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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法治国”到“依宪治国”(2)

——中国共产党法治方略的历史演进和未来面向

依法治国:改革的必然

法治的基本理念是强调平等、反对特权,注重公民的权利保障,反对政府滥用权力。要实现理想的法治秩序,就必须发挥实存法的固定和支持作用,这是一种从观念到规范再到实然法治状态的转换过程。⑦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36年,就正是中国共产党法治方略由萌发到成形再到全面推进的过程。

从现有文献来看,改革开放后最早提出“法治”命题的中央领导人应该是彭真,1979年9月,他在题为《关于社会主义法制的几个问题》的讲话中说:“现在要依法办事,依法治国,你是领导,不懂法怎么行?”⑧1980年,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出现了“以法治国”的表述;1985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转发关于“一五”普法规划的通知中提出了“依法办事,依法治国”。应该说,这一时期中央关于法治的表述还较为抽象,“以法治国”是主流话语,这是一种“秩序中心主义”的形式法治观,仍然强调法律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性,但治理方略转变的方向已经显露。

凝聚法治共识的历程并非一帆风顺。20世纪80年代初,关于人治与法治的问题就出现了三种不同的观点:“法治论”认为应当根除人治,实施法治;“人治论”认为“法治”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做法,社会主义国家不能照搬,应当维护领导人的权威,实际默认或主张法律可有可无;“结合论”则认为不应将二者对立起来,可结合使用。邓小平也意识到,“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⑨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倡导法治、反对人治的观点得到了越来越多党内外人士的认同。1989年9月,江泽民在中外记者招待会上说:“我们绝不能以党代政,也不能以党代法。这也是新闻界常讲的究竟是人治还是法治的问题,我想我们一定要遵循法治的方针。”⑩这是当时中央领导人对人治与法治问题最为明确的表态。

1992年召开的中共十四大决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全党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加强立法工作,特别是抓紧制定与完善保障改革开放、加强宏观经济管理、规范微观经济行为的法律和法规,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11 1996年2月,江泽民在中央领导法制讲座时说:“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12 同年3月召开的八届人大四次会议根据党中央的建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写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1997年,中共十五大正式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依法治国列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两年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载入《宪法》,“依法治国”由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中国共产党的法治方略正式确立。2012年,中共十八大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突出强调党治国理政要运用法治方式。

从“以法治国”到“依法治国”,从“法制国家”到“法治国家”,虽然仅一字之差,但意味着中国共产党从单纯强调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到重视治国理政实践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意味着中国共产党强调法律在国家生活中的至上地位,绝对地排斥人治、否定人治,也意味着中国共产党的法治观从片面、形式的法治观发展为全面、实质的法治观。法治国家更加强调法治的价值内涵,它至少应当包括人民主权、法律至上、法制完备、依法行政、司法公正、权力约束、权利保护、人权保障和社会自治等基本特征13,它表明法治的实施不仅要使法律成为治理社会的首要机制,更要用法治的根本精神和价值指导实践并促其实现。

查察时代背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确立,是改革的必然结果。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法治。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到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一场深刻的变革,市场经济是人类发展至今实现资源配置最优的经济体制和模式,它崇尚平等、遵循规则,对法治有着天然的需求,追求完备的规则体系给予人们行为的可预见性,中国试图跟上新产业革命的脚步实现自我的发展,也必须建立统一稳定的规则并推行之。其次,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期待法治。改革开放后,政治体制改革取得一定成就,人大的作用得以增强,政府的权力受到制约,人民的权利得到保障和增进,国家政治生活走向正常化、民主化和制度化,这些改革成果依靠领导人强势维护是不牢靠的,只有法治能使之不可逆转,并且继续按照人民的意愿向前推进。第三,社会文明的进步呼唤法治。观诸世界强国的现代化进程,无不包含着国家的法治化,而法治也无不给这些国家带来繁荣、稳定和发展,使其跻身文明国家行列。正如江泽民所说:“依法治国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14第四,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稳定的局面需要法治。历史告诉人们,没有安定的发展环境,国家的强盛就无从谈起。改革开放以来,人心思进、人心思安维护了社会的基本稳定,但国家政治秩序的有序、人民利益关系的和谐、危害社会行为的消除,不能单纯依靠政治动员和人民自觉,需要法治并且也只有法治才能提供长期的确定性和稳定性,保证国家繁荣、人民幸福和社会和谐。

中国的法治建设既要遵循法治的普遍要求、价值共性和精神实质,又要尊重中国的文化传统、现实国情和公民诉求;中国的依法治国,既要充分尊重宪法法律的权威、严格奉行宪法法律的统治,又要注重法治的精神品格和文化内涵。15《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的政治命题,从其内涵而言,“法治中国”应当是法治国家建设的“中国版”,是中国法治建设的“升级版”。“法治中国”强调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强调立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强调对公权力的严格规约和私权利的充分保障,强调法治建设的全面、协调和持续性。同时,“法治中国”要求从法律思维到法治思维的提升,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的提升,从法律文化到法治文化的提升,从依法治国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提升。

依宪治国:法治的灵魂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这是这一表述首次被写入中央全会的决定,此前都只出现在领导人的讲话文稿中。2004年9月,胡锦涛在纪念全国人大成立五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首次采用了“依法治国的根本是依宪治国,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的表述,十八大以后,习近平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和庆祝全国人大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也都明确加以重申,这反映出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深化。

从发生学角度来看,宪法可以理解为各种政治力量在博弈与妥协中达成的共识,是最基本、最根本的国家共识。当下中国的社会生态呈现出阶层众多、利益多元的基本样貌,观念歧见、利益冲突并不鲜见,宗教、道德、法律等无疑都是规避因利益纠葛引发的对抗、消弭由固守己见带来的纷乱脱序的调节手段。但唯有通过理性协商、全民讨论并借由一套缜密程序外化而成的宪法,才是凝聚全民意志的“最大公约数”,并具有最强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宪法规定了全面重大的社会事务和国家事务,是全国人民根本的行为准则,一般法律的制定皆以宪法为依据。

法治的一个重要内涵,就是法律在最高的终极意义上居于规限和裁决人们行为的力量,是公民行为的最终导向或司法活动的唯一准绳,不论私人还是政府,都必须首先和主要接受法律的约束,此即法律的至上性。宪法是一国的根本法、最高法,那么法律至上性原则的核心便是宪法至上,亦即宪法是评价和衡量政府、公民行为的根本准则或最高标准。由此推进,依法治国必定要求依宪治国,如果治国不依宪,那就等于废弃了立国的根本,背离了最根本的国家共识,使法治陷于悖论,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建设法治国家也就无从谈起。

宪法以对国家权力的构造和限制为核心内容,以保障并增进公民权利为终极追求。依宪治国首先能够制约权力专横,防止权力腐败。作为民主制度产物的宪法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公民基本权利体系、法律监督制度等的运行得以活化,保证权力来源于人民、服务于人民、受制于人民,保证政府的廉洁高效,恪守其权力边界,保证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有效防范公权侵蚀私权。依宪治国还能给予人民美好生活的预期。实现民族复兴是国家发展的总体目标,而人民对生活有保障、权利有增进、发展有机会的期许则是国家梦想的基本构成单元。宪法作为人民最根本的行为准则,只有被尊重和恪守,才能引领人民对自我行为的规划,消除因规则林立而导致的选择困难;才能通过权利行使自主、权力行使法定,消减权力恣意给人民的不期干预;才能汇集人民对国家和民族的忠诚和信心,凝聚民心民意助力国家崛起。

执政党是执掌国家政权的政党。在西方国家,政党活动以选举为中心展开,政党经由赢得选举上台执政,一旦进入由宪法法律构筑的权力体系中,自身也就成为被监督和控制的对象,执政的权力边界尤为清晰。在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并非由选举授予,而是依靠革命成功的事实和改革发展的绩效,借由宪法直接赋予执政合法性。由于共产党对革命路径的依赖,重视执政事实,轻视内在价值,也由于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不习惯甚或完全没有具体的法律可供依凭,其执政权力的边界是模糊不清的,各项国家权力似乎都可归于党的一元领导之中,故而过去几十年“以党代政”、“以党代法”的现象就不足为奇。然而,倘若党与国家机关的角色和权力并无区隔,那么通过法治建立权力运行秩序就几无可能,依宪治国自然也就沦为空谈。

“十六大”提出“从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的转换轨迹,要求“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不断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依法执政”成为中国共产党的新坐标。现行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执政党当然也受这一条文的规制——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也是党章作为党内最高法规的明确要求。因此,依宪治国和依法执政就使中国共产党依宪执政成为逻辑必然、价值必然。

依宪执政价值在于为党提供最坚实的合法性基础。宪法确立了党的执政地位,使党的领导有了宪法和法律的支撑与保障;宪法能把党的意志转化为人民的根本意志,实现党的意志和人民意志的根本统一;宪法明确了党的民主与人民民主发展秩序,避免民主政治陷于民粹和僵滞;宪法能划清党的执政行为与国家权力行为的边界,确保宪法和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中国语境下的“法治”必须与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相结合,这是由中国的权力维度和秩序所决定的。在国家的维度中,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体现其根本意志的宪法即为法治的最高依据,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宪治国;在党的维度中,法治要求执政党的领导和执政行为符合宪法和法律,依法执政必然要求依宪执政。依宪治国及其统摄的依宪执政,共同构筑了中国法治的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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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韶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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