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源远流长。监察官通过审查行政文书,在纸面数据的比对中发现贪腐破绽。通过抵近科举考场、司法审判等权力场域,在行政、司法过程中进行实时监督。刺史、巡按定期巡察地方,访察官员勤惰与民生实情。登闻鼓、投匦等叩阍及京控渠道向民间敞开,使百姓陈诉得以上达御史。这些多层次的线索发现方法,使古代监察能够有效发挥职能,及时发现并惩治违法犯罪。
【关键词】线索发现 纸上追踪 嵌入监督 巡行察访 下情上达
【中图分类号】D691.49 【文献标识码】A
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官员的权力既可以用于兴利除弊、造福百姓,又可能成为营私舞弊、贪赃枉法的工具。正因为官员掌有权力,其违法行为往往更加隐蔽。官员们凭借职权掩盖违法痕迹、阻挠调查,甚至利用信息优势对抗监察。如何有效发现官员的违法线索,始终是历代监察面临的重要问题。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源远流长,通过不断的实践积累了极为宝贵的经验。这些实践探索,不仅为当时的吏治肃清提供支撑,而且为今天的权力监督留下可资借鉴的启示。
纸上追踪:通过文书审查发现线索
中国古代行政文书制度建立较早。秦时以“书同文”强调统一,而汉代则确立“章、奏、表、议”的文书类型化管理。秦汉时对官员政绩进行考核的“上计”制度,就是建立在较为完备的文书制度基础之上。汉武帝时,长沙国临湘县向中央输送特产,经上级机构核对计簿,发现实际接收数量与账面记录不符,最终认定官员有“计误”责任。①文书核查还是发现贪污腐败的重要方法。三国吴嘉禾二年(233)时,上级官员在检查长沙郡的官盐簿时发现,负责此事的地方小吏许迪,在卖盐记录中只记录卖盐之数和得米之数,却将最重要的盐米比价忽略,似有失职。嘉禾四年(235),当值官员廖咨核查相关账目时发现,许迪有贪污盐银的嫌疑。虽然许迪在审讯中翻供,但有官方账簿的确凿证据,最终认罪。②
文书是行政过程的真实记录,中国古代对文书核查逐渐规范化。唐代初步形成“勾检”制度,宋代则有“点检案卷”制度,对文书进行定期核查。南宋理宗端平年间(1234—1236),监察御史吴昌裔核查案卷时发现一桩陈年积案,州县官不敢作出判决。经过认真调查,吴昌裔发现,此案名为田产争讼,实为宋代宗室、兵部尚书赵善湘的两个儿子占夺百姓土地。吴昌裔收集证据后连续上书弹劾,最终兄弟二人受到惩罚。
元代建立更为严格的“照刷文卷”制度,御史台在纠弹百官犯罪时,把“刷磨诸司案牍”作为发现案件线索的常规监察方法。元世祖时,桑哥因擅长理财被世祖任命为尚书右丞相,桑哥恃宠而骄,御史畏其威势,不敢多言,查验文书时也多受其摆布。世祖欲治其罪,桑哥以已过御史照刷的文书自辩。侍御史杜思敬详核文卷,指出桑哥等人破拆文书、择有利者奏对。近侍阇里指出,文书以朱印封缝,以防止舞弊。桑哥破印拆卷与人争辩,不敢示人的文卷中定有问题。最终桑哥伏罪。
明清行政文书繁多,包括呈文、咨文、移会、照会等数十种往来文书,以及各类档册、簿籍、清册等文卷。朱元璋对官吏贪腐行为极为痛恨,常亲自查阅相关账籍文卷。洪武十八年(1385),御史余敏、丁廷举等举报户部侍郎郭桓等人有贪污侵吞秋粮之嫌。朱元璋闻听下令彻查,调阅大量户部账册和收支记录,通过比对各地上报的税粮数字与户部各仓现存粮食数量,发现入库数与应征数严重不符。可见,审查文卷、账册在经济类案件的线索发现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照刷文卷”是对各级官府存档的账籍文书进行定期核查,而奏章是古代官员直接上呈皇帝的文书,核查其内容同样可以发现违法线索。顺治时,刑科给事中魏象枢通过比对两份不同奏折,以此发现官员的犯罪事实。时任安徽东流知县的邓继球,隐瞒并侵吞九百余两芦田税赋。江南总督马国柱上疏弹劾。安徽巡抚王懩收受邓继球三千两白银,上奏为其辩护。刑科给事中魏象枢将王懩的奏折与马国柱的奏折进行对比,发现明显破绽。顺治帝下令彻查,邓继球被严惩,王懩被罢免官职。③
中国古代严格的文书制度为发现违法线索打下根基,文书使得各级行政行为“有据可查,有迹可循”。文书有着规范化的记录和流转程序,不仅提高政务运行的透明度,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官员的腐败。
嵌入监督:抵近权力场域捕捉线索
官员在具体行政活动中行使权力,也在这一过程中违法犯罪。监察官员只有熟悉行政过程,甚至参与行政过程,以抵近监督的方式开展监察,才能更有效地发现违法行为。唐宋时,这种抵近监察就逐渐形成制度,如宋神宗曾下诏:“御史台秋冬季序差御史一员,赴三省点检诸房文字稽滞,毋得干预其事及见执政”④。尽管此处专为检查“文字稽滞”,但是这一安排也为御史提供了抵近监督的渠道。
监察官员参与官员的政绩考核,既可以防止考核中的徇私舞弊,又可以发现官员日常行政中的问题。明清时,都察院参与出题、评判等考核全过程。万历二十三年(1595),吏部尚书孙丕扬主持京察大计,“九江知府沈铁尝为衡州同知,发巡抚秦燿罪,江西提学佥事马犹龙尝为刑部主事,定御史祝大舟赃贿,遂为庇者所恶。考功郎蒋时馨黜之,丕扬不能察”⑤,而监察御史赵文炳则收集证据,对之加以弹劾。
科举考试是徇私舞弊多发之处,监察官员参与科举考试,严格监督考试过程和阅卷,以此发现违法线索。明嘉靖四十三年(1564),在顺天府乡试中,给事中辛自修、邓楚望与御史罗元祯担任科场监试官,通过现场巡察、核对考生身份与资格,当场查获生员章礼等五人假冒顺天府户籍应考,以及监生项元深等三人夹带作弊、私通关节。进一步追查发现,项元深系礼部主事戚元佐同乡,戚元佐存在徇私引荐、关照舞弊考生之嫌;户部尚书高燿为子打通关节,安排其弟高灿出任同考官。此案由监察官员在科场监督履职中直接发现线索,成为明代科场监察的典型案例。
咸丰八年(1858),在顺天乡试中,监察御史孟传金对考生所答试卷进行“磨勘”,审查考生所交墨卷与经过誊抄、准备交由考官批阅的朱卷是否一致。孟传金发现,有一份墨卷与朱卷的内容不符,朱卷改动了墨卷上七处错别字,遂上奏咸丰帝。咸丰帝调阅试卷,发现多达五十份问题卷。其中,考生罗鸿绎的试卷错别字达三百余字,仍中举。最终,主考官柏葰被处斩立决,同考官浦安、兵部主事李鹤龄、考生罗鸿绎照例斩决,受处罚者多达九十余人。
司法审判是权力交织的场域,易生贪腐大案。中国古代早有监察官员参与案件审理的传统。西汉时,“廷尉梁相与丞相长史、御史中丞及五二千石杂治东平王云狱”⑥,“贺良等反道惑众,奸态当穷竟,皆下狱,光禄勋平当、光禄大夫毛莫如与御史中丞、廷尉杂治”⑦。被纠察和监督的官员移送司法机关审判后,御史作为前期的“问题发现者”参与审判。
元代对监察官员参与司法审判已有详细的制度规定。《设立宪台格例》第3条规定:“诸诉讼人等先从本管官司陈告。如理断不当,赴中书省陈告,究问归着,若中书省看循或理断不当,许御史台纠弹”⑧。元成宗大德年间(1297—1307),浙西肃政廉访使张珪,发现盐司官员以奸诈手段牟利、欺上瞒下的线索,准备上奏弹劾。涉案官员闻知,便贿赂元成宗身边的近臣,诬告张珪施行巫术以阻挠盐法的实施。元成宗下令御史台官员参与中书省审讯,张珪的清白得以恢复,盐运司官员最终“皆伏罪”。
明清时代,监察御史在“圆审”“会审“热审”“秋审”及地方各级案件中,承担审判和监督职责。清同治年间,余杭知县刘锡彤和杭州知府陈鲁草率定案,致杨乃武判斩立决,小白菜判凌迟。都察院接杨家人申诉,案件发回浙江重审,按察使蒯贺荪、巡抚杨昌浚及学政胡瑞澜复审均维持原判。刑科给事中王书瑞上奏指杨昌浚偏袒、官官相护,户科给事中边宝泉上奏指出胡瑞澜办案疑点及案卷材料被“弥缝”,请求刑部提审。最终,中央组织由都察院参与的三法司重审,案情大白。两位监察官员对司法过程的深入了解和线索探寻,是冤狱得以平反的直接动力。
对权力的抵近监督,需智勇兼备。乾隆四十七年(1782),监察御史钱沣弹劾山东巡抚国泰、山东布政使于易简徇私枉法,向各州县索要贿赂,导致各地府库亏空。乾隆命户部尚书和珅、左都御史刘墉及钱沣前往查办。和珅暗中袒护,派人送信让国泰向商人借银充实府库。钱沣跟踪送信仆从,搜出国泰回信,获得案件重要线索。钱沣到达济南后力主查验库银,发现库银成色混杂,国泰和于易简最终认罪伏法。钱沣不畏权臣,并借助非常手段获得案件线索,其勇气可嘉。
巡行察访:通过实地巡察发现线索
地方官员在各地执行政务,其政绩好坏及是否违法,均需接受有效监督。最初,天子巡狩四方以加强对地方的监督,随着官僚制度的发展,巡察四方逐渐成为监察官员的重要职责。汉武帝时,将全国分为十三州部,每部设刺史一人,以《六条问事》为职责规范,定期巡察郡国,从此巡察成为制度。
何武为汉宣帝时的扬州刺史。何武巡察地方时,先至学宫与官学生交流地方政务得失,再到传舍向农民核实农情,做到心中有数才面见当地主政官员。何武还亲自审录囚徒,调查冤狱。时任九江太守的戴圣是《小戴礼记》的作者,虽为当时的儒学大家,但其在治理地方时多有不法。何武查得证据后,故意公开奏章内容加以弹劾,最终迫使戴圣辞职。
西汉时期,除刺史巡察地方外,还派出大中大夫等官员“循行天下”“览观风俗,察吏得失”。魏晋时期巡察进一步制度化,晋武帝时制定《察长吏八条》,对巡察地方作出详细规定。至隋唐,巡察制度进一步完善。隋代专设司隶台巡察地方,唐代将全国分为十五道监察区,每道设观察使,实行“分道巡按”,并颁布《巡察六条》作为专门法规。
唐宪宗元和四年(809),监察御史元稹赴剑南东川道查案,先后发现泸州刺史刘文翼涉嫌贪污、前任东川节度使严砺涉嫌违法。严砺利用职权,将无辜百姓诬称为叛贼同党,非法没收辖区内八十八户人家的家产,以此充实个人财产。此外,严砺还擅自加征草料增加百姓负担。元稹在奏章中详细列明具体数据。若非深入实地调查,很难得到如此翔实的证据。⑨
宋代为防止监察官员在地方坐大,先后设置转运使、提点刑狱司等地方监司。绍兴二十六年(1156),宋高宗要求监司到任后须“遍诣所部,税赋之足否,财用之多寡,民情之休戚,官吏之勤惰,悉加访问”⑩。元代则是将官员外派,称行御史台,后又设肃政廉访司,定期巡察州县。明代设十三道监察御史,分省监察,另设有巡按御史,以天子名义巡察四方。此为古代典型的巡察制度。
明万历四十七年(1619),监察御史左光斗奉命巡视京城中城,从一批自称“候补官员”的可疑人员中发现异常。贡生李友芝、郭希孟等人与吏部胥吏往来密切,却查询不到铨选履历。左光斗顺藤摸瓜,缴获假印七十余枚,逮捕假官一百余人,主使金鼎臣被处以极刑,“辇下震悚”。⑪此案是明代监察御史在巡察中,通过深入一线发现案件线索的典型案例。
明代的按察使常兼监察御史之职,其职责同样是巡行地方、查获不法。明成祖时,监察御史、浙江按察使周新常微服巡察州县。某次,为获取某个县令的违法线索,周新假扮成普通百姓,故意触怒县令。县令想对他拷打重罚,又听说按察使将来巡察,遂暂将周新关入大牢,留待之后惩治。周新利用进入牢房的机会,在狱中向囚犯了解情况,掌握县令贪污证据。随后,周新向狱卒亮明身份,县令得知大惊,匆忙前来谢罪。周新则利用狱中访察所获证据,弹劾罢免该县令。
清沿明制,监察御史增设至二十道,以督抚代替巡按御史,都察院最高长官左都御史有巡察地方的责任。乾隆三年(1738)冬,都察院左都御史索柱出京办差,途经雄县时,看到田地中水连数十里,大量土地遭灾。百姓指称,知县彭体仁隐瞒灾情、不予救济。索柱实地察访核实后上奏,经直隶总督孙嘉淦复查,知县彭体仁被革职。⑫可见,从百姓处直接获取信息,有助于发现官员的违法情况。
下情上达:从民间告发中搜集线索
允许百姓上告是获得官员违法线索的重要渠道,中国古代王朝多允许百姓上告,如北魏明元帝神瑞元年(414)下诏:“守宰不如法,听百姓诣阙告之”⑬,而太武帝于太延三年(437)也指示:“夫法之不用,自上犯之,其令天下吏民,得举告守令不如法者”⑭。为方便百姓上书告冤,还设有“路鼓”“肺石”。至魏晋南北朝,上告成为制度,朝堂外置有登闻鼓,允许百姓击鼓鸣冤。
唐代还规定,百姓击鼓告状,主管官吏必须立即受理,拒不受理者按失职论处。唐德宗贞元年间(约792),侍御史穆赞受理已故陕虢观察使卢岳的侍妾裴氏争产案。裴氏为卢岳育有一子,卢岳死后,其正妻拒绝分给财产。裴氏母子遂向官府提起诉讼。御史中丞卢佋是卢岳的同宗族人,私下要求穆赞对裴氏处以重罪。穆赞坚持秉公审断,维护裴氏母子权益,因此得罪卢佋。卢佋串通宰相窦参,指使侍御史杜伦罗织罪名,将穆赞逮捕下狱。其弟穆赏敲登闻鼓鸣冤。唐德宗命三法司重审,查明真相,穆赞平反,后历任刑部郎中、御史中丞等要职。
宋朝设登闻鼓院、登闻检院等专门机构,负责受理百姓上诉、举告和请愿。此前由皇帝、中央高级官吏进行的非制度化采风,全部转归登闻鼓院和登闻检院办理。鼓院负责采集和接纳百姓的意见,若不受理或处理不公,百姓可向检院进状;若检院仍处理不公,可向御史台告发。宋太宗太平兴国九年(984),开封寡妇刘氏因通奸怕被继子王元吉告发,反诬其在食物中下毒。开封府主审官韩昭裔以酷刑“鼠弹筝”逼供,王元吉屈打成招。其妻张氏敲登闻鼓鸣冤。宋太宗命御史台重审,查明刘氏诬告。主审官韩昭裔、推官张雍在审判中失职,皆免官,受贿吏员等“决杖流放海岛”。太宗还下诏,禁止在办案中使用“鼠弹筝”等拷讯手段。
明洪武元年(1368),明太祖朱元璋在午门外设登闻鼓,由监察御史值守。凡民间词讼,经府州县及按察司审理,仍觉不公,或有冤抑机密重情,可击登闻鼓。监察御史须立刻上奏;擅自阻隔者也要获罪。清沿明制,仍有登闻鼓的设置,进一步区分为叩阍与京控,程序有别。都察院深度介入百姓的上告,制度更加规范化。
康熙十一年(1672),南城御史高永印接获浙江百姓孙吉士控告,指称两浙巡盐御史杭启和常锡印,有额外摊派和勒索百姓钱财的罪行。康熙命都察院左副都御史李之芳、吏部郎中宜昌阿、刑部郎中葛思泰,共同前往浙江查案,后查明孙吉士所告各项罪名均属实,最终二人被处“绞监候”。
乾隆十三年(1748)有尼僧罗柴氏京控。贡生陈学愈因买房与罗柴氏发生争执,遂勾结差役捏造罗柴氏“邪教惑众”罪名。浙江按察使万国宣未经核实便下令捉拿。罗柴氏与庵内尼姑五人投井,三人溺亡。万国宣与巡抚常安受幕宾、书吏贿赂,草率结案,将罗柴氏跳井事件定性为“畏罪自尽”。罗柴氏幸免于难,赴京向都察院控告,最终陈学愈正法,按察使万国宣革职。
道光三年(1823),山西榆次县民阎思虎强奸赵二姑,知县吕锡龄收贿,逼迫赵二姑承认通奸。赵二姑悲愤自杀。其父赴都察院京控,山西巡抚仍判通奸。监察御史梁中靖上奏弹劾,道光皇帝命刑部重审此案,查明实为强奸。山西巡抚邱树棠、按察使卢元伟处以降职、革职,知县吕锡龄则发往伊犁充当苦差,其余府、县各级官员,分别被革职、降级。梁中靖则得到表彰。
遭受欺压的百姓往往能够提供真切的案件线索,因此,建立百姓直接上告的制度,恰恰是发现违法线索的重要渠道。古代监察制度高度重视这一渠道,不仅设置完备的程序,而且给予相应的制度保障,既可以有效打击官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又防止上告被滥用。
【注: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华法系的‘大国治理’:维护统一的‘法律之治’研究”(项目编号:22JJD820021)阶段性成果】
【注释】
①罗启龙:《走马楼西汉简“长沙临湘少内禁钱计计误案”中物资付受制度论析》,《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学报》,2025年第6期。
②王素、宋少华:《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的新材料与旧问题——以邸阁、许迪案、私学身份为中心》,《中华文史论丛》,2009年第1期。
③[清]魏相枢:《寒松堂全集》,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第2-3页。
④《宋会要辑稿》(第六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3454页。
⑤[清]张廷玉等:《明史》(第十九册),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第5901-5902页。
⑥[汉]班固:《汉书》(第十一册),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第3499页。
⑦[汉]班固:《汉书》(第十册),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第3193页。
⑧《元典章》(第一册),北京:中华书局、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143页。
⑨[清]董诰等编:《全唐文》(第七册),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6611页。
⑩《宋会要辑稿》(第七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4244页。
⑪[清]张廷玉等:《明史》(第二十一册),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第6329页。
⑫黄心瑜:《难以触及的真相:一起清代知县隐匿灾情弹劾案的分析》,《交大法学》,2022年第4期。
⑬[唐]李延寿:《北史》(第一册),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29页。
⑭[北齐]魏收:《魏书》(第一册),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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