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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官员难欺上有何玄机

核心提示: 宋太祖赵匡胤建国后,吸取了前代各层官员欺蒙朝廷的惨痛教训,在上起朝官下至郡县的监察、确保信息畅通方面做足功课,设计出一套完密的制度,很大程度上保证了朝廷对舆情的及时把握。然而随着高层官员特别是帝王本身的腐化,制度最终惨遭破坏,值得后人警醒。

【摘要】宋太祖赵匡胤建国后,吸取了前代各层官员欺蒙朝廷的惨痛教训,在上起朝官下至郡县的监察、确保信息畅通方面做足功课,设计出一套完密的制度,很大程度上保证了朝廷对舆情的及时把握。然而随着高层官员特别是帝王本身的腐化,制度最终惨遭破坏,值得后人警醒。

【关键词】下情上达  监察  登闻鼓院       【中图分类号】K244      【文献标识码】A

“战战兢兢、如履薄冰”是宋朝为官的常态

宋朝建国不久,朝廷陆续在州郡设立了“通判”一职,这是个什么性质的官呢?从形式上看,通判有协助知州知府工作的职责,但宋朝的知州知府和通判分厅办公,如《淳熙严州图经》(南宋淳熙年间编纂的严州地方志;严州在今浙江建德)就明确点出:“州衙(知州办公地)在子城内正北;通判廨舍在遂安军门内街西。”从中明显能看出其中奥秘:如果通判是知州的副手,不可能让他另立门户;既然另立门户,一定有“分而治之”的意味。事实的确如此,宋朝设通判的本意,是想让这个角色对知州知府起到监察的作用。瞿蜕园《历代职官简释》说:“宋代初设通判之时,职权几与知州知府无异,名为佐官,实际是共同负责,甚至还是知州知府的监视者。”《宋史·职官志七》记载:“建隆四年,诏知府公事并须长吏、通判签议连书,方许行下。……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听断之事,可否裁决,与守臣通签书施行。所部官有善否及职事修废,得刺举以闻。”这里有两点须特别注意,一是通判由朝廷直接委派,而不是知州知府征辟的属僚;二是这个官无所不管,当然也包括州府属下的县级官员。通判的设置,为知州知府加上了一道紧箍咒,有效规避了州府一把手独断专行的可能,他们不受知州知府甚至上级路分大员的辖制,直接对朝廷负责。与汉代设立部刺史相比,明显严密了很多。

宋朝政区划置采取三级制,即中央之下设路,路下设府、州,府、州下设县。宋朝各路是怎样设官的呢?一般说来,路里设安抚使司(帅司)、转运使司(漕司)、提点刑狱司(宪司)、提举常平茶盐公事司(仓司),统称“四大监司”。帅司主军政,漕司主漕运,宪司主刑狱,仓司主仓储,各管一摊,互补统辖。看上去四个平行的职能部门,为什么又统称为“监司”呢?原来宋朝统治者设置这四司除了“各管一摊”的分权理念之外,另赋予各司主管官员以监察之权,不论是安抚使还是转运使、提点刑狱、提举常平,都负有为朝廷监察平级诸司官员、下级州县官员的职责,这就好比朝廷在每个官员的身边同时安装上诸多的“监控探头”,令所有官员都心怀畏谨,不敢轻易欺瞒朝廷,一旦其欺瞒作假的行为被任何一个“探头”监测到,后果将十分严重。对宋朝官员来说,“战战兢兢、如履薄冰”是为官的常态,为官者率皆如此,最高统治者获取各方面信息的渠道就大为畅通了。

宋朝官民有多种传递信息的渠道,甚至可直达御史台

宋朝统治者对信息畅达可谓无所不用其极,上情下达者如通进司和进奏院。《宋史·职官志》记载,通进司掌接受三省、枢密院、六曹、寺监的奏牍及文武近臣表疏章奏,具其要点进呈皇帝。进奏院掌三省、枢密院宣札及六曹、寺监的符牒,然后颁于诸路。下情上达者如登闻检院和登闻鼓院,掌受官员及士民所上章疏。凡言朝政得失、公私利害、军期机密、理雪冤滥等,在登闻鼓院递上奏状,如不能及时得到处理,可到登闻检院继续申诉。《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一〇七载,仁宗天圣七年再置理检使,由御史中丞亲自兼任,原因是“冤滥枉屈而检院、鼓院不为进者,并许诣理检使审问以闻”。这说明宋朝官民有各种传递信息的渠道,甚至可以直达御史台,即使中间某些环节发生打压欺瞒、不作为或乱作为,也封不住任何一个人的嘴。宋马永卿《元城语录》载苏轼被诬陷入狱后,友人张方平愤然不平,打算将诉状交给所在应天府转递给朝廷,应天知府不敢,于是命其子张恕直接到京城由登闻鼓院投进。徐梦莘《三朝北盟会编》又载,靖康初,太学生陈东率诸生伏阙上书,强烈要求恢复主战派李纲、种师道职务,“军民会者数十万人,诣登闻鼓院,推鼓滚之于前,数万人挟东等挝鼓击破之”,钦宗立即派人宣召李纲、种师道,还其旧职。

除鼓、检二院外,地方事务则明确规定各州、府、军、监长官(包括通判)必须将所有关乎民政的事件及时呈报朝廷。《长编》卷三五七(元丰八年六月)司马光给神宗的一封奏疏说:“不以有官无官之人,应有知朝政阙失及民间疾苦者,并许进实封状言事。在京则于登闻鼓院、检院投下,委主判官画时进入;在外则于州、府、军、监投下,委长吏即日附递闻奏。伏望陛下以万机之暇,略赐省览。其所论至当者,当用其言而显其身;其是非相半者,舍短取长;其言无可采事不可行者,亦当矜容,不可加罪。如此,则下情无不通,海内如指掌矣。”(引文略有删节,下同)这里特别强调,即使所言之事并不可行,朝廷也应采取宽容态度,不可加罪。

宋朝官员很难堵塞信息传递之门,下情上达的信息渠道非常丰富

除上述通判、监司、鼓院、检院等制度外,宋朝还有一些临时性或辅助性措施,如“风闻”,指的是不必证据确凿,只要听到风声,即马上进行深入调查核实并予以处理。“体量”和“照勘”(勘会)等词语在宋朝史籍中也经常出现。所谓体量,即下层出现问题后,朝廷便派官员到事发地进行“一对一”的精准处置。《长编》卷八八(真宗大中祥符九年十一月戊申)载:“大名府、澶相州民伐登闻鼓诉霜旱,宰臣请令转运使体量。上曰:‘比者转运使固言无灾伤,故州县不为蠲减,虽虑支计不充,然朝廷矜恤之意不可稽也。’即命常参官分往按视而蠲复焉。”这段话反映出“鼓院”和“体量”的同等重要性:河北转运使隐瞒了大名府(今河北大名)、澶州(今河南濮阳)、相州(今河南安阳)的霜旱灾情,当地民众不得不到京城击登闻鼓诉冤。宰相请命当地转运使体量灾情,真宗说道:“因为转运使隐瞒了灾情,使当地民众没得到朝廷应减免的税赋。为弄清实情,朝廷必须再派大员到当地核查,按实际情况进行税赋减免。”宋朝的体量制度具有很强的机动性,且涵盖各类事务。

所谓“勘会”,即朝廷派专员到事发地详细核查,代表朝廷进行案件的审理处置。如《长编》卷三二五(元丰五年四月)载,朝廷派御史宇文昌龄到鄜州审理鄜延钤辖刘绍能降敌事件。经宇文昌龄查证,刘绍能并无通敌叛降之实,而是出于鄜延经略使沈括、副使种谔栽赃陷害,故判刘绍能无罪,官复原职,并对沈括、种谔进行了处分。

从以上诸例可以看出,宋朝信息渠道的设计是十分严密、丰富而畅通的,任何一个环节的官员想堵塞信息传递之门都很难做到。《文献通考·职官考》载南宋胡寅的一段话,就很能概括其全貌:“政事得失,专责大臣与谏者。若夫四方诉讼,自有州县、监司、台省节次;又不得直,则有登闻检、鼓两院存焉。如此,则治有体统,朝廷增重,国势不摇,可以言治。”

腐败致纪纲毁坏,信息渠道和监察手段成为徒有虚名的摆设

然而事物总是处在转化中,宋朝对官员弄虚作假的监控手段再严密再合理,也很难一劳永逸地施行下去,究其原因,还是官场腐败惹的祸:制度都是人定的,又都是由具体人来实施的,一旦实施这些制度的人特别是高层官员蜕变成了贪渎之徒,制度和规矩便成了一纸空文。上面提到的通判,本是监察郡守和县官的人,这样的人变了质,结果可想而知。宋朱弁《曲洧旧闻》说宣和年间宰相王黼公然卖官,而且各有定价,“三千索,直秘阁;五百贯,擢通判”。意思是升任直秘阁要花三千贯钱,升任通判也要拿出五百贯钱来。不难想象,这样“提拔”的通判决不可能按照朝廷制度处理公务。王明清《挥麈余话》卷二说:“丁广尝任保州(今河北保定)教授。郡将武人,而通判者戚里子,悉多姬侍,以酒色沉纵。会有道人过郡,自言数百岁,能炼大丹,服之可以饱嗜欲而康强无疾,然后飞升度世。守、贰馆之,以先生之礼事之。选日创丹灶,依其法炼之,四十九日而成。不数日,郡将、通判皆疽发于背。”由此可知,知州是个没文化的武夫,通判是个纨绔成性的外戚子弟,两人为长生不老享乐无极,连正常郡务都撂在了脑后。奇怪的是,这样的官员居然没受到路分监司的纠察,可见此时的监司大员、知州通判都已成了什么样子,靠这样的官员治理地方,再严重的问题也不可能如实反映到上层,朝廷设置的所有信息渠道和监察手段,都成了徒有虚名的摆设,何谈吏治清明,下情上达?不光是宋代,历朝历代的覆亡无一不是因“纪纲毁坏”所致,因此采取各种有效手段杜绝腐败,才是执政者的头等课题。

宋朝的顶层设计值得后人借鉴

宋朝的监察、问责、多渠道疏通等制度堪称完密,这种煞费苦心的顶层设计是很值得后人借鉴的。

第一,最高层不能奢侈腐化。为什么从宋太祖到宋神宗这段时期贪渎腐败难成气候?根本原因是这几代帝王身为表率,宰辅大臣皆以国事为重。同样还是宋朝,同样是太祖太宗的子孙臣民,到了徽宗朝,政风民风怎么就变得乌烟瘴气了呢?究其根源,还在帝王本身,徽宗不恤国事,生活极度荒淫腐化,成了引领坏风气之先的罪魁祸首。有这样的帝王带头,上起宰辅,下至民商,无不效法,再谈治国理民清正廉明,无异于痴人说梦。

第二,为保政令畅通、下情上达,必须要做到法治严明,当重惩者绝不能手软。北宋前期统治者除了能以身作则之外,对胆敢以身试法者的处置也是非常严厉的,轻者罢官,重者流放编管直至死刑。如果一个官员犯了律条,仅仅给他个不疼不痒的处分,不仅不能令万众悦服,也完全起不到惩前毖后的作用。《周礼·秋官·司寇》“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之说虽然是就治民而言,也同样适用于治官:当官场风气败坏到令人发指的地步时,作为统治者就必须用“重典”加以整肃,才能使官吏产生敬畏之心。

第三,连坐制度仍可借鉴。上层官员保举对象如果出现大的过错甚至犯罪,则保举者必须受到相应的处罚,这是肃清吏治乱象很有效的一种制度,它不单会使保举者心有所畏,还能杜绝结党营私。如果被保举人出现大问题而保举人依然不受任何惩处,就等于放任官员在选人问题上胡乱作为,使之成为巩固自身势力范围的便捷手段。只有出以公心保举人才,才能激发举荐者的责任感和正能量。《宋史·谢绛传》载谢绛之父谢涛出使蜀中,举荐了所部官员三十余人。“宰相疑以为多,涛曰:‘有罪,愿连坐之。’”《宋史·周必大传》载周必大“坐所举官以贿败,降荥阳郡公”,虽然这个处罚并不重,毕竟是件不光彩的事,自身利益也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第四,鼓励和保障官民通过多种渠道向上传递信息,这也是确保各级官员不敢欺蒙朝廷的有效手段,如上面所引《长编》例,尽管河北转运使隐瞒了大名府等地灾情,百姓还可以通过登闻鼓院向上反映。试想如果没有登闻鼓院,这三州百姓岂不是有苦无处诉了?  

(作者为江苏盐城师范学院文学院教授,长篇历史小说《赵宋王朝》作者)

【参考文献】

①(元)脱脱等:《宋史》,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

②(宋)徐梦莘:《三朝北盟会编》,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

责编/潘丽莉    美编/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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