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学者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在《大数据时代》一书中提出“大数据是人们获得新的认知,创造新的价值的源泉;大数据还是改变市场、组织机构,以及政府与公民关系的方法”。[1]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在深刻改变商业模式的同时,也在深刻改变政府管理模式和重塑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2014年9月1日,欧盟行政法研究网发布了由来自德国、法国、意大利、英国等国家公法学者历经五年完成的《欧盟示范行政程序法》,在这个法典中,与欧洲大陆国家已有的行政程序法典相比较,其内容发生了较大变化,变化之一就是增加了与政府大数据有关的新内容,涉及行政机关信息的标准化、规范化,不同机关之间信息的共享,以及机关信息的开放使用。中国的互联网网民人数目前已经达到6.5亿,全国一半的人口每天都在通过互联网安排自己的工作和生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与国家大数据战略,随着这一战略实施的推进,互联网对经济、社会生活的覆盖将会进一步加速扩大。中国亦需要完善行政程序立法,对行政权力的内部运行机制与外部运行机制进行调整,推动结构性的变革,以回应大数据时代对政府公共管理的要求,重构行政内部机关之间关系和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外部关系。
一、政府的角色定位需要由实体利益的分配者转变为
新旧利益博弈的正当程序制度供给者
互联网在深刻改变商业模式与人们行为模式的同时在重构社会利益格局,新旧利益正在这个时代发生激烈碰撞,面对互联网与大数据带来的新旧利益激烈碰撞,我们首先需要思考政府在其中扮演何种角色?互联网对旧的产业格局、商业模式已然形成巨大冲击,面对新旧利益的激烈冲突,在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主要作用定位下,政府的主要任务不应是充当新的利益格局的实体配置者,而主要是为新旧利益提供公平博弈的制度渠道。在利益多元分化的社会中,利益如何分配才符合实体正义缺乏客观标准,因为人人都对正义有自己的标准,公共政策的制定很难找到一个令所有人都满意的方案。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最终结果的合法性与正当性?罗尔斯的程序正义理论为我们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一种可行的观察视角,罗尔斯认为在此种场景中,应当发挥纯粹程序正义的作用,即通过过程的正当性赋予结果合法性与正当性,反过来,结果的合法性与正当性高度依赖过程的正当性。利益分配的过程越公开、讨论越充分,最终分配结果的可接受度就越高。
如果我们认可接受罗尔斯的纯粹程序正义理论,政府的角色定位就需要转变。政府与其保留传统的实体利益分配者的角色,延续旧有过程封闭、结果单向输出的行政意志支配决策模式,不如作为新旧利益公平博弈的制度供给者,通过过程透明、利益代表充分参与的以理性、平等对话为基础的公共意志形成模式作出最终决策。让大数据时代冲击下的新旧利益群体都能够有正式制度渠道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进而在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展开公开、充分的讨论与沟通,稀释争议,寻求更多共识,最终形成新的利益分配格局,这不应是政府规定出来的,而是各种利益群体商谈、协商、博弈的结果,是商谈出来的。要实现政府这一新的角色定位,路径上需要完善行政程序立法,制定《行政程序法》,对政府如何实现这一新角色作出程序制度安排。
二、大数据要整体、不要抽样的特征需要行政权力运行系统
在内部突破碎片化的部门执法格局,消除不同部门之间的隐性壁垒,
加强行政权力运行系统的整合与协力
部门碎片化是我国行政体制面临的最大问题。部门碎片化体现在政府信息领域就是部门各自为政,形成一个个信息孤岛。部门之间信息采集标准不统一,信息不流动、不共享,有时不同部门关于同一事项发布的信息还不一致,互相矛盾。正是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造成“证明你妈是你妈”类似可笑可叹的事情不时发生,人们为了得到一个证明就需要到其他行政机关开具多个证明。这种现象在互联网已经深刻嵌入经济、社会之中的今天依然存在,需要深刻反思。
大数据时代的特征之一是要整体、不要抽样,信息完整呈现的技术障碍已经不再存在,问题出在过于碎片化的执法体制及由此带来的相对封闭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大数据发展的障碍在于政府数据的流动性与可获取性,要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和国家大数据战略,必须首先打破机关之间的隐性壁垒,立足行政整体性原则,在政府信息采集规范化、标准化基础上,加强不同行政部门之间的协作与合力,实现信息的流动与分享。如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构中,分散在工商、税务、质监、民政、公安等不同部门的关于企业信用、个人信用的信息需要整合至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这就对部门信息采集的规范化、标准化,进而对信息能够真正做到共享,提出规范要求,将极大缩短企业经济活动周期、降低成本,减轻人们到行政机关办事的负担。
碎片化的行政体制历经多次机构改革都没有能够真正解决问题,一提体制改革似乎就很容易陷入僵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在对碎片化的部门执法体制带来强烈冲击的同时,也为我们从中突围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大数据时代为解决问题提供了另一个思路,即可以利用大数据整合公共管理信息的优势,着力于加强机关之间的信息的流通与共享来更好实现行政一体化的整合与协力。一方面需要部门在观念上突破部门思维,形成大数据整体思维,让分散在不同部门的碎片化信息整合成完整的大数据;另一方面路径上则需要完善行政程序立法,制定《行政程序法》,如《欧盟示范行政程序法》那样,对行政机关信息收集的规范化、标准化,以及信息共享,作出相应制度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