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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典的立法特色与理论贡献

【析理论道】

作者:吕忠梅(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后中国法治建设的又一里程碑,也是世界环境法治史上首部以“生态环境”命名的法典。生态环境法典并非对30余部生态环境法律、100多件行政法规、1000多件地方性法规的简单汇编或机械堆砌,而是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形成的重大理论与实践创新。这些立法创造与理论贡献,既无法从国外教科书中直接寻得,也难以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那里简单抄取,为中国生态环境法学的创新发展提供了坚实支撑。深入揭示生态环境法典所蕴含的、推动中国生态环境法理论从“术”向“学”跃升的内在动力,是构建中国生态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理性基石。

生态环境法典的鲜明中国特色

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的重大政治任务与重大立法任务。通过对现行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领域的生态环境法律制度机制和规则规范进行全面系统的编订纂修,形成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系统规范协调的生态环境法典,既是立法定位,也是立法目标,更是一项将政治意志、改革成果与法理智慧熔铸为有机整体的创造性实践。该法典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时代特征,不仅体现于具体制度条款之中,更体现在支撑这些条款的底层逻辑与方法论之中。

第一,“生命共同体”世界观超越主客二分哲学。生态环境法典以“生态环境”命名,并在第2条对“生态环境”进行了明确界定,这是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核心命题——“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的法律表达,体现了最深层的立法哲学。该条将“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与“影响生态系统功能”并列,把“天然”与“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统一纳入调整范围,并明确列举“城市和乡村”,彻底超越了西方哲学和环境法理论中“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的二元对立,打破了近代以来将人与自然割裂甚至对立的思维定式。

西方哲学与法律传统秉持主客二分理念,将自然视为纯粹的客体、资源或财产,是人类征服、利用和支配的对象。而在我国生态环境法典中,自然是与人类共生、共存、共荣的生命共同体成员,而非等待人类征服或被动保护的“他者”。这种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东方智慧,既承认自然具有不依附于人类功利的内在价值,也承认人工系统深嵌于生态整体之中的现实,为跳出传统的“主客二分”法律观、建构“人—自然—人”的法律关系提供了全新的世界观与方法论,实现了从孤立的“要素集合”向系统的“关系总体”的认知跃迁,也为在法典中明确“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基本原则,以及建立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尊重自然、顺应自然的基本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哲学基础。

第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逻辑突破环境治理“不可能三角”。生态环境法典开宗明义,在第1条立法目的中将“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维护生态安全”“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并列,确立了“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核心价值主线,这是法典最根本的“逻辑心脏”。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这一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建构法典逻辑,不仅是以“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中国化表达丰富和升华了联合国倡导的“可持续发展”理念,而且作为贯穿法典的灵魂,统筹协调保护与发展的关系,突破了西方学者所谓“严格生态保护、高速增长、低制度成本三者难以同时最大化”的“不可能三角”。

相较于西方环境立法仅聚焦“污染控制”或“生态保护”的单维目标,我国生态环境法典通过“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价值统摄,创造性地采用了总则、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的“总—分—总”体系结构:总则编确立价值坐标,举纲张目;污染防治编通过严格管控保障公众健康,重在“治已病”;生态保护编通过对生态系统的系统性保育与修复,守住生态安全底线;绿色低碳发展编通过推动结构转型与应对气候变化,促进高质量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编通过统一责任追究确保各项价值不被虚置,形成制度闭环。这一结构设计,有力回应了“不可能三角”的治理难题,在更高层次上实现了保护与发展、人与自然的动态平衡,成功将宪法中“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目标转化为可操作、可裁判的法律规范体系。

第三,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跳出“先污染后治理”窠臼。在生态环境法典的五编结构中,绿色低碳发展编的独立成编,是全球环境立法史上的首创。该编采取以原则性、倡导性规范为主的立法技术,将法典从单纯的“生态环境保护法”拓展为引领发展转型的“绿色发展促进法”,坚定不移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彻底摒弃“先污染后治理”的西方旧途,体现了中国对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深刻理解与制度自信。

西方国家曾经历“先污染后治理”的现代化进程,在法律上也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视为此消彼长的“权衡关系”。我国生态环境法典彻底扭转了这一逻辑,将绿色低碳定位为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通过构建“循环经济—能源节约与转型—应对气候变化”的全链条制度体系,实现了对物质流动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将被视为废弃物的“垃圾”回归为“放错地方的资源”予以再利用,推动能源消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转变,并首次将“建设气候适应型社会”纳入法定要求;同时,通过将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承诺转化为国内法实施,展示了发展权与环境权协同增效的现实路径,有力反驳西方“一刀切”的减排主张,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不同于“去工业化”模式的减排路径,开辟了避免重蹈“先污染后治理”覆辙的新型现代化法治道路。

第四,“适度法典化”破解法典编纂的世界性难题。生态环境法典采用“适度法典化+双法源”的立法模式,构建了“基础规范+动态衔接”的法律适用机制。这一立法模式既立足于我国生态环境立法时间跨度大、改革举措多、领域更新快的现实条件,也吸取了西方国家为克服传统法典因过度依赖概念逻辑体系而可能导致的体系僵化与规范逃逸弊端所积累的开放式立法经验,从而形成了超越简单的法典化与解法典化之争的再法典化中国模式。

与西方国家传统法典追求体系封闭、概念自足不同,也与世界各国现有环境法典采取汇编式或部分编纂式不同,我国生态环境法典以“适度法典化+双法源”为主要方式,对现行生态环境立法进行分类处理:将环境保护法等10部核心法律进行编订纂修后整体纳入法典并废止原法;对森林法、长江保护法等20余部法律择其要旨纳入法典或体现其精神,保留单行法;对应对气候变化等新兴领域则作原则性、引领性规定,为未来发展预留空间。与此同时,法典第1239、1240条设定“基础规范+动态衔接”的机制,主动将可能“逃逸”的规范衔接回法典体系之中。这种模式既克服了单行法碎片化和概念拼盘的弊端,确立了法典在生态环境领域的基础性地位,又为特别法的发展预留了充足空间,充分体现了生态环境法的“进化理性”,也巧妙破解了一个困扰各国立法的世界性难题,即如何在法律尚未完全成熟、改革仍在深化的背景下实现法典化。

生态环境法典的原创性理论贡献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并非全新立法,而是立足中国国情与实践,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与集成升华。该法典以“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为哲学根基、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价值主线,将“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并首创“适度法典化”立法模式,构建起具有鲜明中国自主性的生态环境法律规范体系。这彰显了生态环境法典在价值体系、法律关系、责任制度、规范体系等方面对以往法学理论的修正与再造,不仅在实践层面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在理论层面作出了诸多原创性贡献,有力推动了生态环境法学理论的重大创新。

第一,建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生态环境价值体系。过去的环境法理论长期受制于西方“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的钟摆困境,导致公平观的狭隘与偏颇。生态环境法典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立场,实现了三重突破。

公平维度的代际延展。法典将“生态环境权益”确立为兼具公益、集体与代际属性的法益类型,超越了个人本位的“环境权”叙事。法典将“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作为立法目的,将“公众参与”列为基本原则并以具体制度加以落实,使代际公平从伦理倡导转化为法律原则和制度安排,构建了“当代人—后代人—自然生态系统”三重利益均衡机制,使之成为真正的“世代正义守护法”。

消解发展与保护的二元悖论。法典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价值统摄,协调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将绿色低碳发展内嵌于现代化全过程。法典第1条将“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与“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维护生态安全”并列,第949条明确规定公民的绿色低碳义务,三编第七章专门规定生态修复,共同构建“保护促发展、发展护生态”的正向循环,在制度设计中实现了严格保护、高速增长与低制度成本的兼容,突破了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视为零和博弈的传统思维。

构建多维度的正义评价体系。法典以生态安全、公众健康、永续发展为坐标,建立了涵盖空间、时间与系统的综合评价体系:在空间维度上,第2条将“城市和乡村”统一纳入调整范围,破解“城市偏向”的局限;在时间维度上,第6条确立的“预防为主”原则将风险预防纳入考量,树立面向未来的发展观;在系统维度上,第35条明确“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与修复”的系统思维。这种立足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价值目标的评价体系,使生态环境法摆脱了附属于行政法或经济法的工具性定位,成为价值自足、逻辑自洽的独立法律领域。

第二,建构“人—自然—人”的复合型法律关系。近代法学囿于“主客二分”框架,自然仅被视为客体。生态环境法典第2条对“生态环境”的界定,承认自然作为“关系中介”的独立地位,从而建构起“人—自然—人”的复合型法律关系。

因果关系链条的中介化。法典首次系统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确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及其追究方式,将因果关系从传统侵权的“人损人赔”逻辑延伸为“人损自然—自然损人—人赔自然”的链条。在此框架下,生态系统及其服务功能的减损,成为请求权成立的枢纽,赔偿范围从传统财产损失扩展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与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这使得自然从“被动受损的客体”转变为“连接人与人利益”的媒介,为“生态环境损害”等核心范畴提供规范依据。

调整机制的二次化。法典设立了生态环境规划、生态环境标准和基准、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等调整“人—自然—人”关系的法律制度:先通过排污标准、生态红线等工具,对“人—自然”关系进行“一次调整”,再基于自然状态的变化对人际利益变动进行“二次调整”,如碳排放配额分配、生态保护补偿金支付等。这种机制揭示了生态环境法典同时调整人类社会与自然生态两个巨大复杂系统,兼具调整人与自然关系和人际利益关系的双重属性,拓展了传统法律关系理论的内涵。

主体结构多元化。法典在法律责任和附则编理顺了各类生态环境诉讼的关系,系统整合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法典第1073条赋予行政机关代表自然主张权利的资格,第1075条赋予社会组织与检察机关代表起诉的资格,确立了自然作为“被代表者”的准主体地位。这种将“人对自然的责任”落到实处的制度设计,既避免了“自然人格化”的理论困境,又实现了对自然利益的有效法律保护,为生态环境法学范畴体系的建构提供了坚实理论基础。

第三,完善以生态恢复为要旨的法律责任制度。生态环境法典在系统总结我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执法、司法实践基础上,确立以生态恢复为核心的生态环境法律责任制度,超越了传统法律责任理论中以对人的损害赔偿为归责逻辑的局限。

救济对象的公共化。法典将损害赔偿范围从人身财产损害扩展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与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等公共利益范畴,明确了“对环境的责任”这一独立类型,划清与传统民事责任的界限,凸显了生态环境责任公益救济的本质属性。

重构责任形式的优先序。法典确立修复责任优于金钱赔偿的原则,第1065条明确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应当依法承担消除污染、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责任;无法消除或者修复的,实施替代性治理或者修复措施”。“修复”包括原地修复、异地修复、替代修复及自然恢复结合人工辅助等多种形式,有效突破了“罚了款、毁了山”“赔了钱、伤了身”的实践困境,体现了恢复性责任的本质特征。

追责机制的复合化。法典建立的生态环境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保护的“磋商+诉讼”的程序,融合行政效率与司法终局性,有效解决了“公地悲剧”与“多头管辖”难题。行政机关先行与赔偿义务人磋商,达成协议后可申请司法确认,磋商不成则提起赔偿诉讼。这种“行政—司法”衔接机制有利于提高追责效率,保障程序正义的实现。

责任竞合、聚合的体系化。法典确立了民事责任优先规则,明确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在实现“恢复生态”目标下的履行顺序,为责任竞合、聚合情形下的承担提供了正当性和合法性依据,避免了重复处罚,从而克服了传统“三大责任”各自为政的弊端,形成了以生态恢复为目标的统一责任体系。

第四,形成基于“生命共同体”的领域型法律规范体系。生态环境问题本身具有跨域性、复合性和科技关联性等特征,通过传承中华法系“寓道于术、诸法合体”的编纂传统,并借鉴世界各国综合立法的成功经验,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形成了以解决生态环境问题为核心进行制度体系建构的领域型法典模式,完成了革命性的概念重塑与制度工具整合。

建构核心概念网络。法典第2条将“生态环境”界定为一个融合“资源、环境、生态”三重面向、具有内在联系的有机整体,将原本分属于不同管理部门、承载不同立法理念的对象,统合于一个元概念之下;并在此基础上,建构起以“生态环境”元概念为核心的相互关联、层层递进的概念网络与范畴体系,共同支撑起法典的规范大厦。

重塑生态环境治理体制。法典总则编明确了多元主体的职责权限和权利义务,建构起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主责、公众参与、多方监督、司法保障的多元共治现代化环境治理新体制,着力解决“部门分立”与生态环境保护系统性、整体性之间的“不适配”问题,为改变“九龙治水水不治”的困局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组建多元法律工具箱。法典在规范层面准备了内容丰富的“工具箱”。例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创造了公私法混合的新型责任形态;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等制度实现了实体目标与程序保障的一体化设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区排污的强制性规范与税收优惠等激励性规范并举;将环境标准赋予法律效力,体现法律规范与科技规范的有机嵌套;等等。

统筹战略性制度配置。法典摒弃“封闭自洽”逻辑,围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价值主线,在各编之间及其内部进行功能互补、前后衔接的制度配置。例如,污染防治编以保障公众健康为核心,不仅做污染防治的“减法”,更做生态改善的“加法”和协同增效的“乘法”;生态保护编以“保障生态安全”为核心,破解“保护”与“利用”的二元对立;绿色低碳发展编直接介入经济社会发展模式,推动“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的协同增效;法律责任和附则编织就严密的公私法结合、公益私益兼顾的法律责任网络。

生态环境法典对构建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意义

当前,构建中国自主知识体系已成为哲学社会科学界的广泛共识,其核心要义在于摆脱对西方理论的路径依赖,立足中国本土实践,提炼出具有主体性、原创性与解释力的概念、理论与方法。生态环境法典以其鲜明的中国特色与原创性理论贡献,为构建中国生态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提供了理想的制度载体与实践场域。

第一,以鲜明的主体性推动学科转型。构建自主知识体系的前提在于确立学术主体性。长期以来,中国生态环境法学深受“对策法学”思维困扰,研究重心多集中于“应当制定何种法律”的立法论层面,而对实定法的深度解释与体系建构着力不足,导致学科理论积淀薄弱、依附性较强。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实施,为生态环境法学科的转型升级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生态环境法典的中国特色与原创性贡献,集中体现了立法层面上的主体自觉,生态环境法学也由此获得了独立的解释对象与稳定的作业平台。立法主体性与学科主体性的双重确立,使得中国生态环境法学得以摆脱“西方理论注脚”的被动角色,真正以平等姿态参与世界法学对话。

第二,以理论原创性回应时代需求。构建自主知识体系的关键,在于创建能够回答时代之问的原创性理论。生态环境法典的重大理论贡献,不仅在于以一系列新命题填补了既有法律空白,更在于从整体上置换了传统环境法学的提问方式与解题逻辑。法典所提供的回应全球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丧失等人类共同挑战的中国方案,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有助于形成体现制度内生演进与本土实践互构的生态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为世界生态环境治理贡献了独特的理论资源。

第三,以民族文化根基厚植知识体系框架。自主知识体系离不开民族文化的滋养与浸润。生态环境法典深植于中华文明的深厚土壤,实现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法典条款背后蕴含的“天人合一”“道法自然”“民胞物与”的宇宙观与天下情怀,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价值理念超越了西方主客二分的机械自然观,为构建“范畴论—价值论—体系论—制度论—方法论”五位一体的生态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提供了深厚文化土壤与思想指引,有助于改变过去生态环境法学研究中“有制度无范畴”“有价值无方法”的碎片化状态,推动生态环境法学从松散的知识集合向严密的学科体系演进。

第四,以话语自主性提升国际对话能力。自主知识体系不仅要有效回应本土问题,还应具有世界意义,能够为人类法治文明提供新的选择。生态环境法典坚持以解决中国现实问题为中心,以中国理论、中国道路、中国制度为根基,直面全球性环境污染加剧、生物多样性锐减、气候变化等人类共同关切,以法典的制度确定性回应全球生态环境治理的不确定性,以中国话语为世界各国提供了高效协同治理的法治样本。依托法典,生态环境法学研究能够向世界清晰阐释“中国之治”的制度逻辑,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贡献“中国之智”,推动全球生态环境治理话语体系的重构,进而打破西方话语垄断,实现中国理论的国际化表达。

面向未来,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生态环境法典的正式施行,围绕法典解释、适用与发展的理论研究将迎来新机遇,一个立足中国、放眼世界、逻辑自洽、充满活力的中国生态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指日可待,它必将为人类法治文明进步贡献独特而深远的力量。

《光明日报》(2026年08月14日 11版)

[责任编辑:陈慧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