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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利并重:全球新秩序下的中法关系50年

【摘要】中法关系是当代不同意识形态间相互包容、和平共处的国际关系典范。此种 “一”“多”共存、公平正义的国际关系实践源于两国传统文化价值观中“自由、平等、博爱”和“仁者爱人”、“求同存异”等观念,是当代尤其是冷战后多元且杂乱的世界向好发展的、普世的价值观。在道义与利益交织、道德理性与工具理性相互纠结的当代国际关系中,适度把握二者尺度,也是中、法(西)思维方式里“中道”与“中庸”智慧的精华。公平正义、自主互利的竞争与合作,是法国“自由、平等、博爱”价值观与中国“仁者爱人”、“贵义尚利”价值观所共同追求的世界新秩序。 

【关键词】中法关系  “一”“多”共存  和谐世界  道德理性  工具理性

【中图分类号】D81                    【文献标识码】A

中法关系50年:“一”“多”共存的践行

在意识形态严重对立的20世纪五六十年代,中国和法国建交是国际社会中有重大进步意义的外交事件,是人类社会不同文化、不同意识形态下的族群和国家之间一同生存的典范——即不同层面上的多样性之间相互包容,和平共存。实际上,尽管有史以来人类相互之间纷争不断,但总的趋势是向着和平共处的方向发展的,特别是人类在经历过无数纷争(当然包括最残酷的战争)之后,逐步通过反思并不断调整自己的思维和行为方式,以求减少纷争,达到“我”者与“他”者互利共存。无论是法兰西的伏尔泰集西方宗教改革成果和中国儒家学说提炼出的“宽容”精神,还是东方的儒、道、释融汇后产生的“和谐”理念,都是这种人类“良知”的重要思想基础。在这个基础上,中、法两国冲破当时严重的意识形态壁垒,在东西方不同文化、不同意识形态的两个大国间建立外交关系以来50年的交流,充分体现了“一”与“多”共存的宽容精神、“我”者与“他”者互利发展的人类进步理念。建交50年以来的中法关系,是这种人类社会“一”与“多”并行共存理念的典范。

在中法建交筹备过程中的1962年,双方在某些问题上曾一度出现分歧——例如涉台问题。但双方在有利于国家利益和世界格局平衡发展的共识基础上,相互理解,互谅互让,最终于1964年1月27日达成建交公报。公报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一致决定建立外交关系。两国政府商定在三个月内任命大使。”在建交后是否在台湾保留一个低级别的领事官员的问题上,法国政府一度和中国政府的立场产生分歧,但中、法双方都能从大局出发,最终达成了三点默契:第一,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只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代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第二,法国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地位,不再支持所谓“中华民国”在联合国的代表权;第三,中法建立外交关系后,在台湾的所谓“中华民国”政府撤回它驻法国的“外交代表”及其机构的情况下,法国也相应地撤回它驻在台湾的外交代表及其机构。本来中国政府主张按照这三项默契,以互换照会的方式宣布建交,但戴高乐将军出于种种考虑,提出确认两国建交方式由原来商定的互换照会的方式改为发表联合公报或各自发表内容相同的公报,这样就出现了上述内容极其简短的建交公报。这个公报既照顾了法国政府的某种顾虑,又没有损害中国政府的立场。在法国政府的默认下,中国政府在公报发表的第二天,便就中法建交发表了一份“严正声明”,声明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作为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同法国政府谈判并且达成协议的”,“台湾是中国领土。任何把台湾从中国的版图中割裂出去或者其他制造‘两个中国’的企图,都是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绝对不能同意的。”而法国政府也按照先前达成的默契,于2月10日正式通知台湾当局驻巴黎的外交代表:一俟北京的外交人员抵达巴黎,台湾“代表机构”就失去其存在的理由。这既是一个本身就包含着“宽容”和灵活机智地处理国际间复杂外交问题的内涵丰富的外交范例,更开启了当时意识形态严重对立的政治实体之间平等对话的先河。更为重要的是,这个世界外交史上并非人尽皆知详情的案例说明:文化(包括意识形态)上的相互宽容与尊重可促使政治之对话的发生和发展,有时甚至会起到改变世界格局体系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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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樊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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