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追光青年
首页 > 经济金融 > 政策解读 > 正文

国际金融衍生产品监管及其对我国立法的启示(2)

国际金融衍生产品监管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我国金融衍生产品与发达国家相比,起步晚发展慢,法律监管措施相对滞后,法律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金融衍生产品监管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发展的自身特点,有针对性做出适当调整和改进,对我国金融乃至经济的发展意义重大。

健全和完善与金融衍生产品相关的法律法规。金融衍生产品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而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法治经济。因此,金融衍生产品的健康、有序发展,依赖于健全的法律体系和完善的法律法规。我国必须尽快制定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衍生品交易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最大限度地保证金融监管框架的一致性、持续性和稳定性。在大的金融监管框架下,有针对性地对不同种类的具体金融衍生产品制定对应的法律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进一步强化各类规范的实用性、可操作性和协调性。

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统一监管模式。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金融业正在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形式过渡,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体系也必须与时俱进,由原来的分业监管体制逐步转向集中监管体制。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监管经验,结合我国自身实际,有必要着手创建一个在证监会、保监会以及银监会等分监管机构之上的中央统一监管机构,明确其监管责任并赋予其相应的监管权力。应做好监管工作的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重点发挥中央统一监管机构在合作、沟通、协调以及信息资源汇总、共享等方面的优势。与此同时,通过中央向地方委派工作组的形式及时掌握各分监管机构的动态,收集、统计和分析相应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监测信息,力争尽早建立起国家统一的金融衍生产品风险信息监测平台。此外,既要有效抑制中央统一监管机构的权力过度膨胀和滥用,又要有效防止其权力过小而被各分金融监管机构架空,失去其存在的必要。

进一步完善内部风险管理和控制机制。加强对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机构的培训和指导,帮助其牢固树立“内控优先”的正确理念,确保及时化解以及防范金融衍生产品的各种风险,做到防患于未然。在坚持总的方针和规划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机构内部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机制。严格依照不同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类型,制定与其配套的制度和措施。金融衍生产品机构的管理层要高度重视内部风险管理和控制机制的实施,全面掌握所经营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各种风险,设立专门的风险监控部门,即时监控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存在的潜在风险。确保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与控制风险的负责人员相分离,有效防止内部勾结、营私舞弊等现象的发生。与此同时,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程序和规则,严格惩处相关违规者。

加强金融监管的深层次国际合作。在完善国内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积极参与和制定有关金融合作的双边或者多边条约,加强国际金融衍生产品监管的国际合作,明确划分不同国家金融衍生产品监管机构的职责范围。充分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搭建金融衍生产品信息交流和共享平台,在获取有用监管信息的同时,有效防止相关重要信息被滥用。在充分调研和分析的基础上,建立合理的金融危机突发处理和预警机制,有效维护国内外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在不损害本国利益的前提下,保持与国际习惯的高度一致性,减少由于交易习惯不同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发生。

(作者单位: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上一页 1 2下一页
[责任编辑:焦杨]
标签: 国际金融   衍生   立法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