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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腐败、政治生态与治理精细化(2)

以治理精细化重塑乡村政治生态

我国涉农腐败现象折射了我国在现代国家构建中的缺陷,最典型地暴露了社会治理结构的滞后和社会治理的粗放。粗放的社会治理难以取得良好的治理成效。治理涉农腐败问题,需要在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中,以社会治理精细化的理念和方式代替以往粗放式和经验化的社会管理思维和方式。

社会治理精细化要以党章和宪法为总依据,加强一系列具体的制度体系建设,以预防涉农腐败。一个国家要想使公民享受到执政党提出的为民服务宗旨和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就必须建设能够落实和保障公民权利的一系列制度体系,并依法、公开、公正地执行制度。赋予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是落实执政党为人民服务宗旨的最主要实现形式。在国家制度建设中,关键是要围绕两条主线展开,一条主线是紧紧围绕“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加强规范、制约和监督公共权力方面的制度建设;另一条主线是紧紧围绕“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和自由幸福”,加强规范、维护和实现公民权利方面的制度建设。

最近,中央颁布实施了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其中明确规定了执政党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处分、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等具体内容,这是执政党从严约束党组织和党员的重要制度建设成果。在国家层面,还应当对腐败专项立法,将涉农腐败行为纳入国家法律框架之中,依法惩治涉农腐败。在执政党和国家层面,要同步加强约束权力、保障权利的制度体系建设,扎紧权力的笼子,规范权力的运行,划定权力的边界,同时拓展权利的空间,畅通权利的行使,维护权利的尊严。

遵守制度、执行制度、按制度办事,是社会治理精细化的内在要求

在涉农腐败案件中,有很多情况并不是缺乏相关党纪和国法的规定,而是党纪国法没有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在执纪执法上存在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普遍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有了好的制度如果不抓落实,只是写在纸上、贴在墙上、锁在抽屉里,制度就会成为稻草人、纸老虎。要强化制度执行,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出台一个就执行落实好一个”。一些涉农腐败现象之所以没有得到应有的查处,有的是“上梁不正下梁歪”,上级部门和领导带头腐败,比下级的腐败有过之而无不及;有的是相互勾结,官官相护,形成腐败利益共同体,串成一根腐败绳子上的蚂蚱;有的是贪脏枉法,选择性执法,颠倒是非、愚弄百姓。古人语:“废一善则众善衰,赏一恶则众恶归。善者得其佑,恶者受其诛,则国安而众善。”如果国家对腐败分子不予惩处,反将良善之人关入监牢,就不是惩恶扬善,而是惩善扬恶,那么社会风气的败坏将一泄千里。政治生态如同自然生态一样,一旦受到严重污染破坏,必将祸害久远,非一时之功所能奏效。

让农民群众参与到监督涉农腐败案件中来,是推动社会治理精细化的强大动力

涉农腐败是发生在农民群众身边的腐败,对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损害最大。农民群众对涉农腐败现象感触最深,对涉农腐败也最痛恨。根治涉农腐败,必须发挥农民的积极性、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保障农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形成农民群众监督腐败、检举腐败、参与治理腐败的良好制度环境。

首先,要处理好权力组织、资本组织与农民组织的关系。现代社会是一个高度组织化的社会,而中国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却相当低下。缺乏组织的农民,无法与强势的政府和强势的市场进行公平、对等的博弈,甚至不能与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平等的博弈。要允许和规范农民在法律的框架内建立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自身正当利益的农民组织,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在这方面东亚综合性农协的基本经验值得借鉴。其次,要处理好官治与自治的关系,提高和保障农民群众对社区公共事务的自治权利和自治能力。重新划分官治与自治的边界,明确官治与自治的职责,推行农村政经分开、政社分开,强化村庄自治功能,保障和实现农民群众在社区公共事务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再次,要处理好经济建设与社会建设、政治建设的关系。虽然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但上层建筑也反作用于经济基础。过去,我们把主要精力用在经济建设上,而对社会建设、政治建设明显重视不够,造成农村整个社会结构的失衡。在一个社会结构严重失衡的社会里,不可能有善治。推进乡村治理精细化,必须把农村的社会建设、政治建设提上更加重要的日程。要在法治的轨道上,全面深化农村社会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一点一滴地加强社会建设和政治建设,鼓励发展多元社会组织,重新激发社会活力,调动农民群众伸张正义、反对腐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本文作者为北京市农村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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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光菊
标签: 涉农腐败   治理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