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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科技金融服务适配性

摘 要:科技创新活动具有鲜明的阶段性特征,从基础研究、技术攻关到成果转化、产业化发展,不同阶段在风险属性、资金需求、回报周期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对金融服务的类型、期限和风险容忍度提出差异化需求。当前,我国正处于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促进科技成果高效转化应用的关键时期,要在激烈的国际科技竞争中赢得主动,需着力破解对科技型企业,尤其是前沿技术、基础研究领域金融支持中,存在的风险容忍不够、长期资金不足等难题,加快构建覆盖基础研究、技术攻关与成果转化全链条的金融服务体系,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坚实支撑。

关键词:科技金融 科技创新全生命周期 多层次金融服务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1]落实好这一部署要求,关键在于促进实现金融供给与科创需求的精准匹配,即通过制度、工具、服务等一系列金融供给,更好地满足科技型企业在不同生命周期的融资需求。由于这些企业一般具有高投入、轻资产、高风险等特征, 在不同生命周期对金融服务类型、方式的需求差异显著,传统以商业银行为主的间接融资体系难以有效覆盖处于早期研发阶段的企业。这使得当前我国科技金融发展中,仍存在供需适配性不足、结构性错配等问题,需构建一套与科技创新内在规律相契合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科技型企业个性化、差异化的金融需求。

构建适配科技创新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体系的必要性

构建与科技创新全生命周期相匹配的金融服务体系,对推动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新质生产力培育壮大及金融强国建设,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破解科技型企业融资痛点,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近年来,大国博弈的焦点正加速向基础科学和前沿技术领域转移,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是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战略支撑。科技型企业普遍具有高投入、轻资产、难估值等特点,尤其是基础研究、实验室研发阶段往往周期长、见效慢,亟需长期稳定的金融支持。从国际实践来看,由于各国金融结构不同,科技金融支持体系存在一定差异。例如,德国重视通过银行体系支持中小企业科技研发,逐步形成以开发性银行为引领、商业银行发挥主力军作用、担保银行提供风险保障的银行支持体系。当前,我国以商业银行为主的间接融资体系,在支持企业早期研发投入方面存在短板,若不破解这一融资难题,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将可能面临资金约束。因此,要在激烈的国际科技竞争中赢得主动,需要着力破解对科技型企业,尤其是前沿技术、基础研究领域金融支持中存在的风险容忍不够、长期资金不足等难题,加快覆盖基础研究、技术攻关与成果转化全链条的金融服务体系,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坚实支撑。

培育新质生产力,更好服务国家重大战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基本路径。”[2]构建与科技创新全生命周期相匹配的金融服务体系,能够有效支持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进而推动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一方面,为基础研究、前沿探索和技术攻关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有效弥补早期研发阶段高风险、轻资产带来的融资缺口与市场失灵;另一方面,助力科技成果加快转化、新兴产业发展壮大、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创新成果从“实验室”走向“生产线”,加速形成现实生产力。同时,还能通过完善风险分担、多样融资、市场化激励等机制,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以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更好服务国家战略全局。

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建设金融强国。科技金融作为金融“五篇大文章”之首,是破解我国金融体系长期存在的“大而不强”、间接融资占比高、服务科技创新能力不足等结构性问题的重要抓手。一方面,能够引导金融资源从传统领域向科技创新前沿倾斜,通过优化资金配置效率,重塑金融与实体经济的适配关系。这一过程将倒逼金融机构,实现从创新风险定价模型到重构服务模式的深度变革,有利于培育“懂科技、懂产业、懂金融”的专业力量,推动金融体系建立起与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相适应的服务能力。另一方面,有利于引导金融体系摆脱单纯追求规模扩张的发展模式,转向深度、广度与韧性并重的高质量发展。通过精准识别并支持具有技术突破潜力的硬核企业,引导资金、人才等要素向新质生产力领域高效集聚,进而在服务国家战略的实践中提升核心竞争力,增强其在全球金融市场的影响力。

精准对接金融服务科技创新“需求端”与“供给端”

科技创新活动具有鲜明的阶段性特征,从基础研究、技术攻关到成果转化、产业化发展,不同阶段在风险属性、资金需求、回报周期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对金融服务的类型、期限和风险容忍度提出差异化需求。从供需关系看,金融服务科技创新的关键,在于实现“需求端”与“供给端”的精准对接。调研发现,当前我国金融供给与科技创新需求之间,仍存在一定程度的错配,亟需从全生命周期视角把握各阶段的需求特征,识别供给端存在的难点堵点。

基础研究阶段,财政主导投入为主,金融供需矛盾相对缓和。基础研究是科技创新的源头,也是实现科技自立自强的前提和根基。与应用性技术创新相比,这一阶段的科技研发因涉及更多基础性、战略性问题,所需时间与资金投入更多,未来应用场景存在更大不确定性,很难获得市场化的金融支持。其所需资金除创新主体自有资本出资(一般是智力资本),更多依赖政府部门的科研经费,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及科技部、教育部等部门的重大科研专项等。从调研情况看,很多基础研究主要是由知名教授、专家领衔,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完成,能够较便利地获得政府科研经费支持,且其自有实验设备能为研发提供较好的创新资源,创新主体对外源性金融需求的意愿相对较低,资金供需相对缓和。

实验室研发阶段,亟需“天使”“创投”的培育,金融供需矛盾显著增大。这一阶段多已建立企业实体,产品成熟度有了较大提升,并部分形成专利等无形资产。与此同时,多数尚未形成稳定产品或销售收入,资产几乎全部是“轻资产”甚至“负资产”,面临技术路线失败和商业化前景不明等风险,仍很难获得外部市场化金融支持。企业因希望迅速扩大生产,对资金需求量大幅增加,金融供需矛盾显著增大。从调研情况看,这一阶段的企业多以中小科技型企业为主,考虑到贷款条件、程序较为复杂且资金成本偏高,更倾向于股权融资,外部资金主要来自于政府引导基金、市场化的天使投资人和风险投资(以下简称VC)等。有被调研机构反映,部分风险投资机构在与中小企业签订投资协议时经常加入对赌条款,难以充分分担中小科技企业的研发和创业风险,一旦触发股权回购等约定,还会加重企业及创始人的偿债压力。企业希望获得更多政府引导基金等政策性资金支持,与此同时,各地政府投资基金受规模、支持领域、使用方式等因素制约,能支持的企业数量和金额均相对有限,企业获取政策性资金的难度较大。因此,这一阶段金融服务的关键,在于如何壮大天使投资群体、畅通风险投资的进入和退出渠道,以及如何更好发挥政府引导基金的作用。

产业化前期阶段,需要多样化融资的协同支持,金融供需结构性矛盾突出。在这一阶段,企业进入成长期,产品应用市场逐步打开,生产规模扩大并开始小规模商业化,市场前景逐渐明朗。因此,企业外部融资环境会有所改善。与此同时,由于大多尚未实现稳定盈利,与销售增长同步出现的还有资金需求急剧扩大,若资金没有跟上,很可能会引发经营难以为继。从调研情况看,由于企业更期望获得三年以上的战略性投资,且不希望资本过多干预企业技术研发和生产经营,与大部分VC要求的短期高回报和高对价匹配度不高,市场化资金供需矛盾较为突出。这一阶段的关键在于“协同发力”:一方面引导后续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接力加注;另一方面推动银行以“投贷联动”等方式适度介入,辅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创新工具,形成多样化、多层次的融资支持合力。

大规模推广阶段,需求从“可得性”更多转向“适配性”,金融供需矛盾大幅缓解。在这一阶段,企业往往已形成稳定的盈利模式和市场份额,经营现金流充沛,信用记录良好,债权、股权等外部融资环境大大改善。除通过银行贷款补充资金外,科技企业一般还会选择从新三板、北交所、创业板、科创板等资本市场获得融资,大量社会资本也会谋求在上市前(Pre-IPO)介入,企业的资金满足度较高。与此同时,部分企业可能面临杠杆率偏高、资本运作能力不足等困难,金融服务的重心应从“输血”转向提供综合化、个性化的解决方案,助力企业提升产业集中度和整体竞争力。

转型迭代阶段,需要并购重组与产业资本赋能,金融支持遵循市场规律选择性介入。随着大规模推广,科技企业会进入成熟期,部分企业可能面临技术更新换代和持续提升研发能力的需求。此时,在市场机制的筛选下,缺乏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逐步收缩或退出,具备良好基础的企业则通过新一轮研发投入或战略转型,开启“第二曲线”探索。这部分转型企业虽有历史积累,但也可能面临短期业绩下滑的困境,需要引入专注于困境企业重整或长期战略投资的耐心资本,支持企业完成技术升级和模式再造。

股债保协同发力提升科技金融服务质效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综合运用知识产权、财政税收、政府采购、设施开放等政策,做好科技金融文章。”[3]统筹运用好股权、债权、保险等手段,“发挥好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支持科技创新作用”[4]。改变单点式、碎片化的金融服务模式,推动银行、保险、证券、基金、担保等各类金融业态协同发力,形成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接力式、综合化服务网络。

壮大早期耐心资本,强化投早、投小、投硬科技。一是发挥政府引导基金对早期投资的支持作用。优化政府引导基金运作机制,鼓励各地根据资源禀赋聚焦科技创新前端,撬动社会资本形成对早期科技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不确定性较大的未来产业等重点领域的支持合力。二是继续完善创投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针对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模式下,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在政策执行中存在的基金亏损、“投资额70%抵扣”无法跨年结转等问题,予以研究并尽快提出解决之策,提高VC长期投资意愿。三是鼓励大企业设立企业风险投资(以下简称CVC)。相较于一般VC,大企业设立的CVC因不过度追求短期回报、对产业内科技发展情况了解程度更深等原因,更能够对中小科创企业进行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现阶段我国CVC相对较少,建议通过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备案便利化等措施鼓励大企业设立CVC,引导其成为产业链上的“耐心资本”,促进科技协同创新。四是畅通创投退出渠道。稳步扩大区域性股权市场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鼓励设立二手份额基金(S基金)和产业并购基金,引导发展股权交易服务中介机构,缓解创投“退出难”困境。

持续深化资本市场包容性改革,强化对科创企业的直接融资支持。一是进一步优化科创企业上市标准。可结合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的扩容实践,为具备核心技术但未盈利的科技初创企业提供多样化的上市路径。在中概股外部环境复杂多变的背景下,进一步完善存托凭证(CDR)发行机制等制度安排,为更多优质科创企业回归A股创造条件。二是建立适配科技企业特点的差异化信息披露和监管机制。针对科技企业技术迭代快、无形资产占比高、前期投入大等特点,建议推行“科技属性+财务指标”的双维信息披露制度。逐步建立覆盖研发投入、核心专利、技术迭代、研发人员等科创企业非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升非财务信息披露质量与可比性,让投资者及时了解企业的“硬实力”。同时,强化科技企业信息披露监管,严厉打击科技企业利用虚假研发合同虚增收入等常见的“技术包装型财务造假”行为。三是优化交易所转板和退市制度安排。科技企业竞争激烈,经营分化速度快,必须建立“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生态。在当前区域性股权市场—新三板—北交所—科创板/创业板转板实践的基础上,研究推进更大范围、更多链条的转板机制设计,促进形成交易所之间良性竞争,完善企业的“能上能下”机制。四是继续优化投资者结构,积极引入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近年来,在保险资金长期投资改革试点、股票投资风险因子下调等政策推动下,保险资金股票配置规模不断提高。下一步,需持续扩大保险资金长期投资试点范围与规模,优化偿付能力与会计计量支持政策,进一步提高保险资金入市比例。

继续推动银行信贷转型,创新适配科创特征的融资模式。近年来,我国科技信贷支持力度持续加大。中国人民银行数据显示,2026年一季度末,获得贷款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30.33万家,获贷率为50.4%,比上年末高0.2个百分点。本外币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余额4.03万亿元,同比增长20.9%,增速比上年末高1.1个百分点。[5]下一步,可引导商业银行持续优化科技信贷服务体系。一是针对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加大专门信贷产品和风险管理技术供给力度,扩大知识产权质押、创新积分贷等产品供给,根据当地产业结构和科技企业特点提供个性化服务。二是强化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建设,通过下放审批权限、在内部绩效考核中提高科技金融指标权重等手段,促进专营机构专业化服务能力的提高。

发挥保险和担保作用,完善风险分担机制。一是鼓励科技保险创新,通过对科技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给予一定奖励等手段,引导保险公司扩大科技保险覆盖面,研发覆盖研发失败、成果转化延误等全流程的科技保险产品,解决科技企业后顾之忧。通过组建共保体、再保险等方式,有效分散科技保险的系统性风险。二是继续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规模,落实科创专项担保计划,适当提高财政对担保风险的分担比例。

强化多链条金融协同,构建科技金融一体化服务体系。构建与科技创新全生命周期适配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在推动各金融板块提质增效、独立运行的同时,着力打通业务壁垒和产品界限,推动各类金融工具协同发力、有序衔接。一方面,健全科技企业全生命周期接力融资机制。总结各地已有实践经验与典型案例,示范推广“创投先投、银行跟进、担保增信、保险托底”的服务模式。发挥创投机构在项目识别、价值判断、投后管理方面的专业优势,以股权投资为引领,带动银行信贷、融资担保、科技保险跟进,为科创企业提供多层次融资支持。二是深化多种金融工具联合联动。鼓励商业银行、创业投资、融资担保、保险机构加强合作,联合推出一体化综合金融产品,更好地满足科技企业差异化的融资需求,并降低其综合融资成本。

完善有利于科技金融高质量发展的配套机制

上述政策举措的落地见效,需要更加完善的配套机制予以支撑保障。

健全统筹协调与法治保障机制。依托现有科技金融协调机制,加强财政、科技、金融监管、工信等多部门协同联动,强化信息共享与项目对接,形成工作合力。发挥科技领域行业协会在标准制定、专家资源等方面的优势,引导其通过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金融类协会,建立常态化合作机制,撬动更多资本投向科技领域。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完善知识产权在出资、并购、转让、质押等方面的政策体系,推动知识产权评估市场发展,破解银行因知识产权评估难、变现难而不敢贷、不愿贷的难题。

健全尽职免责与风险容忍机制。落实完善科技金融尽职免责制度,进一步明确免责情形、认定标准等实施细则,消除金融机构服务科创企业的后顾之忧。完善政府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尽职调查与绩效评价体系,建立符合股权投资规律、契合科技创新特点的容错免责机制,对已履行规定程序、勤勉尽责但因市场波动、技术迭代、外部环境等客观因素导致投资未达预期的,免除相关单位及人员决策责任,更好发挥引导和示范效应。

构建“数智化”科技金融服务平台。依托政府数据资源,整合工商、税务、社保、知识产权、科研项目、研发投入、股权融资、征信等信息,建立统一的科创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和标准化金融画像,实现公共数据与金融数据互联互通。设立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专区,打造一站式融资撮合服务,根据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等不同阶段,智能匹配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银行信贷、融资担保、科技保险等产品,实现融资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精准对接。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人民日报》,2026年3月14日,第1版。

[2]《习近平在参加江苏代表团审议时强调:经济大省要挑大梁为全国发展大局作贡献》,中国政府网,2025年3月5日。

[3]《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坚持自立自强 突出应用导向 推动人工智能健康有序发展》,《人民日报》,2025年4月27日,第1版。

[4]习近平:《走好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建设金融强国》,《求是》,2026年第3期,第4-8页。

[5]《中国人民银行:一季度末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获贷率为50.4%》,中国政府网,2026年4月30日。

责编:周小梨/美编:石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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