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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法治根基

【摘要】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离不开法治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行稳致远,关键在于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市场分割、规则不一、监管差异等深层次问题,以统一规则规范市场运行秩序。解决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过程中的各类法治堵点,需从立法供给、协同执法、公正司法三个层面入手,破除各类区域市场壁垒,全方位提升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法治化水平。

【关键词】全国统一大市场 法治建设 营商环境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坚决破除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卡点堵点,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顺畅流动。”①法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和根本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行稳致远,关键在于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市场分割、规则不一、监管差异等深层次问题。

全国统一大市场法治建设的内容与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不仅是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需要,而且是赢得国际竞争主动权的需要。”②当前,国际经济环境复杂多变,全球产业竞争不再局限于单一产品竞争,而是逐步转向市场生态环境与制度体系的竞争。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关键在于破除各类区域市场壁垒,以统一规则规范市场运行秩序。法治正是保障此项改革稳步推进、长效落地的关键支撑。

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法治保障,不仅需要完成对法律条文的立、改、废工作,而且是涵盖立法、执法、司法全过程的系统工程。其一,统一完备的立法是全国统一大市场法治建设的制度基石。市场统一的逻辑前提在于规则统一,立法的关键功能在于通过顶层制度设立实现全国市场运行的统一。其二,跨区域协同执法是全国统一大市场法治建设的实践抓手。通过地区间协同执法,既能保障市场法规落地见效、充分释放制度效能,又能统一区域裁量尺度,逐步破除地方保护形成的市场壁垒。其三,公正司法是全国统一大市场法治建设的兜底屏障。公正司法的要义在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摒除地方利益的不当干预,对各地市场的经营主体施以平等司法保护。

全国统一大市场法治建设存在的难点与不足

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离不开法治保障,但规则落地过程中立法、执法、司法环节,仍存在亟待理顺的现实问题。

统一立法供给不足,地方规范衔接不畅。一是全国统一立法供给不足。目前,我国尚未出台统领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基础性立法,在数据要素、社会信用等新型市场领域,国家层面缺少体系化、可落地的统一专门立法。此外,若上位法律条文多仅做原则性规定,细化配套规则欠缺,各地只能通过地方立法自主制定实施条款,容易出现规制内容散乱、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二是地区间立法文本不统一,跨区域立法会商机制缺位。各地在市场准入、审查流程、异地资质效力等方面各自设定标准,常态化立法沟通衔接渠道的缺失,使得法规条文内容矛盾难以提前规避。由于地方立法内容存在区域差异,造成跨区域资质互认难以落地,从制度层面妨碍商品、服务跨区域自由流通。三是部分地方立法带有本地化保护倾向。基于本地产业扶持、绩效考核驱动等因素考量,一些地方在产业扶持、招投标条件、监管核查规则中嵌入本地化条款,即使外地企业具有更强的市场竞争力也难以获得同等的竞争机会。③

地区间执法协同力度不足,差异化监管现象存在。其一,地区间执法标准不统一,同类案件处置结果差异较明显。市场监管领域不少法律规范仅在宏观层面规定了较为宽泛的执法裁量区间,国家层面虽出台部分裁量指导文件,但尚未形成覆盖各领域、可直接落地的细化实操裁量规则。各地多在上位法框架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细化裁量内容,在违法认定标准、处罚幅度以及容错适用等方面各地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其二,跨区域、跨部门执法协同机制不完善。多头监管、检查会增加企业经营成本,企业开展经营活动需要与多个部门对接并满足多个部门的合规管控要求,尤其跨区域经营时负担进一步加重,损害全国统一的公平竞争环境。同时,由于地区之间执法数据未很好实现互通共享,跨区域违法线索规范移送渠道不足,加之协查流程较繁琐,异地违规行为难以协同查处。其三,一些地方以规范行业秩序、筑牢安全防线为由调整执法宽严尺度,对属地企业执法相对宽松,往往优先运用提醒、整改等柔性手段予以处置,而对外地经营主体或者异地商品则降低执法门槛,加大处罚的力度。④

商事裁判地方尺度标准不一,属地保护妨碍案件公正审理。部分民商事案件裁判尺度地域差异较明显,存在类案不同判问题。在涉及平台竞争、跨区域购销等市场纠纷,由于国家层面统一的裁判规则供给不足,各地法院易产生裁判分歧,面对不正当竞争、合同违约案件等问题,不同地区法院对案件行为的定性、损失计算、赔偿数额等方面存在不同,影响全国统一大市场法治环境的整体性。在跨境物流、数据交易等新型市场纠纷中,各地法院裁判标准未形成统一衔接,在违约责任认定、过错比例划分等方面的判定也存在较明显出入。此外,司法审判在个别地区存在属地保护倾向,外地经营主体在诉讼中难以获得平等对待。在审理本地企业与外地经营者的商事纠纷时,裁判尺度容易向本地经营主体倾斜。相较于本地企业而言,外地经营者需要付出更高的诉讼维权成本,影响跨区域投资与业务布局。

进一步提高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法治化水平

对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落实这些基本要求,当前最急迫的是聚焦重点难点,下决心清除顽瘴痼疾。”⑤解决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过程中的各类法治堵点,需从立法供给、协同执法、公正司法三个层面入手,全方位提升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法治化水平。

完善立法供给,清理地方冲突规则与隐性准入限制。针对当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中存在的立法碎片化、制度不协调等法治短板,需坚持问题导向,从补全顶层规则、统一地方标准、破除隐性壁垒三个层面精准施策。一是补齐顶层立法短板,健全国家统一规则体系。针对新兴要素领域专门立法供给不足的问题,国家层面需加快立法步伐,重点推进社会信用、数据要素流通等重点领域专项立法进程,出台适配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全国统一实操规范。完善重点行业统一标准体系,以国家级专门立法统筹全域治理,从源头上防范地方脱离上位法自行创设规则、规制秩序失范等问题。二是统筹地方立法衔接,消解地区标准冲突。针对各地市场规制标准不统一、互不兼容的问题,需建立全国统一的地方立法协同与标准互认机制。建立跨区域立法常态化协调审查机制,对各地出台的市场监管、行业准入规范性文件开展横向比对,及时清理区域规则冲突条款,统一行业合规尺度,降低企业跨区域经营的制度性交易成本。三是严格规范地方立法权限,清理立法隐性市场壁垒。针对一些地方借合规管理变相设置准入门槛的问题,开展常态化地方立法与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

健全统一执法裁量与协同执法体系,以常态化监督破除差异化执法问题。破解区域执法标准不一、跨域协同不畅、地方保护式监管的实践难题,需聚焦执法实操环节精准发力,从裁量规范、跨区域协作、监管约束三个层面完善治理举措。首先,出台统一的行政执法裁量细则,消除跨区域同案不同罚的现实问题。同时,健全执行检验检测结果、资质审核结论全国互认机制。其次,打通跨区域、部门间的数据共享渠道,完善协同执法工作机制。加快一体化监管信息平台建设,依托平台开放权限,确保不同地方和部门间均能在线调取和共享,实现市场信息跨区域互认,不得要求企业异地重复检测报备。再次,依托常态化监督破除差异化执法问题。行政执法监督部门需常态化开展案卷评查,重点强化本地与外地经营主体同类违法案件的比对核查工作,发现案件处置裁量标准不一的及时纠正整改。同时,持续落实行政执法事项线上公示制度,全面公开案件事实、裁量依据及处理结果,借助社会监督缩小执法裁量偏差。

完善司法审判统一适用规则,依托跨区域管辖机制保障司法公正。针对民商事案件裁判尺度差异衍生的类案不同判问题,需立足司法实践现状,进一步通过细化案件审理规则,统一裁判尺度,有效解决各地司法裁量尺度失范的问题。充分发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的引领示范作用,针对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中出现的新类型案件,梳理各地判例中的裁判分歧,结合行业特点和市场发展实际出台针对性的类案审理指南。进一步落实法官类案检索机制,依托全国统一的类案检索系统,要求法官在办理跨区域新型、疑难商事案件时,全面参照最高法统一发布的指导案例和审判规则,将类案检索结果作为案件裁判的重要参考依据,避免出现缺乏规范支撑的差异化裁判。同时,健全类案裁判监督机制,对跨区域同案不同判、裁判标准不统一的案件组织专项核查与纠正。此外,发挥好跨行政区划案件异地管辖、提级管辖对破除司法地方保护、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作用,有效防止地方利益对审判工作的干预。

【注:本文系2024年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区域协同立法体制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4CFX008)阶段性成果】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新华社,2026年3月13日。

②⑤习近平:《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求是》,2025年第18期。

③唐珏岚:《构建高水平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学术前沿》,2025年第4期。

④陈永生:《趋利性执法司法的体制根源与制度应对——以罚没款物管理制度为重点的分析》,《中国刑事法杂志》,2025年第3期。

责编/于洪清 美编/王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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