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农业大学经管学院教授周应恒说,我国农业经营将呈现出规模农户与传统承包农户长期并存的态势。农业部将适度的土地规模界定为当地户均承包土地面积的10倍至15倍,这符合现阶段我国农情。我国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实现所有农户的土地规模扩张,只能是部分具有经营能力的农户实现土地的规模经营,而多数农户仍是小规模经营。“我们不可能在没有解决农民离农出路的情况下就简单地强制流转农民的土地。在推进适度经营规模的同时,必须考虑小规模农户经营可持续性的问题。”周应恒说。
四川省社科院副院长郭晓鸣进一步谈到,推进土地有序流转,需要培育带动力强的新型经营主体。在农业企业进入区域有限和带动力不足的现实下,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流转土地的规模虽然相对较小,但其与农民的利益关系更为稳定和密切,当前尤其需要对这类主体流转土地给予更直接的政策支持,依托这类本土化特征明显和实际带动力更强的新型经营主体,在更广大的农村提升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
规模经营并非只集中土地
不能演变成为其他利益主体对农民土地权益的剥夺过程,更不能成为大规模的农民被动挤出过程
按照常住人口计算,我国农村户均耕地面积约半公顷。若户均经营规模提高到约2公顷,就需要再减少三分之二以上的农户。有测算显示,在北方单季地区,家庭经营的适度规模应在120亩;在南方两季地区,则为60亩。按照这一标准,粮食生产仅需劳动力4300万人。据估计,我国目前从事粮食生产的劳动力在1.5亿人左右。这就意味着,全国粮食生产实现规模化经营,尚需转移1亿左右的农业剩余劳动力。
在适度规模经营过程中,要高度关注农民的利益保护。郭晓鸣说,一方面,不能用简单的行政干预手段来推进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从根本上看,土地流转是路径而不是目的。推进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的过程不能演变成为其他利益主体对农民土地权益的剥夺过程,更不能成为大规模的农民被动挤出过程;另一方面,应更加重视保护农民的主体地位,更多支持通过保底分红等方式流转土地的新探索,更稳定持久地保障农民的土地收益权。
韩俊表示,农业的规模经营绝不仅仅意味着只是集中土地。在我国,寄希望通过大规模集中土地实现像美国那样的规模生产是不现实的。现代农业的经营规模受农业生产资料供给、农业技术服务等多种因素综合影响,单个要素投入规模的大小,并不能决定综合效益的高低和生产方式的先进程度。因此,要在引导土地资源适度集聚的同时,通过引导农民走向联合与合作、开展社会化服务,来弥补耕地规模的不足。(经济日报记者 乔金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