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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社会动员的 “体制内外”壁垒(2)

体制内外:两种动员的分立与对峙

从国家治理的角度来看,问题不在于公共生活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社会动员方式,而在于两种方式之间存在某种隔离和对峙。比如,在社区里,同样的群众性文体活动,如果是自主开展的,居民就愿意自己买单,支付各项成本,因为这是大家乐意参与的活动。但如果是街道或居委会组织的,则必须赠送小礼品,尽管活动仍然为大家喜爱,但“政府组织的活动,政府必须‘意思意思’”已在很大程度上成为被动员者的一种共识。理论上,居委会当然属于居民自治组织,但行政色彩鲜明,其做法具有体制内动员的一般特点,而且随着社区建设的不断推进,居委会“行政化”程度不断加深,自治身份已经完全转变为职业身份,居民对居委会组织活动的认知也随之发生变化。还有在慈善领域,公办慈善机构面向公众的募捐基本陷于停滞,一些地方甚至发生过几家官办基金会上街“一日捐”,最后募集资金不够支付当天志愿者的交通和午餐费的情况。相反,民办公益机构和网上自发募捐活动动辄可募集数十万元。两相比较,体制内外在社会动员上的效果和效率判然有别。原因就在于,体制内动员用于体制外人群时,出现了“水土不服”。

此外,最需要警惕的还是在信息空间里,两种动员方式发生对峙已屡见不鲜。一方面,体制内动员在主流媒体和官方舆论场上具有压倒性优势,各种观点保持高度一致且彼此呼应,但要进入公众生活并得到认同就越来越难,甚至许多体制内人员包括部分公务员对千人一面的套话也不以为然,原因是体制内的执业活动时间毕竟不能覆盖24小时,公务员也有其自己的“体制外生活空间”。另一方面,在相对自由的自媒体语境中,观点分歧、众说纷纭司空见惯,但一旦出现引发公众关注的事件,自发的动员机制就发挥作用,很快形成普遍共识,进而形成对官方媒体的巨大压力。这就是为什么“舆论干预司法”在网络上要比其他任何场合更加“肆无忌惮”。为了主导舆论,体制时常不得不采取强制性做法,对网络言论进行管控。不过,一时的成功往往会为日后的更多更大舆论冲撞埋下伏笔。

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存在不同的动员方式,而且其中大多采取主流和边缘或“亚文化”两种形式,而没有如当下中国这种鲜明的体制内外之别。因为在许多国家里,不但“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而且“上帝”的权威同“凯撒”的权力也有所分别,甚至往往权威高于权力,政府的动员与民间自发的社会动员不仅在体制机制方面有所差别,在参照物和分类标准上更是完全不同。当然,许多社会动员场合比如罢工、示威甚至街头政治,本身已被整合进了体制,基本上在法律框架内进行,虽然可以将其归入“体制内现象”的范畴,只是如此一来,这样的分类本身就失去了意义。

打通两套动员逻辑的根本在于转变政府职能

从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出发,当下两种社会动员方式存在的分立和对峙,既需要心平气和对待之,也需要立足长远设法缓和乃至疏通之。其中重要的一点是“凡是市场或社会能办的,就交给市场或社会”,政府可以不出席的场合就不要出席,把空间尽可能完整地交还给民众。

政府适度让出公共空间,有助于政府更好地转变职能,从主要关注效率转向首先关注公平,真正扮演好“公共角色”,在不同群体之间“端平一碗水”。政府的职能定位准了,占领了“公平”这个道义制高点,体制内外的对话有了彼此认可的基础,两种社会动员的冲撞可能就大大减少。2008年汶川地震中抗震救灾的最大成效便是国家与民间在社会动员上的高度一致所致,恰恰也是在这一年,中国募捐金额史无前例地超过了1000亿元。

在中国现实国情下,城乡二元及国有民营两种体制身份等形形色色的结构性分立无法短期内消除,体制内外两种社会动员方式的分立乃至对峙也将会长期存在。如何创设一个跨体制内外的制度性框架,将两者收纳于其中,是一个值得思考的方向。而综合主客观各方面条件看来,这个制度性框架应该就是法治:只要两种社会动员方式都依法开展,二者协同就自然有了共同基础。那么有效规范行政权力,实质性扩大公民权利,也就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制度设计,亦预示着国家和国民共同的努力方向。

(本文作者为上海大学社会学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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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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