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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构建探索

【摘要】当前,中小民营企业在区域宏观经济体系中越来越占据重要地位,但始终面临融资困境,而主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其信用状况的缺陷。针对这一难题,文章以深究中小民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现状入手,深入剖析其存在的主要缺陷,最后提出多管齐下克服其信用缺陷的对策建议,从而为解决该难题提供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参考与借鉴。

【关键词】中小企业 信用体系 缺陷 对策

商业信用体系是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润滑剂”。从微观层面看,企业自身的信用对其发展的意义也是重大而深远的。然而一些中小民营企业按期自觉履行偿债义务的意识仍显不足,金融信用记录不良,导致金融机构“惜贷”甚至“拒贷”等现象时有发生;同时,金融机构与中小民营企业之间也存在信用信息不对称现象,而科学的信用体系恰恰是合理克服这种信息不对称现象的有效途径。因此构建和完善中小民营企业信用体系成为理论与实践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试图对此进行初步探讨。

中小民营企业信用体系的状况

中小民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已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其操作基本按照全国试点的要求和步骤进行,其重要内容包括对融资主体信息的收集、主体评级、金融机构灵活贷款政策的制定等等。另一方面,人民银行已为多家中小民营企业建立了信用数据库,督促中小民营企业增强信用意识、提高履行相关义务的自觉性。这些努力已取得明显成效。金融机构对中小民营企业信用的认可使其对企业的扶持力度大大加大,这一点从授信额度以及其他相关指标的变化中可见一斑。

中小民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缺陷

中小民营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起步比较晚,经过最近几年的探索,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政策与法规不健全。目前相关的全国性法规只有两部,即《担保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而各个地区仍缺乏与本地区实际相结合的具体实施措施。某些地区中小民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开始时间更短,而且目前还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因而在信用信息征集、企业评级以及相应信用担保行业的准入标准、从业人员入行的资格要求以及担保机构内部的治理结构、财务、业务管理等方面还缺乏具体的规范性要求。因此近年来出现的一些担保机构由于没有法规的有效制约与引导,从而导致市场运行情况依然混乱。

信用相关信息分散。当前中小民营企业的信用信息分散在税务、工商、公安等多个部门,限于体制、机制等原因,无法有效地整合与共享,致使为享有完整信息而进行的重复与浪费现象层出不穷。

信用担保机构实力偏弱。由于不少中小民营企业的信用担保机构设立时间短,规模普遍较小,实力也差强人意,因此,尽管数量较多,但难以充分发挥提供信用担保的作用,难以为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提供信用保障,从而导致担保规模不大、资金空置率较高。此外,人才缺乏也是制约中小民营企业信用担保事业发展的一大瓶颈。胜任此项工作的从业人才必须拥有财务、管理、金融等多方面知识,同时还应拥有长期从业经验,但不少中小民营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极度缺乏这种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从而导致担保业务难以顺利开展。还有就是信用担保机构抗风险能力不足。信用担保公司的收益主要集中在收取的手续费和按担保额度一定比例获得的佣金,但由于多数担保机构缺乏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协议且也未达到规定的风险补偿条件,因此必须承担全部风险,即无法依靠有限收益来弥补。

利益风险分担机制不完善。金融机构与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利益风险分担机制不完善。与各类金融机构的实力相比,中小民营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显然处于劣势。另一方面,金融机构通常要求信用担保承担所有风险,这显然对于信用担保机构要求过于苛刻,不符合“平等互利,风险共担”的原则,严重降低了信用担保机构的积极性。

资金补偿机制不健全。目前相当比例的中小民营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主要依靠政府财政资金生存,而通过业务活动获取的担保费收入只起辅助作用。财政资金注入量有限而且只是一次性注入。因此难以提供持续性的资金补偿,这一缺陷也是导致金融机构向中小民营企业贷款意愿下降的重要原因之一。

信用评级机制不完善。具体而言,其主要表现在:相关评级机构业务范围的界限、资信评级如何操作、信息披露的规则等均缺乏相应正式的规范;另一方面只有针对大型企业的信用评级体系,其无法套用到中小民营企业之上,这也导致了难以科学评价中小民营企业的问题,从而给企业融资造成了困难;还有就是统一的中小民营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尚未建立。分散在工商、税务、统计、公安、人事部门的有关企业信用的信息透明度较低,致使评价主体无法获得准确的企业信息,因而评价的难度也在不断加大。

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对策

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原则。一是遵循政府引导原则。世界各国中小民营企业信用体系的形成与完善的演进历程表明,政府在信用体系构建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不可忽视。而政府在中小民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主要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保证信用体系规范、正常的发展;二是对信用服务行业进行必要的监管,以解决市场机制本身作用的不足。

二是完善相关法规。前已述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乏是影响中小民营企业信用体系建立与完善的重要因素。因此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是解决问题的前提,其重点在于完善相关具体实施法规;另一方面,对于诚信体系中的各个主体,应通过强有力的监管确保其“照章办事”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有效保障各利益相关方的利益。

完善中小民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对策。第一,强化中小民营企业信用的法规建设。首先应通过制定与实施更加完备的法规以推动公开、公平使用信息的信用环境的逐步形成;其次,应注重规范中小民营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行为的法规的制定与完善;再次,应注重规范中小民营企业信用评价活动的法规建设;最后,进一步加强对信用交易与信用秩序的规范,加大对逃避债务履行的惩处力度。

第二,完善中小民营企业信用评级体系。首先,应强调政府在健全中小民营企业信用评级方面的引导作用,积极引导与鼓励中小民营企业参与信用评级,借助信用评级提升企业的信用意识;同时引导金融机构将中小民营企业信用等级状况及其变动与信贷政策有机结合起来;另一方面充分发挥政府的导向作用,将企业信用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可由人民银行带头,协调专业组织开展、规范中小民营企业信用评级活动,制定统一标准,强化对企业评级过程的监督、指导。

其次,应建立、健全市场化运作的信用评级机制。大力培育民营信用评级机构,积极引导各类民间资本进入中小民营企业信用评级市场,逐步形成市场化运作模式;另一方面,引导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内部信用评级机制,形成一种内外结合,互为补充的中小民营企业信用评级机制。可采用金融机构与企业互动的方式,由企业协商评级,对评级结果可赋予特殊的信贷优惠政策。在社会信用环境优良地区,由人民银行牵头,可帮助相关金融机构与企业外部评级机构建立和完善长期合作关系,采取“金融机构择优推荐—评级机构终评—结果反馈给金融机构作为授信决策依据的方式”作为具体操作模式。

再次,应努力构建符合中小民营企业特点的专用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结合中小民营企业的特点,在构建新指标体系时,企业规模、注册资本等应占较大的比重;而且在关注企业长期偿债能力、资产营运能力与盈利能力等财务指标的同时,进一步重视企业未来成长性、创新性以及社会诚信度和所面临的外部环境支持度等非财务指标。

第三,完善中小民营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自身建设。首先,建立、健全信用担保信用评级机制是解决问题的有效对策。这一机制能够最大限度地克服政府、企业、担保机构、金融机构各方的信息不对称,促进监管、合作、内部管理效能水平的提升。其次,强化担保机构内部人员的综合能力培训。应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对担保机构应实行跟踪监督、及时了解内部经营状况,定期组织担保机构针对中小民营企业的信息咨询及相关交流工作。在学习、交流过程中加大对从业人员的实践培训的力度。再次,应扩大金融业与担保业的合作力度与广度,建立、健全风险共担机制。担保机构应积极拓展业务,提升经营水平,同时金融业也应积极提升针对担保机构的信用评价服务,对信用好的担保机构应积极签约,形成双方互利共赢的合作机制,促进双方长期合作。

第四,完善信用激励和惩戒机制。应制定并完善相关措施,褒奖守信行为,惩戒失信行为。应强化企业信用监管结果的透明度,定期公布评价对象的监管信息;另一方面应积极引进市场退出制度,对信用记录不良的企业实行市场退出制度,同时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实行优惠政策。从长远看,将对诚信社会的构成将起到重大作用。

第五,构建和完善信用信息平台。借助现有网络平台,将分散于各个管理部门以及各金融机构、中小民营企业、担保机构等相关信用信息以及针对担保机构与企业的信用评级数据有机融合起来,实现信息的透明化和服务信息的优质化,为相关信用信息使用者提供一个客观、公正和有用的信息平台。

(作者分别为河北工程大学高级会计师,河北工程大学教授;本文系2011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河北省中小型民营企业融资困境对策研究”的成果,项目编号HB11YJ031)

责编/许国荣(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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