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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中的“融和”智慧

核心提示: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家治理体系下,不同事物或不同主体间“相结合”是不够的, 应是“融和”,可将其概括为一种“融和主义”。我们力图实现精英与人民大众的融和,政府机制与市场机制的融和,劳动与资本的融和,公有制与私有制的融和,国家机构、国家组织与各种民间组织的融和,权力与受体的融和,强势者与弱势者的融和,整体价值观与个体价值观的融和,人与人的融和,人与自然的融和。

【摘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家治理体系下,不同事物或不同主体间“相结合”是不够的, 应是“融和”,可将其概括为一种“融和主义”。我们力图实现精英与人民大众的融和,政府机制与市场机制的融和,劳动与资本的融和,公有制与私有制的融和,国家机构、国家组织与各种民间组织的融和,权力与受体的融和,强势者与弱势者的融和,整体价值观与个体价值观的融和,人与人的融和,人与自然的融和。

【关键词】社会主义 治理体系 融和主义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决定》中重申:“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深化改革,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并非常明确地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样的一个总目标,实际强调了两个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但这两方面又是统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必然体现在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上;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也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具体体现。因此,这里实际上是为我们规划了一个统一的体制目标,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家治理体系。

理解这个改革总目标,必须抓住以下三方面内容:第一,要紧紧遵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主线,这是最本质的要求、最基本的规定。第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这要落实在国家治理主体的组织、治理设施的建设、治理机制的改变、治理渠道的开拓、治理方式方法的改善各个方面。第三,这样的一套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还应该是现代化的。这意味着,它要赶上我们时代的发展要求,具有时代的特征。这实际上也说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也就是现代的制度,起码是现代的制度之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体系的核心要义

我们必须对“治理体系”这一概念做全面理解:第一,是主体的多元化。这里不仅包括党和国家政权机关,还包括国家协商组织、国家社团以及各种NGO组织、企业组织、各种合作组织和公民个人等。但这里必须注意,多元化不是多中心化,许多人根据国外流行的治理理论,讲治理主体的多中心化,实际是否定或忽视了治理中各种主体作用的差别。第二,是治理机制的多元化。这里既包括政府的作用机制,也包括市场的作用机制;既包括法律法规的作用机制,也包括道德乃至习俗的作用机制;既包括依据法律进行的强制、强迫的作用机制,也包括以说服、沟通为基础的协商、协调作用机制。第三,也许是更重要的,是价值观念的变化。即治理虽也关注效率,但它更关注和保障公平。古人云,“天下莫平于水”,“治”字本身就有“公平”的含义,“平”而后才能“治”。治理也正是因为有了前述诸多主体的参与、参加,才有了实现公平的保证;也正是因为有了前述的协商、沟通、协调等机制,才使得公平有了更大的可能。而这样的公平也就成为了治理所追求的结果,它是治理的归宿和目的。

我们的治理体系又内含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始终确保改革正确方向”;习近平总书记也强调,“党的十八大精神,说一千道一万,归结为一点,就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而不是其他什么主义,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不能丢,丢了就不是社会主义”,这为我们指出了社会主义在改革中的核心地位。但社会主义的本质是什么呢?这必须引用邓小平的论述:“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说的是两个方面,即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与实现共富。字面意义上,两方面都重要,但细究起来,前者现实性更强些,技术性与操作性也更突出些,而后者则更强调它的结果性,它的基本价值性。就是说,前者更“工具”、“器物”一些,后者更“归宿”、“目的”一些。毕竟我们不是为发展而发展,发展的目的是让人民享受成果,是“共富”。而我们所要实现的治理体系的“公平”,就是“共富”的固有内容,这也是社会主义本质中最重要的东西。这一点既揭示了我们改革的最终方向,也为我们党和国家适时考虑工作重心问题提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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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夏梦]
标签: 智慧   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