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大国新村
首页 > 经济金融 > 经济大家谈 > 正文

周其仁:滴滴专车们未损害公共利益不应贸然禁止(2)

核心提示: 在互联网时代的大背景下,城市交通改革中出现一系列不同的想法和矛盾,政府、消费者、出租车公司和出租车司机都有各自的考虑,但同时也面临着一些共同的限制。

移动互联出租车唯一的“问题”,是它对原有的秩序带来了冲击。其实,所有技术进步都面临这样的局面。当年汽车的发明冲击了马车业务,引发过抗议,有的地方政府就规定汽车不能开得比马车快。但是从长远看,新技术、新模式最终是势不可挡的。

我们现在讨论的“专车”,将来也可能又变成既得利益者,因为城市交通模式还在不断改变。

当然,当下的情况是出租车司机众多,涉及大量现实利益,政府处理的时候的确要妥善,因为既得的格局一旦大变,会触犯既得利益者。城市交通也不是专车一家可以包打天下的,在可见的未来,出租车服务还是离不开。所以,这里的问题,用老话说就是“手心手背都是肉”。希望各方可以退一步,从常识的角度,回到城市交通的整体约束条件,探讨在新技术、新商业模式冲击下如何改善城市出行问题,立足现实,面向未来。

“法无禁止则可为”是创新最重要的制度保证

从程序合理性的角度,对移动互联出租车的出现,需考虑以下几点:

第一,就是要有“包容性管制”的方针。中国人口众多,空间资源有限,城市管理经验还不足,不依靠新技术是没有出路的。两年前闹微信收费,总算有惊无险。一定要有个全民共识,即新技术虽然会冲击旧秩序,但包容一点,长久带来的利益会更大。包容性管制要强调心态开放、手段灵活、留有余地。通俗一点说,至少“君子动口不动手”,讨论归讨论,什么意见都可以说,但除非有很大的把握,不要贸然一刀就把新事物砍下马。

第二,放权给城市。出租车是一个高度地方化、城市性的事务,少有跨城的互动效果。中国有600多个城市,各个城市的拥堵程度、道路资源、交管局的关注点,以及出行的供求状况可能都不相同。这本是一个大国进行制度创新的很好的环境。

应该把适合放下的权放下去,把相应的责任也放下去,让各个城市去解决出行问题,避免一下子做出一个全国性的反应。几百个城市将互联网和传统出租车行业结合,会产生很多不同的方案。交通运输部可以对各个城市进行评估,选出好案例进行表扬,然后参照其经验进行全国立法。城市事务由城市决策,成熟了再立法,先城市立法再慢慢上升为全国法律,这会是比较合理的解题步骤。

第三,法无禁止则可为。如果讲道理,那各种意见总都有些道理。但要讲法律,现行法规中有哪一条说移动互联网叫车是非法的?并没有这样一句话。要明确,移动互联网出租服务,不是现有法律定义过的任何出租车服务,现有法律没有、也不可能有那么了不得的先见之明,把移动互联出租车预先就纳入管制范围。不要随意扩大原来法律的适用范围。

法无禁止则可为,这是创新最重要的制度保证,也是程序合理性中重要的一环。当然,人们总会担心新技术带来负面影响。那就收集信息,提出分析,供修法或立新法参考。

现在,互联网打车出现的时间不够长,数量也不够大,谁也不能打包票说不会出事。但是,若专车带来人身财产的损害,有刑法管;若存在欺诈行为,归合同法、欺诈法等裁定。不管用什么手段,只要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总是有法可依的。如果没有对他人和公共利益的损害,不应贸然就禁止。

新业务在竞争中冲击老业务,不是“损害”,否则多开公交、多修地铁、发展新型城市交通都可能冲击出租车收益,动不动游行抗议就没有市场经济。法国经济学家巴师夏写过一则经济学寓言,蜡烛商要起诉太阳,因为太阳光几乎免费普照,所以减少了市场买蜡烛的需求。问题是,太阳真的侵犯蜡烛商了吗?

我国古代的治理,有一条叫民不举、官不究。现在不少事,民不举、官非究不可。我以为,不能动不动就宣判“非法经营”,说这也“黑”,那也“黑”的。民间在市场上每找到一条新路,就能增加就业还缴税,这涉及到国民经济的大局。

(本文系编者根据周其仁在中国社科院信息报研究中心主办的“互联网+城市交通”市场融合政策研讨会上的演讲整理)

上一页 1 2下一页
[责任编辑:王卓怡]
标签: 周其仁   公共利益   滴滴专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