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人民论坛网·国家治理网> 《国家治理》杂志> 正文

以柔性治理推动城市内涵式发展

摘 要:当前,我国城市化进入内涵式发展阶段,居民对城市治理提出更高要求。柔性治理运用协商对话、利益协调、情感联结等非强制性手段,激发社会主体内生动力,实现治理效能与社会和谐的统一,是对传统刚性治理方式的补充。治理的刚性与柔性不是绝对的,在实践中推动城市柔性治理的发展,要找到适用柔性治理的应用场景,并在法治框架下发挥作用,构建刚柔并济的平衡机制。

关键词:城市内涵式发展 柔性治理 共治 治理现代化 以人为本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推动城市内涵式发展”[1]。习近平总书记在2025年7月召开的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上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城市工作,要“以坚持城市内涵式发展为主线”[2]。当前,我国城市化进入内涵式发展阶段,居民对城市治理提出更高要求,对公共服务的期待从“有没有”向“好不好”转变,对治理方式的要求从“管不管”向“怎么管”转变。现实中,我国城市空间的高密度、人口结构的高异质性以及社会要素的高流动性相互叠加,催生大量棘手治理难题,传统刚性治理模式局限性日益凸显。柔性治理以个人及其需求为中心,坚持包容审慎、协商对话与情感联结原则,通过协商调解、包容引导和激励约束等非强制手段,来应对和解决城市治理的问题[4]。各地城市推行的“首违不罚”和“柔性执法”,就是典型实践,对轻微违法行为以教育劝导为主,能显著降低执法冲突发生率,破解刚性治理带来的对抗僵局,增进社会和谐。

柔性治理是对传统刚性治理方式的补充

城市是高度流动性的社会空间,人口、资本、信息等要素的持续流动带来大量治理缝隙,也增加了社会治理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当前城市治理面临的许多社会问题是“跨部门、跨领域、跨主体”的系统性问题,解决这些问题不仅需要多部门协同合作,还需要管理和服务对象的理解配合。传统“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治理模式,往往是各管一摊、各守一段,面对综合性问题时容易出现“都在管,但都管不好”的困境,这不仅削弱了治理举措的实际效能,也使城市治理呈现出一定脆弱性。尽管行政干预、政府管控和制裁惩戒等刚性手段执行有力,在特定情境下能够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但也带来一定弊病。一方面,对于邻里纠纷、社区事务、新业态规范等“软矛盾”或“小问题”,现行法规和政策往往缺乏明确依据,刚性手段难以有效介入,形成了事实上的管理空白。另一方面,有的地区推行的“一刀切”政策,虽然便于操作,却容易忽视群众的差异化需求,甚至引发抵触情绪,如简单禁止流动摊贩经营,可能激化民生需求与管理目标之间的矛盾。此外,依靠行政处罚或行政命令的治理模式,需要持续投入大量执法资源,一旦监管力度减弱,问题往往出现反弹,治理效果难以持续巩固。

面对高密度、高异质性、高流动性的治理挑战,传统粗放的刚性治理已然难以适配多样化和个性化治理诉求,柔性治理逐渐成为推进城市治理的重要路径。这一转向回应了新时代城市发展的新特征新矛盾,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契合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目标。作为城市治理的新范式,柔性治理主张城市是复杂的有机生命体,超越传统刚性管控的“命令-服从”逻辑,将人本价值贯穿于治理全过程,动态嵌入包容性理念、人情化考量、非强制性措施和合作性思维等柔性元素。这些做法旨在避免对立冲突和矛盾纠纷,实现多主体协同共治,尤其注重通过协商对话推动多方意见深度交流,促进供需精准适配,追求社会要素之间动态和谐共生[5]。这些特点并非孤立存在,也不是静态存在,而是相互关联,贯穿于城市治理的不同领域、整个过程和各个环节,从价值取向、治理主体、手段属性、治理过程到目标指向,构成了相辅相成的治理体系。

从历史角度来看,柔性治理是在既有治理体系发展基础上的转型升级。首先,柔性治理体现了政府主动改革和创新的思维和意识,致力于减少或规避刚性治理带来的弊端,寻求更加可行而适度的治理;其次,柔性治理能有效降低政策执行或行政执法成本,让规则内化为人们的自觉自愿,使监督和行政强制执行的成本大幅下降;再次,柔性治理改变了管理和服务的场域,使治理活动获得更加直接的反馈,也让政策活动更加“接地气”,减少政策的水土不服,提高政策过程的流畅性;最后,推动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提高了群众参与度。

总结各地经验,柔性治理的比较优势主要体现在四类场景中:一是在多方利益诉求交织领域,如在老旧小区改造、征地拆迁补偿等场景中,刚性推进容易激化矛盾,而柔性协商更易达成各方都能接受的方案;二是在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涌现的领域,既有规则往往滞后于实践发展,包容审慎的柔性监管能为创新留出空间;三是在社区养老、便民服务等以服务促管理的民生领域,人性化服务方式更能赢得群众认可;四是在垃圾分类、文明养犬等需要长期行为养成的社会领域,持续的宣传引导比一次性处罚更能培育公民自觉。这些治理措施聚焦于响应和解决人的问题,尤其对于各种个性化和情感化的需求,可以通过协商等柔性化方式,凝聚治理共识,化解矛盾纠纷,形成多方良性互动的治理秩序。

柔性治理的主要特征

城市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多种治理手段的协同配合。相对于传统刚性治理而言,柔性治理的关键在于运用协商对话、利益协调、情感联结等非强制性手段,激发社会主体内生动力,实现治理效能与社会和谐的统一。

价值取向方面。柔性治理强调包容、公平、人情味和获得感,致力于回应差异化、个性化的合理需求,关注容易被忽视的少数群体。柔性治理以个人需求、情感或权益为出发点,重视情感关怀而不是单纯的规则约束,努力弥补刚性政策难以覆盖的情感需求;聚焦个性化需求而不是统一标准,精准识别群众的差异化诉求,推动形成定制化解决方案;提倡尊重个体正当权益,而不是刻板遵循公共利益优先原则,也不因为多数人的同意而牺牲少数人的合理诉求。

治理主体方面。柔性治理主张企业、社会组织、社区、市民等是治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拥有知识、资源和能动性的治理主体,能够在社会治理中发挥恰当而必要的作用。柔性治理的本质是打破政府单一主体的治理格局,推动政府角色从“划桨者”转向“掌舵者”和“赋能者”,使其更多地承担搭建平台、制定规则以及促进合作的职能。政府不再是全能的管理者,而是治理的引导者、资源的整合者和规则的供给者;其他主体不再是治理对象或旁观者,而是治理的参与者、利益的相关者和成果的共享者。治理网络从政府中心的治理迈向多方参与的共治,治理责任从政府独担走向多方共担。

手段属性方面。柔性治理的基本措施以非强制为前提,通过平等对话、利益协调或激励引导等方式达成目标。比如,对于邻里纠纷、物业矛盾等日常生活中的矛盾纠纷,建立“老娘舅说事”或社区议事会等机制,借助社区调解员或多方协商平台等化解矛盾,而不是直接诉诸行政处罚或司法诉讼;又如,对轻微违法行为以普法宣传或引导规范为主,推行“首违不罚”或“告诫教育”,而不是简单地一罚了之;再如,对于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或修建停车棚等问题,可以建立低楼层业主补偿或政府补贴等利益平衡机制,而非强制推行改造方案。柔性治理不依赖国家强制力来贯彻落实,也不简单仰仗执法权或惩戒权的威慑,而是通过创造利益共赢、凝聚行动共识和促进情感联结,释放和激发社会主体的自主性和能动性。

治理过程方面。柔性治理承认城市不同区域、不同群体、不同问题的差异性,不刻板遵循统一标准、统一流程或既定规则,而是通过精准识别居民需求、精准匹配治理资源以及精心设计治理方案,以提升治理的适配性、精准度和可及性。比如,针对不同群体的特点及其需求,打造诸如老年友好型社区、青年发展型社区或儿童友好型社区等;又如,对城市新市民提供融入服务,对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权益保障,而非推行统一化或同质性的公共服务;再如,针对不同问题开展分类施策,寻找适配的治理路径,对民生微诉求给予快速响应,对社区公共事务开展民主协商。通过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和精准响应等方面的实践,柔性治理回应了城市的复杂性与多样化需求,提升了治理过程的精细化水平。

目标指向方面。柔性治理更加注重通过培育社会自治能力、构建信任关系以及凝聚治理共识,实现自我调节和自我约束的长效治理,而非依赖外部强制力的短期管控。这种目标导向体现在多个方面,一是着力培育自治能力,通过赋权业委会和社区志愿者等方式,让居民自主管理社区公共事务;二是着力修复社会关系,通过议事协商和第三方评估等机制化解社会疏离感,让居民感受到友好和尊重,重构邻里信任和政民互信;三是着力推动制度沉淀,将行之有效的柔性治理措施固化为制度机制,确保治理的温度和情怀具有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柔性治理的终极目标是重组、赋能和激活社会,让社区、社会组织和公众都具备自主解决问题的能力,推动治理从政府推动转向内生驱动,形成多方参与和良性互动的善治格局[6]。

柔性治理需要正视和平衡的问题

社会问题具有辩证性,治理的刚性与柔性不是绝对的,各自包含不同类型和特性的治理举措和方法。柔性的内涵及其非强制性的特质和要求,必然从某种程度上触及刚性规则体系,让既有制度规范变得软化和松动。柔性治理和刚性治理在实践中呈现出刚柔相互碰撞、彼此进退的张力,形成一系列需要正视和平衡的问题。

平衡非强制性与治理效能。具体的治理既需要强制性和约束性的管理手段,也需要柔性化和人性化的服务方式,二者各有其适用领域。柔性治理的重点是通过协商、引导、激励等非强制手段,激发主体内生动力,但这也可能因为缺乏强制力支撑,而陷入治理失灵的困境。尤其是当公共性与个体性之间存在天然张力时,柔性治理假设各方主体愿意为公共利益作出妥协,能够自觉自愿约束自身行为,但现实中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时常背离,将私利置于公共利益之上的情形并不鲜见。面对这种背离,柔性治理因其非强制的秉性而缺乏有效的矫正工具,难以实现治理的全覆盖,最终可能导致治理效能打折。

平衡多方参与利益冲突。柔性治理主张吸纳多方主体参与,追求协同共治的理想状态。然而,不同主体的利益诉求和价值观念可能存在着无法消弭的差异,其中有些利益诉求是针锋相对的,还有些价值观念是不可调和的。现实中,很多社区因养宠、停车、噪声等问题,产生严重的分歧和矛盾。因此,更多的参与带来的可能不是共识的凝聚,反而是利益博弈的加剧与价值立场的撕裂。由于多方主体的利益诉求具有互斥性,如果缺乏有效的共识生成机制,柔性治理赋予不同主体表达利益的权利和渠道,反而可能放大个体利益诉求的差异性,使协商过程沦为徒具形式的“走过场”,从而难以形成实质性的治理合力。

平衡人性化取向与规则公平。柔性治理强调人性化,主张根据不同主体的具体情况采取差异化措施,给予个人更多的关切和谅解,体现了治理的温度。但过度包容个体差异可能会突破规则的普适性,导致选择性执法或差异化待遇,反而会损害社会公平。法治社会的核心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规则的普遍适用性是社会公平的基础,如果对特殊情况的包容缺乏明确的界定标准和适用边界,寻求差异化的对待可能会出现同案不同罚或同权不同待的情形,引发“看人下菜”或“变相纵容”的质疑。这样一来,想要通过包容特殊性来实现个体层面的实质公平,反而可能冲击普遍层面的形式公平,损害政府公信力。

平衡协商过程与效率要求。相对于执法、管制或惩戒等强制性方法,参与和协商是柔性治理的基本元素,有效性依赖于各方主体的广泛表达和深度对话,只有让利益相关方充分参与决策,进行充分表达,才有可能凝聚各方共识,减少偏差和阻滞。但问题在于,互动、沟通和协商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城市治理的许多问题往往具有时效性,需要快速响应和及时解决。如果过度追求程序的柔性和参与的充分性,冗长的协商过程就可能导致诉求久拖不决,甚至使矛盾在拖延等待中升级恶化。如何在充分协商与及时回应之间取得平衡,在程序正当与治理效率之间找到折中,是柔性治理必须面对的实践难题。

平衡包容审慎与风险失控。柔性治理的精神是开放包容的,比如对新业态和新就业群体广泛采取包容审慎的态度,为创新发展留出可能而必要的试错空间,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容忍不确定性的存在。但过度的包容审慎很可能导致风险失控,突破公共安全或公共利益的底线。以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直播电商等新业态为例,柔性治理反对“一禁了之”,主张渐进式的温和监管,以激发经济社会活力,但这些领域往往存在监管空白,潜藏着公共安全隐患,可能存在消费者权益受损乃至社会公平失衡等风险。一旦风险积聚爆发,又会引发加强刚性监管的舆论压力。如何在包容创新与防控风险之间把握分寸,考验着治理者的智慧和能力。

推动柔性治理在实践中行稳致远

柔性治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实践,契合新时代城市工作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导向。实践中进一步推动城市柔性治理发展,有如下建议。

在民生诉求需要精准响应的领域,找到适用场景。政府自上而下推行服务,容易出现供需错配的问题,或者忽视居民个性化需求导致回应不及时,或者对楼道堆物或路灯损坏等小事响应滞后,导致民生满意度不高。柔性治理以需求导向替代任务导向,通过多方化民意收集渠道和精细化服务供给,可以找到适配的场景,实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例如,针对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难题,一些地方不再简单强制推行,而是搭建“业主协商平台+专业机构评估+政策补贴支持”的柔性机制,通过民主投票、利益协调和多方参与,破解过去一票否决机制引发的僵局。

在非对抗性矛盾化解领域,发挥独特优势。诸如邻里纠纷、物业矛盾、劳资争议等软矛盾,虽然是鸡毛蒜皮等细微琐碎的事务,但对利益各方都造成了实际困扰,甚至形成长期内耗。解决这些问题,单纯依赖行政处罚或司法诉讼,不仅成本高、周期长,还可能进一步激化矛盾,甚至酿成非理性或极端性事件发生。以协商调解替代强制裁决,积极推动多方主体联动,有利于实现矛盾源头化解,就地化解,避免问题反复。例如,针对平台经济从业者劳资纠纷,政府牵头搭建“企业+工会+从业者”三方协商平台,推动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社保补缴方案,而非单纯处罚企业,这既保障劳动者权益,又避免行业震荡。

在跨部门管理领域,推动多方共治。在实际治理过程中,政府、市场、社会、公众之间存在一些信息壁垒和责任推诿等问题,可能会诱发跨层级、跨领域、跨部门的治理问题。这些问题牵涉多个部门,容易出现“谁都来管,但谁也管不好”的困境。推进柔性治理,必须注重多方共治,通过沟通、赋权、联动、协商和激励等方式,激活和联动社会力量参与治理。柔性治理不是诉诸任何单方面的权能,而是通过沟通和协作的力量,促进多方主体之间形成协同共治,将治理对象吸纳和转化为治理力量,形成解决实际问题的合力。

在法治框架下发挥作用,构建刚柔并济的平衡机制。没有弹性和温情的刚性治理是僵化教条的,没有边界和限度的柔性治理也容易滑向任性和随意。推进柔性治理发展,必须在刚性的法治框架下发挥作用,通过柔性治理弥补和调和刚性治理的缺陷与不足。柔性治理绝不是对刚性治理的否定和取代,更不是抛弃刚性管控的另起炉灶,而是对刚性治理的互补与升级,是应对城市治理复杂性的主动升维,柔性化的治理与法治框架下的刚性治理,形成刚柔并济的治理格局。其中,刚性治理守住安全、公平、底线规则的硬边界,柔性治理填充服务、协同、情感的软空间,补充城市治理的温度与活力。面对多样化和差异化的社会现实,特别是不同价值目标之间的内在张力,要兼顾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公平与效率、创新与风险、自治与秩序等多重关系,这就要求建立健全精巧而细致的社会参与机制、协商对话机制和利益平衡机制,共同推动新时代城市治理从管理和服务向共治转变,最终实现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的目标。

【本文作者为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博导;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研究”(项目编号:23ZDA118)的研究成果】

注释略

责编:石 晶/美编:石 玉

责任编辑:孟雨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