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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涉外民商事判决国际公信力

摘 要:涉外民商事判决能否具备顺畅的国际流通性,事关我国涉外法治建设成色。促进我国涉外民商事判决国际流通,需坚持理念开放、制度接轨、程序正当、机制创新、传播赋能多管齐下,以条约协定筑牢制度基础,以推动互惠形成合作格局,以柔性合作拓宽流通渠道,以优质案例提升司法口碑,以对外宣讲积累国际信任,持续破除跨境司法协助壁垒,不断提升我国涉外民商事判决的国际公信力和流通力,为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涉外司法保障。

关键词:涉外法治 涉外民商事判决 域外执行 国际流通 营商环境

【中图分类号】D927 【文献标识码】A

当前,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持续深化,跨境贸易、跨境投资、跨境数字服务、跨境民商事往来日益频繁,民商事纠纷的跨境化、国际化特征愈发凸显。“十四五”时期,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涉外案件15.9万件,较“十三五”增长66%。[1]涉外民商事判决,是我国法院就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后作出的具有终局性的判决。中国法院生效的涉外民商事判决能不能“走出”国门,被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这就是涉外民商事判决的“国际流通”问题,也就是能否让判决像商品一样跨境流通起来,实现判决中的债权确认并被执行。

“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加快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健全国际商事调解、仲裁、诉讼等机制,支持国际调解院更好发挥作用。”[2]涉外民商事判决作为司法裁判的最终成果,其能否顺利实现跨境承认与执行、具备顺畅的国际流通性,不仅直接关系跨境民商事纠纷高效化解和中外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而且事关我国涉外法治建设成色、司法国际公信力,以及国家对外开放中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整体形象。

把握国际司法合作发力点

我国持续推进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截至2026年9月16日,我国已签署92个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年均办理国际司法协助请求3300多件,[3]还加入近30项含民商事司法协助内容的国际公约。2025年,我国法院依法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972件,充分彰显中国涉外审判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公正、开放、包容的司法立场。同时,我国涉外民商事判决在海外的认可度逐渐提升,中国法院民商事判决正在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承认和执行,澳大利亚、新西兰、德国、韩国、新加坡、荷兰、以色列、美国、加拿大、意大利等,都相继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4]促进涉外民商事判决的“国际流通”,持续深化国际司法合作,对保障企业“走出去”、加强海外利益司法保护,以及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等方面意义深远。

民商事判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是跨国民商事争议解决和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重要内容。2026年初,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作出裁决,一并承认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5份民商事判决,涉案金额超过2.45亿元人民币,被视为重要突破,为后续我国法院判决在英国的承认与执行奠定判例基础。[5]但我国涉外民商事判决,“出去难、落地难”、外国民商事判决“进来不畅”的问题依然存在,民商事判决国际流通的制度化、常态化、便利化水平仍有一定提升空间。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建设协同高效的涉外法治实施体系,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推进涉外司法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提高涉外司法公信力。”[6]涉外民商事审判是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重要领域,而涉外民商事判决的跨境承认与执行,是构筑稳定可预期的国际民商事秩序的重要基石。促进我国涉外民商事判决国际流通,需把推动多边双边条约机制和法律互惠推广、创新柔性司法合作机制和典型案例话语传播方式两大方面作为着力点,持续发力用力,不断赢得外国对我国涉外民商事判决的充分信任,从而加快判决国际流通并提质增效。

推动条约机制和互惠认定

国际司法合作的基础是条约或互惠,国际法强调“无条约无义务”,多边司法合作条约和双边司法合作协定构成缔约国或参加国在相应合作方面的文本信任,而在双方没有条约或协定的情况下,主要看双方是否存在互惠,互惠可以说是行动上的信任,因此需积极推动条约机制和互惠认定。

加快推进条约接轨。国际公约是推动判决跨境流通最权威、最稳定的多边制度保障。《海牙协议选择法院公约》聚焦商事领域排他性管辖协议,专门规范跨境民商事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是当前全球商事司法协作的关键公约之一,能够有效统一各国司法审查标准、降低跨境诉讼成本、减少司法壁垒。该公约于2005年通过,2015年10月1日生效,旨在保障国际民商事案件当事人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的有效性,并促进判决的跨境承认与执行。截至2025年11月27日,已有39个国家和区域组织批准该公约。

我国全程参与该公约谈判缔结,是该公约的重要参与方。2017年9月12日,中国时任驻荷兰大使吴恳代表中国政府签署该公约。签署后需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但目前尚未完成程序,该公约尚未在中国生效,我国企业依据排他性管辖协议作出的司法判决,目前还难以依托该公约体系在全球范围内顺畅落地,无法充分享受多边司法协作红利。在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大背景下,建议尽早批准该公约,其既是我国对接国际高标准商事规则、履行国际司法责任的必然选择,又是打通我国民商事判决跨境流通多边通道的关键举措。批准落地这一公约,可实现我国司法裁判规则与国际通行规则精准对接,大幅提升我国商事判决的国际认可度,为中外经营主体提供稳定、可预期的跨境司法保障,助力我国深度融入全球商事治理体系。

优化双边协作体系。多边公约覆盖范围、适用场景存在一定局限性,双边司法协助协定针对性更强、落地性更优,是多边机制的重要补充,也是维系国家间司法互信、保障判决流通的关键载体。当前,我国已签署的部分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协定,缔结时间较早,部分条款适配传统经贸场景,难以适配当下跨境电商、跨境投融资、数字贸易、知识产权等新型商事纠纷的处置需求,存在规则滞后、范围狭窄、流程繁琐等问题。同时,我国与部分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新兴经贸合作重点国家尚未签订专项司法协助协定,存在司法协作空白地带。

对此,需坚持“修旧拓新、提质扩面”双向发力。一方面,主动梳理老旧双边司法协助协定,结合涉外商事审判实践、国际经贸合作新形势,推动修订不合理、滞后性条款,拓宽判决相互承认执行的适用范围、简化司法审查流程、明确裁判效力对接规则。另一方面,聚焦我国重点经贸合作伙伴、对外投资重点区域,在全球南方、金砖国家、上海合作组织、共建“一带一路”框架下,积极推动签订新的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协定,填补司法协作空白。尤其是目前我国与英国、加拿大、新加坡、韩国、日本、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国家之间还不存在这样的双边条约,需积极构建全方位、多层次、适配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双边司法协作体系,为民商事判决跨境双向流通提供精准制度支撑。

革新司法适用理念。涉外民商事判决流通的较大难点,在于‌各国司法审查标准不一‌和‌互惠关系认定‌。例如,英国法院目前主要依据其普通法规则,要求判决是终局的、针对固定金额的金钱判决,且作出判决的法院具备英国法律认可的管辖权。‌互惠原则是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的关键适用准则,是维系国际司法合作的重要基础。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对互惠原则多采用严格的“事实互惠”认定标准,即仅在对方国家已有承认执行我国判决先例的情况下,才认定存在互惠关系,这种认定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中外判决双向流通,限制司法协作空间。

立足开放发展大局,需主动转变司法理念,优化互惠原则适用标准,积极推行“法律互惠”“推定互惠”或“反向互惠”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只要他国司法体系秉持司法开放理念、无明确禁止性规定、愿意开展司法合作,即可推定双方存在互惠关系,依法承认与执行其民商事判决。通过放宽互惠认定尺度、细化互惠适用规则、统一司法裁判标准,打破“无先例即无互惠”的固化壁垒,破解无条约国家判决互认难题。这既是我国司法包容开放的直观体现,又能主动释放司法善意,推动形成“双向互惠、互信共赢”的国际司法合作格局,为更多国家间判决流通扫清制度障碍。

在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11月25日发布的指导性案例235号“S航运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案”中,申请人S航运有限公司不能证明我国与英国存在承认和执行民事判决的事实互惠关系。但是根据英国法律,其并不以存在相关条约作为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必要条件,并无证据证明我国法院判决、裁定在英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存在法律障碍,亦未发现英国法院曾以不存在互惠关系为由不予承认和执行我国法院判决,故可以认定我国与英国存在法律上的互惠关系,对案涉英国法院判决予以承认。该案为中国法院首例通过法律互惠标准承认与执行英国法院商事判决的案例,改变中国法院在长期审判实践中以事实互惠作为单一互惠认定标准的解读。[7]

创新合作机制和典型案例话语表达方式

如果说条约机制和互惠认定构成国家之间民商事判决相互承认和执行的相对刚性约束,那么在双多边条约机制和法律互惠尚有局限性的情况下,我们要坚定法治自信,推进对外法治交流,创新对外法治话语表达方式,加大柔性司法合作机制和典型案例话语传播,增进国际社会对中国法治的认同。

创新柔性合作机制。除了多边公约、双边协定等刚性制度安排,司法合作备忘录这类柔性合作机制,具有灵活高效、落地性强、适配性广的优势,能够有效弥补条约协定的滞后性和局限性。2018年8月31日,中国与新加坡的首席大法官在第二届中新法律和司法圆桌会议上共同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关于承认与执行商事案件金钱判决的指导备忘录》,明确两国法院相互承认与执行对方商事金钱判决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包括判决终局性的认定标准、可拒绝承认的有限理由等。备忘录构建常态化沟通、个案对接、规则互认、判决互通的新型合作模式,在无专门双边判决互认条约的情况下,实现两国民商事判决高效、顺畅的相互承认与执行,为跨境司法协作提供较好的实践范例。

这种备忘录模式,依托两国最高司法机关的权威共识,简化司法审查程序、降低合作沟通成本、规避复杂的条约谈判流程,可快速响应跨境经贸司法需求,具备较强的复制性和推广性。2026年9月,新加坡高等法院上诉庭援引中新备忘录,二审维持承认厦门中院约1180万元人民币的商事判决,并确认中国法院出具的判决生效证明是判决终局性和确定性的决定性证据。因此,需系统总结中新备忘录合作的成熟经验,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合作机制、审查标准和对接流程,主动与东盟、中亚、中东、欧洲等重点合作区域国家的最高法院对接沟通,常态化签署司法合作备忘录,以柔性机制补刚性制度短板,推动建立更多点对点的常态化判决互认执行通道,让判决跨境流通更高效、更便捷。

强化案例对外宣讲。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案例是较为生动、直观的法治名片,是展现我国司法公正、开放、透明的关键载体。当前,我国法院审理大量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的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推进国际商事法庭高质量发展 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意见》,并先后发布五批涉共建“一带一路”典型案例、三批涉外商事海事调解典型案例,以及两批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典型案例、首批查明和适用域外法典型案例和指导性案例。这些裁判逻辑严谨、法律适用精准、权益保障充分,但对外传播力度还不足、国际知晓度不够高,有的优质司法实践未能有效转化为国际司法信任。

对此,需建立典型案例、指导性案例常态化对外宣讲机制。一方面,系统梳理筛选涉外民商事判决互认执行的标杆案例,提炼裁判规则、司法理念和制度优势,制作多语种案例汇编、解读报告,通过国际司法论坛、学术交流、域外司法对接等渠道广泛传播。另一方面,主动讲好中国司法平等保护中外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实践故事,充分展现我国法院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尊重国际惯例、公正处置跨境纠纷的司法立场,破除少数国家对我国涉外司法审判的认知偏差,以真实案例夯实司法公信力,让国际社会直观了解中国司法的开放姿态和公正水准。

融入对外工作大局。民商事判决的国际流动性,本质上依托于国家整体司法公信力和国际认可度,离不开外交、商务、司法等对外工作的全方位赋能。司法协作不是单一领域的专业工作,而是涉外法治工作大局的重要组成部分,需多部门协同联动、一体推进。推动司法工作与外交、商务、经贸驻外工作深度融合,将司法环境宣讲、司法合作推介纳入驻外常态化工作内容。各驻外机构可依托经贸洽谈、双边会晤、民间交流等各类场景,主动介绍我国涉外司法制度、判决互认执行规则、营商司法保障举措,常态化传递中国坚持司法开放、平等保护、互利共赢的法治理念。

扩大跨国司法协助的朋友圈,不断通过交流互访,展示合作诚意和决心,增进与其他国家的政治互信,为推动民商事判决在内的司法协助条约的签订创造良好的政治氛围。同时,需要制定合理的谈判策略,与尚未签订司法协助条约的国家深入沟通协商。在谈判过程中,充分考虑双方的法律制度差异和利益诉求,达成互利共赢的司法协助协定。[8]通过长期、持续、全方位的对外发声,持续积累我国司法的国际信任度,逐步构建稳定的国际司法互信格局,为我国民商事判决“走出”国门、“落地”海外,争取更有利的国际法治环境。

总之,更好推动我国涉外民商事判决国际流通,是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重要抓手之一,是优化跨境营商环境、促进国际经贸往来、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坚持理念开放、制度接轨、程序正当、机制创新、传播赋能多管齐下,以条约协定筑牢制度基础,以推动互惠形成合作格局,以柔性合作拓宽流通渠道,以优质案例提升司法口碑,以对外宣讲积累国际信任,持续破除跨境司法协助壁垒,不断提升我国涉外民商事判决的国际公信力和流通力,为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涉外司法保障。

【本文系研究阐释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专项“加快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研究”(项目编号:26ZDA135)的阶段性成果】

注释

[1]《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摘要)》,《人民日报》,2026年3月10日,第3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人民日报》,2026年3月14日,第1版。

[3]《国新办举行“开局起步‘十五五’”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 介绍“十五五”时期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任务落实和司法行政工作,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情况》,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站,2026年9月16日。

[4]《公正开放包容 中国司法国际影响力持续提升》,《法治日报》,2026年3月7日,第3版。

[5]赵璠、何梦迪、李幼埙:《南京:5份民商事判决一并得到英国法院承认》,《人民法院报》,2026年3月22日,第1版。

[6]《习近平法治文选》(第一卷),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5年,第348页。

[7]李旺:《〈民事诉讼法〉第299条互惠原则的理解——对上海海事法院2022年SPAR诉大新华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案裁定的评析》,《国际法学刊》,2025年第1期,第1—3页。

[8]杜焕芳:《跨国司法协助亟待解决路径和机制问题》,《上海法治报》,2025年11月19日,第B03版。

责编:谢 帅/美编:石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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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谢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