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很多改革都是在现有法律基础上改,但大的改革很可能就要突破现有的法律法规,这是以往改革的最大难点,好多地方因此改革不下去。其实,安徽小岗村当年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改革和深圳当年的城镇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就是在突破当时法律法规架构下进行的。”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严金明认为,判断改革成败的标准不一定是已有的法律,而应该是法理,看是否符合法理的本质和法律的精神。改革就要破除阻碍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以及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应该鼓励勇于探索、大胆探索,允许探索中采取的解决新问题、新情况的措施办法,以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和有利于农民增加收入为标准,少评论、少指责、少追究,并给机会允许改进完善。因此可以这么说,这次农村土地改革的力度更大,环境更宽松。”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涉及的利益主体非常复杂,各方尚未形成共识,有一些方面分歧比较大,有一些问题可能看得还不是很清楚。韩俊坦言,目前改革会跟现有的很多法律有冲突,所以要“边试点、边总结、边完善、边推广”。
在2月6日举行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全国人大授权,在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三块地”改革的试点定于2017年完成,这意味着全面的改革和修法,要等到2017年年底之后才会进行。
申万宏源分析师认为,“会议提出在试点区域内对相关法律进行调整,采取上海自贸区模式,表明试点区域内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即将进入实施阶段。以前认为,土地制度改革面临的阻碍包括法律修订、中央与地方政府协调以及财税体制改革等的协调。此次会议提出在试点区域内对法律规定进行调整,使得首要障碍得以缓解,但同时应注意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对城市政府财政收入形成实质性负面冲击,需要上级政府在财政收支方面进行统筹协调。试点区域在推进土地同等入市的同时,采取何种方式缓解城市政府财政收支缺口,将成为试点能否大范围推广的重要决定因素。”
集体经营用地:
高层的改革意图还是要尽可能地走市场化的道路,征地方面要尽可能地减少政府的参与,通过市场化手段解决征地环节利益分配不均
如何界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关乎可入市土地范围的关键问题。
对此,体制内外曾有“按入市后用途”、“按现状已作经营性使用”、“允许整理闲置宅基地调整为经营性用地”、“原乡镇企业用地”等不同意见。最终,可入市的土地,仍然定为“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主要为原乡镇企业用地),比重不超过农村建设用地总量的10%。
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提“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但从实际推进情况看,由于事关重大,这一改革坚持审慎、稳妥原则。前不久,中办、国办联合印发的《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提出,试点主要在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和农村改革试验区中选择展开,封闭运行,确保风险可控。
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针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文件由去年的“允许”变为“赋予”,可以理解为政策上的赋权。可以说,改革更前进了一步。
在中国社科院研究员王小映看来,农村集体经营性用地若要入市,肯定要和城镇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并轨。首先体现在,同样可以通过出让、租赁、入股三种方式进入市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后,还可以和国有出让土地一样进行转让。“这意味着,将来经营性建设用地不管是国有还是集体所有,将实行统一的使用管理制度,建立统一的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