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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腐败的生成机制与防治(2)

涉农腐败的防治对策

防治涉农腐败需要建设系统工程,其中“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是根本要求,也是最有效的制度设计。加大惩处力度,形成高压态势,刹住高发势头,是治理涉农腐败的当务之急。重点抓住“关键少数”,加强对村干部的管控与监督,加强对有抱负理想、有廉洁操守、有治村治乡能力的干部与乡贤的培养,是破立并举的得宜措施。同时,要通过构建并扩大乡村社会信任资本,强化传统礼序家规、乡规民约的关系网络、互惠规范功能,构建礼法相依、崇德重礼、邻里相扶、风清气正的中国特色乡里社会,筑牢农村廉政文化根基。

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是治本之举

制度是约束、制裁腐败行为的现实选择。制度约束权力腐败效力首要来源是民众的广泛参与,民主是制度监督功能最大化的基石。民主是多数选择、自由意志、公开进行、程序化表达多种要素特征的统一,限制、防止腐败是民主制度基本功能之一。我国村民自治制度是符合我国乡村社会民情、政情与传统的农村民主制度,其核心要旨在于发挥农民民主决策、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权利,最大程度地启蒙、调动、强化农民的民主意识和民主能力。总之,实现农村公共权力运行的民主化,是防范涉农腐败的治本之策。

以村民自治制度防范村级权力的腐败,首先需要保障制度健康运行。一是强化民主选举的法治化、制度化,最大程度地保障全体成年村民一人一票、每票同值。票决的办法不仅用于票选村委会及主要权力组织,还应包括民主决定重大日常事项;二是强化民主制度设置,将农村主要权力进行分权设置,如将村民会议(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组织等进行专门化、分立性设置,强化村民会议(代表会议)的决策权行使,实现相互监督,各有分工。也可将村民委员会与村党支部委员会适当分设,形成村民会议(代表会议)决策、村委会执行、村党支部监督,三者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村级权力运行机制;三是强化权力组织运行的公开化,包括将涉及村民利益所有事项的村务的内容、程序、时间、形式与监督方式等全部公开。公开才能公平,透明才有清明,民主选举制度效力源于公开化的行为方式,唯有公开化方能保证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方能在源头上防止涉农腐败,形成不能腐的制度环境。

强化涉农腐败的国家监管力度是可行路径

乡镇政权组织作为设置在农村地区的基层政权组织,是实现执政党和国家对基层社会常态化、系统化治理的重要主体。切实强化乡镇党委、政府对村干部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是遏制涉农腐败的当务之急。当前的着力点主要在切断乡镇干部与村干部之间的利益链条,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包村干部的监督责任,形成逐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农村反腐倡廉工作格局。通过加强问责,严格追究责任,督促乡镇级相关领导干部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对涉农腐败问题的监管力度,形成不敢腐的制度环境。

加大司法惩治力度是制度保证

司法惩治涉农腐败是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司法惩治的震慑功效在于强化不敢腐的制度机制。强化司法惩治措施,一是要找准突破口,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主要违法犯罪人员,以及对地方团伙性腐败行为严加惩治;二是要健全犯罪处罚网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与部门协调机制,形成党委统一领导、上下联动、左右互动、齐抓共管的防治大格局;三是从严治吏,严明党纪,正风反腐,在生活作风、工作作风、反腐廉政各个环节上从严管控、从严查处;四是问题导向,紧扣村民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反映强烈的人和事,司法权力优先介入;五是结合信访制度,尽快、尽早发现问题线索,保证司法查处的效力与威力。

抓住关键少数是基本前提

涉农腐败是权力腐败,权力腐败是掌握权力的人的腐败,防止涉农腐败首先要抓住掌握主要权力的乡镇干部、村支书、村主任、村会计等关键少数。一是注重选人用人,保证村干部、能人选拔前的审核,选举过程中的公示,选拔投诉的甄别监察;二是适当提高待遇,至少保证村干部在基层基本生活水准之上,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并在政治上、社会地位上从优保障;三是从严管理,即教育、标准、制度、执纪、惩治均须从严,特别注重对农村干部在日常工作、生活中的行为进行制约规范,在其思想深处根植守规矩、守法纪的意识;四是扩大视野,将有新知识、新眼界,具有现代社会价值观念和知识技能又自愿扎根乡土的离退休干部、知识分子、优秀农民工、企业家等“乡贤”纳入基层权力精英选拔范围,发挥其引领作用,形成示范工程。

村民组织化是基础保障

组织化的民众比个体化的民众更具理性,村民组织化的常态表达更易走向制度化救济渠道,较易排斥私力救济的极化思维与行为。政治现代化水平与民众对民主、自由、公平、正义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接纳程度密切相关,组织化过程是学习、生养这些价值观的土壤,也是发现腐败的前沿阵地、抗衡腐败的群众基地。村民组织化水平提升,首要需要政府主导,基层政府通过合作社、村委会、工程队及企业等进行社会组织、社会动员。其次是发挥传统村社功能,将原有的家族、村落传统结社进行现代性改造,涤除封建帮规因素,注入新时代的法律意识、规矩意识、文明意识,形成村民活动、表达空间。最后是社会协同,将村民自组织的各种务工队正规化、规模化、文明化,注入政府力量和法纪意识,务工人员牵头组织带动村民的集体化水平,培育合作、妥协、契约、理性精神,形成制衡权力腐败的群众基础。

构建社会信任资本是强基之策

乡村社会是传统资源作用与功能较为显著的社会,社会资本建设是基础性工程。社会资本是以人际信任资源为基石,通过社会网络、规范、信任、权威、行动的共识以及社会道德等方面建设减少交际成本,固化彼此联系,最大程度发挥现有资源效力。乡村社会资本建设可从注重传统人际关系、亲缘关系、地缘关系为中心的关系网络建设入手,以乡规民约、村邻规矩和家族规范为主体的互惠规范为基础,以传统礼仪、仪式等集体活动为载体,以家族、村社为单位,建成利益共享、和谐共处、共同参与的乡村共治系统,构建新的有道德信念规矩、彼此熟络相互约束的“熟人社区”,塑造不愿腐、不易腐的法治氛围与廉政文化。

(本文作者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管理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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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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