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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日 人民论坛每日推荐 |(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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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领域涉外立法与提升国际规则话语权协同机制探析

——外交学院国际法系教授 许军珂

当前,全球新兴领域规则体系处于重塑期,大国规则博弈日趋激烈。我国加快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成为必然要求。数字经济、人工智能、深海探测、外空开发等新兴领域,已成为国家战略利益与全球治理权争夺的主要场域。新兴领域涉外立法与国际规则话语权协同发展,是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发展和安全的战略选择,既是应对外部遏制打压,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现实需要,也是参与全球治理、推动国际规则更加公正合理的必然要求。

我国新兴领域涉外立法与国际规则话语权协同发展,总体呈现国内立法快速推进、国际参与程度显著提升的态势。未来,立足相关实践与负责任大国的担当,我国应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以体系化立法夯实协同发展的规则基础,强化新兴领域立法前瞻性、系统性与开放性;以双向化对接打通国内法与国际法转化通道,建立新兴领域立法与国际立法的动态兼容机制,推动我国规则转化为国际标准;以全链条协同提升规则外溢与话语转化效能,健全立法实践、学术研究、国际传播与外交谈判协同发力的工作格局,将我国制度优势、实践优势转化为规则优势与话语优势,不断提升我国在新兴领域国际规则塑造中的参与度、引领力与公信力,为推进国际关系法治化、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坚实法治支撑,为全球治理体系变革贡献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选自《学术前沿》2026年第5期,详见全文

作者简介

许军珂,外交学院国际法系教授。研究方向为涉外法治、国际争端解决、法律适用。主要著作有《国际争端解决》《中国自主性涉外法治规则体系构建的逻辑及路径》(论文)《国际调解院:国际争端解决的新平台》(论文)。

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中国人民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院长 杜焕芳

加快培养面向国家对外交往重大实践需求、具备跨学科复合能力的涉外法治人才,既是破解当前涉外法治人才供给短板的迫切需要,更是维护国家利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战略举措,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与深远战略价值。

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是一项系统性、长期性的工程,需对接国家对外交往中的重大实践需求,培养兼具战略视野与实战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对接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实践需求,培养能够服务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涉外法治人才;对接深度参与全球治理的实践需求,培养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的涉外法治人才;对接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实践需求,培育应对涉外法律斗争的涉外法治人才。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须坚守协同育人理念,强化高端人才战略储备,构建全链条、多层次的实践性培养体系。提高政治站位,以“国之大者”引领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向。坚持协同观念,破除资源壁垒,着力构建一体化协同育人格局。强化实践导向,构建全链条实践教学体系,提升人才实战能力。坚持战略思维、强化人才储备,健全人才引进选拔使用管理全链条机制。(选自《学术前沿》2026年第5期,详见全文

作者简介

杜焕芳,中国人民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院长。研究方向为国际法学、涉外法治和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主要著作有《国际民商事司法与行政合作研究》《国际诱拐儿童民事问题研究》《涉外法治的力量》等。

以仲裁高质量发展助力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 王承杰

涉外法治建设是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保障,仲裁作为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方式,在涉外法治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当前全球仲裁版图呈现“东移”趋势,中国仲裁国际影响力持续提升。随着亚太地区仲裁中心崛起,我国北京、深圳、上海等城市跻身全球热门仲裁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机构的国际影响力不断提升,彰显了中国仲裁的公信力。

在此背景下,新修订《仲裁法》作出多项创新,为涉外仲裁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其扩大涉外仲裁案件范围、增设仲裁地制度、增加临时仲裁特别规定,填补了国际投资争端解决领域空白,支持仲裁机构双向开放,进一步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注入信心。推动仲裁高质量发展,需从五方面发力。一是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完善治理体系,提升服务质效;二是护航产业高质量发展,聚焦新兴产业,探索“产业+仲裁”融合模式;三是加快数智化转型,推动人工智能与仲裁深度融合,构建智慧仲裁服务体系;四是深度参与全球仲裁治理,提升国际话语权,推动规则互鉴;五是创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加强院校与机构合作,打造复合型人才队伍。“十五五”时期是仲裁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阶段,需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推动仲裁与涉外法治建设深度融合,让仲裁成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法治支撑。(选自《学术前沿》2026年第5期,详见全文

作者简介

王承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研究方向为国际仲裁、国际贸易、涉外法治建设。主要论文有《仲裁协议制度的守正创新与实践衔接》《机构公信力是中国仲裁出海的基石》《数智时代的国际仲裁》等。

以优质需求牵引横向与纵向子循环协同作用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苏剑

从经济循环过程来看,国内大循环可以分为横向循环和纵向循环两个子循环,横向循环以内需总量扩张拉动为主,通过生产、流通、交换、消费、废弃物处理和环境资源修复实现经济总量的扩张;纵向循环通过科技创新、产品升级等引导需求质量的不断提升,从而实现经济发展质的提升。两个子循环协同作用,在动态互动中促进实现宏观经济质的提升和量的增长。畅通国内大循环的卡点堵点的关键,在于构建“新需求引领新供给、新供给创造新需求”的动态平衡机制。优质需求可分为优质消费需求与优质投资需求两类,基于我国经济发展现状,优质消费需求主要源于产品创新、绿色消费,以及保持适度生育水平和人口规模。纵向循环和横向循环协同作用构成优质投资需求的来源体系,纵向循环来源主要是研发创新链的边际收益突破,即以技术突破为核心,创造新供给与新需求;横向循环则以效率提升为核心,通过加大在生产、流通、交换、消费、废弃物处理及环境资源修复各环节的投资,降低各个环节的成本,优化全链条价值分配。

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传统需求的边际效益递减,而优质需求尚未得到充分释放。为此需在鼓励创新和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推动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等方面发力,充分释放优质需求,并通过横向循环(产业价值链优化)与纵向循环(产业升级)的协同作用,形成“需求-供给-创新-增长”的良性循环,进而增强国内大循环内生动力和可靠性。(选自《学术前沿》2025年第23期,详见全文

作者简介

苏剑,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宏观经济学、中国经济。主要著作有《新供给经济学:理论与实践》《宏观经济学(中国版)》(第一、二版)等。

为健康中国建设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娄宇

医疗保障法作为我国医疗保障领域的基本法,其立法进程标志着全民医保制度迈向法治化新阶段。该法的核心目标在于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通过规范行政主体之间及其与相对人的法律关系,切实保障公民医疗保障权益。在立法功能定位上,应明确其管理法属性,着力整合各项制度并协调政府职能,构建科学合理的内部体系结构。目前浙江、江苏、上海三地已出台地方性法规,为全国立法提供重要参考。这些实践表明,应重点规定医疗保障体系框架内各项制度的定位与衔接机制,确保基金安全运行,明确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行为规范,建立多方监督协同机制,同时构建规范统一的公共服务和医药管理制度。在特色内容方面,立法需关注长期护理保险的制度设计、医疗信息数据共享机制以及罕见病患者权益保障等新兴议题。特别是要平衡好数据开发利用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关系,建立符合时代要求的医疗信息管理制度。

医疗保障法应在吸收地方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构建起系统完备、层次清晰的制度体系。既要体现管理法的规范功能,又要彰显保障公民权益的价值取向,通过法治手段推动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为健康中国建设提供坚实法治保障。(选自《学术前沿》2025年第23期,详见全文

作者简介

娄宇,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保险法。发表《平台经济从业者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社会保险法〉修改的点与面》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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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曲统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