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唐代考课制度是一种职官管理制度,也是中国古代政治文化的重要体现。通过分级考核、周期评定与“四善二十七最”等制度安排,官员行为被纳入规范化秩序。同时,考核过程中的弹性裁量、恩赏激励及对儒家伦理的制度化表达,使制度兼具有约束与包容。在“礼法并重、德主刑辅”的传统下,考课制度既规范权力运行,又引导价值认同,使外在约束逐渐转化为内在自觉,展现出唐代政治文明在秩序与人心之间寻求平衡的治理智慧。
【关键词】唐代 吏治 考课制度 儒家伦理 制度文明
【中图分类号】K242 【文献标识码】A
所谓考课,是对官员德行、能力与政绩的周期性评定。中国古代考吏传统由来已久,先秦已有岁终计考的制度,秦汉以后逐渐形成地方上计与属官考核机制,考绩已与国家掌握地方行政信息相联系。至隋唐,考课由分散的行政惯例转为具有明确机构、程序和法令的常制。
唐代考课制度确立于贞观时期。根据《贞观政要》,贞观六年(632),唐太宗与魏征议论为官择人的道理时,魏征曰:“知人之事,自古为难,故考绩黜陟,察其善恶。今欲求人,必须审访其行。若知其善,然后用之,设令此人不能济事,只是才力不及,不为大害。误用恶人,假令强干,为患极多。但乱代惟求其才,不顾其行。太平之时,必须才行俱兼,始可任用。”①这既说明考核官吏是整饬吏治的重要手段,也表明唐代更加重视“才行并重”,考课由此成为规范官员行为、考察治理实绩的重要制度。
唐代考课制度的运行机制和考核标准
唐代考课制度,建立在高度规范化的制度结构之上。尚书省吏部考功郎中、员外郎“掌内外文武官吏之考课”,应考官员须“具录当年功过、行能”,由本司及本州长官对众读其功过,议其优劣,再依所属部门及州县层级逐级校定,最后呈报尚书省。考功郎中考判京官考,员外郎判外官,并由给事中、中书舍人各一人监考,另设校考人员复核。由此形成自下而上的考核机制,既使地方长官承担属官初考之责,又将考课结果纳入中央统一管理,在地方考察与中央掌握之间建立联系,以互相制约、加强吏治并强化集权。
在运行机制上,唐代考课制度具有明显的周期性与等级性。通常一年一岁考,三年或四年一大考,并定九等考第,“一最已上有四善为上上,一最已上有三善,或无最而有四善为上中……”②考第每进退一等,都有相应奖惩,官员升迁、降黜乃至仕途走向,皆与其才干、成绩密切相关。正如唐太宗所言:“国家大事,惟赏与罚,赏当其劳,无功者自退,罚当其罪,为恶者咸惧。”③同时,唐代还有严密的监察体系,确保考课不流于形式。御史台、谏官系统对官员行为进行日常监督,并可对考课结果提出异议,考课与监察相互交叉,有助于确保考核公正。一旦出现偏私或失实,朝廷仍可通过监察体系加以纠正,从而维持制度严肃性。
在考核标准方面,唐代确立了影响深远的“四善二十七最”。“四善”为德义、清慎、公平、恪勤,是对官员品德操行的要求,其中“德义”“清慎”主要考察道德修养,“公平”“恪勤”侧重于理事治国的德行表现;“二十七最”依不同官职职掌设定差等标准,如近侍官“献可替否,拾遗补阙”,法官“推鞫得情,处断平允”,关津要求“讥察有方,行旅无壅”,镇防官须“边境肃清,城隍修理”。可见唐代考课并非笼统地以“政绩”论高下,而是将行政事务具体化、差异化,交通、军事、生产等职掌均被纳入评价。其标准不单纯以行政结果论优劣,而是将德行与职事结合。例如,唐宪宗元和五年(810),于季文任洪州武宁县令,因在官清慎,不到一年即有数千逃户回归本县复业,时赞“理邑称公器成焉”,考书上下。④这种分类不仅便于按职考核,而且反映出唐代国家对不同层级、不同性质行政事务的具体认识。
唐代考课制度的激励与弹性
“四善二十七最”虽为考课基本标准,但评判并非完全量化,而是会结合具体情形,在实际操作中具有一定弹性。例如,唐高宗总章年间,卢承庆任吏部尚书,校内外官考,“有一官督运,遭风失米,承庆为之考曰:‘监运损粮,考中下。’其人容止自若,无一言而退。承庆重其雅量,改注曰:‘非力所及,考中中。’既无喜容,亦无愧词。又改曰:‘宠辱不惊,考中上’。”⑤“二十七最”规定“职事修理,供承强济,为监掌之最”,该官督监粮运,失米虽是结果,却非其主观所能控制,且临事不惊,故考第屡改。这体现的不是考官个人好恶,而是考课法本身的裁量空间。《唐六典》规定,若于“善最之外,别可嘉尚”,或“罪虽成殿,情状可矜”,考官省校时可以“临时量定”。⑥因此,九等考第虽有尺度,却可根据功过轻重及主客观条件进行权衡,避免非主观原因造成的政绩受损,也可防止官员追逐短期、表面化政绩。这类裁量有助于使统一规则适应复杂的治理现实。
唐代还重视正向激励,通过恩赏促使官员履职。例如,唐睿宗时长安令李朝隐不畏权贵、政绩突出,获中上考,进一阶授太中大夫,皇帝特赐绢百匹;开元中,卢从愿任豫州刺史,考课天下第一,玄宗赐绢百匹,并升工部侍郎。⑦恩赏既是物质奖励,也意味着考第能够转化为官阶、俸禄及皇帝认可的政治荣誉。与之相应,考绩不佳者也不必一味严惩,往往以调任、降级等方式处理,使官员仍有改过机会。
唐代考课制度将“德”“勤”等置于关键位置,实际上是将士人的理想人格制度化。官员在接受考核时,既面对外在评价,又内循个人之德操。如卢迈任给事中时,监京官考课,因公开、公正被判上考,但他认为任职时间不长、政绩不突出,“不敢当上考,时人重之”。⑧这说明考课制度已在一定程度上内化为士人自我认同,不仅是外在约束,也成为内在规范。从制度本身看,“德”主要通过“清慎”“公平”“恪勤”等可被观察的行为表现进入考第,这种由制度评价转化为自我约束的过程,是考课制度发挥治理效能的重要一环。
唐代考课制度中的治国理政智慧
吏治清,则国兴;吏治浊,则国衰。吏治关系着国家政治统治的命运。唐代考课制度作为一套完整有效的行政管理机制,对于维持国家正常运转、稳定地方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唐代疆域辽阔,行政层级复杂,地方官员分散各地,中央必须通过制度实现有效管理,在约束与激励之间建立平衡。考课以严格标准、周密监察使中央掌握各级官员实绩,同时兼顾普遍标准与特殊条件,使考核更全面、公正、准确。尤其对于远离中央的州县及边地而言,考课既是中央获取行政信息的渠道,又是督促地方官员履职的重要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考课标准并不局限于中原州县事务,还延伸至关津、牧养、边防、交通等领域。《新唐书·郭元振传》载,郭元振善于抚御,在凉州五年,做到“夷夏畏慕,令行禁止,道不拾遗”;迁任安西大都护后,亲赴西突厥首领乌质勒牙帐议事,乌质勒死后又以吊赠之礼化解其子娑葛的疑惧,最终恢复双方关系。⑨这表明边疆官员处理部落关系、维持交通与边境稳定,同样是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若从“边境肃清”“抚育有方”等考课标准反观此类史料,可更具体理解唐代中央所期待的边疆治理方式。考课因此不仅规范官员操守,而且将边疆秩序纳入国家治理视野。
从思想层面看,这种制度设计深植于中国古代“礼法并重、德主刑辅”的儒家政治传统。“礼”塑造价值认同,使规范能够被内化;“法”提供明确规则,使行为有章可循。制度以官员品德、业绩、清廉等为考核内容,确保贤者在位、政令得行。同时,以考绩激发官员效力朝廷的积极性,体现规范性与包容性的结合。由此可见,考课背后仍有明确的政治伦理要求。
当然,考课制度在具体运行中难免受到人情关系与权力运作的影响,特别是在安史之乱后,考绩失实问题日益突出。史载贞元年间赵宗儒整顿考课,发现地方刺史几乎全部被评为“中上”,经严格复核,符合条件者不过五十人,其余皆降“中中”,可见地方长官考评之宽纵。大中六年(852),朝廷针对考绩偏私问题专门出台补救措施,“自今以后书考后。但请勒名牒于本司本州。悬于本司本州之门三日。其外县官,则当日下县。如有升黜不当,便任披陈其考第便须改正,然后得申省。如勘覆之后,事无乖谬,则论告之人,亦必惩殿。”⑩可见,制度的严密与否并不能完全消除人情因素,其运行亦受社会环境影响。不过从整体来看,唐代考课制度仍然展现出高度成熟的制度意识,既承认现实复杂性,又试图通过制度加以规范和纠偏。
综上所述,唐代考课制度的特点不在于强化某一方面,而在多方面兼顾以求公正。其以明确标准规范权力运行,以考第奖惩调动官员积极性,又以裁量、监察和复核回应具体情形,并将官德、行政能力及边疆治理纳入统一评价框架。这既为理解古代中国的治理逻辑提供了重要视角,又为思考现代制度建设、干部考核、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提供历史镜鉴。其中所体现的,正是制度约束与现实治理之间不断调适的过程。
【注: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历史研究院重大历史问题研究专项重大招标项目“中原地区与西域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史料整理与研究”(项目编号:LSYZD21005)研究成果】
【注释】
①③[唐]吴兢撰,谢保成集校:《贞观政要》卷3《论择官》,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第161页;卷3《论封建》,第172页。
②⑥[唐]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卷2《尚书吏部》,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43页。
④吴钢主编:《全唐文补遗》第三辑,西安:三秦出版社,1996年,第165页。
⑤[唐]刘肃撰,许德楠、李鼎霞点校:《大唐新语》卷7《容恕》,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107页。
⑦[后晋]刘昫等撰:《旧唐书》卷100《李朝隐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3125―3126页;卷100《卢从愿传》,第3124页。
⑧⑩[宋]王溥撰:《唐会要》卷81《考上》,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第1506页;卷82《考下》,第1509页。
⑨[宋]欧阳修、宋祁撰:《新唐书》卷122《郭元振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4362―4363页。
责编/周小梨 美编/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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