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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领域学者共探平台经济“内卷式”竞争治理路径

当前,以外卖、即时配送等领域为典型的平台“内卷式”竞争持续蔓延,部分平台低于成本的大规模补贴行为扰乱市场秩序,如何依法有效治理新型“内卷式”竞争,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重要议题。继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今年政府工作报告进一步明确“深入整治‘内卷式’竞争”。在2026年的全国两会上,司法部部长贺荣也明确表示,今年将通过政府立法手段着力解决“内卷式”竞争。

近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在京举办“深入整治平台经济‘内卷式’竞争研讨会”。来自法学、经济学、财政学、会计学等多领域的专家学者立足我国平台经济“内卷式”竞争治理的既有成效,聚焦当前平台内卷竞争的实质与阶段性特征、新风险点,共同探索深入整治路径。

平台经济“内卷式”竞争的实质与风险

国家信息中心研究员于凤霞认为,“内卷”是平台企业在技术红利见顶、市场规模增速放缓背景下,从创造价值转向争夺存量的消耗型竞争,包括对平台自身的消耗,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消耗,对消费者及劳动者的消耗以及对社会整体的消耗。资本快进快出,从烧钱到垄断,裹挟商家内卷降价甚至亏损,整体不利后果就是对整个社会创新的损害,甚至在海外市场也引发不良后果。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周孝认为,平台经济领域内卷竞争的本质是低于成本竞争,依赖资本支持,持续时间长,危害明显。低于成本的定价在平台模式下可以迅速实现,没有层层“中间商”的传导,内卷速度加快,平台模式的网络效应、规模经济、数字化、高效能等特性,使得“内卷”的覆盖面被放大,从单一行业扩散至整个经济社会系统,同时还通过产业链供应链传导引发消费增速下滑,形成负向因果循环。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刘诚依据耗散理论进一步分析了“内卷”的潜在风险和深层影响。他认为,“内卷”导致价格信号失真、市场失灵,导致线上对线下形成替代,实体店经营困难。整治平台内卷竞争需要规范平台定价机制,应该依法叫停高额补贴,促进整个行业的正向循环。

多学科视角下的治理路径与法律适用

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黄勇认为,“内卷式”竞争与创新的关系,值得深思。本该投向AI研发、出海业务的资金,在内卷中过度消耗,应从经济学、法学角度关注和重视其潜在危害,如果危害大于积极效果,可由执法机构出具专业报告引导企业、行业整改,让资金有效回归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焦海涛从法律适用层面分析了平台“内卷”治理的难点,认为“低于成本的价格”规制路径主要有两种:一是以组织方、主导方作为责任主体,如果价格低于成本是由平台主导的,则可以考虑认定平台责任;二是关注平台自身,如果平台长期持续低于其自身成本提供服务,且无正当理由,则考虑依价格法来规制。

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副组长、中国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时建中在总结中指出,反“内卷式”竞争不是反竞争,而是反经济上的无效竞争和法律上的有害竞争。治理平台内卷补贴,核心在于把握以下四个关键维度:一是尊重商家自愿参与补贴,避免利用补贴实施“二选一”;二是应当控制长期化补贴和补贴总规模,防止无底线补贴扭曲市场结构;三是加强质量执法,以质量标准作为“内卷”的底线,产品必须符合强制性标准;四是优化佣金结构,为执法查明事实奠定基础。

高度关注平台低于成本补贴问题,综合多种方式治理“内卷式”竞争

与会学者一致认为,深入整治平台经济“内卷式”竞争是一项系统工程,需构建法律规制、经济调节、产业引导三位一体的综合框架。首先要依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工具划定竞争红线,依法治理平台低成本、长时期、大规模恶性补贴。在此基础上也要运用财税杠杆、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等经济手段加大创新投入引导,推动平台经济从低水平“内卷”转向高质量竞合,实现平台经济共赢发展,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注入持久动力。(任能旺)

[责任编辑:潘旺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