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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护航新型能源体系建设

摘 要:新型能源体系是以清洁低碳为主要特征、以安全高效为基本前提、以供需协同为运行逻辑、以灵活智能为技术支撑的现代能源系统。其建设过程是能源生产关系适应能源生产力发展的制度变革过程,需要法治发挥引领、规范、保障作用,对能源法治建设的供给适配、体系协调、效能转化提出新要求。“十五五”时期,应聚焦完善立法供给、创新实施机制、构建现代化监管体系、培育合规文化四个方面,不断完善能源法治体系,提升能源治理能力,持久护航新型能源体系建设。

关键词:法治确定性 新型能源体系 能源法治 能源转型

【中图分类号】D922.67 【文献标识码】A

能源是人类文明进步的物质基础,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不可或缺的关键支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快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加快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1]“十四五”时期,我国能源事业取得突破性进展和历史性成就,建成全球最大、发展最快的可再生能源体系。[2]同时,全球格局深度调整、国内能源供应保障与绿色转型需求交织,[3]亟需以法治确定性来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奋进“十五五”,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刻认识能源法治在新型能源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不断完善能源法治体系,提升能源治理能力,以法治护航新型能源体系建设行稳致远。

我国能源法治建设的重要成就

能源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在能源领域的具象化表达,其演进脉络始终与能源发展战略同向同行。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能源法治体系从分散走向系统、从政策主导向制度引领转型,一系列标志性成果的取得,为新型能源体系建设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能源基础立法的历史性突破。我国能源领域曾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以下简称“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以下简称“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单行法为重心,缺乏一部统摄全局的基础性法律,能源安全战略、能源转型目标等重要制度安排难以通过高位阶法律予以固化。《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以下简称“能源法”),将能源安全新战略指引下的能源改革发展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推动国家能源战略和重大决策部署法治化、制度化[4],系统确立能源规划、开发利用、市场体系、储备应急、科技创新、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基础性制度。例如,在法律层面明确“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全面转型”的制度框架,为能源结构优化提供法定路径;创设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制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推动可再生能源从“补充能源”向“主体能源”跃升。能源法的颁布实施,不仅提升能源治理的权威性,更通过法律的稳定性,为社会资本投入能源转型稳预期强信心。

配套法规体系的系统性协同。能源法的实施带动整个能源法治体系的“立改废释纂”协同推进,呈现从“单兵突进”到“体系作战”的鲜明特征。在横向领域,矿产资源与生态环境领域的立法活动为能源法治提供重要支撑。202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聚焦战略性矿产资源安全保障,在矿业权、矿区生态修复、储备应急机制等方面作出创新性规定,其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健全“探产供储销”全链条统筹体系,为能源资源供给安全筑牢制度屏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取得重大进展,其第四编“绿色低碳发展”专设“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一章,将能源转型与生态保护的目标、规则有机融合,推动能源法治从单一要素规制走向多目标协同治理。在纵向领域,能源单行法修订与配套法规出台形成联动效应。各项法律法规修订工作有序推进,新能源上网电价、绿电交易、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能源信用体系等相关实施细则相继出台。这种“基础法定原则、专项法明规则、法规规章定细则”的制度架构,形成层次分明、衔接顺畅的规范网络。

市场治理机制的法治化转型。能源市场化改革的重点是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而法治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保障。近年来,我国能源市场治理机制的法治化水平显著提升,改革成果从“政策驱动”转向“制度刚性”。在电力市场建设方面,《“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推动电力中长期交易机制持续完善、现货市场稳妥推进、辅助服务市场不断丰富,储能设施、虚拟电厂、可中断负荷等灵活性资源参与市场的制度通道逐步打通。能源法明确“国家加快建立主体多元、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监管有效的能源市场体系”,为电力市场化改革提供上位法依据。在监督管理方面,规划提出构建统一规范、信息共享、协同联动的监管体系,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能源法专设“监督管理”一章,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筹协调职责。这些制度安排提升监管的规范性、精准性,为能源市场健康运行提供制度保障。

新型能源体系建设的法治要求

新型能源体系是以清洁低碳为主要特征、以安全高效为基本前提、以供需协同为运行逻辑、以灵活智能为技术支撑的现代能源系统。其建设过程是能源生产关系适应能源生产力发展的制度变革过程,需要法治发挥引领、规范、保障作用。

制度供给的动态适配。法律的“立改废释纂”是法治体系建设的优先项。[5]能源转型是技术、产业、模式快速迭代的过程,法治必须与之保持动态适配。传统能源法律体系建立在化石能源主导、垂直一体化管理的逻辑上,难以适应新能源分布式、互动式、平台型的特征。例如,新型储能、氢能、综合能源服务等新业态的市场经营主体地位尚未在法律层面充分明确,其参与市场的收益机制、安全责任等尚缺乏充分的制度规范;智能微电网、源网荷储一体化等新模式也对传统电力系统的调度规则、权责划分提出挑战。这要求能源法治体系必须具备前瞻性,通过科学的立法技术预留制度接口,及时将成熟技术标准和行业惯例上升为法律规范,避免出现“监管真空”或“制度抑制”。

法律体系的内部协调。新型能源体系建设涉及多领域、多层级制度的协同配合,法治体系必须具备高度的系统性。当前,能源法律与生态环境保护、国土空间规划、财政金融支持等领域的制度衔接仍需加强。例如,能源转型中的碳排放控制需要与生态环境法典中的碳减排规则相衔接,可再生能源项目的用地需求需要与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相协调,绿色金融支持政策需要与金融监管制度相统一。同时,地方层面的配套实施细则需及时跟进中央立法精神,避免制度衔接不畅和碎片化问题。这种协调性要求我们在立法过程中树立“系统工程”思维,强化顶层设计与分层对接,确保各类制度同向发力。

治理效能的实践转化。能源法确立的一系列重要制度,如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碳排放双控机制等,需通过具体实施机制转化为治理效能。这一过程涉及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市场经营主体的行为规范、社会力量的参与途径等多个层面。例如,基层能源执法力量不足、跨部门协同机制不畅等问题,可能影响法律实施的效果;企业对新型法律责任的认知不足,亦可能导致合规风险。这要求我们构建科学的实施机制,明确各方权责,提升执法能力,培育合规文化,确保法律文本上的“良法”转化为实践中的“善治”。

完善新型能源体系法治保障的路径选择

建设新型能源体系是一项长期性、复杂性、系统性的工程,必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结合,从立法、实施、监管、守法四个维度协同发力,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法治保障体系。

完善立法供给体系。立法是法治的龙头环节。针对能源转型中的制度需求,需按照“急用先行、统筹推进”原则,加快完善能源法治体系,消除制度盲点与冲突。一方面,加快重点领域专项立法进程。在推进可再生能源法修订过程中,聚焦消费端责任强化,将促进绿电消费、储能平等市场地位等政策导向固化为刚性条款,明确省级政府、电网企业、售电公司及电力用户的法定责任,从源头破解消纳难题。电力法修订需充分体现新型电力系统“清洁低碳、安全充裕、经济高效、供需协同、灵活智能”特征,对微电网、增量配电网、新型储能、虚拟电厂等新兴经营主体作出明确法律定位和统一规则设计,为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提供制度空间。煤炭法修订需紧扣煤电功能转型这一重点,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煤电由“主体电源”向“调节性、支撑性电源”转变提供法律保障。同时,尽早启动氢能、新型储能、综合能源服务等领域的专门立法或行政法规制定工作,明确新兴主体的法律地位、市场准入、安全运行标准与责任分担机制,引导新业态规范发展。另一方面,需强化法律体系的协同衔接。建立能源法与生态环境法典在碳排放双控、减污降碳协同等方面的衔接机制,统一监管尺度与执法标准,形成治理合力。完善碳市场法律体系,构建全国强制配额市场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一体化制度框架,加快制定森林、农田、滨海湿地等特色碳汇交易的地方性规范,填补制度空白。加强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协同,支持地方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符合区域特点的配套实施细则,避免制度碎片化。建立健全立法后评估机制,及时清理与能源转型不相适应的法规规章,确保法律体系的动态协调。

深化实施机制创新。以消纳责任制度为抓手激活消费端潜力,在《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实施办法》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完善可再生能源消纳机制,建立重点用能行业绿电消费监测评估体系,科学测算企业绿电消费基线,制定分阶段达标路径,确保考核指标可量化、可操作。畅通绿证交易渠道,完善绿色电力证书制度,明确其作为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属性唯一证明的法律地位,推动公共机构率先采购绿色电力,引导重点用能企业主动参与绿证交易,形成“市场驱动+政策引导”的绿电消费长效机制。加强国际规则对接,积极应对国际碳边境调节机制等挑战,推动我国绿证标准与国际互认,提升我国在全球能源治理中的话语权。健全能源规划与政策协同实施机制。强化能源规划的刚性约束,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审批、实施能源规划,确保各级各类规划有机衔接。完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加快推进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健全储能、虚拟电厂等新兴主体的价格形成机制,体现其调节价值和绿色价值。优化能源项目审批流程,推行“一站式”服务和“告知承诺制”,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建立能源政策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确保政策目标的精准实现。

构建现代化监管体系。创新协同监管机制,针对能源事务跨界性强的特点,建立健全能源、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参与的能源法治联席会议制度,厘清新兴业态的监管边界,明确各部门权责清单,避免监管缺位或重复监管。强化跨区域监管协作,建立跨省域电力市场监管、碳排放协同治理等机制,破解能源市场分割的难题。明确基层能源监管职责,推动监管重心下移,确保监管无死角。完善新型监管工具,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提升监管公平性。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完善能源市场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对守信者“无事不扰”,对失信者“利剑高悬”。强化自然垄断环节监管,推动电网、油气管网设施向第三方无歧视公平开放,及时纠正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建设智慧监管平台,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升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加强基层能源监管队伍建设,充实专业人才力量,开展新型储能安全、虚拟电厂合规、绿电交易监管、碳市场执法等领域的专题培训,提升监管专业化水平。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规范执法行为,保障执法公正。加大对基层监管工作的支持力度,改善监管装备和条件,为基层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培育合规文化。推动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引导能源企业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将碳排放双控、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要求纳入企业章程和管理流程,明确合规管理机构和人员职责。鼓励企业将合规管理与企业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相结合,定期开展合规风险评估,及时排查化解法律风险。支持企业开展合规文化建设,将合规理念融入企业文化内核,形成“人人合规、事事合规”的良好氛围。发挥行业协会自律功能。支持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等相关行业协会加快制定新型电力系统、氢能、储能等领域的合规指引和标准规范,为会员企业提供合规指导。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规范行业竞争秩序,引导企业依法经营。发挥行业协会在政企沟通中的桥梁作用,及时反映企业合规诉求,参与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修订,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加强对基层领导干部的法治培训,提升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解决能源问题的能力。总结推广能源法治建设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面向政府部门、经营主体和社会公众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活动,解读能源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提升全社会能源法治意识。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能源法治建设,自觉践行绿色生活方式,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能源治理新格局。

【本文系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生态环境法典绿色低碳发展编保障能源安全的配套规定研究”(25CFZJ23)的阶段性成果】

注释

[1]习近平:《做强做优做大实体经济》,《求是》,2026年第10期,第4—9页。

[2]《我国建成全球门类最全规模最大的能源体系》,《人民日报》,2025年8月27日,第4版。

[3]郝宇:《透过数字看中国能源的稳与进》,《人民论坛》,2026年第6期,第33—38页。

[4]《全面贯彻实施能源法 推动能源法治再上新台阶》,《人民日报》,2024年11月27日,第11版。

[5]张文显:《论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5年第6期,第5—23页。

责编:张宏莉/美编:石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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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韩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