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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摘要】面向国家对外交往重大实践需求,加快培养复合型涉外法治人才具有重大时代意义。然而,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学科建设基础相对薄弱,涉外法治自主知识体系尚不完善,校地协同育人机制仍需健全。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外交思想为指引,立足中国式现代化全局,以“国之大者”引领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向,构建一体化协同育人格局,打造全链条实践教学体系,健全人才引进选拔使用管理全链条机制,培养契合国家战略的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助力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 涉外法治建设 人才培养 实践导向

【中图分类号】D9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6.05.007

【作者简介】杜焕芳,中国人民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院长,吴玉章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国际法学、涉外法治和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主要著作有《国际民商事司法与行政合作研究》《国际诱拐儿童民事问题研究》《涉外法治的力量》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聚焦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随着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向纵深推进,深度融入全球产业分工与治理进程,涉外法治工作的战略价值愈发凸显。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将“加快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纳入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体部署,既明确涉外法治工作的战略地位,也对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提出全新的时代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培养机制,早日培养出一批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涉外法治人才”。[2]这一重要论述,精准把握涉外法治人才的核心素养要求,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指明方向。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进一步强调,“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学院校教育培养机制”,[3]形成上下联动、层层推进的人才培养政策导向。加快培养涉外法治人才,不仅是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的关键支撑,而且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重要保障,还是提升我国国际法治话语权的主要路径。

加快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的时代要求

加快培养面向国家对外交往重大实践需求、具备跨学科复合能力的涉外法治人才,既是破解当前涉外法治人才供给短板的迫切需要,更是维护国家利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战略举措,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与深远的战略价值。

立足中国式现代化,对接国家对外交往重大实践需求。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必须立足中国式现代化实践,精准对接国家对外交往中的重大实践需求,培养兼具战略视野与实战能力的复合型人才。

对接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实践需求,培养能够服务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涉外法治人才。党的二十大提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4]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5]当前,我国正积极推进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国际高标准经贸协定,加快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开放平台,跨境投资、跨境贸易、跨境金融等领域的法治需求日益旺盛。此外,随着我国企业“走出去”战略的深入推进,海外布局步伐持续加快,面临的跨境法律风险亦随之凸显,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反垄断调查、涉外合规审查等相关案件呈现频发态势。这就要求涉外法治人才不仅精通我国涉外法律法规,更要通晓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与外国法律制度,具备处理跨境法律事务、防范化解涉外法律风险的实战能力。例如,在跨境投资并购场景中,需能够为企业提供域外法律尽职调查、交易架构设计、跨境争议解决等全流程法律服务,助力企业规避投资风险、实现合规布局。

对接深度参与全球治理的实践需求,培养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的涉外法治人才。当前,全球治理体系正经历深刻变革,国际规则制定权的竞争日趋激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主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进国际关系法治化。[6]这一重要论述,要求涉外法治人才必须具备开阔的国际视野、敏锐的战略思维与专业的规则制定能力,能够参与国际条约谈判、国际组织工作,在数字贸易、跨境数据治理、气候变化、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主动提出中国方案、贡献中国智慧。例如,涉外法治人才需凭借扎实的国际法理论与丰富的实践经验,坚定维护国家核心利益、捍卫发展中国家合法权益;需能够胜任国际组织关键岗位,深度参与国际规则制定、修订与执行。但从现实来看,在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国际法院等国际组织中,中国籍职员占比不足,与我国的国际地位不相匹配,迫切需要培养一批能够深度参与全球治理的高端涉外法治人才。

对接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实践需求,培育应对涉外法律斗争的涉外法治人才。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力量对比深刻调整,国际竞争日趋激烈。个别西方国家频繁将法律作为地缘政治博弈工具,对我国实施遏制打压,涉疆、涉藏、涉港、涉台等领域的法治博弈态势日趋复杂,我国企业面临的“长臂管辖”、单边制裁等跨境法律风险有所上升。这要求涉外法治人才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树立强烈的国家安全意识,熟练运用法治手段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例如,在应对个别西方国家“长臂管辖”时,需能够综合运用国际法与国内法开展合法抗辩,坚决维护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在涉海争端处置中,需能够运用国际海洋法等规则,清晰阐明我国立场,坚定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同时,随着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生物安全等非传统安全问题日益凸显,涉外法治人才还须具备应对新兴领域法律挑战的实战能力。

顺应全球竞争趋势,培养跨学科复合型涉外法治人才。涉外法治工作的综合性、复杂性,决定单一法学专业背景的人才已难以适应新时代实践需求,涉外法治人才必须具备全方位的跨学科复合能力,这一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维度。

“法学+外语”的基础复合,突破语言与文化壁垒。涉外法治人才开展涉外法治工作,离不开扎实的外语能力与跨文化沟通能力。英语仍是国际法治领域的通用语言,精通英语、能够熟练运用英语进行法律谈判、撰写法律文书、参与庭审辩论,是涉外法治人才的基本素养。同时,随着我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合作持续深化,对精通俄语、法语、阿拉伯语、西班牙语等语种的涉外法治人才需求持续增长。此外,涉外法治人才需深入了解不同国家的文化传统、法律文化与思维方式,以在法律争端解决中实现有效沟通,避免因文化差异引发误解与分歧,提升法律事务处理效率。当前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中,“法学+外语”的融合程度仍有待提升,尤其是小语种人才储备不足,需进一步强化相关领域人才熟练运用外语处理涉外法律实务、开展跨文化沟通的能力。

“法学+专业领域”的深度复合,适配细分领域法治需求。涉外法治工作覆盖国际经贸、金融、知识产权、数字经济等多个专业领域,对人才的跨学科知识储备提出更高要求。当前,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正朝着细分领域精准化发展,逐步形成以法学为根基、以专业领域为支撑的多样化人才培养方向:“法学+国际经济贸易”,聚焦跨境投资、国际贸易、反垄断等法律事务处理;“法学+金融”专注跨境金融、国际保险、跨境破产等领域法律事务;“法学+知识产权”,深耕涉外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纠纷处置;“法学+数字经济”,旨在应对跨境数据流动、数字税、平台监管等新兴领域法律问题;“法学+国际政治”,服务国际规则制定、国际谈判与全球治理实践。相关领域跨学科的实践需要,要求涉外法治人才既要精通法学知识,又要掌握相关专业领域的基础知识与实践技能,成为“专才+通才”兼具的复合型人才。

“法学+实务技能”的核心复合,提升实战操作能力。涉外法治工作的实践性本质,决定实战操作技能是涉外法治人才的关键素养。除传统的涉外诉讼、仲裁技能外,涉外法治人才还需熟练掌握域外法律查明、涉外法律谈判、涉外合规管理、法律文书翻译等重要技能。例如,域外法律查明是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前提,人才需依托官方渠道、专业机构、学术研究等,准确查明外国法律制度与相关规则;涉外法律谈判是解决国际争端的重要方式,人才须具备谈判策略制定、沟通协调、利益平衡等实操能力;涉外合规管理是企业“走出去”的重要保障,人才需能够为企业搭建完善的合规体系,精准防范化解跨境法律风险。当前,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中仍存在实务技能训练不足等问题,导致部分相关专业的毕业生难以快速适配岗位需求。

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存在的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和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体系逐步完善,培养规模持续扩大,人才质量稳步提升。但从国家高水平对外开放战略需求和涉外法治实践发展来看,现行培养机制仍存在一些问题,集中表现为涉外法治学科建设基础相对薄弱,涉外法治自主知识体系尚不完善,校地协同育人机制仍需健全。这些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质效,既难以满足相关人才的巨大需求,也难以适应涉外法治工作的现实要求。[7]

涉外法治学科建设基础相对薄弱。涉外法治学科建设是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的基础工程。当前,我国涉外法治学科建设仍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尚未形成系统完备、特色鲜明的学科体系,基础相对薄弱的问题依然存在。

学科定位不够清晰,尚未形成独立学科地位。在我国现行法学学科体系中,涉外法治尚未被设立为独立的二级学科,其研究与教学主要依附于国际法学、经济法学、民商法学等传统学科。这种“依附性”定位导致涉外法治学科的培养目标、研究范畴、教学内容缺乏清晰界定,实践中易被视为国际法学的延伸,或是涉外法律实务的简单叠加。对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理解,多停留在“法学+外语”的层面,对涉外法治工作所需要的跨领域知识、国际视野与实战能力等关注不足,容易出现培养目标与实际需求不相适应的情况。同时,由于学科归属不够明确,涉外法治学科在学科评估、师资建设、经费投入等方面的支撑条件相对有限,一定程度上影响其整体发展优势的形成。

学科结构有待优化,关键领域与新兴领域覆盖不足。从学科布局来看,我国涉外法治学科建设呈现传统学科占比较高、新兴学科相对薄弱,理论研究较为突出、实务教学有待加强的特点。传统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仍是涉外法治教学与研究的重点,而针对数字贸易、跨境数据治理、人工智能伦理、气候变化、深海极地外空等新兴领域,涉外法治相关研究与教学相对滞后。[8]在全球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跨境数据流动、数字税、数字知识产权、平台监管等领域的法律争端频发,我国多数法学院校尚未系统开设相关课程。此外,学科体系中实践导向课程的比重仍有提升空间,国际商事仲裁、涉外法律谈判、域外法律查明、涉外合规管理等实操性课程供给相对不足,一定程度上影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师资力量相对薄弱,双师型队伍建设仍有待加强。实践经验丰富的师资队伍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重要保障。[9]一方面,高校涉外法治教师虽大多具有系统的理论背景,但涉外法律实务经验相对有限,部分教师长期从事理论研究,对国际商事仲裁、涉外诉讼、跨境投资并购等实务操作流程不熟悉,一定程度上影响实践教学的深入开展。另一方面,受评价体系等因素影响,实务专家进入高校任教的渠道不够畅通,法官、检察官、涉外律师、国际仲裁员等参与高校教学的积极性有待提升,部分兼职教师、客座教授、实务导师尚未形成常态化、长效化的教学参与机制。同时,具有海外留学经历、熟悉多国法律制度、具备参与制定国际规则能力的高端师资占比不高,较难充分满足跨学科复合型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需求。此外,高校与实务部门之间的师资双向交流机制仍不完善,教师赴实务部门挂职锻炼的机会相对有限、时长较短,实务专家赴高校任教的渠道有待进一步畅通。

涉外法治自主知识体系仍有待完善。构建中国特色涉外法治自主知识体系,是培养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的关键支撑。当前,我国涉外法治自主知识体系建设仍存在理论供给相对滞后、话语体系有待健全、教材建设亟待加强等问题,对人才培养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仍需进一步强化。

理论研究与实践发展存在一定差距,原创性成果仍显不足。开展涉外法治理论研究,必须立足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实践,积极回应国际法治变革中的重大问题。当前,我国涉外法治理论研究与实践之间仍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现象:一是与我国涉外法治实践结合不够紧密,部分研究仍以引介、阐释西方国际法治理论为主,对我国涉外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等实践经验的系统阐释与理论提炼相对不足。例如,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共建“一带一路”法治保障、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等领域,我国已形成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但具有中国特色的系统化理论体系仍在探索完善之中。二是与全球治理实践衔接不够充分,对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中的新问题、新挑战的前瞻性研究有待增强,在国际规则制定、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等领域的原创性理论成果相对有限,对我国参与全球治理的理论支撑作用有待提升,对学生理论创新能力与国际话语权意识的培育也存在一定不足。

中国特色涉外法治话语体系构建尚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国际传播能力有待提升。话语体系是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外在呈现。当前,我国涉外法治话语体系建设仍需持续推进。一方面,具有中国特色的涉外法治核心概念与理论范畴仍需进一步凝练,在国际法治交流中,运用中国话语准确阐释我国涉外法治理念、主张与实践的能力仍需增强。例如,在“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等理念的法治转化方面,系统化的话语表达体系仍需进一步完善。另一方面,涉外法治话语的国际传播能力仍有较大提升空间,能够向国际社会讲清楚中国涉外法治故事的人才与平台供给需进一步培育壮大,我国涉外法治实践经验的国际认同度有待增强,这也对涉外法治人才在跨文化交流、国际争端解决中运用中国话语维护国家利益、阐明中国立场提出更高要求。

教材体系建设亟待加强,内容更新与体系优化任务较为迫切。教材是知识体系传承的重要载体。当前,我国涉外法治教材建设仍存在一些短板:一是教材内容更新不及时,对国际规则变革与我国涉外法治实践新进展的吸纳相对滞后。例如,《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生效后,相关教材对新规则、新制度的融入不够充分,可能导致知识内容与实践需求存在一定差距。二是教材同质化现象较为明显,特色化、针对性有待增强。部分涉外法治教材内容重合度较高,仍以传统国际法学知识为主,对新兴领域、实务操作的内容覆盖不够充分,难以更好满足多层次、多类型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需要。三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原创性涉外法治教材仍需丰富,部分教材对我国涉外法治实践经验与理论成果的融入不够充分,在推动学生增强法治自信等方面仍有提升空间。

法学院校与法治实务部门协同育人机制仍需健全。推动法学院校与法治实务部门协同育人,是强化实践教学、提升涉外法治人才实战能力的重要路径。当前,我国校地协同育人机制在运行中仍面临“联而不通、合而不深、保障不足”等现实问题,尚未完全形成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协同发力的育人格局。

协同育人理念仍需凝聚共识。校地协同育人在实践中一定程度上停留在形式层面,深层次的理念融合仍有待加强。一方面,部分法学院校将协同育人视为完成实践教学任务的途径,在与实务部门共同制定培养方案、共建课程体系、共享师资资源等方面仍有提升空间,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形式、轻内容”的倾向。另一方面,部分实务部门参与协同育人的主动性有待增强,接收学生实习更多体现为履行社会责任,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真正参与涉外法律实务关键环节的机会相对有限,实习成效未能充分发挥。当前协同模式仍以单向合作为主,高校理论优势与实务部门实践优势有待进一步深度融合,人才培养与实务需求之间的衔接仍需持续加强。

协同育人机制仍需系统完善。校地协同育人的深入推进,有赖于更加成熟的机制保障。当前,我国校地协同育人机制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一是常态化的沟通协调机制尚不健全,相对固定的沟通平台与工作机制仍需完善,人才培养需求对接、合作问题解决的及时性有待提升。二是一体化培养机制仍需强化,高校与实务部门在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实习考核等方面的协同设计不足,学生理论知识与实务技能需求之间仍存在衔接不够紧密的问题。例如,高校的涉外法律课程多注重理论阐释,而实务部门更强调案件办理、谈判技巧、文书写作等实操能力,二者协同衔接仍需加强。三是有效的激励机制仍需健全,对参与协同育人的实务专家、高校教师的激励保障仍不够完善,实务专家参与教学的相关保障、高校教师挂职锻炼成果纳入绩效考核等问题仍需进一步理顺。

协同育人资源仍需深度整合。资源共享是校地协同育人的重要基础,但当前高校与实务部门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资源壁垒。一方面,实务资源向高校开放程度有限,涉外法庭、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国际仲裁机构等实务部门的案件资源、专业人才、实践平台,未能全面、充分地向高校开放共享。另一方面,高校学术与研究资源向实务部门辐射转化不足,研究成果转化为实务工作指引、师资力量服务实务部门需求等方面仍有较大提升空间。此外,不同地区、不同部门间的协同育人资源统筹整合力度不够,优质资源利用效率有待提高,尚未完全形成覆盖广泛、高效联动的全国性协同育人资源网络。

加快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是一项系统性、长期性的工程,需要着眼全局、统筹规划。[10]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关键在于深刻领悟“国之大者”的要义,坚守协同育人理念,强化高端人才战略储备,构建全链条、多层次的实践性培养体系,推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与国家战略需求同频共振、精准对接。

提高政治站位,以“国之大者”引领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向。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将政治建设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各环节,确保涉外法治人才政治立场坚定、家国情怀深厚,能够自觉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强化思想政治引领,筑牢理想信念根基。高校应充分发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外交思想的引领作用,将其有机融入课程设置、课堂教学、日常实践和理论研究等各环节。[11]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国家安全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引导学生深刻认知涉外法治工作的战略意义与时代价值,牢固树立“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至上”的价值理念。同时,注重引导学生深刻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独特优势,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确保其在涉外法治实践中坚守中国立场、阐释中国主张、维护中国利益。

锚定“国之大者”,明确人才培养定位。围绕国家高水平对外开放、深度参与全球治理的战略部署,精准对接国家涉外法治实践需求,完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案,将“领悟国之大者、心怀国之大者”作为人才培养的关键目标之一。着力培养“政治坚定、专业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实务操作、具有家国情怀”的高素质复合型涉外法治人才,引导学生主动关注国家对外交往中的重大实践课题,将个人职业规划与国家战略需求紧密结合。例如,在培养方案中针对性设置共建“一带一路”法治保障、跨境数据治理、海洋权益维护等与国家战略高度契合的培养方向,引导学生聚焦国家急需领域开展学习与研究,提升人才培养的针对性与实效性。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涉外法治师资队伍是人才培养的重要力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学专业教师要坚定理想信念,成为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在做好理论研究和教学的同时,深入了解法律实际工作,促进理论和实践相结合”。[12]高校应优先选拔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具有深厚家国情怀的教师,承担涉外法治课程教学任务,鼓励教师围绕国家涉外法治重大实践问题开展研究,将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内容,引导学生立足国家需求、服务国家战略。同时,加强对参与协同育人的法官、检察官、涉外律师等实务专家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其在教学实践中传递正确的政治立场与价值导向,助力学生厚植家国情怀。

坚持协同观念,破除资源壁垒,着力构建一体化协同育人格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13]这一重要论述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提供根本遵循。必须着力打破高校与政府、法治实务部门、社会机构及国际组织之间的资源壁垒,牢固树立协同育人理念,构建上下联动、内外贯通的一体化育人格局,推动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同发力。

强化政府统筹主导,完善协同育人顶层设计。政府应切实履行统筹协调、政策引导与保障支持职责,将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纳入国家人才战略规划,出台专项政策举措,明确协同育人的目标任务、实施路径与保障机制。建立由教育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及涉外法治实务部门共同参与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协同工作机制,健全常态化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协同育人重大问题,推动人才培养需求与实务部门岗位需求精准对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设立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专项基金,重点支持校地合作、师资队伍建设、实践平台建设及国际交流合作。健全制度保障体系,畅通编制、职称、薪酬等方面的体制机制通道,完善针对性激励政策,鼓励实务专家参与高校教学,支持高校教师赴实务部门挂职锻炼,推动协同育人走深走实、常态长效。

突出高校主体地位,夯实协同育人基础。法学院校作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重要阵地,应主动对接国家战略需求与实务部门需求,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一是共建培养方案,与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国际仲裁机构及跨国企业等实务部门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依据实践需求优化培养方向、课程体系与教学安排。二是共建课程体系,由高校教师与实务专家联合开发理论课程、实务课程及新兴领域课程,将涉外法律案件、国际仲裁案例、跨境投资项目等融入课程教学,推行“案例式”教学模式,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有机衔接。三是共建师资队伍,构建“高校教师+实务专家”的双师型师资队伍。高校聘请实务部门的资深专家担任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并推动其常态化参与课堂教学、论文指导;高校选派教师赴实务部门挂职,深度参与涉外法律案件办理、国际规则制定等工作,提升实践教学能力。

强化实务部门协同,提升协同育人实效。高校和涉外法律实务部门都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重要阵地。[14]实务部门应选派理论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家参与高校教学、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课程体系设计与教材编写,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实践经验和生动案例融入课堂教学。一是实务部门与高校共建实习基地、实训中心、研究中心等实践平台,向高校开放案件资源、庭审现场、仲裁程序等实践资源,为学生提供沉浸式的实践体验。二是选派实务专家担任学生实务导师,深度参与实践教学,指导学生参与法律文书起草、证据收集、庭审辩论、仲裁谈判等关键环节,切实提升学生实操能力。三是推进“订单式”培养,与高校签订人才定向培养协议,提供就业岗位与发展通道,促进人才培养与就业需求有效衔接。

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拓展协同育人空间。积极引导社会机构、跨国企业及国际组织参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构建多样化协同育人体系,拓展育人空间。一是支持法律服务机构、智库、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与高校合作,联合开展涉外法治人才培训、学术研究与案例开发等工作。例如,智库为高校提供涉外法治前沿研究成果,行业协会为学生提供行业法治需求信息与实践机会。二是推动跨国企业与高校共建涉外人才培养基地,设立跨境合规实习岗位,精准培养学生涉外合规管理能力。三是深化国际交流合作,与世界一流法学院校、国际组织、外国司法机构建立稳定合作关系,开展联合培养、交换学习、双学位项目,培育通晓中外法律制度的复合型人才;选派学生赴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国际法院、国际调解院等国际组织实习历练,参与全球治理实践,提升国际规则运用能力。

强化实践导向,构建全链条实践教学体系,提升人才实战能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要处理好法学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15]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需将实践教学贯穿人才培养的全过程,构建“基础实践-专业实践-综合实践-国际实践”的全链条实践教学体系,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深度融合。[16]

夯实实践基础,筑牢实践能力根基。聚焦学生法律思维、法律文书写作、法律检索等基础实践能力培养,开设基础实践课程,引导学生熟练掌握涉外起诉状、仲裁申请书、法律意见书、跨境投资协议等涉外法律文书的写作规范与技巧,熟练运用检索工具精准检索我国法律、外国法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法律资源。组织学生参与校内模拟法庭、法律辩论赛等活动,锻炼学生法律思辨能力与语言表达能力。围绕共建“一带一路”、自由贸易试验区法治实践等主题开展社会调研,引导学生深入了解我国对外开放法治需求,培养实践意识与问题导向思维。

深化专业实践,提升细分领域实操能力。根据学生培养方向,精准对接特定涉外法治领域的实践需求,安排学生赴涉外审判机构、律师事务所、国际仲裁机构、跨国企业等实务部门开展专业实习。实行高校教师与实务专家双导师制,共同制定实习计划,明确实习任务与考核标准,引导学生深度参与案件的关键环节,撰写实习报告与案例分析报告,提升实习的针对性与实效性。同步开设国际商事仲裁、涉外法律谈判、域外法律查明等专业实训课程,邀请实务专家现场指导,通过模拟实践场景提升学生的细分领域实操能力。

推进综合实践,培养复杂问题解决能力。聚焦复杂涉外法治问题解决能力与创新能力培养,组织学生参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省部级涉外法治研究课题等重大科研项目,引导学生围绕国家对外交往重大实践问题开展研究,推动科研成果转化为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案。开展“涉外法治综合实训项目”,以真实涉外法律案件、跨境投资项目为素材,组织学生团队完成从法律调研、风险评估、方案设计、文书起草、谈判论证等全流程训练,提升学生的团队协作能力、综合分析能力与复杂问题处置能力。鼓励学生参与涉外法治创新创业项目,支持学生创办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开发涉外法治服务数字产品,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与创业能力。

拓展国际实践,提升全球治理参与能力。聚焦学生拓宽国际视野、参与全球治理能力培养,选派学生赴国际组织、境外司法机构、跨国企业等开展专项实习,推动学生融入国际法治实践环境,熟悉国际规则与实务操作流程,提升跨文化沟通能力。组织学生参与杰赛普(Jessup)国际法模拟法庭竞赛、维斯(Vis)国际商事仲裁模拟仲裁竞赛、世界贸易组织模拟法庭竞赛、国际投资仲裁模拟法庭竞赛等高水平国际赛事,锻炼学生的国际法庭辩论能力。[17]鼓励学生参与国际学术会议与国际法治交流活动,与国外专家学者、实务专家开展深度交流,传播中国法治理念,提升我国法治理论的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

坚持战略思维、强化人才储备,健全人才引进选拔使用管理全链条机制。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要“健全人才引进、选拔、使用、管理机制,强化高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储备”。[18]推动实现人才“引得进、选得准、用得上、留得住”,为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提供长期稳定的人才支撑。[19]

完善人才引进机制,聚焦紧缺领域,强化实践导向。聚焦反制裁、跨境数据治理、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等国家急需紧缺领域,建立动态更新的涉外法治高端人才库。加强与国际律师协会、跨国律所、国际组织的合作,定向遴选国际仲裁员、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专家、涉外法律谈判人才等高端实务人才,明确急需紧缺人才认定标准,避免引才泛化。推行“一人一策”“一事一议”的柔性引才模式,为引进人才提供精准化服务保障。支持引进人才牵头涉外法治重大课题研究、参与国际条约谈判,赋予其政策建言、案件论证的话语权,充分发挥高端人才的引领带动作用。

完善人才选拔机制,严把入口关,突出实践导向。坚持“德才兼备、能力为重、实践导向”的选拔原则,构建多样化、多层次的涉外法治人才选拔体系。法学院校应改革涉外法治专业招生方式,优化考核评价体系,提高法律实践能力测试在考核中的权重,选拔具有外语优势、实践潜力与家国情怀的优秀学生进入“基地班”“战略班”“精英班”“卓越班”等特色班级进行重点培养。涉外法治实务部门应选拔骨干力量赴重要国际组织、世界大湾区开展专题培训,强化高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储备,提升现有人才的专业能力与国际视野。

完善人才使用机制,坚持人尽其才,推动合理配置。建立全国性涉外法治人才库,整合高校优秀毕业生、实务部门骨干人才、引进高端人才等各类人才资源,实现人才信息共享,做到“备而有用、用而有备”,为政府部门、实务部门、社会机构提供人才支撑。健全人才流动机制,打破部门、地区、行业之间的壁垒,推动涉外法治人才在高校、实务部门、政府机构之间的多向流动、合理配置。同时,要积极推荐更多优秀涉外法律人才到国际经济贸易组织、国际仲裁机构任职,主动参与并努力引领国际规则制定,推动形成公正合理透明的国际规则体系,提高我国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20]

完善人才管理机制,强化激励保障,激发创新活力。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建立多样化薪酬激励体系,对在涉外法治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为维护国家利益作出重要贡献的人才给予重点奖励。优化职称评定与晋升机制,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的评价导向,将涉外法治研究智库报告、涉外法律案件办理成果、国际规则制定参与情况、涉外法律服务业绩等纳入职称评定考核范围,突出实践能力与贡献度。强化政策保障,在住房、医疗、子女教育、出入境等方面提供配套支持政策,建立健全涉外法治人才职业培训体系与权益保障机制,为涉外法治人才成长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充分激发人才创新活力。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和法治实施体系建设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4ZDA068)

注释

[1]《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合力开创法治中国建设新局面》,《人民日报》,2025年11月19日,第1版。

[2]《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五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25年,第274页。

[3]《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2025年1月19日,https://www.gov.cn/gongbao/2025/issue_11846/202502/content_7002799.html。

[4]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人民日报》,2022年10月26日,第1版。

[5]《中共二十届四中全会在京举行》,《人民日报》,2025年10月24日,第1版。

[6][13][18]《加强涉外法制建设 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人民日报》,2023年11月29日,第1版。

[7]黄文艺、杜焕芳:《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中国模式的初步探索与完善路径》,《新文科理论与实践》,2025年第2期。

[8]杜焕芳:《全面把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方位、要素和维度》,《法治日报》,2023年5月24日,第9版。

[9]马怀德:《加快培养涉外法治人才》,《人民日报》,2024年3月29日,第9版。

[10]马怀德:《加快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北京观察》,2025年第3期。

[11]叶青:《加快推进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式创新转型》,《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25年第7期。

[12]《习近平法治文选》第一卷,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5年,第177页。

[14]陈利强:《“一带一路”涉外法治研究2024》,北京:人民出版社,2024年,第316页。

[15]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2025年版)》,北京:人民出版社、学习出版社,2025年,第153页。

[16]黄进:《完善法学学科体系,创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国际法研究》,2020年第3期。

[17]杜焕芳:《涉外法治的力量》,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5年,第69~70页。

[19]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加快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瞭望》,2025年第48期。

[20]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第257~258页。

Improving the Practice-Oriented Mechanism for Cultivating Foreign-Related Legal Talent

Du Huanfang

Abstract: To meet the critical practical needs of China's major foreign exchanges, accelerating the cultivation of interdisciplinary foreign-related legal talent holds profound contemporary significance. However, the disciplinary foundation for cultivating foreign-related legal talent in China is relatively weak, the independent knowledge system for foreign-related rule of law is yet to be fully improved, and the university-local collaborative education mechanism needs further refinement. To refine practice-oriented mechanisms for cultivating foreign-related legal talent, we must adhere to Xi Jinping Thought on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for a New Era, and in particular, Xi Jinping Thought on the Rule of Law and Xi Jinping Thought on Diplomacy as our guiding principles. Based on the overall situation of Chinese modernization, we should follow the overriding concerns of the country to steer the direction of such talent cultivation, establishing an integrated collaborative education framework, developing a full-chain practical teaching system, and improving the full-chain mechanism for talent introduction, selection, utilization and management. This will cultivate high-caliber foreign-related legal talent aligned with national strategies, bolster China's foreign-related legal system and capacity building, and foster favorable legal conditions and an external environment for the steady and long-term advancement of Chinese modernization.

Keywords: Xi Jinping Thought on the Rule of Law, foreign-related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talent cultivation, practice-oriented

责 编∕杨 柳 美 编∕周群英

[责任编辑: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