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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法治保障水平

摘 要:食品安全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我国食品安全治理基本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重点,由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食品安全标准组成,涵盖食品生产经营及上市后全链条监管的法律体系。面对新问题新挑战,需强化协同监管、信息共享等机制,加强执法能力建设,运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建立智慧监管和新业态食品监管机制,巩固食品安全的社会共治格局,持续完善食品安全法律和全链条监管体系。

关键词:食品安全 法律体系 法治保障 全链条监管 风险治理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加强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监管。”[1]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风险的防范和治理不仅是技术标准和执法问题,而且是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实践。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全面加强党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我国食品安全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日益完善,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执法取得积极成效,为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我国现有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在食品安全领域,同样需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我国食品安全治理基本形成以食品安全法为重点,由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食品安全标准组成,涵盖食品生产经营及上市后全链条监管的法律体系。食品安全法作为综合性、基础性法律,涵盖食品从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这部法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地方人民政府对其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在国家法律层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食用农业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等活动制定严格规范,确保农产品质量,维护公众健康。食用农产品作为初级产品,其质量直接影响食品安全。从全链条监管角度,这部法律与食品安全法形成法律和制度上相互衔接关系,形成从田间到餐桌全过程监管体系。针对食用野生动物等陋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专门规定,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网络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还有一些法律与保障食品安全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禁止母乳替代品广告,对保健食品和农药、兽药、饲料及其添加剂的广告内容做出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从文明、健康、节约、环保的角度对食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行为进行规范,如“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超市、商场等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食品加强日常检查,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分类管理,作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对食品有关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有专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为食品消费者维权提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食品监管渎职等作出规定,用刑罚惩处相关犯罪。

除上述相互衔接和呼应的法律外,在行政法规层级,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了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对食品安全法作出细化和补充性规定,进一步落实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事先预防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以及食品发生安全事故后的可追溯;强化各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完善监管部门在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体制中的相互协调、衔接与配合;将食品安全法一些较为原则的规定具体化,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2019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要求,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情况进行检查”。该规定是第一部关于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的党内法规,紧紧抓住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明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食品安全职责,充分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保障食品安全提供长效机制。[2]202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完善食品监管的协同机制,对食品生产经营准入、食品运输、寄递配送、跨境电商等领域存在的监管薄弱环节,健全适应产业发展的监管规则,推动我国食品安全治理迈入统筹全链条、全周期、全要素的新阶段。[3]

在部门规章层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覆盖生产经营、标识标注、集中用餐、网络交易等多个领域的规章。其中,《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进一步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落实到各项具体制度层面,该规定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等。通过法规强制要求企业在内部建立自查和风险管控制度,使监管要求嵌入企业日常运营,监管部门则重点检查这些内控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情况,而非仅仅依赖对终端产品的抽检。其他主管部门也在其职权范围内单独或联合出台相应的部门规章,如海关总署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 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等。

在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层级,具有立法权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制定有关食品安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进一步充实食品安全法律规范体系。此外,食品安全标准也是规范食品安全的重要工具,其用于规范生产经营活动、指导监督执法工作,因此应具备统一性和权威性。[4]截至2026年6月,我国已累计发布食品安全标准1750项,涉及2万多个指标,涵盖340多种食品类别;这些标准分为通用标准、产品标准、生产规范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四大类,从原料到生产、从运输到储存、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个环节都有标准可依。[5]

食品安全法律的基本原则

法律原则集中体现法律精神和价值导向,对法律条文的解释适用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纵观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保障公众健康、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等原则,贯穿于各项法律制度之中,为后续具体制度的建构和运行提供价值参考和指引。

保障公众健康原则。把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最高价值取向从政策导向上升为法律原则,集中体现“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例如,食品安全法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守的安全标准,既是技术规范,又贯穿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价值取向。特别是在“预制菜”“网络食品销售”等新业态和经营模式不断涌现,现行法律条文尚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其对解释、适用和完善现有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预防为主原则。遵循食品安全监管规律,对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藏和销售等各环节,生产经营中涉及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运输工具等有关事项,针对性地确定有关制度,并建立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等机制,做到防患于未然。食品质量直接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不能仅仅依赖事后修补的措施进行监管,而是要把预防放在最重要的地位,尽最大可能杜绝食品安全风险。

风险管理原则。体现对食品安全风险高度警觉的责任心。食品安全法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从制度层面构建风险管理的规范框架。该章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此外,这部法律第四十七条要求生产经营者尤其是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当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政府主导的风险监测评估与企业自律的风险自查相结合,共同构成风险管理链条。

全程控制原则。抓住食品生产主体多、环节多、监管部门多、地域广、链条长的特点,依法建立环环相扣、持续连贯的监管体系。根据这一原则,法律不仅要求建立初级农产品、原材料、生产、流通、销售和消费各个环节的质量标准、监控制度和机制,如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准入制度等,还要求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食品召回等制度。

社会共治原则。体现政府主导、企业负责、行业自律、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媒体监督、法治保障‌的多主体共同治理格局。政府在社会共治架构中承担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管执法等关键职责,尤其是建立“全链条监管”“协同监管”等机制。近年来,我国不断完善食用农产品协同监管、食品运输协同监管、食品寄递和配送安全管理、网络食品销售监管、餐饮服务综合监管、进口食品风险联防联控、检察机关公益诉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奖励等制度和机制,强化全链条监管合力。同时,只有压实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使其把食品安全放在第一位,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标准、建立各项法律要求的内设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才能从源头防控和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根据法律规定,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消费者组织、教育、新闻媒体等机构在各自领域中开展食品安全的教育和宣传,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法参与食品安全监管。

持续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治理体系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规范只有在社会中全面实施,才能形成良好的法治状态,完成从法制向法治的转化。徒法不足以自行,这种转化需通过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的推动才能完成。形成良好的法治状态不可能一蹴而就,持续推进法治发展必然是一项长期工作。以食品安全法为重点的食品安全法制体系,在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同时,需清醒认识到,当前食品安全工作仍面临挑战,社会情况、业态发展和新技术带来的生活方式变化,不断提出新问题,需持续调整、补充和完善现有法律,健全食品安全治理机制。[6]

强化重点领域监管保障。凝聚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工作合力,建立健全协同监管机制,实现食品各环节监管无缝衔接,完善食品安全问题定期通报制度,整合各部门食品安全信息监管系统,推动全链条信息的智慧化监管。针对学校食品安全监管意识不强、周边监管难、风险隐患未消除等问题,健全学校食品安全齐抓共管工作机制,完善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机制,推动市场监管和城市管理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保持对无证摊贩和“三无”食品的高压打击态势。健全进口食品相关法律制度,明确海关在进口食品监管中实施合格评定制度,授权海关可以采用经认证的海关技术规范等行业标准进行检测,优化完善相关监管政策,制定进口食品负面清单,明确食品召回责任。

加强监测执法能力建设。针对监测范围有限、仪器设备落后、执法能力不足等问题,扩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覆盖范围,更新基层检测仪器设备,加强执法队伍专业化建设,充实基层监管力量。深入推进市场监管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明确标准制定部门和监管部门的职责,加强地方特色食品标准制定。加快建立“互联网+人工智能”监管模式,针对网络食品销售、网络餐饮服务、直播电商、连锁餐饮等新业态经营模式灵活、跨区域属性强、违法违规行为趋于隐蔽化的特点,分别制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建立覆盖全国的食品经营主体资质数据比对机制,压实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审核责任,加大对网络平台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置食品安全问题。

巩固社会共治格局。加强食品安全法的宣传普及,加大食品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力度,完善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机制和投诉举报制度,提升全社会食品安全法治意识,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人意识,筑牢人人关心、人人参与、人人共享食品安全的共治格局。同时,参考食品安全领域积累的新经验,将其中的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制度,尽快细化相关规定,压实各方责任,为人民群众吃得安全放心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人民日报》,2026年3月14日,第1版。

[2]市场监管总局:《解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中国食品安全网,2019年7月5日。

[3]《加强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 全力守护“舌尖上的安全”》,《人民日报》,2025年6月9日,第10版。

[4]白军飞:《科学守护“舌尖上的安全”》,《人民论坛》,2025年第4期,第33—37页。

[5]《我国已发布食品安全标准1750项》,《人民日报》,2026年6月9日,第13版。

[6]蔡达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中国人大网,2025年10月27日。

责编:张宏莉/美编:石 玉

责任编辑:单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