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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深化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

摘 要:新时代“枫桥经验”,在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中发挥重要作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的重要载体。面对当前基层社会治理中的新情况新特点,亟需持续深化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将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经验优势,转化成综治中心建设的治理效能,为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奠定良好基础。

关键词:新时代“枫桥经验” 综治中心 规范化建设 矛盾纠纷化解

【中图分类号】D267 【文献标识码】A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好、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紧紧依靠人民群众,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1]新时代“枫桥经验”,在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中发挥重要作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以下简称“综治中心”),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的重要载体。面对当前基层社会治理中的新情况新特点,有效回应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时代课题,需结合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内涵要义,深化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在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中,努力实现人民群众矛盾纠纷化解“最多跑一地”。

我国综治中心建设的发展历程

习近平同志在浙江工作期间,先后深入诸暨枫桥、杭州乔司等地调研考察,亲自部署在全省推广乡镇建立综治中心的做法。[2]2002年,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建成全国首个乡镇综治中心。2004年,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原乔司镇)围绕解决基层群众矛盾纠纷多头跑的难题,将7个相关部门集中起来进行办公,建成并启用当地的综治中心。此后,浙江省大力创新发展“枫桥经验”,积极建好用好综治中心,整合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矛盾纠纷化解联动机制,形成以基层党组织为中心,基层自治组织为基础,基层政法综治等组织为骨干的工作网络。浙江省率先在乡镇(街道)普遍建立综治中心,使“枫桥经验”在全省城乡基层单位全面推开,并贯穿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工作之中[3],推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随着学习和推广“枫桥经验”的不断推进,综治中心建设上升为党中央决策部署后,建设进程明显加快。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出逐步在乡镇(街道)推进综治中心建设。2016年,中央农村改革座谈会提出推进县乡村三级综治中心建设,构建农村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2019年,《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规定设立省、市、县、乡镇(街道)综治中心,明确由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和乡镇(街道)政法委员负责工作统筹、政策指导,综治中心写入党内法规,充分展现其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意义。

“枫桥经验”在基层社会治理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逐步形成以坚持和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动群众、组织群众、依靠群众解决群众自己的事情,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为内涵的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实践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要求立足预防、立足调解、立足法治、立足基层,切实做到预防在前、调解优先、运用法治、就地解决。在推动基层平安建设中,需进一步协调统合社会力量,与其建立制度化联系,增强社会信任和公众认同,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的影响力和凝聚力,重构基层社会组织形态,在党的领导下创新矛盾预防化解体制机制。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有效载体和组织形态,综治中心建设为进一步拓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应用场景提供有力支撑。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4]2023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提升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能力的意见》,对强化县、乡镇(街道)两级综治中心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功能作出部署。2024年11月,中央政法委等12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规范化建设的意见》。2024年12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政法工作的意见》,提出以县级为重点加强综治中心建设,让人民群众“最多跑一地”化解矛盾纠纷。2025年2月,中央政法委印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引》,此后在福建厦门召开现场推进会,提出全国县级综治中心都要运行起来,实现“有牌子、有场所、有力量、有机制、有效果”的“五有”目标,综治中心开始进入以县级为重点推进规范化建设的新阶段。2026年4月,中央政法委在浙江绍兴举行推进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培训班,提出全面深化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的目标,重点实现县、乡级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加快向乡镇(街道)延伸,并向村(社区)拓展综治工作触角,把综治中心打造为吸附矛盾纠纷、推动矛盾纠纷依法实质化解的重要基础平台,确保人民群众每一项诉求都有人办、依法办。

当前我国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的特点

当前,我国县级行政区划实现综治中心全覆盖并正式运行,3.8万个乡镇(街道)正在推进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并逐步推动综治工作向60余万个村(社区)延伸,[5]充分发挥其阻断矛盾纠纷上行的基础性作用。从目前全国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的情况来看,主要呈现以下三个特点。

全面性。当前,我国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新旧交织、主体广泛、诉求多样、成因多态的新特点、新趋势。作为矛盾纠纷化解的重要平台载体,综治中心需积极发挥整合社会治理资源、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显著优势,从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做到全面覆盖,为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提供坚实基础和组织保障。从纵向上来看,省、市综治中心重在加强统筹协调,研究制度政策,立足基层指导县、乡综治中心开展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化解和协助社会治安风险整体防控工作。发挥县级综治中心链接上下层级的枢纽作用,推动乡镇(街道)结合实际,围绕社会矛盾纠纷全流程化解加强基层综治中心建设。依托村级调委会和治保会等群防群治基层力量,完善村级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实现矛盾纠纷就地化解。从横向上来看,综治中心需全部接收辖区内的所有矛盾纠纷,包括由其他解纷平台流转过来的矛盾纠纷、涉及多个部门的矛盾纠纷等,确保群众每一项诉求都有人办理,都能依法推进,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规范性。推动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主要包括场所设置、部门入驻、运行机制、督办落实、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场所设置规范化指挂牌标识统一和场所选址便利,方便基层群众识别和办事。各级综治中心在同级党委领导下,由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和乡镇(街道)政法委员负责工作统筹和政策指导。依据矛盾纠纷化解法治化的原则,合理设置不同功能分区。根据化解矛盾纠纷的实际需要,厘清入驻部门职责,采用常驻、轮驻、随驻或者联动的方式入驻,提升解纠效能。运行机制规范化从“一站式”受理群众反映的诉求出发,不断完善登记、受理、转办、办理等一整套分类流转工作流程,各入驻部门采用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法律监督等法治方式依法化解矛盾纠纷。督办落实规范化可在当地党委政法委统筹协调下,设置工作节点和办理期限,根据不同情形分类重点督办,压实各部门依法实质化解纠纷的主体责任。信息化建设规范化则要在统一的综治中心信息平台、数据标准和技术标准基础上,强化矛盾纠纷化解和社会治安防控源头治理和预测预警,为实现矛盾纠纷化解法治化提供数智支撑。

协同性。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通过统筹政法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分散职能,汇聚矛盾纠纷化解的资源力量。提升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质量,需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党委政法委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督办落实,推动审判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通过履行司法调解、法律监督、治安调解等职能化解矛盾纠纷。当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已发布参与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如“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示范活动就将其纳入其中。综治中心支持进驻的行政部门、群团组织、各类调解组织、公益性社会组织、心理咨询机构,立足自身职能,围绕不同类型矛盾纠纷,用好解纠资源,协同共治高效做好化解工作。针对一些已有的矛盾纠纷化解实体部门,综治中心也要做好衔接工作,充分发挥数字平台的作用,兼顾效能、效率和效果,挖掘矛盾纠纷领域各类数据中的内在规律,实现各类事项全链条处置,做到高效办成一件事、高效处置一件事,共同形成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合力。

推动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走深走实

实践充分证明,新时代“枫桥经验”与综治中心建设密不可分,前者为后者提供方向指引,后者为前者拓展实践空间。“十五五”时期,要站在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做好基层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以机制创新、流程优化、资源整合为抓手,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推动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走深走实。

因地制宜推进机制创新。综治中心建设“五个方面规范化”,为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协同提供可预期的组织框架。我国综治中心建设面临着较大的复杂性,需有效覆盖城市、农村、城乡接合部等场域,也需适配超大城市、边疆民族地区等对治理模式有特殊需求的区域。因此,在做强县级综治中心基础上,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应因地施策,各有侧重地整合解纷资源,并结合实际优化相应机制。除传统矛盾纠纷类型外,不同地域综治中心建设应突出自身特点,如超大城市应重视劳动权益、住房建设、环境、医疗等领域的矛盾纠纷化解。在机制上,可借鉴政务服务改革“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常态化推进机制,县级综治中心每年发布年度解纷重点事项清单,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可以探索特色解纷事项清单,以此精准引导入驻部门投入解纷资源。对于入驻部门人员,尤其是涉及常驻部门的,在所在地党委领导和党委政法委的统筹下,县级综治中心与其所在部门协商一致,围绕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和协助推动社会治安风险防控任务,明确相关人员考核事项,并指导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做好考核与保障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理顺与入驻部门关系的基础上,逐步探索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实体化运行。

实现矛盾纠纷化解实质性闭环。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一个重要功能就是推动案结事了,实现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实践中,综治中心建设衔接12345、110、信访接待中心等平台,涉及行业部门较多,进驻方式不同,需根据群众需求更加精准化匹配解纷资源。在矛盾纠纷依法化解和分类流转过程中,常见采用调解的方式,较少采用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心理咨询等其他解纷方式,导致有的基层综治中心矛盾纠纷化解方式单一化、解纷资源运行不平衡,影响高质效解纷。有的综治中心未能有效区分矛盾纠纷受理与信访受理,由于群众对于信访知晓度更高等原因,其虹吸效应明显,导致这些综治中心成为信访接待的延伸场所,原本的解纷职能容易轮空。同时,有的矛盾纠纷形式上通过工单流转等方式走完程序,实质上并未形成治理闭环,这在复合形态的矛盾纠纷化解中显得尤为典型,甚至会演化升级为“民转刑”“刑转命”案件。因此,县以及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在全量受理群众反映的矛盾纠纷后,不能简单一分了之,必须要处理好矛盾纠纷化解与信访接待的关系,加强前台分类流转人员的专业能力培养,有序将不同类型的矛盾纠纷导入包括调解在内的法治化解纠路线图,使各种解纠资源都能发挥最大效应。对于已受理的矛盾纠纷,综治中心要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方式,及时掌握后续进程和办理结果,对于可能演化为重大社会风险的矛盾纠纷加强研判,精准阻断、集成处置矛盾风险传导链条,做到实质性闭环治理。

充分发挥基层群众主体作用。基层群众是综治中心的服务对象,也应是综治中心建设的参与者。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向基层延伸,除在村、社区设立综治站点,可以考虑在商圈、地铁、校园等布设延伸综治站点。基层综治中心不能单打独斗,在将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全面纳入统一法治规则框架下加以解决的同时,需注重培塑社会治理共同体及时感知并有效化解社会冲突。[6]实践中,可以依托村(居)民议事会、协商议事会、乡贤评理堂等基层自治载体,充分发挥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作用,鼓励有威望、懂政策、热心公益的基层群众参与矛盾排查。依托基层综治站点建立群众诉求收集的直达渠道,及时汇总梳理群众反映集中的共性矛盾纠纷问题,推动从源头上减少同类矛盾纠纷反复发生,通过群防群治夯实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的基础底座,实现“抓前端,治未病”。积极引导公益性社会组织入驻县级以及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发挥其专业优势参与婚恋家庭、青少年心理等特定类型的矛盾纠纷化解,有效填补刚性解纷方式在情感疏导、专业服务方面的短板,进一步满足基层群众的解纷需要。通过鼓励群众积极参与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让新时代“枫桥经验”依靠群众化解矛盾的优势,在综治中心建设中得到充分传承与发扬。

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拓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实践空间。持续深化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发挥其平台作用,将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经验优势,转化成综治中心建设的治理效能,有助于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为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奠定良好基础。

注释

[1]《习近平在浙江考察时强调 始终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 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浙江新篇章》,《人民日报》,2023年9月26日,第1版。

[2]《法者,治之端也——写在法治浙江建设20年之际》,《浙江日报》,2026年4月21日,第1版。

[3]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编:《习近平关于基层工作方法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6年,第71页。

[4]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22年,第54页。

[5]《今年将加快在全国3.8万个乡镇街道推进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新华网,2026年4月21日。

[6]任勇、王瑞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文化根基及其现代转化》,《社会主义研究》,2026年第3期 ,第113页。

责编:张宏莉/美编:石 玉

责任编辑:张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