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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宪政文明体系里的“中国色彩”

——宪政中国化语境中之普遍性与特殊性辨析

摘要  宪政中国化在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中具有基础性和全局性的意义,它不仅演绎着中国宪政演变的历史脉络,更昭示着我国社会发展的时代主题与未来走向。对近代中国的宪政命运进行理性反思,可以为今天的宪政建设提供历史的经验与启示。宪政的价值取向与宪政的制度建构是两个层面的问题,只有在对宪政的普遍性意义有深刻领悟的基础上,才能使具体的宪政机制具有更大的生命力和适应性,也才能真正推动宪法文明的不断发展、创新和超越。

关键词  宪法学  宪政中国化  历史脉络  当代图景

在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中,宪政的中国化无疑是一项具有基础性和全局性意义的法治工程,它不仅记录着中国宪政发展历程的演变脉络,更昭示着我国社会发展的时代主题与未来走向;不仅催生了中国宪法学的“中国问题”意识和自主创新意识,更在一个关键时刻促使人们去思考中国宪政建设的难题与机遇。

宪政中国化的历史探源

对近代中国的文化观念而言,宪政思想是源自于西方的舶来品。鸦片战争的狂风骤雨,深深动摇了古老帝国的根基,也唤醒了天朝上国的迷梦。随着满清王朝政治危机的逐渐加深、军事外交的接连失败,以及传统文化的日渐式微与解体,救亡图存、富国强兵成为当时中华民族迫在眉睫的当务之急。在这“飘风不终朝,骤雨不终日”的风云变幻之际,宪政,这一西方的近代文明之物,被视为一剂救世良方开始登上中国的历史舞台,也由此拉开了宪政中国化的序幕。

追溯中国宪政史,往往要寻至清末立宪,但宪政思想的启蒙与渗透却比这要早。自19世纪60年代始,随着内忧外患的不断加剧、西方文明的强烈冲击,早期改良派知识精英认识到了民主政治对国家兴盛的意义,因而开始主张向西方学习、实行立宪,明确提出了宪法问题,形成了一股宪政思潮。但总的来看,这些人的思想基本上停留在纸上谈兵、空发议论的阶段,他们对民权和宪政的认识也比较朦胧模糊。真正引起社会剧烈嬗变的,还是戊戌变法及后期改良派的主张与行动。甲午战争的硝烟宣告了洋务运动的破产,在总结以往改良主义宪政思想的基础上,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维新派超越了“器”和“用”层面的局限,提出了一套比较系统完整的变法维新主张,并极力将其转化为社会现实,从而开启了宪政运动的实践之门。

维新变法运动虽然失败了,但维新派的思想却迅速传播开来,并逐渐形成了一个以要求改良和实行君主立宪为政治主张的立宪派或改良派。此时,实行宪政已经发展成为一种强劲的社会诉求。甚至原来坚持“祖宗之法不可变”的顽固守旧派,最后也不得不捧起维新派的衣钵、祭起“新政”的大旗,以为自己行将覆灭的命运抓住一根救命稻草。1908年,清廷宣布预备立宪,并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该《大纲》露骨地规定了皇帝拥有神圣尊严和至高无上的各项绝对权力,而“人民”的“权利”只不过是无法兑现的空头支票。武昌起义爆发后,清王朝在众叛亲离、四面楚歌中,于1911年11月3日仓促颁布了以英国君主立宪制为蓝本的《重大信条十九条》,并宣布立即实行。这部稍微改换门面的《十九信条》连同清朝专制统治旋即在辛亥革命的炮火中灰飞烟灭。

在改良派倡言变法的同时,以孙中山为代表的革命派深刻认识到“不革命决不能立宪”,因而寄希望于通过革命手段,彻底打破不合理的旧秩序。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成立,标志着革命派所倾心向往的民主共和国的诞生。孙中山虽然在宪政问题上持向西方学习的态度,但他反对照搬英美宪法,而是根据中国国情提出了“五权宪法”与权能分治主张,以及“军政、训政、宪政”建国三阶段论。1912年3月通过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唯一的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集中体现了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派的宪政思想,激发了人们对民主共和的追求,开启了通向民主宪政的航程,从此,民主宪政成为无可逆转的时代潮流。

然而,由于宪政土壤的贫瘠、宪政文化的缺失以及对宪政价值的误读,致使民主共和的宪政理念远未在神州大地扎根发芽,昙花一现的《临时约法》与其后接二连三的立宪丑剧和骗局,使得近代中国宪政的命运始终处于风雨飘摇之中。在北洋军阀统治时期,你方唱罢我登场、城头变幻大王旗,伴随着政权像走马灯似的变来换去,宪法也像一块招牌一样被频繁地改头换面。“天坛宪草”、“袁记约法”、“贿选宪法”等宪法性文件,不过是军阀武夫们假宪法之名行帝制复辟、军阀割据、专制独裁之实的一块遮羞布,辛亥革命的胜利果实也在这一场场闹剧中被消解得一干二净。1928年东北易帜之后,进入国民党统治时期。而这一时期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五五宪草”、《中华民国宪法》等,与以往并没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带给人们的仍然是一次又一次的失望。宪政这样一种根植于西方传统的异质文明,当它跋山涉水来到古老的中华帝国时遭受到了严重的挫败。

近代中国的宪政寻梦历程只是绵绵历史长河中的一个瞬间。当我们走出历史的烽烟,以超然的心态回眸检视其得失成败时就不难发现:宪政在近代中国的引进更大程度上是在国势交逼之际被迫采取的一种急功近利的权宜之计,先进的知识分子强调的是宪政在自强救亡、富国强兵方面的工具性价值,而无暇对其内在的价值性规定及赖以生长的政治经济文化条件做追根溯源的探究,也未曾对两种不同的文明交汇时所可能产生的激烈碰撞与对抗做过前瞻性的思考;统治者扯起宪政的大旗更多的时候则具有自身强烈而现实的政治考量,宪政在他们的手中甚至成了实现政治目的、玩弄政治权术的一件掩人耳目的新道具。

其实,宪政自登上人类社会的政治历史舞台以来,便一直承载着自由、平等、人权、法治等美好的价值诉求与期盼,其精髓“在于以宪法和法律来规范政府的产生、更替及其权力的行使,藉以防止人民的人权受到政权的侵害,并进而确保政权的行使能符合人民的利益”。①尽管宪政产生的历史条件、生长的社会环境有很大不同,宪政的具体模式和实现机制可以千差万别,但宪政的核心理念与价值却是一以贯之的。当然,这种价值和理念并非心血来潮或偶然所得,而是一个民族、一个社会长久以来所形成的文化传统和政治经验的累积与结晶,需要特定的社会养分和水土条件。在对宪政的价值缺乏基本体认的情况下,在对社会土壤未曾进行艰苦细致的改良和培育工作的情况下,任何工具主义的简单移植和模仿,都只能带来惨淡而悲凉的宪政命运。虽然宪政运动在近代中国潮声涛起、风起云涌,但却始终如雨打浮萍,命运多舛,终究未能在这块异地他乡安身立命,“宪政”也由此成为中国社会一个未竟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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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肖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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