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是传统腐败的变异升级,通过市场化包装、期权化兑现、技术化隐匿,实现高度隐蔽化运行,呈现主体隐身化、关系网络化、兑现延时化、跨境数字化等特征,给腐败治理在线索发现、调查取证、定性处置与协同监管上带来挑战。技术赋能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以数据驱动为基础,以智能预警为关键,以协同处置为支撑,构建全周期管理、全链条覆盖、全要素识别的治理模式。
关键词:新型腐败 隐性腐败 技术赋能
【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
当前,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1]传统腐败与新型腐败交织,腐败手段不断隐形变异、翻新升级,贪腐行为更加隐蔽复杂的特征日益凸显。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要把握腐败的新动向新特点,创新手段方式,完善反腐败责任落实机制,及时发现、准确识别、有效治理各类腐败问题,不断提高反腐败穿透力。”[2]这一重要论述,为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提供重要遵循,为引入技术手段不断提高反腐败穿透力指明方向。
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表现与治理挑战
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是权力滥用、权钱交易与利益输送的腐败变异形态,并未改变公权力私用的腐败内核,其通过手段翻新与形态伪装实现隐蔽化运行。在行为方式上,表现为市场化包装、期权化兑现、技术化隐匿,以借贷理财、股权投资、顾问服务、虚拟资产交易等“合法外衣”,掩盖其利益输送实质;在主体形态上,呈现隐身化、网络化、代理化特点,依托影子公司、影子股东、特定关系人、政商“旋转门”等,形成隐蔽利益共同体;在时空布局上,呈现延时性、分阶段性、跨周期性特点,将权力行使与利益获取在时间与空间上分离,形成在职谋利、离职兑现的“逃逸式”“期权式”腐败;在技术依托上,呈现数字化、匿名化、跨境化特点,借助区块链、虚拟货币、跨链交易等技术,实现资产隐匿与资金转移,降低行为留痕概率。
当前,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治理存在以下挑战。首先,发现识别难度大。此类腐败行为往往嵌套于市场经济活动、新兴业态及数字技术中,常以正常商业合作、投资参股、人情往来等合法形式作伪装,权钱交易由显性转为隐蔽。传统监督巡查、常规监管手段因适配性不足,难以透过表面合规行为准确识别背后利益输送关系。其次,调查取证阻力突出。腐败资金往往通过数字资产、虚拟账户、跨境渠道迂回流转,资金链条呈现碎片化、隐匿化特征,对其追踪与溯源难度较高。同时,由于电子数据具有易篡改、易灭失、易隐匿特性,电子证据固定、转化与采信难,导致案件办理难以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再次,定性处置界定难。新型腐败借助股权代持、影子公司、期权返利等模式掩盖利益输送和非法目的。由于案件持续时间长、利益关系复杂,时间节点、因果关系、财物价值难以精准认定,执法人员对纪法定性与执纪执法处置标准的把握会存在一定难度。最后,协同监管体系尚不健全。跨部门、跨领域、跨区域数据共享壁垒尚未完全打通,监管信息分散,监督力量碎片化特征明显。纪法衔接机制仍需完善,跨区域联合监管和跨境反腐败协作机制不够成熟,难以形成全覆盖的治理监管合力。
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技术赋能趋向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提出,“深挖细查预期收益、约定代持、政商‘旋转门’等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出台调查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问题证据指引,深化风腐同查同治”“着力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3]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尽管手段翻新、形态变异,但其产生发展仍然遵循权力运行与监督的基本逻辑,[4]并未改变公权私用、权钱交易、利益输送的腐败行为特征。技术赋能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将数字技术作为破解腐败隐蔽性、复杂性的关键工具,将抽象的权力运行过程转化为可追溯、可比对的数据过程。以技术可见性对冲行为隐蔽性,以数据关联性破解关系复杂性,实现对腐败行为的有效捕捉。
全周期管理、全链条覆盖、全要素识别。全周期管理针对新型腐败链条延长、环节分散特征,依托技术赋能实现从权力行使到利益兑现的全过程追踪,打破在职谋利、离职兑现的时间差与空间差,将期权腐败、逃逸式腐败等跨期、跨界腐败行为一并纳入监督视野。全链条覆盖针对腐败主体从线性结构向网状结构嬗变的趋势,通过多源数据融合、知识图谱构建等技术手段,精准识别影子公司、影子股东等隐性关联主体,穿透复杂关系网,实现对网状利益共同体全面监督,改变传统点对点监督局限。全要素识别顺应腐败载体从直接性财产向虚拟性利益拓展的趋势,将数字货币、股权、商业机会等财产性利益,转化为可量化、可核验、可比对的数据要素,有效破解雅贿、期权、干股等新型贿赂在形态认定、价值核定、轨迹追踪等方面难题。
数据驱动、智能预警、协同处置。数据驱动以“数据+算法+算力”为监督的技术底座,[5]归集工商、税务、金融、通信、不动产、出入境等跨部门、跨领域数据资源,打破信息壁垒与数据孤岛,构建权力运行数字画像与行为基线,为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治理提供稳定、全面、准确的数据支撑,实现从经验判断向数据决策转变。智能预警聚焦招投标、资金拨付、行政审批、资源交易等腐败易发高发关键环节,运用机器学习、深度神经网络、异常行为检测、关联关系分析等模型,开展实时监测、动态研判与风险预警,推动监督关口前移,实现从事后查处向事前防范、事中阻断转型,提升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早发现、早干预能力。协同处置依托数字纪检监察平台,健全线索移送、证据共享、信息互通、协同办案机制,统筹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金融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多方力量,构建线索移交、审查调查、案件审理、追赃挽损、以案促改的闭环,推动监督、办案、治理一体贯通,促进个案办理向系统治理延伸,全面提升技术赋能下腐败治理的系统性、协同性与实效性。
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技术赋能路径
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隐蔽性与复杂性,对传统治理模式构成挑战。破解这一难题,需构建线索发现、调查取证、定性处置与协同监管的“四位一体”治理体系,实现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防治”、从“分散治理”向“系统治理”转型。
破解“发现识别难”:构建数据贯通、场景分类的智能预警模型。数据可及是线索发现的前提。要打破部门壁垒与数据孤岛,将分散在工商、税务、金融、通信、交通运输等不同部门的业务数据,汇聚到监督平台,建立全面覆盖“人、财、事、权”的监督数据资源库。要制定统一数据标准,如数据接口标准、数据格式标准、数据安全标准,实现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高质量数据汇集。要强化数据治理,建立数据质量评估、数据清洗机制,及时剔除冗余、错误与缺失数据,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为后续分析提供精准数据支撑。
新型腐败与隐性腐败具有领域集中性特征,金融、能源、烟草、医药、基建工程和招投标等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是腐败易发高发重点领域,政策制定、财政资金分配、国有资产处置、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批等,是腐败易发高发关键环节。可针对不同领域、不同环节腐败行为特点,研发场景化智能预警模型。比如,针对工程建设领域,研发围标串标识别模型,通过投标文件元数据、保证金流水、工程进度与支付数据比对,自动识别异常报价、异常关联、异常中标等风险点;针对金融信贷领域,研发影子公司关联分析模型,运用知识图谱技术穿透股权结构和利益关联关系,识别隐性关联主体和利益输送通道。
“发现识别难”的重要原因是腐败主体隐身化、关联关系复杂化,可运用知识图谱等技术,对公职人员进行全方位“数字画像”。可通过绘制权力关系网,融合多源数据,构建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与市场主体、特定关系人、关联企业的关系网络,识别隐性利益共同体。可通过刻画行为轨迹,综合公职人员的履职、消费与社交轨迹,为异常行为识别提供参照基准。可通过动态风险评定,基于行为偏离度、交易异常度等指标,对公职人员进行风险定级,实行高风险人员精准锁定、中风险人员动态关注、低风险人员常态监测的差异化监督机制。
破解“调查取证难”:构建技术支撑、证据锁定的精准溯源体系。针对新型腐败与隐性腐败收益数字化、隐蔽化、跨境化趋势,建立健全资金、资产、信息“三位一体”核查模型,实现全要素识别追踪。通过资金流向审查,整合公职人员银行账户流水、第三方支付记录、跨境结算信息、虚拟货币交易记录等资金信息,可视化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的资金往来,识别“白手套”“过桥账户”等资金中转关键节点,运用图计算等技术,识别资金异常流动,追踪腐败资金的源头、中转及终点。通过资产核验,整合公职人员不动产登记、股权登记、车辆登记、贵重物品交易、艺术品拍卖、奢侈品消费等资产信息,识别隐性资产转移行为,厘清“影子公司”“股权代持”“房产代持”等新型资产隐匿手段下的真实资产归属。通过信息核查,整合公职人员通信记录、社交数据、邮件往来、网络行为等信息数据,还原腐败主体的关系网络、信息传递轨迹、合谋过程,为发现同案犯、认定共犯关系、证明主观故意提供证据支撑。
针对加密货币、数字货币、智能合约等新型腐败载体,开发专门的取证技术与工具,实现证据锁定。比如,针对加密货币,应开发加密货币追踪系统,运用地址聚类、交易图谱、混币器破解等技术,追踪加密货币流转路径,实现跨境追踪和资产冻结。以中央纪委办公厅、国家监委办公厅印发的《调查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问题证据指引》为基础,建立健全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证据的发现、提取、固定、转化、采信全流程规范,明确取证方向、取证主体、取证程序、取证标准,提高其在司法认定中的采信率。
破解“定性处置难”:完善有规可依、有标可循的智慧定性处置体系。针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手段翻新、形态变异的现实,加快制度规范与技术手段深度融合,构建规则嵌入、标准量化的智慧定性处置体系。完善“财物”认定标准,构建智慧识别模型。将原始股、干股、商业机会、未公开信息等新型贿赂标的纳入贿赂犯罪“财物”范畴,建立“财产性利益”智慧识别模型,通过对交易方式、资金流向的数据分析,自动识别异常行为,为定性处置提供技术支撑。完善“利用职务便利”认定规则,构建关联度分析模型。针对影子股东、期权腐败、长期围猎、感情投资等行为,转向“职务关联性说”,只要财物获取与职务身份或职权影响力存在概括性对应,即可认定利用职务便利,进而破解传统具体职务行为说的适用困境。[6]完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规则,构建行为意图分析模型。将承诺、实施、实现三阶段具体化,运用自然语言处理、行为轨迹分析等技术,构建行为分析模型。对于设置排他性条件、提供不正当竞争优势等行为,模型可自动标注“为他人谋取利益”嫌疑,且不以实际中标或利益实现为必要前提。
针对干股、期权、商业机会等价值不确定的贿赂标的,建立科学、公允的估值机制。比如,对于干股受贿,构建价值动态评估模型。《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干股受贿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的,按实际获利认定受贿数额;对于商业机会受贿,则应区分商业机会本身价值和实现商业机会可获得价值,构建商业机会市场评估模型。综合分析行业标准、竞争程度、稀缺性等因素,以商业机会本身的市场估值为准,避免以盈利结果倒推价值,解决亏损情形下的认定难题。[7]
加强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量刑规范化、智慧化建设。一方面,明确从重情节并建立识别模型,将造成重大工程隐患或财政损失、严重损害营商环境、严重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等,作为法定或酌定从重情节,通过对案件数据的分析,由模型自动识别是否存在上述情节,为量刑提供技术支撑。另一方面,完善数额与情节并重的量刑辅助系统,对于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不能唯数额论,还需综合考虑所涉法益特殊性、行为手段、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等因素,构建量刑辅助系统,基于历史案例数据、量刑相关规范,结合个案特征,自动生成量刑建议,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在此基础上,对于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案件,及时研究提炼相关办案规则,发布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加强类案指引,统一裁判尺度,为基层办案提供参考。
破解“协同监管难”:构建部门贯通、智能协同的监督网络。针对部门间数据壁垒、信息孤岛问题,构建一体化数据协同与智能研判平台,实现数据跨部门安全、高效、合规使用。搭建数据协同中枢,运用隐私计算、联邦学习等技术,在确保不泄露原始数据的前提下,实现跨部门数据协同分析。构建智能研判系统,运用知识图谱、关联分析等技术,自动识别政务数据、政法数据、纪检监察数据和互联网数据中的腐败风险点,生成研判报告。开发协同办案工作台,实现信息沟通、线索移送、证据互认、成果共享的线上化、规范化、闭环化管理,将多部门协同从人工协调升级为智能协同。
针对腐败资金跨境转移、腐败分子境外藏匿等问题,构建数据互通、智能监测的跨境协作平台。搭建跨境智能监测平台,破解资产转移监测难题。运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技术,对跨境资本流动、虚拟货币交易、境外资产变动、艺术品拍卖等行为,进行实时监测与智能预警,识别可疑跨境腐败行为。建立跨境证据取证与验证机制,破解司法证据互认难题。运用区块链技术对跨境取证过程进行全程存证,建立证据来源可追溯、传输可验证、内容可核验的技术保障机制。借鉴《欧洲刑事司法协助公约》经验,研究制定境外取证的时间效力标准,提升跨境证据在司法认定中的采信率。建设国际反腐败情报智能交换平台,破解信息共享壁垒。依托《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多边框架,与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国际刑警组织等建立智能化情报合作机制,通过建立统一数据接口和交换标准,实现可疑交易行为、涉案人员信息、资产冻结指令等信息的自动推送与实时接收。构建跨境资产追回智能辅助系统,破解资产追回效率低的难题。整合各国资产追回相关法律规范、司法协助程序,建立成功追回案例库,运用知识图谱技术为办案人员提供资产追回路径智能推荐、相关法律文书自动生成等功能。探索建立预防性冻结机制,授权执法机关在立案初期即可申请临时冻结令,避免资产转移风险。[8]
结语
加强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惩治预防,是新时代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任务,面对其隐蔽化、数字化、跨境化的变异特征,应当以技术赋能强化战略布局,主动把握、精准发力,以数字手段提升腐败治理有效性。加快构建数据驱动、智能预警、协同处置的技术支撑体系,完善线索发现、调查取证、定性处置、协同监管的全链条机制,为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提供有效技术与制度保障。积极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深度应用,健全跨部门数据共享与智能协同机制,不断提升监督执纪执法的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技术赋能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将推动反腐败各项措施在政策取向上相互配合、在实施过程中相互促进,为坚定地推进反腐败斗争提供有力支撑。
【本文系中国法学会2026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穿透式’防治体系建构研究”的研究成果,课题编号:CLS(2026)ZX020】
注释
[1]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2022年10月26日,第1版。
[2]《习近平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 以更高标准更实举措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为实现“十五五”时期目标任务提供坚强保障》,《人民日报》,2026年1月13日,第1版。
[3]《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人民日报》,2026年1月15日,第1版。
[4]王旭:《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本质与惩治》,《人民论坛》,2023年第5期,第80页。
[5]周廷勇、杨苏:《加快推进数字纪检监察体系建设》,《人民日报》,2026年2月27日,第7版。
[6]毛玲玲:《全国统一大市场视域下招投标领域新型腐败的刑事规制》,《青少年犯罪问题》,2025年第6期,第28页。
[7]何庆仁:《义务犯视野下的新型腐败行为——以受贿罪为中心的分析》,《清华法学》,2025年第6期,第36—38页。
[8]周玉华:《我国反跨境腐败立法体系构建》,《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5年第6期,第172页。
责编:石 晶/美编:石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