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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街区系统性保护与活态传承

【摘要】历史文化街区上承城市格局演变,下接邻里日常生活,是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的重要创新,也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城镇空间中的活态载体。在深入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历史文化街区的有效利用、活态延续,成为新时代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主要目标之一。探索建立一套具备系统性、整体性的保护和活态传承方法,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与完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的重要实践。

【关键词】历史文化街区 活态遗产 系统性 整体性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历史文化街区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城镇空间中的重要载体,是连接城市历史与未来的关键纽带,更是承载人民群众文化习俗和情感认同的活态空间。“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加大世界文化遗产、古迹遗址、革命文物、馆藏文物、文化景观等保护力度,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有效保护和活态传承。”①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利用工作已从单纯的物质留存,上升为关乎活态文化传承、城乡统筹发展,以及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系统性工程。

历史文化街区是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

历史文化街区的提出与实践,是我国立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推动文化遗产保护本土化创新的重要成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是我国20世纪80年代文物保护体制的一项重要创新,其产生,源于改革开放后大规模城市建设与城市文化遗产保护之间的突出矛盾。然而,这一具有“自创性”的保护体系在初创阶段,主要聚焦于公布名城名录、明确主管部门职责等顶层设计,缺乏配套的技术细则与实施机制,导致“名城”这一本应超越单体文物、强调整体性保护的理念,在实践中长期处入“有理念、无举措”的困境。面对方法论的缺失,从第二批历史文化名城申报工作开始,相关部委的专家在实践基础上,有意识地吸纳国际上成熟的保护概念与方法,如历史保护区、历史地段等,进而提出“历史性传统街区”这一中观层面的保护概念。此后,经过多次学术研讨与论证,这一概念逐步发展,相继衍生出“历史文化保护地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街区”“历史文化街区”等相关表述。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四条正式纳入“历史文化街区”这一保护对象;2008年,国务院公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明确“历史文化街区”概念,“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此后逐步建立起专门性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方法与认定规范。至此,一个富有中国特色的“名城—街区—建筑”三层次名城保护体系得以完整建立。

历史文化街区概念的完善与入法,标志着我国名城保护事业重要的理念转折,即从单体孤立的“纪念碑式”保护,转向整体性、活态化的“城市风貌”延续与传承。从保护内涵上看,历史文化街区以多尺度连续的形态肌理与附属空间环境,承载并彰显特定历史时期的城市风貌特征,反映出城市发展的历史脉络;从保护方法上看,其为落实名城保护中“风貌保护、格局延续”的整体性要求,提供可供精细化管理、评估、实施与督察的操作单元;从保护类型上看,历史文化街区是典型的人居环境,属于动态延续、不断发展的活态遗产范畴,不仅承载着丰富的历史文化价值,而且交织着民生改善、经济发展、基层治理等多重社会功能。我国著名建筑学家梁思成指出,古城保护尚有一个“活着”的都市问题需要继续不断地解决。②历史文化街区是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要内容,绝非单纯的技术性或规划性议题,更是一项融合文化传承、空间正义与可持续发展的综合性社会工程。

从20世纪80年代专家倡议,到21世纪内涵的明确与规范认定,历史文化街区的发展历程,展现出我国在特定历史阶段和经济社会发展背景下,对城市遗产保护所进行的制度化探索与创新性思考。随着文化事业的快速发展,我国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利用工作中,涌现出一批具有示范意义和推广价值的成熟案例,初步构建起以价值研究为基础,以建筑修缮、风貌管控、肌理织补、环境整治、基础设施完善与公共文化设施提升为手段的保护利用模式。截至2025年底,我国已划定历史文化街区1300余片,这些历史文化街区在城市更新中发挥着重要的文化与经济职能,并且与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中国传统村落等,共同构成一个层级清晰、类型丰富、具有鲜明本土特色的城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利用中面临的不足与挑战

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这一制度设计,确立历史文化街区在名城保护成效评价中的关键地位。随着党和政府对名城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日益成为备受关注的文化、政治与经济议题。尤其是在推进城市更新的背景下,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利用工作,不断面临来自知识界与实务界,关于历史连续性、文化主体性、保护对象“整体性”以及“真实性”等问题的反思与质询。在此过程中,既往以“重物轻人”“静态保存”“多头管理”等为特征的保护模式,逐渐显现出一些现实问题与治理挑战。

保护理念存在偏差。集中体现为三种倾向:其一,重开发轻保护,以经济价值取代文化价值。有的地区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建设性破坏时有发生。其二,重物质轻人文,以静态保存替代活态传承。有的地方对历史文化街区作为“活态遗产”的本质属性理解不深,将街区保护简化为静态化、散点化的“博物馆式”保护,对街区居民沿用“搬迁腾退”模式,从而割裂街区与环境、空间与生活、物质与非物质、保护与发展的有机联系。其三,重形式轻内核,以机械套用替代本土阐释。有的地方在引入国际保护理念时,未能准确把握其与中国语境的契合点,对“保存真实的历史遗存”中的“真实性”等主要概念存在误读。或盲目追求“原貌复原”,或过度美化修饰,致使街区风貌失真、气质异化,最终呈现的“保护成果”既脱离居民生活实际,又偏离历史文化街区的内在品格。

保护对象存在混淆。“历史文化街区”作为法定概念,已经有一定的内涵释义与量化标准,即强调“成片、集中、有规模”的空间形态,以及“真实、完整体现传统格局与历史风貌”的文化内涵。与此同时,在学术研究与基层实践中,仍常与“历史环境”“历史风貌区”“旧城区”等概念混用。事实上,这些概念在尺度层级、价值重心与法定地位上各有不同:历史环境聚焦自然与人文景观的综合,风貌区偏重视觉协调性,旧城区通常指的是建成年代较早、基础设施老化、功能衰退的城市区域,其本身并非法定保护对象。概念混淆往往导致保护模式错配,将旧区拆迁改造、景观整治的逻辑套用于历史文化街区,造成保护方式“不伦不类”。同时,受西方遗产分类思维影响,当前保护实践习惯于将历史文化街区从城市整体中抽离,赋予其静态、孤立的“客体”身份,把历史文化街区复杂的活态传承,简化为“保或拆”“真或假”的非此即彼的选择,其本身具备的历史层累性、文化流动性和价值多重性,尚未得到充分研究。由此,保护视野局限于文物建筑与特定物理边界之内,缺乏城乡统筹、区域协同的系统思维,未能将历史文化街区置于城市更新与乡村全面振兴的整体战略中统筹谋划,不利于区域协调发展。

保护主体单一化。受固定思维影响,我国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主要是“自上而下”的行政主导模式,行政意志贯穿规划编制、项目实施与监督的全流程,街区居民与基层社区长期处于边缘化位置,缺乏制度化的参与渠道和常态化的表达载体,造成活态传承的关键主体权责错位、治理结构失衡。与此同时,我国从事遗产保护的社会组织多数发育尚不成熟,有的与行政体系关联过密,独立性与专业性不足;社区基层组织一定程度上存在能力薄弱、架构松散、统筹不足等问题。这使得社会力量难以形成有效合力,对政府决策的监督与制约作用有限,难以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提供坚实的、可持续的民间支撑体系。

保护制度建设滞后。管理体制上,我国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实际运行中涉及住建、文物、文旅、城管等多个部门。因部门间管理目标、权责分工存在差异,有的地方基层实践中“多头管理、权责交叉”现象较为明显。街区名录公布批示、保护规划编制与审批等基本管理环节,个别存在程序不规范、监管不到位、督察无抓手等问题。法律制度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现行依据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其适用对象局限于已公布为国家或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内的街区。大量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却未纳入名城保护体系的工业遗产片区、传统商贸街区等,处于“无法可依”的灰色地带。在新型城镇化加速推进、人口结构变化、环境压力加剧的背景下,此类街区保护形势日益严峻。技术规范上,我国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以编制保护规划为主要手段,但现有编制标准多沿用“控制型规划”思路,侧重建筑高度、容积率、风貌管控等物质形态指标,对非遗传承、社区参与、文化阐释、活态利用等非物质与社会功能维度的统筹不足。同时,我国历史文化街区量大面广,条件复杂,不同街区因地域、历史、社会、文化等因素差异显著,现有技术规范仍显粗放,难以有效落实历史街区的精细化管理需求。

构建系统性、整体性的保护与活态传承路径

文化遗产的价值不仅在于过去,而且在于当代的活态延续、代际传承与社区参与。202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提出“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③的工作要求,有效利用、活态延续,成为新时代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主要目标之一。

建立健全历史文化街区系统性价值认知与阐释传播体系。价值认知是保护行动的逻辑起点,决定着“为什么保护”“保护什么”“为谁保护”等根本性问题。新时代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利用工作,需超越就物论物的局限,树立系统观念与整体思维,从城乡融合、自主知识体系建设和国际传播的高度,重新审视并阐释其价值。

从城乡关系、文化融合、社会交往等理论视角,建立历史文化街区的多重价值评估方法体系,将历史文化街区置于城乡发展全局中进行系统考量。历史文化街区上承城市格局演变,下接邻里日常生活,是城乡连续体中的关键节点,其保护传承需“透物见人见生活”④。城市社区作为异质性人口集聚的生活空间,承载着重构社会联结、培育公共精神的重要功能,是推动传统乡土社会向现代公民社会转型的关键场域。⑤在方法论上,超越单一的建筑或美学视角,深入考察历史文化街区在市民文化培育、城乡社会转型、城市基层治理中的作用,融合社会学、历史学、地理学等多学科方法,系统梳理其价值特征要素,进而构建涵盖历史、文化、社会、生态与经济的综合评估体系。

立足本土实际,发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名城保护理论体系和专门性知识。中国历史文化街区在历史脉络、空间形态与文化品格上,迥异于以砖石建筑为基础的欧洲城市街区,其保护实践不能简单套用《威尼斯宪章》等源自西方语境的“真实性”“完整性”标准。需立足我国特有的名城保护三级体系,系统梳理国内外街区保护利用的学术源流、主要概念与实践经验,进行符合时代发展要求与本土语境的思辨与补充,在此基础上构建街区尺度的保护利用中程理论和知识体系。

强化价值阐释与文化传播,提升国际影响力。历史文化街区,承载着诸多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历史典故、民俗传统与活态技艺。例如,江西景德镇陶阳里历史街区,通过深度挖掘地方陶瓷文化内核,培育文化创意产业,不仅实现自身的活化,而且成为世界感知中华陶瓷文化的重要窗口。支持和鼓励各地以价值研究为基础,深挖街区历史记忆、商帮文化、匠作体系等独特的价值内涵,打造一批彰显地域特色的街区品牌,并推动其国际化宣传与交流。同时,充分运用数字化、虚拟现实等现代科技手段,阐释与传播好历史文化街区中蕴含的中国故事、中国智慧与中国精神。

创新活化利用路径,推动历史文化街区从静态保护向活态传承转化。保护与发展辩证统一,关键在于探索分级分类、因地制宜的活化新路。针对我国历史文化街区价值不一、现状各异的特点,完善现有保护利用技术规范,在相关规划和设计措施中,系统纳入街区所在地的文化背景、经济条件、建成环境、社会结构等评估内容,制定符合国情的分类管控与弹性利用相结合的技术标准。发扬成功案例的共通性经验,以“绣花功夫”推进历史文化街区活化利用。注重城市更新过程的有机性,摒弃大拆大建的粗放模式,以广州永庆坊的“微改造”、苏州平江路的“渐进式”活化利用为典范,采用“织补”“镶牙”的方式,在保持城市传统风貌肌理的基础上精准植入现代功能,完善基础设施,提升人居环境品质。与此同时,重视不同历史街区当中的活态传承实践,在修缮物质遗存时,着力延续街区当中茶馆曲艺、节庆民俗、手工艺传承等活态文化,进一步增强社区凝聚力与城市文化的多样性。

坚持系统观念,将历史文化街区视为城市形成发展演变历程中的基础单元,探索以历史性城市景观(Historic Urban Landscape)理念为指导的保护利用实践。综合运用区域系统调查、历史文献研究、口述史等方法,从历时性与共时性角度厘清街区的空间格局、人群构成、土地利用及民俗文化等演变特征,评估其在当代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机遇与挑战,并将相关成果作为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更新行动的学理依据,推动街区保护利用的可持续发展。

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构建协同高效的保护利用新格局。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完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现有法律框架下,加快研究出台专门针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利用的法律法规或条例,将行之有效的保护理念和实践经验固化为法律规范。同时,鼓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配套出台设计导则、管理细则和技术标准,构建层次分明、衔接有序的制度体系,确保保护利用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加快政府职能转型,推动政府职能从“主导管控”向“引导服务”转变,构建服务型、协同化的历史文化街区管理架构。进一步明晰市、县、乡镇(街道)各级政府及住建、文旅、规划、财政等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形成权责清晰、协同高效的管理合力。政府要积极搭建平台,鼓励和引导专业力量、社会组织和经营主体参与保护利用,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助力、基层自治的共治格局。同时,通过创新财税金融支持机制,为历史文化街区活化利用建立多渠道、可持续的资金保障。

深入践行人民城市理念,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的社区参与机制。历史文化街区是体现居民价值观的关键场域,也是居民参与基层治理与构建身份认同的空间载体。在历史文化街区立法论证、保护规划编制、方案设计、项目实施和后期运营等环节发扬“全过程人民民主”精神,充分保障和尊重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探索建立社区规划师、社区议事会等制度,鼓励居民以“主人翁”姿态参与到街区更新中来。通过党建引领、网格化管理等方式,将保护责任落实到基层单位,充分调动社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健全督察问责体系,提升历史文化街区治理的现代化水平。加快构建国家、省、市、县四级联动的文化遗产保护督察体系,明确各级政府的属地责任和主体责任,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成效纳入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压实主管人员责任。在此基础上,健全日常巡查督导机制,充分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大数据分析等现代技术手段,实现对街区风貌、建筑状态和开发活动的动态监测与实时预警,全面提升预防性保护能力。

强化追责问责力度,健全常态化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动态抽查制度。持续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评估工作,对保护不力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问题严重的,依法依规报请国务院将其列入濒危名单或撤销其名城称号,并约谈相关负责人。联动纪检监察、司法、审计等多部门,建立完善违法线索发现、情报共享、案件移交、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对于那些因不作为、乱作为,导致历史文化街区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甚至被破坏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予以严肃追责问责。加快构建起权责明晰、协同高效、执行有力的历史文化街区督察问责体系,切实筑牢城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法治红线与治理底线。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人民日报》,2026年3月14日。

②梁思成:《建筑文萃》,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第208页。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家文物局官网,2024年11月8日。

④杜晓帆:《文化遗产保护“透物见人见生活”》,《国家治理》,2026年第8期。

⑤费孝通:《对上海社区建设的一点思考》,《社会学研究》,2002年第4期。

责编/周小梨 美编/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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