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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剧的底线可以比电视剧低吗(2)

核心提示: “传统媒体不能播的,网络媒体也不能播”,意味着核心价值观的底线无论是网络剧或是电视剧,都不能突破、必须坚守。但在非核心价值内容上,由于媒介特性、观众特性和接受特性的差异,网络剧可以更加开放多样,而电视剧则会相对正统和主流。

网络剧与电视剧的规范方式应该探索同中求异

电视是一个“零门槛”大众传播媒介,覆盖广、普及高,基本不需要观众主动选择就可以收视,而且瞬间同步可以达到不同年龄、不同教育程度同时接受的“大众传播”效果。这种零门槛、同步性、大众性的传播特点,注定了电视(开路)在全世界都是规范最为严格、底线最为苛刻的媒介形式。在这一点上,欧美国家甚至比中国对电视的法律规范还要严格,比如黄金时间对暴力血腥镜头、吸烟喝酒场面、广告内容、明星行为等都有更加严格的限制。

而网络剧的传播方式与电视剧相比,有三个明显区别:第一,如果电视是被动接受的话,网络剧则是主动选择,因此它提升了接触门槛,至少大部分未成年人不会在不经意间接触到网络信息,这种主动选择的“门槛性”导致其伦理和审美标准可以以成年人的思维判断力为底线。第二,如果电视是同步的空间传播、一次到达的话,那么网络剧则是延时的时间传播、累计达到,因而网络剧的影响力通常需要通过点击的积累才能形成大众传播,其时效性相对更低,如果内容出现问题,可以有一定的管理缓冲余地,其产生负面影响的程度相对较低。第三,如果电视是大众传播的话,那么网络剧则更偏向于分众传播。大众传播的受众差异大、分歧多,一些相对敏感的话题容易引起完全相反的争议,甚至导致意见冲突,但网络剧的受众则相对聚集,不同的受众群会选择不同的网络剧,往往是人以群分、剧以类聚,认知差异导致的社会意见冲突现象也会减少。因此,从电视和网络的不同传播方式、不同受众门槛、不同受众构成几个方面来看,电视剧与网络剧的规范,的确应该具有一定的差异化。

当然,网络剧与电视剧规范的差异化,仅仅是指在规范程序和规范标准的把握上有一定的区别度,但在政治底线、伦理底线、审美底线方面,则正如有关方面所说的那样,“传统媒体不能播的,网络媒体也不能播”。换句话说,核心价值观的底线无论是网络剧或是电视剧,都是不能突破、必须坚守的。但是在非核心价值内容上,特别是随着社会发展不同年龄阶层职业的人接受度、理解力都有明显差异的内容方面,网络剧自然可以更加开放、更加多样,而电视则会更加正统、更加主流。电视剧的相对正剧化与网络剧的相对多样化,相辅相成、交映成趣,本身也体现了当代文化的多元性和丰富性。

在中国,互联网视频传播平台虽然是商业媒体,但“寡头垄断”格局基本形成。一方面互联网企业是否能够有效地、负责任地进行内容规范,对于企业的生存发展和品牌建构都具有重大意义;另一方面,这些传播平台也会从初期的“爆发”式发展转变为“内涵”式发展,在商业利益驱动的同时,主动承担更自觉的社会责任和文化责任。企业规模越大,企业的经济利益与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就会更加紧密。所以,虽然目前网络剧领域泥沙俱下、鱼龙混杂的现象明显,但大浪淘沙之后,网络剧必然会在社会各种力量的推动下,也包括在不断完善的相应法规制约之下,成为中国文化内容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今天这样一个社会快速发展、文化日趋多元的时代,给网络剧规范一个健康的方向,同时开放一片自由天空,受益的终将是文化的消费者,以及一个更加理性、宽容的社会。

责编/周素丽 美编/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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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夏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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