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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通城乡要素双向流动

摘 要:当前我国城乡要素流动呈单向特征,劳动力、土地、资本等基础性要素由乡至城流动畅通、由城至乡则流动受阻。城乡融合发展的关键在于破除城乡体制障碍,实现城乡资源要素自由流动与合理配置,大力推动城市资源要素与服务下乡,缩小城乡发展差距,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多维度协同发力,针对制度性堵点和制度供给缺陷,构建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的政策体系与市场环境,优化城乡融合发展的治理体系。

关键词:城乡融合  要素流动  乡村全面振兴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城乡融合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破除妨碍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的制度壁垒,促进发展要素、各类服务更多下乡,率先在县域内破除城乡二元结构。[1]当前,城乡发展不平衡、农村发展不充分,是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在城乡关系和城乡发展方面的集中体现,推动城乡融合发展,是破解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有力抓手。城乡发展的不平衡,主要体现为乡村资源要素偏向性流向城市并用于城市建设,导致乡村发展乏力。奋进“十五五”,要健全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推动城乡要素双向流动,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有效破解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提供支撑。

推动城乡要素双向流动是扩大内需、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路径

城乡要素双向流动,既是促进城乡共同繁荣发展的现实要求,又是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内在要求,对于破解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共同富裕,畅通国内大循环、构建新发展格局都有着重要意义。

重塑城乡关系、破解二元结构的关键抓手。城乡差距本质是要素配置权利存在差距[2],即劳动力、土地和资本等生产要素无法在城乡间自由平等的流动,形成农村单向输出要素的格局。在此格局下,农村要素难以就地通过市场化途径实现价值,而城市的资本、技术、人才等要素又因制度壁垒难以顺畅下乡,不利于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和农业强国建设目标。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5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值为2.31,农村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5万元,其中财产性收入仅占2.53%,远低于城镇居民的9.70%,原因在于农村居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难以转化为可交易、可抵押、可增值资本。农民进城只能带走劳动力,资产沉淀在农村,其收入主要依赖工资性收入和转移支付,无法像城镇居民那样通过资产增值、股权收益分享经济增长红利。推动城乡要素双向流动,需从制度层面打破要素在城乡间错配的格局,唤醒农村沉睡资本,打通城市要素下乡的制度壁垒,推动形成城乡要素互换、功能互补的格局。这是破解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突破口。

释放内需潜能、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战略支撑。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25年,我国乡村常住人口4.51亿人。农村居民受制于收入水平偏低、财产性收入渠道狭窄、公共服务供给不充足等因素,其消费潜力远未释放[3]。推动资本、技术、人才等要素向乡村下沉,能够催生新产业新业态,提升农业全要素生产率,进而提高农民收入与购买能力。同时,城市居民对生态产品、休闲康养、乡土文化的需求呈指数级增长,农村的生态资源、文化资源只有通过市场化路径与城市消费实现对接,才能将农村资源要素转化为可度量、可交易的经济价值。促进城乡要素供需匹配,关乎国内大循环的畅通程度和全国经济发展的韧性。重塑城乡关系、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与双向流动、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是当前和未来一段时期畅通国内大循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大举措。

城乡要素双向流动存在的堵点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致力于破除城乡要素双向流动的制度壁垒,在促进劳动力流动、增强土地资源活力、激活资本投入和加强技术数据支撑等方面,制定和实施一系列政策,推动城乡要素双向流动取得显著成效,为乡村全面振兴和新型城镇化建设注入新资源和新动力。与此同时,与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实现共同富裕和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要求相比,城乡之间要素双向流动仍存在一些堵点。

城乡之间“人”的双向流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口流动以由农村向城市单向流动为主,农业劳动力大规模转向非农产业和城市。这种流动在过去发挥了重要作用,是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量。在这种流动中农民付出较大代价,且流动有着不彻底性。一方面,进城农业转移人口存在“半市民化”现象,多数农业转移人口因户籍制度限制,难以平等享受城镇的子女教育、医疗保障、养老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随迁老人异地就医结算难、随迁子女入学顺位靠后等问题,使农业转移人口家庭化迁移受阻。这不仅造成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等社会问题,而且削弱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市长期定居的意愿与能力,降低社会融入度。另一方面,乡村发展吸收不到充足的人才,乡村全面振兴缺乏人才力量支撑。返乡创业人员在职称评审、社保接续、子女教育等方面面临困难,导致城市下乡人才留不住与农村回流人才稳不下并存。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相对滞后,职业发展空间有限,社会认同度不高,使得各类人才下乡缺乏稳定的预期和保障,由于缺乏系统性的支持体系,返乡创业人员难以融入农村。这种人才要素流动的双向梗阻还会衍生出其他问题,如制约城乡之间知识、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的流动与扩散。

城乡之间“地”的双向流动。在城乡融合发展过程中,土地作为关键生产要素,其流动效率直接影响资源配置的效果。有分析指出,当前经营性建设用地面积仅4200万亩,约占可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14%[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有效使用不充分。非农主体参与土地流转面对复杂的集体决策程序,土地用途变更需层层审批,导致城市资本下乡面临用地难问题。现行法律对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设置较为严格的条件,仅限于经营性用途,且需符合规划、依法取得等前提,大量农村闲置建设用地难以纳入市场交易范围。繁琐的审批程序不仅增加交易成本,而且延长项目落地周期,降低社会资本的投资积极性。承包地流转制度不健全,导致农民耕地流转不畅。参与土地流转的双方缺乏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农民对土地流转存在双重顾虑:既担忧失去长期生活保障而不愿流转,又因流转合同期限过长、租金调整机制缺失而害怕利益受损。现有的土地流转合同往往存在期限过长、租金固定、调整机制缺失等问题,随着土地增值和物价上涨,农民可能面临利益受损的风险,资本方则会担心农民中途反悔或要求提高租金。土地权属模糊与权益分配不均阻碍土地要素流动。在征地补偿中,补偿标准大多由政府单方面制定,农民缺乏有效的议价能力和参与渠道,存在补偿偏低、安置不到位等问题,容易引发纠纷。在流转市场中,由于缺乏统一的定价机制和交易平台,土地租金往往由双方私下协商确定,信息不对称导致农民处于弱势地位,难以获得合理的土地收益,双方难以建立长期信任合作关系。现行宅基地制度安排不适应问题有待化解。政策允许闲置宅基地转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但缺乏实施细则,制约城市要素下乡参与宅基地活化利用,导致宅基地农房闲置,不能适应农业农村发展的实际需要。

城乡之间“钱”的双向流动。资本要素的双向流动是城乡融合发展的动力,当前农村金融体系不够完善,农村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有待打通。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滞后,农房、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财产权益不完整,难以作为有效抵押物获得银行贷款。抵押物缺失导致正规金融机构信贷供给不足,农民难以获得低成本资金支持,民间借贷的高利率又加重经营负担。金融机构出于风险控制和成本收益考虑,在农村地区网点布局少、信贷产品单一、审批流程繁琐,信贷供给不足。农业生产受自然灾害影响大,洪涝、干旱、病虫害等风险难以预测和控制,而且农产品市场价格波动频繁,市场风险较大,自然依赖性与市场敏感性使其面临双重风险。现有农业保险覆盖范围有限、赔付标准较低,难以有效分散风险。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不高,政策性保险补贴力度和覆盖范围有限,农业风险主要由农户和农业企业自行承担。此外,因缺乏明确的权利义务划分和配套政策,社会资本下乡的积极性和稳定预期不高,而且联农带农机制不够完善,农民对社会资本下乡认同度不高。因农村基础设施薄弱、产业链配套不足、市场波动风险高,城市资本往往选择短期投机性项目而非长期产业投资。因为缺乏平等的风险分担和利益共享机制,资本方与农民在面对灾害或市场冲击时易产生利益冲突,当遭遇自然灾害或市场波动时,资本方可能通过压低收购价格、转嫁成本等方式保护自身利益,而农户处于弱势地位,利益容易受损。这些因素共同导致资本要素在城乡间流动不畅,难以形成城乡互助的良性互动格局。

推动城乡要素双向流动的对策建议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完善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的政策体系,促进城市资源要素有序向乡村流动,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5]城乡要素的单向流动问题,究其根本是城乡资源配置的制度性失衡,曾经发挥有效作用的制度因素成为约束要素自由流动的堵点,如宏观层面城乡分割的社会管理体制,微观层面的户籍制度、土地产权约束政策等。要完善城乡要素自由流动的制度供给,树立城乡一盘棋的治理理念,在政策制定、资源配置、项目安排等方面向农村倾斜;深化部门职能整合,建立城乡融合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建立城乡融合发展的考核评价体系,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形成推动城乡融合发展的正确导向。具体而言,从人口、土地、资金等三个方面进行体制机制创新。

促进城乡人才发展更加平衡。一方面,着力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体制机制。县域作为连接城乡的关键节点,有着承上启下的独特优势,需以县域为先行区域,加快实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破除城乡二元户籍制度障碍,推动建立城乡居民均等化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缓解进城农民的教育、医疗、养老、住房与托育等难题,保障进城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着力建设城乡统一劳动市场,推动城乡居民同工同酬同等待遇与同等权责。可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信息发布平台,消除就业歧视性条款,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着力完善城乡人才参与乡村全面振兴体制机制。鼓励激励优质城镇劳动力向农村转移。大力推动乡村产业振兴,改善乡村就业环境,为乡村发展打造现代生活条件,增强乡村对各类人才的吸引力。依托乡村特色资源,发展农产品加工、乡村旅游、农村电商、文化创意等新业态,创造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提高乡村就业的吸引力和稳定性。完善返乡农民工和下乡人才的就业创业激励机制,设立返乡创业专项扶持资金,建立返乡农民工和下乡人才信息服务平台,发挥返乡农民工和下乡人才的示范带动作用,通过“传帮带”方式吸引更多在城农民工和城市人才返乡下乡发展。营造良好的就业创业环境与发展环境,加强产业园区的水电路气信等基础设施建设,实现产城融合、职住平衡,让返乡下乡人才留得下、稳得住、能发展。建立和完善城乡投资者双方的利益保障和共享机制,鼓励城市居民携带先进技术、资本到农村发展产业项目,在乡村形成人才、土地、资金、产业、信息汇聚的良性循环。[6]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将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范围从经营性用地拓展到闲置宅基地、公益性建设用地等,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资源;建立集体建设用地统一交易平台,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和信息披露机制,提高交易透明度和效率;简化土地用途变更和规划调整程序,实行“一站式”审批服务,缩短项目落地周期;创新土地流转方式,推广土地经营权入股、土地托管、联耕联种等模式,实现土地集约高效利用。健全土地流转风险保障机制,建立土地流转保证金制度;同时,推广“土地流转+农业保险”模式,将土地流转风险纳入涉农保险保障范围。设立土地流转风险保障基金,为流转双方提供履约担保;完善土地流转合同管理制度,制定规范合同文本,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租金支付方式、土地用途限制、违约责任等条款;建立土地流转纠纷调解仲裁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完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明确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与地方政府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成比例,建立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制度,将部分收益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在征地补偿中,提高补偿标准,探索实行“留地安置”等多样补偿方式,让农民分享土地长期增值收益。

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持续推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回归支农本源,建立县域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激励约束机制,将涉农贷款投放情况与监管评级、货币政策工具使用等挂钩;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增加农村金融供给主体;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推广“两权”抵押贷款、农业产业链金融、农业供应链金融等模式,拓宽农村融资渠道;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增信服务。建立城乡资金共建共享共用机制,建立城乡资本合作信息平台,促进城市资金向乡村流动;推广“订单农业”等利益联结模式,让农民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完善农村产权保护制度,稳定社会资本投资预期,增强其长期投资信心。此外,提高县域公共财政对农业发展与农村建设的投入比例,引导信贷、保险以及相关社会资本以市场化形式增加对农村建设的投入,推动形成政府、企业与个人等社会各类主体的服务体系。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态环境等领域的投入力度;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通过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流向乡村;完善农业保险补贴政策,扩大保险覆盖范围,提高保障水平,分散农业生产经营风险。

【石河子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祝宏辉、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博士研究生齐心对本文亦有贡献;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健全城乡融合发展机制研究”(编号:21AZD035)、新疆人才发展基金(编号:XJRC-2025-BTXC-YJ-CXPT-001)成果】

注释

[1]《锚定农业强国目标 切实抓好农业农村工作》,《人民日报》,2022年12月25日,第1版。

[2]刘冲、乔坤元、周黎安:《行政分权与财政分权的不同效应:来自中国县域的经验证据》,《世界经济》,2014年第10期,第123—144页。

[3]向雪风、牛耕:《乡村治理现代化如何促进农村家庭工商业经营》,《中国人口科学》,2026年第1期,第90—108页。

[4]胡向东:《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困境及解决思路》,《农业经济问题》,2024年第12期,第4—14页。

[5]《习近平在听取陕西省委和省政府工作汇报时强调 着眼全国大局发挥自身优势明确主攻方向 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陕西篇章》,《人民日报》, 2023年5月18日,第1版。

[6]刘合光:《城乡融合发展的进展、障碍与突破口》,《人民论坛》,2022年第1期,第46—49页。

责编:董惠敏/美编:石 玉

责任编辑:张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