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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把握“两个更加注重”

摘 要:“两个更加注重”,是习近平总书记2025年11月对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中提出的,即“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更加注重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两个更加注重”锚定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命题,构成理解“更高水平”的实质性评价要素。科学把握“两个更加注重”,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辩证剖析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的互动关系,厘清社会公平正义与法治正义的内在边界与统一联系。

关键词:“两个更加注重” 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社会公平正义 法治正义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予以有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越走越宽广。进入新发展阶段,中国式现代化对法治供给提出更高标准,不再满足于“有法可依”的制度完备,更加追求良法善治的治理实效,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对深化法治领域改革作出系统部署,提出“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战略目标。

2025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对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新征程上,要全面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聚焦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更加注重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有力法治保障。[1]其中,“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更加注重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即“两个更加注重”,对新征程法治建设提出新要求、明确新任务。不同于以往侧重于法律制度体系构建的表述,“两个更加注重”突出法治运行的系统效能与价值归宿,成为衡量“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更高水平”的实质性评价要素,标志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的认识达到新高度。

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运用辩证思维处理两组重大关系:一是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之间的协同逻辑,避免把法治当作孤立工具,防止出现“改革突破法治”或者“法治僵化束缚改革发展”两种片面倾向;二是社会公平正义与法治正义之间的辩证统一,既看到法治正义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载体,又不能将二者简单等同,要看到社会公平正义更为宽泛的社会价值内涵。深入剖析“两个更加注重”的理论本源、辩证内涵、实践进路,对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提升法治中国建设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质性评价要素

“两个更加注重”锚定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命题,构成理解“更高水平”的实质性评价要素。科学把握“两个更加注重”,需充分认识其提出的时代背景与生成逻辑,理解其作为“更高水平”的实质性评判尺度。

法治建设的水平,不仅体现为法律规范数量多少、制度框架是否完备,而且体现为法治能不能有效嵌入国家治理,能不能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能不能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现实诉求。经过数十年立法推进,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国家和社会各领域基本实现有法可依,法治建设主要矛盾,逐步从“无法可依”的制度短缺,转向制度落地之后“协同不足、价值实现不充分”的治理矛盾。当今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国内改革进入深水区,高质量发展任务繁重,改革攻坚、经济转型升级、风险防范维护稳定多重任务交织,客观上要求法治不能简单固守条文,需实现与改革、发展、稳定动态适配;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期待,已经从有法律,升级为权利得到保障、纠纷公正化解、分配更加公允,社会公平正义成为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组成部分。正是在这样的时代条件下,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两个更加注重”,将其作为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要求新任务。

从生成逻辑看,“两个更加注重”是三重逻辑的统一。其一,理论逻辑。根植马克思主义关于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辩证关系原理,法治作为上层建筑,需回应物质生活关系变化,服务社会现实发展需要。其二,历史逻辑。总结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深刻认识“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相互依存、缺一不可”[2]的辩证关系。其三,实践逻辑。直面当前法治实施中的现实短板,回应改革发展稳定实践对法治提出的新命题,回应人民群众公平正义诉求。

何为“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去的阐释,较多从制度形态展开,包括法律规范体系完备、法治实施体系高效、法治监督体系严密,以及法治保障体系有力、党内法规体系完善,这些都属于制度层面的形式要件。“两个更加注重”提供的是实质性评价要素,回答的是制度齐备之后,法治运行实际效果如何。

“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回答法治“效能维度”的更高水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更好发挥法治对改革发展稳定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3]“更高水平”,强调的不是法条堆砌,而是法治能够发挥引领、规范、保障改革,护航高质量发展,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治理功能。如果法律文本完备,但法治与改革相互脱节、法治对发展保障不足、法治难以化解风险维护稳定,即便制度条文齐全,也不能称之为“更高水平”。相协同,意味着法治不是外在于改革、发展、稳定的附加工具,而是内嵌于改革、发展、稳定全过程。

“更加注重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回答法治“价值维度”的更高水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4]法治的生命线是公平正义,但法治建设不能止步于法律程序正义,还要向社会公平正义延伸。“更高水平”,强调的是法治既做到司法个案公正,又通过制度设计推动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在就业、分配、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领域促进实质公平,让全体人民共享法治成果。“两个更加注重”之间相互支撑: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创造物质条件与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确立协同发展的价值方向,防止改革发展偏离人民立场。缺少协同,公平正义就失去现实基础;缺少公平正义价值引领,改革、发展、稳定可能迷失价值归宿。二者共同构成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可缺少的实质性内核。

辩证把握“两个更加注重”内部要素关系

科学把握“两个更加注重”,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反对形而上学的片面思维。不能孤立理解法治、改革、发展、稳定,也不能简单地将社会公平正义等同于法治正义,需厘清范畴边界,把握对立统一、相互转化的辩证关系。

辩证把握法治、改革、发展、稳定四者协同关系。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揭示,法的关系根源于物质生活关系。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你们既然用你们资产阶级关于自由、教育、法等等的观念来衡量废除资产阶级所有制的主张,那就请你们不要同我们争论了。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象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5]法治不能脱离改革、发展、稳定的社会实践而抽象存在,同时,法治又具备能动反作用,能够规范、引导社会实践走向。四者不是简单线性叠加,而是多向互动的有机系统。

法治与改革的辩证统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积极发挥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增强改革的穿透力。”[6]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实践动力,法治是改革的制度载体与边界约束。一方面,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运用立法授权、修法释法为改革开路,以法治巩固改革成果。另一方面,改革实践推动法律制度迭代更新,改革成果提炼上升为法律规则。需警惕两种错误倾向:一是“改革可以突破法治”,以改革名义规避法律约束,损害法治权威;二是法条教条主义,僵化固守既有法律条文,拒绝适应改革现实,阻滞制度革新。法治与改革协同,追求的是“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的动态平衡。

法治与发展的辩证统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贯彻新发展理念,实现经济从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以法治为引领。在发展和法治关系上,一些地方还存在‘发展要上、法治要让’的误区。”[7]高质量发展是实现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法治是高质量发展的制度保障。发展为法治建设提供经济社会条件,法治通过产权保护、市场规则、竞争制度、民生立法塑造发展环境。法治服务发展,不等于法治完全服从短期经济指标,法治同样要对发展进行纠偏,规制资本无序扩张,纠正发展中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防止片面追求经济总量而牺牲社会权益、生态权益,实现发展质量、结构、规模、速度、效益、安全相统一。

法治与稳定的辩证统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全面依法治国,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就不能有序运行,就难以实现社会和谐稳定。”[8]稳定是改革发展的前提,法治是实现长治久安的重要方式。维护社会稳定,不能简单依靠管控手段,而是需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把社会矛盾纳入制度化渠道予以消解。稳定不是静止不变,而是动态的、充满活力的稳定;法治维护稳定,不是压制合理诉求,而是保障人民群众通过理性合法途径表达利益诉求、维护合法权益,通过权利保障从根源上减少社会矛盾,实现活力与秩序统一。

改革、发展、稳定三者之间,本身存在辩证关系。发展是目的,改革是动力,稳定是前提,三者本身需要统筹。法治是保障,居于枢纽位置,发挥统筹协调功能,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实现四要素同向发力。所谓“相协同”,不是四者完全没有矛盾,而是通过法治机制不断化解矛盾,实现动态平衡。

辩证厘清社会公平正义与法治正义的联系与区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9]落实“更加注重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需区分法治正义与社会公平正义,防止概念混同。法治正义,主要指法律层面的正义,包含立法上良法之治、执法严格公正、司法程序公正,侧重于规则正义、程序正义,是制度层面的正义形态。社会公平正义,是更加宽泛的社会价值范畴,除法律正义之外,还包含社会分配、公共服务、机会供给、社会保障、民生福祉等多维度价值诉求,涉及经济社会领域资源配置、利益调节,不完全由法律单独完成。二者的统一性体现在,法治正义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没有良法善治,社会公平正义就缺少刚性制度依托。通过科学立法把社会公平正义价值转化为法律权利规则,通过严格执法实现平等保护,通过公正司法守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把抽象社会正义转化为可感知现实体验。

二者的差异性,同样客观存在。法治正义不能自动完全等同于社会公平正义,即便法律程序公正,如果社会层面出现贫富差距、公共资源分配失衡,仍然会存在社会层面的不公平。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除依靠法治,还需要财政分配、公共政策、社会保障、社会治理等多重机制协同推进。“更加注重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对法治提出更高要求,即法治建设不能仅仅满足于程序合法,立法、执法、司法全过程要自觉锚定社会公平正义价值目标,既守住法治正义底线,又主动促进实质层面社会公平正义。同时,清醒认识法治边界,不把所有社会公平问题简单交由法律包揽,努力推动法治机制与社会政策协同发力,共同推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两个更加注重”之间的内在辩证关联。“两个更加注重”不是相互割裂的两项任务,而是一体两面。“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解决“法治怎么嵌入国家治理大局”,回答法治功能定位问题;“更加注重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解决“法治为了什么”,回答法治价值归宿问题。缺少第一重协同,法治容易封闭化、技术化,脱离社会实践,公平正义就会沦为空中楼阁;缺少社会公平正义价值引领,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就可能滑向纯粹工具主义,改革发展失去人民立场。相协同是手段、条件,旨在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这一价值目标。开展立法、执法、司法工作,推动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就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两个更加注重”视域下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路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我们要始终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10]理论认知最终要转化为法治中国建设实践,需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以及制度协同五个方面落实“两个更加注重”,全面提升法治中国建设水平。

科学立法。立法是法治起点。落实“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要求坚持改革与立法双向互动。对于改革急需,通过授权改革、试点立法为改革预留空间,并将改革成熟经验及时转化为法律制度。立法评估不仅评估制度逻辑,而且评估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产生的现实影响,进行改革、发展、稳定多重维度风险研判,防止立法脱离现实,避免法律出台后难以落地。落实“更加注重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立法全过程贯彻公平导向。健全民主立法、开门立法机制,吸纳困难群体、新业态劳动者等多方主体意见,在产权保护、劳动保障、社会保障、公共资源分配等制度设计中,兼顾规则平等与实质公平,从源头上减少制度性不公,把社会公平正义价值转化为法律制度。

严格执法。行政执法直面经济社会运行第一线,直接处理发展活力、改革事项、社会稳定之间的张力。落实“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要求执法摒弃“一刀切”做法,把握执法尺度,区分监管规范与支持发展,优化涉企行政执法,既维护法律权威,又保护市场活力;面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兴业态,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平衡创新发展与风险防控。同时,坚守公正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防止同案不同罚,保障各类经营主体权利平等;重点纠治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行为,在民生领域行政执法中维护困难群体权益,通过公正执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公正司法。一方面,坚守法治正义底线,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保证程序公正,确保个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另一方面,不能机械司法,需充分考量社会现实,兼顾社会公共利益、群众普遍关切,实现法理情统一,统筹司法判决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司法既要办好个案,又要发挥延伸功能,通过司法建议推动社会治理完善,针对经济发展、社会民生领域暴露的制度短板反向推动政策完善,打通司法个案公正通向社会公平正义的通道。同时,推动实现多样纠纷化解机制与诉讼制度相衔接,多种方式化解矛盾,减轻司法压力,维护社会大局持续稳定,助力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

全民守法。“两个更加注重”不只是公权力机关任务,也需全社会法治理念支撑。推进全民守法,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认知:改革必须依法推进,发展必须在法治轨道上稳定依靠法治方式实现,坚决摒弃“改革可以不顾法”“维稳可以突破规则”等错误观念。同时,大力弘扬公平正义价值理念,引导群众既懂得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理性认识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的渐进性、复杂性,又理解法治正义与广义社会公平正义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制度协同。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不能仅依靠个别部门自发协调,还需要顶层统筹协调机制。完善党委领导下全面依法治国统筹协调机制,在重大法治议题上,统筹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评估法律制度对改革推进、经济运行、社会稳定综合效应,建立重大法治举措对改革、发展、稳定影响评估机制,把协同要求制度化、程序化,防止法治建设部门化、碎片化。

结语

“两个更加注重”是基于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制度目标形成的重大理论主张,体现习近平法治思想与时俱进的理论品格,是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理论内涵的丰富和发展,是在更高层次上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特质的抓手,对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有着重要意义。

“两个更加注重”纠正把法治简单理解为法律条文体系的工具化认知,确立功能—价值双重维度,丰富和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宝库;提供治理效能、价值实现的实质性标准,引导法治评价从重“有没有法律” 转向重“好不好用、效果好不好、人民满不满意”,推动法治建设提质增效。

“两个更加注重”,是新征程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理论创新,是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要求新任务,构成理解“更高水平”的实质性评价要素。科学把握这一重要论断,必须牢牢立足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以辩证思维剖析法治、改革、发展、稳定复杂互动关系,厘清法治正义和社会公平正义之间既联系又区分的内在逻辑。其中,“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重在解决法治的系统功能问题,“更加注重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重在锚定法治的根本价值归宿。二者相辅相成,指引新时代法治建设跳出单纯制度建构思维,走向良法善治的更高境界。落实“两个更加注重”,让法治既保障改革创新活力,又守住社会稳定底线,还锚定共同富裕、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方向,避免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出现发展与公平割裂,实现活力、秩序、公正有机统一。将“两个更加注重”贯通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过程,完善统筹协同机制,不断提升法治中国建设质量,以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成果护航中国式现代化宏伟事业。

【本文系2023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专项项目“中国自主的宪法学知识体系研究”(项目编号:2023JZDZ015)阶段性成果】

注释

[1]《习近平对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合力开创法治中国建设新局面》,《人民日报》,2025年11月19日,第1版。

[2]习近平:《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中的几个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求是》,2025年第2期,第4—10页。

[3][4][6][7][8][9]《习近平法治文选》(第一卷),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5年,第275页、第224页、第107页、第220页、第138页、第136页。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268页。

[10]习近平:《在纪念乔石同志诞辰10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24年12月17日,第2版。

责编:谢 帅/美编:石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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