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涉外法治视域下的涉外法律服务兼具法治与服务双重属性,二者存在结构性张力。党中央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的战略部署坚持双重属性并重,力求实现属性功能间的动态平衡。为有效化解双重属性可能出现的定位错位、衔接不畅等风险,应以分层承接明确属性功能的运作边界,以分工协同推进属性功能的有序衔接,以动态平衡确保属性功能的情境化校准,实现海外综合服务体系中涉外法律服务的功能化升级,稳步推进涉外法律服务业高水平对外开放。
【关键词】涉外法治 海外综合服务体系 涉外法律服务 属性张力 功能升级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6.06.011
【作者简介】姚建龙,上海社会科学院党委副书记、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习近平法治思想、涉外法治等,主要著作有《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基本问题研究》《浦东新区法规研究》《新时代刑法理论的自觉》等。
引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同开放相伴而行,对外开放向前推进一步,涉外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1]伴随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不断深化,企业“走出去”的规模与广度持续扩大。据商务部、外汇局统计,2025年1~11月,我国全行业对外直接投资11314.5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7.5%;其中,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累计9446.4亿元人民币,覆盖全球153个国家和地区的10165家境外企业。[2]在这一背景下,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不仅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支撑,更是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重大战略任务。[3]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4]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强化企业合规意识,保障和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5]培育一批国际一流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6]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保障和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有关部门持续优化服务企业“走出去”的制度供给与资源配置,推动涉外法律服务等各类服务资源从“分散供给”向“协同供给”转型。商务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海外综合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下文简称《指导意见》),[7]明确以体系化供给为导向,整合企业出海相关服务资源,推动构建层级更高、协同性更强的海外综合服务体系。涉外法律服务被明确纳入这一平台化、链条化的新型服务框架后,其属性功能、内在逻辑与发展要求均发生相应变化,亟待从理论与实践层面重新审视。
涉外法治视域下涉外法律服务的属性功能
在涉外法治建设语境下,涉外法律服务并非单纯的外部配套,而是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共同构成关键环节。[8]其既具有鲜明的法治属性,必须以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为根本导向,[9]也具备现代服务业的服务属性,强调市场开放背景下的效率、质量、成本和专业化分工。[10]由此,涉外法律服务的法治属性与服务属性之间,始终存在一定的内在张力。
以我国涉外法律服务准入机制的演进为例,对制度规则所作的调整,实质上是在法治属性与服务属性之间寻求动态平衡。1992年至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是我国涉外法律服务业开放的起步阶段。通过允许外国律所设立代表处,[11]我国初步回应了涉外法律服务需求,同时基于严格的机构形式限制,强化开放初期对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考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涉外法律服务进入制度型开放阶段。我国围绕涉外法律服务市场作出具体承诺: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设立多家代表处、降低对其派驻代表的资历要求,并允许代表处开展不含中国法律事务在内的咨询及相关业务、办理原属国法律业务,以及与中方律师事务所建立长期委托关系等。[12]随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及其司法部执行规定(2002年)进一步细化管理规则,明确划定开放边界,在提升服务效率的同时,守住涉及国内法律秩序的关键领域。2013年自由贸易试验区战略实施后,涉外法律服务开放进入深化创新阶段。以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为例,其试点允许中外律师事务所以协议方式互派法律顾问,并探索实行联营模式;[13]近年来,还围绕涉外法律服务人才的引进、使用等方面探索制度创新,推出律师事务所特殊合伙人制度,[14]进一步提升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层次。这些制度创新旨在有效回应经营主体对跨法域、一体化服务的迫切需求,彰显出服务属性在特定区域内的显著强化。市场准入的放宽并未削弱法治属性的约束作用,伴随对外开放不断深化,相关监管规则也日趋系统与精细。可见,我国涉外法律服务准入机制的调整,始终立足不同时期的现实需求,在服务属性倡导的开放效率与法治属性要求的主权安全之间审慎权衡。这一权衡过程,本质上是伴随我国对外开放不断深化、市场需求日益增长,以及国家治理能力稳步提升而不断校准的动态过程。
党中央关于涉外法治建设的战略部署,统筹兼顾法治属性与服务属性,注重在不同阶段、不同环节通过制度安排实现二者之间的动态平衡。从政策演进脉络来看,这一战略性思路自2014年以来逐步清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体布局下提出“强化涉外法律服务”,强调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正当权益,[15]将海外权益保护与对外法治保障纳入依法治国整体框架,从方向层面确立涉外法律服务的战略任务与价值指向,为后续制度设计提供顶层依据。在这一基础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将“强化涉外法律服务”进一步细化为“发展涉外法律服务”的具体方案。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文件在阐述政策背景时强调“形成对外开放新体制”与“应对维护国家安全稳定新挑战”的双重需要,[16]这体现出政策层面对涉外法律服务双重属性功能的并置:既要将涉外法律服务作为现代服务业供给体系来培育,做强服务属性;又要将其纳入国家安全维护与涉外治理能力建设的大局中统筹推进,强化法治属性。
此后,党中央进一步推动涉外法律服务与开放型经济合规治理、风险防控机制深度衔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强调,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强化企业合规意识,保障和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17]这一重要论述进一步凸显涉外法律服务的双重属性:既要提升专业服务供给能力,更要以法治方式降低跨境经营的不确定性,有效应对外部环境变化带来的挑战。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深化执法司法国际合作,加强领事保护与协助,建强保护我国海外利益的法治安全链。[18]由此,涉外法律服务的法治属性与服务属性并非简单并存,而应在同一治理体系内部形成协同增效关系:越是深度参与国际竞争,越需要高质量专业服务支撑;越是外部风险上升,越需以法治方式提升风险应对能力。
海外综合服务体系中涉外法律服务的功能化意涵
在上述政策演进的基础上,2024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完善海外综合服务体系。[19]2025年10月,《指导意见》将涉外法律服务明确纳入海外综合服务体系的总体架构中。[20]该文件以“构建完善与我国对外投资贸易规模体量及发展态势相匹配的海外综合服务体系”为根本任务,并以提升出海企业国际竞争力、维护企业海外正当权益为目标,提出“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推进服务资源优质供给和高效匹配”的要求,强调通过贯通国家层面综合服务平台与地方线上线下服务体系,打造形成“央地联动、区域协同、资源集聚、内外贯通”的立体化、全链条海外综合服务生态。
在这一政策设计下,将涉外法律服务纳入海外综合服务体系,并非法律服务模块的简单机械叠加,而是立足企业出海需求变化作出的制度性回应。企业在市场开拓、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知识产权保护等环节面临的问题,往往与财税、金融、外事、法律、贸促等多领域制度规则相关联,这意味着单一的行业内部能力建设往往难以独立解决上述问题。伴随出海企业规模持续扩大、多元化市场开拓加速,企业对高质量、专业化海外综合服务的需求显著增加。[21]因此,将涉外法律服务纳入海外综合服务体系,本质上是基于实现服务资源系统整合与高效配置的现实需求,通过将其从相对分散的行业供给端,前移至跨部门、跨层级的统筹机制之中,进而引导产供链合理有序跨境布局,助力企业出海并塑造良好的海外中国形象。[22]
当前,全国各地将涉外法律服务纳入海外综合服务体系的探索,正体现出这种需求导向的功能化发展趋势。例如,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快完善海外综合服务体系若干举措》的通知中,专门部署面向企业出海的涉外法律服务供给工作,提出建设浙商涉外法律服务中心、海事商事法治服务联盟和全球法律服务网络等。[23]上海市立足企业深度参与全球产业分工合作的需求,在出台《上海市关于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助力企业高水平“走出去”的若干措施》的基础上,[24]着力打造“1+(3+15)+X”的市级统筹协调机制与服务网络,将涉外法律服务等专业服务资源集成至“统一入口”,并逐步布局海外服务节点,构建“境内+境外”“线上+线下”贯通的服务供给模式。[25]福建省依托“闽企出海”综合服务平台,打造集信息共享、资源对接、协同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协作机制,汇聚匹配金融保险、法律仲裁、财会、税务、涉外安保等关键服务资源,为企业出海提供一站式、全方位、全周期的专业服务。[26]江苏省则着力强化涉外法律服务在企业“走出去”与“引进来”中的支撑作用,以涉外法律服务平台(中心)等为载体,集成仲裁、调解、公证、域外法查明等功能,实现对企业涉外法律服务需求的集中、快速响应。[27]这些实践探索的共同逻辑在于,以企业实际需求为导向,通过功能化、一体化的平台设计,系统整合分散的服务资源,推动涉外法律服务从单一供给向体系化、场景化支持转型。
这种需求导向的功能化发展,要求进一步强化涉外法律服务的市场化专业服务功能。《指导意见》在“拓展提升专业服务”部分,既重申对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等专业服务主体的能力建设要求,更着力推动其资源整合与服务升级:一方面,提出要培育国际一流法律服务机构,鼓励法律、财会、咨询等机构跨领域协作,为企业提供一体化服务产品;另一方面,强调在地方服务端集聚优质法律服务资源,打造“一站式”窗口、探索建设“出海综合服务港”,持续提升涉外法律服务的可获得性与协同性。由此可见,涉外法律服务的服务属性已成为海外综合服务体系运行的重要支撑,其发展导向鲜明转向效率提升、质量优化、专业分工与综合服务能力强化,这些要素共同构成衡量海外综合服务体系有效性的关键指标。涉外法律服务的法治属性则具体体现为公共法治保障功能。《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建设国家层面综合服务平台,统筹外事、法律、财税、金融等资源,形成“综合服务大平台+专业服务分平台”的“1+N”体系;重点提供国别指南、营商环境报告、风险提示、政策咨询、权益维护指导等公共服务产品,并通过双边合作机制、司法协助、争端解决机制等丰富的制度性保障,为企业营造安全有利的出海环境,助力其妥善应对各类跨境投资贸易争议。概言之,涉外法律服务在这一层面着重凸显的是法治供给能力与风险治理能力。
这种统筹市场化专业服务与公共法治保障的融合发展取向,在各地加强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建设的实践中体现得尤为明显。比如,深圳市企业出海法律服务和查明中心通过“公共+市场”的服务机制,实现涉外法律服务公共法治保障与市场化专业服务功能的有机融合:一方面,依托公共咨询服务回应企业普遍性需求,推出“一站式资源导航体系”“查明导航仪人工智能”等公共服务产品;另一方面,设置专门热线,针对企业个性化需求,按领域精准推送境内外法律服务资源。[28]上海市既通过探索建立境外法律服务人才引进机制、推动中外律师事务所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实行联营等举措,持续增强市场化专业服务供给能力,[29]又在本市“十五五”规划建议中提出“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加强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建设”,[30]将发展涉外法律服务纳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与法治建设整体框架统筹谋划、协同推进。天津市经开区依托中国北方(泰达)一站式出海服务基地,推进涉外法律服务的市场化专业分工与高效匹配,聚焦企业出海重点领域推出各类专项服务产品,并提供“一企一案”定制化服务;同时,将“一带一路”涉外商事法律服务工作站、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工作站等公共法治保障载体纳入服务平台,发布《中小企业出海乌兹别克斯坦指南》等研究成果,通过规则信息供给、合规指引与风险防控支持等方式,切实强化企业出海过程中的公共法治保障。[31]
海外综合服务体系中涉外法律服务的功能化要求
然而,这种需求导向的功能化转型,也给体系运行带来挑战与风险:公共法治保障功能与市场化专业服务功能之间,可能出现定位偏差、衔接不畅等问题。而功能化的内在要求,恰恰是在体系内对涉外法律服务作出清晰的功能配置,并实现高效的动态协同。因此,需动态协调好法治属性与服务属性的内在关系,着力化解以下三种张力。
公共法律服务的权威性、普遍性,与市场化专业服务所要求的针对性、灵活性之间的内在张力。《指导意见》强调加强风险预警、政策解读、维权指引等公共信息供给,而这类内容往往要求口径统一、覆盖面广、更新及时,以切实发挥公共法治保障功能。但企业在跨境经营中往往面临具体而棘手的专业问题,如各类“专利丛林”“标准壁垒”等,[32]高度依赖特定事实与律师事务所等专业主体的职业判断。一旦二者边界不清,公共服务易被现实需求推向个案判断,被迫对具体交易或纠纷提出处置建议,进而引发职能越位、责任界定困难等问题。若平台始终停留在宏观原则与一般提示层面,其产出内容在实践中可能缺乏可操作性,企业仍需在海量信息与多种服务供给之间自行筛选、试错,最终难以通过体系化供给有效提升出海服务效能。
法治属性所坚守的安全底线,与服务属性所要求的高效运作之间的内在张力。《指导意见》提出通过平台化、数字化手段,实现优质服务的集成与高效匹配,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强调“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守牢安全发展红线”,并对风险跟踪、评估应对等作出明确规范要求。在实践中,一站式、快响应的服务逻辑往往以“前端解决”为导向,倾向于迅速形成可执行方案并推动落地;而基于安全底线的法治逻辑,则强调在敏感信息处理、数据跨境流动、重大争端介入等关键环节建立审慎、精细化的管理机制,[33]避免因片面追求效率而弱化安全保障。
基于公共法律服务的体系协同,与基于市场化专业服务的市场竞争之间的内在张力。《指导意见》鼓励地方整合优质专业服务资源、打造服务品牌,并支持通过适当形式为企业推介优质服务。这有利于降低企业信息搜寻成本,提升资源对接效率。但当这类推荐被纳入海外综合服务体系框架,容易被外界解读为带有公共权力背书的“准认可”,而非单纯的市场信息提供行为。此时,平台所承载的公共职能,与市场机制所遵循的自由选择、差异化竞争、责任自负原则,可能产生一定程度的错位。若推荐标准、流程和退出机制不够透明,可能引发公平性质疑,甚至被视为隐性资源倾斜。[34]值得警惕的是,若被推荐机构在实际服务中出现重大疏漏,企业可能将责任归于“平台推荐”,导致服务主体的专业责任向平台或公共部门转嫁,进而消耗公共信用。如果平台因顾虑责任承担而过度谨慎,仅提供一般性名录或原则性提示,则难以真正解决企业出海过程中“找不到、信不过、等不及”等现实难题,平台的体系化供给能力也会受到制约。
海外综合服务体系中涉外法律服务的功能化路径
为顺利推进海外综合服务体系中涉外法律服务的功能化升级,可借鉴日本贸易振兴机构(JETRO)、[35]加拿大贸易专员署(Trade Commissioner Service)、新加坡企业发展局(Enterprise Singapore)等主要经济体贸易投资促进机构的经验,[36]立足功能化要求,通过制度化分层承接与分工协同,实现各类属性功能各归其位,真正形成长效持久的体系化供给能力。对此,可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推进。
以分层承接明确属性功能的运作边界。以《指导意见》提出的“综合服务大平台+专业服务分平台”的“1+N”服务体系为框架,将法治属性功能和服务属性功能分别嵌入其中不同层级、不同环节,以明确属性功能的运作边界。
国家层面的综合服务大平台和专业服务分平台,应重点强化基于法治属性的公共法治保障功能。这一层面的定位在于降低不确定性、守牢安全底线,而非替代律师等专业服务主体就具体交易或纠纷提供专门法律分析、论证与解决方案。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建设的国家级海外综合服务平台及其专业服务分平台,应重点供给具有权威性、普遍性、可规模化适用的公共法律服务产品,包括国别(地区)司法环境报告、行业准入与合规监管报告等,并借助数字化技术提升信息集成度、更新效率与可检索性。[37]此外,为防止法治属性被过度“服务化”,国家级综合服务大平台和专业服务分平台应通过制度明确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的边界、适用情形、更新机制与风险告知义务,并将制裁管制、重大涉外争端等咨询需求,纳入分类分级处置与上报流程,确保在前端落实统筹发展和安全的要求。
地方层面“一站式”窗口,应重点发挥公共法治保障功能与市场化专业服务功能的承接、协调作用。一方面,将国家级平台的公共法律服务产品转化为契合本地产业特征与企业需求的地方性特色法律服务产品;另一方面,对企业的复合型需求进行有效识别和精准分流,直接解答、回应常识性问题,将专业性诉求引导至专门服务机构,并对重大风险隐患依规启动应急流程。这一制度建设的重点在于,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理念,[38]推动地方优质服务推介从权力行使,转变为标准化、透明化、可追溯的专业服务匹配程序,从而提升服务对接的精准程度与效能,在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之间形成可持续的协同平衡。
海外层面综合服务站与各类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应共同聚焦市场化专业服务功能。在综合服务站与专业法律服务机构之间,应构建分工清晰、协同高效的格局。具体而言,综合服务站可依托境外中资企业商(协)会、合作区及中资机构等既有资源与渠道,在重点国家和地区布局,承担企业出海的“服务前哨”职能,重点提供涉及法律事务的资源对接、程序协调与信息指引等辅助性支持,并严格恪守服务边界,不越位替代专业法律服务机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则应致力于强化国际化服务能力,充分整合可调动的国别法人才资源,[39]通过定期专题培训、专业交流合作等举措提升法律服务水准,[40]重点承接合同设计、合规审查、尽职调查、争议代理解决等高度依赖专业判断的高附加值服务,并在合规框架下积极与当地法律服务机构开展协作。这一协同格局的关键在于,通过清晰的权责划分,防范两类主体可能出现的服务缺位与职能越界风险,确保服务供给广泛覆盖、专业可靠,形成可持续的市场化专业服务生态。
以分工协同推进属性功能的有序衔接。在分层承接的框架下,进一步嵌入分工协同机制,推动公共法治保障功能与市场化专业服务功能在同一法律服务链条中顺畅衔接,将静态的功能划分转化为可高效运行的体系化服务能力。
围绕企业出海全流程环节设置若干关键节点,以分段衔接实现精准协同。企业出海涉及多环节、类型复杂的法律服务需求,要实现两类功能的有序衔接,须将业务流程拆解为清晰的阶段性节点。可围绕出海准备、审批与注册、运营与管理、推广与品牌建设、经营优化与调整等重要阶段,识别各环节中的法律风险频发点与服务需求点。[41]在此基础上,依据不同节点法律事项的标准化程度、专业复杂度与风险敏感性等特征,明确公共法治保障与市场化专业服务功能之间的衔接规则。总体而言,对于权威性高、可复制性强、涉及面广的事项,应以标准化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的形式予以响应;对必须结合具体事实、交易结构开展专业研判的法律事务,则应转由律师事务所等市场化主体承接;对处于中间状态、具有一定通用性但又需结合企业情况调整的事项,可通过清单、指南等半标准化服务产品提供过渡性支持,帮助企业更顺畅地对接专业服务支持。
基于企业出海法律服务需求类型,建立分级分类转介流程,以规范化转介促进高效协同。可依据通用程度、复杂程度和风险程度三个维度,将法律服务需求划分为四类:一是可由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直接覆盖的通用性问题;二是可由“一站式”窗口提供程序性指引的一般事务问题;三是必须转介至专业机构研判的个案问题;四是涉及制裁、重大争议、敏感信息、安全数据等需要启动应急机制的特殊风险事项。此外,为维护服务平台、“一站式”窗口及当事企业在分级分类转介过程中的正当权益,应以制度化、规范化形式明确告知义务、服务边界与转介依据。例如,明确清单、答复或指南的适用范围与有效期;对转介至专业机构的事项,明晰转介标准并提示专业法律服务机构的责任主体地位;对高风险事项,通过分级上报与联动机制,兼顾快速响应与审慎处置。
面向服务企业出海法律需求的全过程,建立数字化的可追溯机制,以规范化记录与反馈持续优化协同衔接。海外综合服务体系强调平台整合与数字化赋能,其重要价值在于,通过分析总结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经验、数据与信息,实现动态优化。提升协同衔接水平,应运用数字化技术建立覆盖全流程服务的记录、分析与更新机制:在具体服务环节,将企业咨询、分类分流、答复意见、机构转介、争议支持及后续跟进等步骤,纳入统一、可追踪的管理流程,系统记录事项类型、参与主体、服务对象与处理内容等全流程信息;在效果评估环节,对高频咨询主题、典型风险类型、转介成效与用户满意度等开展系统分析,识别法律服务产品供给短板、分流规则适配不足及各环节协同堵点;在更新优化环节,将评估结果转化为法律服务产品优化与协同规则调整的依据,持续提升公共法治保障功能与市场化专业服务功能的协同衔接水平。
以动态平衡确保属性功能的情境化校准。分层承接与分工协同主要解决两类功能的静态划分与动态衔接问题。但若缺乏情境化校准机制,既定的边界与流程在应对国别差异、风险变动与需求升级时,仍可能出现边界僵化、衔接不畅等问题。因此,海外综合服务体系中的涉外法律服务,需基于动态平衡的思路对双重属性功能进行持续校准。
立足国别、事项、企业三个维度,明确动态校准的现实依据。实现公共法治保障功能与市场化专业服务功能的动态平衡,必须建立在对具体情境的精准识别、比较与持续评估之上。在国别层面,应重点考察规则稳定性、执法可预期性、监管强度、争端解决机制可预期性,以及合规敏感度与地缘政治风险,开展对不同市场的制度环境与风险等级评估。在事项层面,须根据专业复杂程度、系统性风险程度与处置紧迫性,研判不同事项对两类功能的差异化需求。在企业层面,应结合企业合规能力、境外运营经验、资源获取能力与风险承受能力,综合评估其服务需求与自身能力的匹配程度。
细化公共法律服务产品供给,动态调整转介门槛,规范敏感事项处置。具体而言,一是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产品供给随风险等级动态调整的规则。在低风险、规则稳定的情境中,侧重提供通用指南、流程说明与基础风险提示,扩大公共法治保障的覆盖面;在高风险、规则变动频繁的地区与领域,提升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的精细化水平,增加专题预警、救济路径、关键环节指南等类型,并强化版本管理与更新。二是建立“因企施策、分类引导”的差异化转介规则。对合规能力较弱、经验不足的企业,强化规范化指引与分步辅导,风险达到阈值时主动转介专业机构;对合规能力强、资源较为充足的企业,简化前端支持,推动专业服务更早、更精准介入。三是健全高风险事项分类分级处置与上报规则,对涉制裁、敏感数据、重大争端等情形,明确触发条件、权限划分与操作流程,在保障响应效率的同时,牢牢守住安全底线。
强化底线、边界与程序的三重约束,确保校准方案始终服务于功能归位与有效衔接。守牢以法治权威为根基的安全发展底线,明晰以专业责任为导向的市场化服务供给边界,科学界定公共权力可介入领域与应交由经营主体发挥作用的范围。此外,须健全规则完善的程序化调整机制,确保法律服务供给规则、转介标准及处置方式的优化调整,均在制度化框架内规范有序运行。
结语
在“两个大局”加速演进、深度互动的时代背景下,“走出去”已成为与“引进来”并重的战略任务。相较于“引进来”重在吸引资金、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推动规则衔接和营商环境优化,促进国内经济社会发展;“走出去”则直接关系我国公民与企业在跨境投资、国际贸易、海外经营中的合法权益保障,关乎我国国际竞争力提升与国际话语权塑造。这一进程既要立足经营主体的现实需求,提供专业化、高效化、精准化的法律服务支持,也要着眼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强化涉外法治保障、国际规则运用与海外利益维护能力。由此可见,涉外法律服务并非对外开放的配套环节,而是兼具法治属性与服务属性的关键支撑性制度安排。两种属性之间存在结构性张力,亟待在顶层设计与实践运行层面,通过全过程、分环节的制度安排实现动态协调与均衡发展。《指导意见》将涉外法律服务纳入海外综合服务体系,是立足实践需求推进功能升级的重要探索,既突出市场化、专业化的服务功能,又将法治属性转化为精准有效的公共法治保障功能。推动这一功能升级平稳落地,关键在于有效化解双重属性在实践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定位偏差、衔接不畅等风险,在守牢安全发展底线的基础上,以制度化分层承接与分工协同实现功能互补、协同增效,并以动态平衡思路强化情境化校准。未来,仍需立足涉外法律服务的双重属性定位,围绕完善国内涉外法律服务行业政策、规范服务市场等议题深化研究,[42]为稳步推进涉外法律服务业高水平对外开放、提升涉外法治综合效能提供学理支撑与实践方案。
注释
[1][4][6][18]《加强涉外法制建设 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人民日报》,2023年11月29日,第1版。
[2]《2025年1-11月我国全行业对外直接投资简明统计》,2025年12月24日,https://hzs.mofcom.gov.cn/tjsj/art/2025/art_14a2ed66ab244f7bb77b7fb3c2a073a3.html。
[3]姚建龙:《加快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光明日报》,2025年12月26日,第11版。
[5][17]《完善法治建设规划提高立法工作质量效率 为推进改革发展稳定工作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人民日报》,2019年2月26日,第1版。
[7][20]《商务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海外综合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国外资》,2025年第20期。
[8]刘仁山:《涉外法治体系建设论纲》,《法学论坛》,2025年第3期。
[9]何志鹏:《从概念形成到范畴体系:涉外法治的理论成就探析》,《政治与法律》,2025年第11期。
[10]刘志彪:《全面深化改革推动服务业进入现代增长轨道》,《天津社会科学》,2015年第1期。
[11]苏力:《中国法律技能教育的制度分析》,《法学家》,2008年第2期。
[12]杨立民:《中国涉外法律服务准入机制的争议、现状与比较》,《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2018年第3期。
[13]盛雷鸣等:《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立对法律服务业的影响》,《法学》,2013年第11期。
[14]黄爱武:《打造涉外法律服务新高地》,《法治日报》,2024年1月29日,第4版。
[15]《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9日,第1版。
[16]《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中国司法》,2017年第7期。
[19]《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人民日报》,2024年12月13日,第1版。
[21]孟妮:《政策加码护航 中国对外投资合作提质量强韧性》,《国际商报》,2025年11月21日,第3版。
[22]陈伟光:《中国自主开放的理论内涵、世界意义与实践路径》,《社会科学》,2025年第12期。
[23]《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快完善海外综合服务体系若干举措〉的通知》,2025年7月18日,https://zcom.zj.gov.cn/art/2025/7/18/art_1229268085_2558830.html。
[24][29]《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关于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助力企业高水平“走出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2023年7月12日,https://www.shanghai.gov.cn/nw12344/20230712/f9b54bae7a9342cc9da6e80ced700c17.html。
[25]周燕玲:《政府出海综合服务体系架构初现,仍存作为空间》,2025年11月17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49003004580314230&wfr=spider&for=pc。
[26]尤方明:《“闽企出海”专业服务联盟成立仪式在厦门举行》,《福建日报》,2025年9月10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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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任文岱、池泽梅:《深圳市企业出海法律服务和查明中心落地启用》,《民主与法制时报》,2025年12月26日,第1版。
[30]《中共上海市委关于制定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解放日报》,2026年1月19日,第2、3版。
[31]《服务企业“走出去” 天津经开区打造一站式出海解决方案》,2025年11月6日,https://www.teda.gov.cn/contents/2762/96768.html。
[32]张欣等:《中国科技企业“出海”:战略机遇、风险挑战与法律应对》,《数字法治》,2025年第4期。
[33]朱颂泽、屈音璇:《完善国家安全体系的着力点》,《人民论坛》,2025年第24期。
[34]刘佳昕、刘恒:《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秩序的现实风险与优化路径》,《学术探索》,2025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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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戴昕:《推进涉外法治应重视国别法研究与人才队伍建设》,《中国法律》,2024年第8期。
[40]胡晓霞:《“一带一路”建设中争端解决机制研究——兼及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法学论坛》,2018年第4期。
[41]孟玉明:《中国企业“走出去”发展战略的制定与实施》,《国际经济合作》,2012年第2期。
[42]黄惠康、江夏:《再论“涉外法治”概念的内涵》,《法治现代化研究》,2025年第3期。
Functional Upgrading of Foreign-Related Legal Services
in the Overseas Comprehensive Service System
Yao Jianlong
Abstrac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foreign-related rule of law, foreign-related legal services possess the dual attributes of rule of law and service, entailing a structural tension between them. The strategic deployment of the Central Committee of the Party regarding the development of foreign-related legal services places equal importance on both attributes and seeks to achieve a dynamic balance between their respective functions. To effectively address risks such as positional misalignment and poor connection arising from such dual attributes, it is necessary to clarify the operational boundaries of attribute functions through a layered approach, and promote orderly connection of attribute functions through coordinated division of labor, and ensure contextual calibration for attribute functions via dynamic balance, thus achieving the functional upgrade of foreign-related legal services in the overseas compre hensive service system and steadily advancing the high-level opening-up of the foreign-related legal service industry.
Keywords: foreign-related rule of law, overseas comprehensive service system, foreign-related legal services, attribute tension, functional upgrade
责 编∕杨 柳 美 编∕梁丽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