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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容错纠错机制精准落地

摘  要:容错纠错机制,是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的重要制度安排。推动容错纠错机制精准落地,需坚持“三个区分开来”,把握“可容”与“不容”的边界,构建全流程管理机制,明确启动主体与流程,开展多方协同核查工作,确保容错纠错程序规范运行。同时,加强政策支持,实施清单化、案例化管理,压实主体责任,强化制度协同,有效提升容错纠错机制的科学性、精准性,破除党员干部“怕出错、怕问责”的思想顾虑,树立讲担当重担当、讲实干重实绩的鲜明导向,让其在新征程上不断焕发新活力、展现新作为。

关键词:容错纠错  “三个区分开来”  全面从严治党  担当作为

【中图分类号】D262                      【文献标识码】A

全面从严治党和鼓励担当作为是内在统一的,不是彼此对立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1]新征程上,改革发展任务艰巨繁重,前进道路上不可避免会面临一些新的风险与挑战,更加需要党员干部勇于担当、积极进取。容错纠错机制,是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的重要制度安排。推动容错纠错机制精准落地,关键在于把握好“可容”与“不容”的边界,规范好容错纠错的运行程序,切实做到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营造有利于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凝聚磅礴力量。

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的重要制度安排

容错纠错机制,是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的重要制度安排。紧扣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三个区分开来”,推动容错纠错机制精准落地,切实为敢于担当的党员干部撑腰鼓劲,对于守住从严管党治党的底线,鲜明树立鼓励担当作为的导向,避免出现多干多错、少干少错、不干不错的避责心态,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坚持“三个区分开来”是推动容错纠错机制精准落地的必然要求。“三个区分开来”,坚持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既以党的纪律守住底线,更回应党员干部“怕出错、不敢干”的现实顾虑,避免出现因问责泛化导致的避责心态,以容错机制保护敢作为的党员干部,确立为担当作为保驾护航的鲜明导向。从制度设定来看,“三个区分开来”并非对问责制度的弱化,而是对精准问责的深化,是在廓清责任、辨明是非的基础上,实现精准问责与合理合规容错的有机统一。

容错纠错机制体现“全面从严治党和鼓励担当作为是内在统一的”。全面从严治党和鼓励担当作为,并非彼此对立,而是管党治党实践中相互依存的有机整体。“从严”是管党治党的根本底色,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内在要求。只有持续压实管党治党责任、严肃执纪问责,才能有效遏制权力滥用,确保党员干部始终在党纪国法的框架内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是党员干部的职责所在,也是价值所在。面对改革攻坚中的“深水区”与“硬骨头”,只有党员干部主动担当作为,才能推动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见效。容错纠错机制体现“全面从严治党和鼓励担当作为是内在统一的”,通过区分改革探索失误与违纪违法行为,为敢于担当、锐意进取的党员干部卸下思想包袱,为推动发展、无意过失的党员干部提供组织关怀,为“着力培养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2]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容错纠错机制的关键功能在于为改革者卸包袱、为创新者留空间。改革发展的过程,是不断探索、不断试错的过程。进入新发展阶段,有的领域的改革没有现成经验可循,若在这个过程中缺乏对失误偏差的包容,有的党员干部易产生“不干事就不会出事”的避责心态。通过明确的制度规则,容错纠错机制为改革创新中的合理失误,划定免责减责边界,构建鼓励探索、宽容失败的制度环境,让党员干部摆脱畏首畏尾的思想束缚,把更多精力投入改革创新的实践中,以实干担当为改革发展履职尽责。

重在把握“可容”与“不容”的边界

推动容错纠错机制精准落地,关键在于厘清边界、明确标尺,既要杜绝将“容错”变“纵容”的宽松软问题,更要防范“不敢容”“不会容”的保守化倾向。为此,需紧扣“三个区分开来”,锚定相关原则与要求,划清刚性底线,确保容错纠错机制科学、规范运行。

可容之错需紧扣“三个区分开来”。可容之错的关键范畴,始终限定于“三个区分开来”所明确的三类情形。这三类情形具有共同特征,即主观为公、方向合规、程序规范、后果可控。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是改革探索中的认知局限型失误,对其判断需聚焦于动机是否为公[3],客观上是否面临政策空白或制度滞后,程序上是否经过集体研究,性质上是否为非原则性偏差;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属于政策空白领域的试验性偏差,对其判断需聚焦于客观上是否无明令禁止,主观上是否动机为公,性质上是否为探索性失误,以及后果是否影响可控;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是为公履职中的非主观过失,也是实践中形态最丰富的情形,涵盖应急处置、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程序瑕疵以及不可抗力等场景,对其判断需考量动机是否为公,主观是否故意,以及事后是否主动纠错止损。在实践中,认定时不能机械对照可容之错的名称展开评判,而要回归容错认定的标尺本身,将重心放在事实证据核实,以及“三个区分开来”所明确的要求上。

容错认定需锚定相关原则与要求。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容错认定的原则与要求,这既是划定容错边界的重要标尺,更是精准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关键抓手。容错认定是有前置红线的,这条红线是《意见》中提及的四项原则。坚持“事业为上”原则,强调“容错”仅适用于推动改革发展、服务群众利益的履职行为,反对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强调“容错”需以事实为依据,以党规国法为准绳,全面辩证研判失误偏差,避免主观臆断与机械执纪。坚持“依纪依法”原则,强调“容错”需在纪律红线和法律底线内进行,绝不能突破党纪国法,搞“法外开恩”。坚持“容纠并举”原则,强调“容错”与“纠错”同步推进,既宽容合理失误,更督促整改补漏,杜绝“一容了之”。在实践中,容错认定要在全面核实事实证据的基础上,对标《意见》中提及的原则与要求,逐一检视“可容之错”是否符合要件,最终作出经得起纪法检验的判断。

不容之错需划清三条刚性底线。各地对不予容错情形的具体规定虽表述各异、条目数量不一,但底线一致,即在“三个区分开来”明确可容情形的同时,反向划定容错机制不可突破的边界。结合容错认定“依纪依法”原则,三类情形是各地容错制度中共同遵循的绝对红线。一是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行为坚决不能容,这是在各地容错办法中,位列首位的禁止性规定。例如,青岛、福州、濮阳等地,在制度中明确政治底线是党员干部履职的根本红线,任何损害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突破党员干部的基本履职要求,不得纳入容错范围。二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的违纪违法行为,坚决不能容。容错机制保护的是一心为公、锐意进取的党员干部,一旦存在谋私行为,无论是否冠以改革创新的名义,都已违背容错的前提,需直接排除在容错情形之外。三是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行为,坚决不能容。在实践中,多地将党规国法明令禁止后仍明知故犯的行为,列为不容情形。三条底线是“三个区分开来”容错边界的反向标尺,从反面的角度划定容错机制的禁区。开展容错认定时,需首先排查是否触碰三条底线,若触碰其中任意一条,需终止容错程序,这为容错机制始终在纪法框架内规范运行提供保障。

全流程管理机制保证容错纠错程序规范运行

容错纠错程序的规范运行,是容错纠错机制落地见效的关键支撑,更是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彰显制度温度的关键所在。推动容错纠错机制精准落地,需确保容错纠错程序科学规范,明确责任主体与流程,开展多方协同核查工作,确保认定结论的刚性兑现,做好纠错整改工作,为敢于担当作为者撑腰鼓劲。

明确启动主体与流程。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影响容错认定的时效性、公平性。容错程序启动需严格遵循“谁追责问责、谁负责容错”原则,清晰界定责任追究机关的第一主体责任,并要求其在追责问责工作中,主动同步核查涉事行为是否符合容错情形,对具备容错条件的行为,同步启动容错程序,从源头上防止容错与追责脱节、容错程序后置。除责任追究机关依职权主动启动外,责任追究对象或其所在党组织,认为相关行为符合容错条件的,也有权依规向责任追究机关提出容错申请。尤其要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在问题线索初核阶段,一旦发现可能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同步启动容错调查程序,从而破解“先问责、再容错”的程序倒置问题,避免因问责先行,导致党员干部权益保障滞后和制度激励效果弱化问题,为后续核查认定筑牢规范有序的程序基础。

开展多方协同核查工作。容错认定,涉及对改革决策、履职行为、主观动机等多个维度的综合研判,单一部门的介入难以全面准确把握问题本质。为此,需构建跨部门协同核查机制,由责任追究机关牵头,联合组织人事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调查核实,全面收集涉事行为的决策过程、履职依据、客观条件、后果影响以及补救措施等证据材料,充分听取拟追究责任对象的陈述申辩,以及其所在单位、服务对象和相关群众的意见,确保核查工作客观公正。核查过程中,要严格坚持事实认定与性质判断相分离原则,先查清客观事实本身,再对照《意见》中的原则和要求,开展性质研判,坚决杜绝先入为主、主观臆断。各地探索建立的容错纠错联席会议制度,正是多方协同核查的重要载体。联席会议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统筹专业部门力量,发挥各自专业优势,对复杂疑难案件进行集体会商研判,为容错认定提供全面、客观、专业的参考意见,避免单一部门开展认定工作的局限性。比如,浙江温州市鹿城区纪委监委,在办理一起因不可预知因素导致工作滞后的容错案件时,联合区委组织部、区审计局等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审议,最终作出容错认定,保护了党员干部攻坚克难的热情。再如,湖北黄石市探索建立容错减责免责“2+N”会审工作机制,联合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以及拟被追责问责对象所在单位相关负责人等,对客观条件、主观意图、补救措施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确保认定结论的刚性兑现。调查核实工作完成后,责任追究机关需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集体研究,基于全面查清的事实证据,对照《意见》中的原则和要求,开展逐一研判,对是否符合容错情形,作出明确、严谨的书面结论。对符合容错条件的,根据失误和错误的性质、程度及影响,精准作出免责、减责等处理决定,并在规定时限内,将认定结果及处理意见书面告知容错对象及其所在党组织,充分保障干部的知情权。若容错对象对认定结论有异议,允许其按照党员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政策文件提出申诉,责任追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复查,并反馈复查结果,保障党员干部权利。此外,经认定予以容错的党员干部,在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职级晋升、选拔任用等方面不得受到影响,符合条件的应当正常任用。

做好纠错整改工作。做好纠错整改工作,是容错纠错机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坚持容纠并举原则的具体体现。容错不等于免责,更不等于一容了之,只有将容错与纠错有机结合,才能为敢于担当作为者撑腰鼓劲,及时堵塞漏洞、防范同类问题反复发生。作出容错决定的同时,需同步明确纠错整改事项,提出具体整改要求,明确整改期限,实现容错认定与纠错部署同步推进、同步落实。一方面,容错对象及其所在党组织,需扛起整改主体责任,对照整改要求逐项制定整改措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书面报告落实情况,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按期完成的,可按程序申请适当延长整改期限。另一方面,建立整改跟踪督导机制,全程跟进了解整改进度与成效,针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情况,及时约谈提醒、督促落实,对拒不改正甚至对抗组织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同时,纪委监委需深入剖析深层次原因,对暴露出的短板和监管漏洞,及时向相关单位提出监察建议,推动完善相关制度规定,达到“容错一个、规范一片”的治理效果。

政策支持推动容错纠错机制精准落地

推动容错纠错机制从制度设计走向探索实践,既需要清晰的边界标尺与规范的运行程序,更离不开全方位、多层次的政策支持。通过实施清单化、案例化管理,压实主体责任,强化制度协同,激发党员干部干事创业动力,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凝聚磅礴力量。

实施清单化、案例化管理,推动执行有据可依。推动容错纠错机制精准落地,关键在于破解执行中标准模糊、尺度不一的共性难题。清单化、案例化的管理方式,是打通制度落地“最后一公里”的有效抓手,能够将抽象的原则要求,转化为具体可操作的执行指引,让纪检监察机关和党员干部对照执行有据可依。有的地方在这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比如,云南昆明市嵩明县明确可申请事前报备的9类具体情形,相当于一份细化的正面清单,为党员干部提供清晰的行动指引。再如,福建泉州市紧扣审批创新、监管执法、应急处置等10类高频履职场景,明确容错纠错适用条件与负面清单,既划定“可为、不可为”的清晰边界,又动态更新清单内容,为干部履职提供“导航图”。基于上述认识,健全清单化、案例化管理,需从以下方面着力。结合本地改革发展实际,制定清晰明确的容错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正面清单主要细化可容之错的具体表现形式,负面清单明确不容触碰的底线,通过正反对照的方式,让党员干部清晰知晓履职边界,减少自由裁量空间,避免容错认定标准因人而异、因事而异。注重地方容错纠错实施细则,与中央党内法规、部委党内法规及其规范性文件的有机衔接,地方制定的清单和发布的案例,不得突破“三个区分开来”的关键要求和党规国法,确保各地容错纠错工作始终在统一的制度框架内规范运行。

压实主体责任,破解“不敢容”难题。一方面,各级党委(党组)要压实主体责任,把容错纠错工作纳入全面从严治党总体部署,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主动靠前研判、敢于担当负责,对符合容错条件的案件,旗帜鲜明地支持容错工作。例如,北京出台《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工作办法(试行)》,提出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容错纠错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承担主体责任,树立上级为下级担当、组织为个人担当、干部为事业担当的鲜明导向。另一方面,建立健全对“应容未容”“不当问责”的追责倒查机制,对因怕担责而“该容不容”“简单问责”“泛化问责”,严重挫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的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党组织和责任人的责任,推动形成“不敢不担当、不敢不容错”的约束效应。

培育鼓励探索、创新的环境氛围,破除消极避责心态。加大对容错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常态化发布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的容错正面案例,用鲜活的事例释放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为创新者鼓劲的鲜明信号,让党员干部真切感受到组织的关怀与支持。准确区分“真容错”与“假问责”,既要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锐意改革的干部撑腰鼓劲,更要坚决纠正“泛化问责”“简单问责”,严防借“容错之名”搞纪律松绑、包庇纵容的违纪违法行为,澄清社会各界对容错纠错机制的模糊认识。在全党全社会大力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浓厚氛围,引导党员干部摒弃“多干多错、少干少错、不干不错”的消极心态,让敢于担当、善于作为成为新时代干部队伍的鲜明特质,为容错纠错机制精准落地,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和社会环境。

强化制度协同,激发党员干部干事创业内生动力。推动容错纠错机制同党员干部管理制度相衔接,形成制度合力,营造激励保护、担当作为的浓厚氛围。推动容错纠错与澄清正名机制紧密衔接,对经认定予以容错的党员干部,同步开展澄清正名、消除影响工作,及时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党员干部撑腰鼓劲,切实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例如,浙江文成县探索建立“容错+澄清”一体推进的工作体系,对予以容错免责的党员干部及时通报,对经核查失实的举报通过书面、会议等形式公开澄清,已为多名党员干部消除负面影响。推动容错纠错与干部能上能下机制联动实施,对敢于担当、积极作为,同时出现合理失误的,不因探索偏差影响使用;对消极避责、推诿“躺平”的,及时调整,树立鲜明用人导向。例如,甘肃武威市建立“一人一档”回访台账,由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部门,跟踪掌握被容错党员干部整改表现情况,将评定意见作为职级晋升的重要参考,多名党员干部在影响期满后得到提拔使用。将容错纠错理念融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全过程,把“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容错边界、典型案例等,纳入日常培训内容,引导其准确把握政策尺度、消除思想顾虑。通过多维度制度协同,既为担当者兜底保障,又为履职者划定边界,从而最大限度激发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内生动力。

容错纠错机制,是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的重要制度安排。实施科学规范、务实管用的容错纠错机制,既要坚守党纪国法的刚性底线,更要秉持激励担当的价值导向,做到精准区分、合理容错、依规纠错,让勇于担当、善于作为的党员干部能够心无旁骛、放手干事。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研究”(23ZDA131)的阶段性成果;吉林大学行政学院博士研究生夏清明,对本文亦有贡献】

注释

[1]习近平:《让愿担当、敢担当、善担当蔚然成风》,《求是》,2026年第5期,第4—11页。

[2]习近平:《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 推动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向纵深发展》,《求是》,2023年第12期,第4—7页。

[3]石建国:《影响正确政绩观的重要因素》,《人民论坛》,2026年第5期,第21—25页。

责编:单 宁/美编:石 玉

责任编辑:孟雨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