它,其草根性显而易见。但互联网发展到今天,已经实现言论表达、思想交流、文化传播、信息交互、商业交易等复合社会功能的整合。在草根化的基础上,互联网内容的商业化、泛娱乐化特征日益凸显。根据CNNIC的调查,当前排名前10位的互联网应用是:即时通信、网络新闻、搜索引擎、网络音乐、博客/个人空间、网络视频、网络游戏、社交网站、网络文学和网上支付。除了作为互联网创建初衷的“交流”功能本身,商业、娱乐已经成为当代互联网的主题词,特别是随着“互联网+”思维的深入人心,以及大数据、云计算在商业领域的应用和推广,市场驱动在互联网内容领域的作用日益突出。

互联网内容建设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网络是把双刃剑,我们在自由分享免费、快捷、海量的网络内容资源的同时,也在互联网内容的传播、制作、使用和管理等方面面临诸多问题与挑战。

一是“网络垃圾”“网络毒品”污染网络环境。互联网在为广大网民创造大量有用信息的同时,也制造了大量诸如“垃圾邮件”“垃圾短信”等“网络垃圾”。据统计,我国网民平均每周收到16封电子邮件,其中垃圾邮件8.3封,垃圾邮件数量已经和正常邮件数量相当,并大有超过正常邮件的趋势。“网络垃圾”不仅成为人们日常信息处理的负担,耗费了网络用户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且这类信息占用网络资源,造成邮件服务器拥塞,降低整个网络的运行效率,网络垃圾的泛滥已经使整个互联网不堪重负。更令网民堵心的是,在海量的网络信息中,还充斥着电脑病毒、木马、欺诈网站以及网络黄、赌、毒等统称为“网络毒品”的不良信息与服务。近年来,网络病毒呈现出多样化变异的趋势,已由单一病毒向木马、钓鱼网站、流氓软件等方向发展。各种“网络毒品”不仅严重毒害网络内容环境,而且各种木马、钓鱼、欺诈性网站入侵电脑,盗取私人财富,已经成为直接危害网民家庭财产安全的严重社会隐患。

二是过度商业化,导致内容粗制滥造。商业化动机和市场化运作,是互联网内容广泛传播和利用的重要驱动。随着互联网的市场功能和商业价值日益被挖掘和放大,网络内容逐利的商业化特征增强,内容检索竞价排名,商业广告付费置顶,网络内容与商业利益的捆绑日益紧密,而这恰恰是对互联网作为公众媒体议程设置功能的严重损害,使人们需要的有用信息无法进入公众视线,而大量具有商业目的的内容充斥各种浏览界面。互联网内容,从网红直播到知名IP打造,无不以最终的商业化和盈利为目的,其眼球经济特征,决定了大部分此类内容虽短期内容易引发网民追捧,但难掩其急功近利、粗制滥造的短板,无益互联网内容整体质量和水平的提高。从互联网长远和健康发展的角度讲,互联网内容过度商业化亟待矫正。

三是文化积淀功能薄弱,亟待增强。从互联网作为媒体的基本功能来讲,文化积累和内容积淀是其作为公众媒体平台的重要职责,“互联网+”也为传统公共文化机构传承和传播文化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有利条件。但是就目前而言,互联网内容生成的强烈原创性和草根性,很大程度上挤压了其文化传承的功能。特别是进入Web2.0以来,互联网的交互性和内容聚合性大大增强,网络内容的生成机制发生划时代变革,这既是互联网文化内容的强大生命力所在,又是提升互联网内容文化价值的重大机会,但是我们的传统公共文化部门十分缺乏应对意识和能力。在我们这样一个具有几千年文化历史的文明古国,互联网内容必须具有深刻的思想厚重感,符合社会发展的价值取向,以及语言文字上的高度审美价值,不但为社会主流大众所认可和接受,也应该受到粉丝或部落成员等小众群体的关注与追随,因此这需要政府出台政策予以引导。

四是内容治理与自律机制建设不足。关注互联网内容建设,强调互联网内容的监督与管理是其题中应有之义。毫无疑问,是广大网民和网络使用者创造了巨量的网络信息,然而在这个崇尚自由的虚拟世界,人们基于个人的表达自由和各自目的上传和创造的这些信息,又会对其分享者和使用者产生重要影响,进而影响他们的价值选择和社会行为。因此,凡是在网上传播虚假、诈骗、攻击、谩骂、恐怖、色情、暴力信息内容,利用网络进行欺诈活动,进行人身攻击,兜售非法物品等,都必须严加治理。目前我国互联网规制系统存在法律体系不健全、内容规制标准模糊、规制方式单一、缺乏行业自律、行为规范缺失等问题,对互联网空间的基本秩序构成危害和挑战,不利于互联网内容的健康发展。

建立健全互联网内容治理体系,推动互联网内容建设

建立一个合理健康的互联网世界,应贯彻自由和平等两个原则。互联网没有自由就不会有繁荣,没有平等就不会健康和可持续。我们必须完整准确地理解和看待自由与平等在互联网发展中的辩证关系,既要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合理合法使用互联网表达个人言论和意见的自由权利,又要通过对个体使用互联网进行必要的规制和管理,最大限度地保障大多数互联网使用者的利益,不因他人对互联网的不当使用而受到侵害。建立现代治理体系和提高治理能力,应成为我国下一步互联网内容建设的指导思想。

第一,奠定互联网法治建设基础,从制度上保障每个人使用互联网自由表达意见的权利。互联网已经高度普及,构成了关系到每一个人正常参与现代社会生活的基本要件,因此宪法的自由表达权利就成为互联网法治建设的第一原则。以前内容创造者是少量的专业人士,广大网民只是消费者,双方是商业契约关系,个人自由表达权的作用还不明显;现在是“草根创意”时代,每一个网民都具有接入和使用互联网的权利,既是互联网内容的消费者,同时也是互联网内容的创造者。文化权利从技术上得到了落实,每一个人(而不是抽象的“人民群众”)都成为文化繁荣和健康发展的主体。因此,我们可以(当然也应该)基于《宪法》赋予的自由表达权利,制定互联网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人民群众合理使用网络奠定制度性基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依法办网、依法用网、依法上网的互联网自由使用权利。

第二,建立健全互联网治理体系,充分认识互联网内容监管和治理的复杂性。互联网治理到目前为止还是一个创新的领域,世界各国都在积极探索之中。一个普遍的共识是,由于互联网内容具有经济、文化,以及政治(意识形态)属性,应该基于“合作治理”的原则,建立“政府控制+自律约束”的模式,将政府、商界、非营利机构三方力量联合起来,从而提高规制效能,降低规制成本,最大限度地促进互联网内容的繁荣发展。②我国也是将由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行业自律、技术保障、公众监督、社会教育相结合的互联网管理体系作为治理体系建设的目标。

第三,突破我国有关行业自律组织发展不足的瓶颈,发挥“第三社会部门”在互联网治理体系中的作用。互联网世界中,有治理才有繁荣,但是有自律才有治理。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在互联网治理体系中,第三方机构起着弥补“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举足轻重的作用,既防止行政部门过度干预而损失发展效率,也防止企业“白搭车”或者不合作而丧失管理效率。国外的成功做法是,广泛建立各级各类全国性和区域性互联网行业自律组织,将政府可以下放的监管权力交给行业自律组织,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推动互联网业界加强行业自律,督促网络运营服务企业履行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不为有害信息提供传播渠道,不断增强互联网企业的公信力。

(作者分别为上海戏剧学院讲座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副编审)

【注释】

①周俊、毛湛文、任惟:《中国互联网内容管理二十年(1994-2013)》,《新闻界》2014年第5期,第50页。

②唐建英:《博弈与平衡:网络音视频服务的规制研究》,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11年版,第234-235页。

责编/周素丽   美编/李祥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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