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高水平对外开放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由之路,而服务和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是涉外法治建设的重中之重。“十五五”开局之年,我国对外开放迈入“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新阶段,这对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提出系统性、紧迫性要求。我们需要深刻把握法治与开放相辅相成的内在关系,明确涉外法治服务和保障高水平开放的目标任务,同时系统评估我国涉外法治建设的成就基础,清醒认识在规则对接、风险防控、能力提升等方面面临的新挑战,进而找准工作着力方向。通过加快构建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协同高效的涉外法治实施体系、健全统筹开放与安全的风险防控体系、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法律服务与人才队伍,全面提升涉外法治赋能水平,不断夯实高水平开放的法治根基。
【关键词】涉外法治 高水平对外开放 制度型开放 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全面开放新格局
【中图分类号】D926/D63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6.05.005
【作者简介】黄惠康,武汉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原委员、中国驻马来西亚前大使。研究方向为国际法、国际关系、国际组织、中国外交、涉外法治,主要著作有《国际法上的集体安全制度》《中国特色大国外交与国际法》《涉外法治论纲》等。
引言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同开放相伴而行,对外开放向前推进一步,涉外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1]当前,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与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同步交织、相互激荡,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局面发生深刻变化。世界范围内逆全球化思潮抬头,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明显上升,大国博弈加剧,国际竞争越来越体现为制度、规则、法律之争。与此同时,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规则制定权争夺日趋激烈。法治已成为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更加凸显。
开放是当代中国的鲜明标识,高水平对外开放是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和互利共赢开放战略的深化和升级。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2026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也是贯彻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6-2030年)》的开局之年,对外开放进入“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新阶段,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将进入加速期。以高质量涉外法治赋能高水平对外开放,是未来五年涉外法治建设的核心任务之一,这要求我们以更加积极的历史担当和创新精神,围绕“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等重大命题,加快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
高水平对外开放需要涉外法治的有力保障
涉外法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的重要桥梁,也是防范化解外部风险、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关键支撑。从历史逻辑看,改革开放与法治建设始终相互促进、相得益彰;从现实需求看,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对涉外法治建设提出更高要求;从未来趋势看,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与国际规则变革亟须涉外法治提供战略协同。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深刻认识高水平对外开放与涉外法治建设的内在联系,对一体推进制度型开放与法治能力建设、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塑造更为有利的内外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同开放相伴而行。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的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2]这深刻揭示涉外法治对于现代化建设的基石作用。中国式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必然要求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对外开放,通过健全的法治体系规范市场秩序、保护产权、促进公平竞争,从而为现代化建设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制度环境。纵观我国改革开放40多年历程,法治建设始终与对外开放进程同频共振、相辅相成。从开放初期为吸引外资而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后大规模进行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以适应国际规则,再到新时代以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等基础性涉外法律,法治的每一步完善都紧密呼应对外开放的深化。
法治与开放的这种共生关系,源于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独特功能。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意味着更深程度地融入全球经济体系、参与国际分工与合作,在这一过程中必然伴随复杂的法律风险与规则冲突。只有依靠成熟稳定的法治,才能有效界定各方权利义务、化解经贸纠纷、保障交易安全,从而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增强国际投资者和经营者的信心。历史经验表明,那些成功实现经济腾飞的国家,无不建立了与开放型经济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对我国而言,法治既是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制度保障,也是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关键基础。通过不断完善涉外法律体系,加强同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对接,我们能够为各类经营主体提供清晰的规则指引和公平的竞争舞台,这正是开放型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
当前,与改革开放初期先打破旧有观念、体制、机制的束缚,再建立健全新体制或秩序的“先破后立”的改革思路和策略不一样,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必须坚持稳中求进,“先立后破”“先立后改”“先立后放”,注重在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前,先进行充分论证、准备和建设,确保新的体制和政策能够稳定运行,然后再逐步淘汰旧的体制和政策,避免因“破”而导致的政策空档期或社会不稳定。在法治轨道上推进高水平开放要坚持系统思维和底线思维,要求涉外法治必须发挥先行引导与“稳定锚”的作用,通过法律制度的预先构建与完善,为制度型开放提供清晰、可靠的规则框架与风险屏障,从而在动态平衡中实现深化改革与维护安全的统一,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的必然要求。[3]
高水平对外开放需要高水平涉外法治的有力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标志是制度型开放,制度型开放对涉外法治建设提出更高要求。制度型开放关键是规则、规制、管理、标准开放,指向法治保障下的开放。清晰的法律框架为制度型开放提供必要支撑,健全的法律体系和公正的执法司法环境有效推动制度型开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在法治基础上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在扩大开放中推进涉外法治建设,不断夯实高水平开放的法治根基。”[4]这意味着,涉外法治必须从以往的“跟跑”“适应”,转向更多的“并跑”乃至“领跑”,成为引领和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的主动力量。
这是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稳固对外交往法治根基的内在需求。涉外法治建设与中国式现代化的历史进程高度契合,同时又深植于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时代使命之中。高水平对外开放要求完善公开透明的涉外法律体系,强调与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的协调、对接和互动,其本质是构建高水平的制度型对外开放格局,发挥法治在推进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中的关键作用。
这是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的根本要求。推进和拓展中国式现代化,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加快涉外法治建设。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除需要依靠市场和资源手段外,还要依靠以规则为主要载体的法治手段。通过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服务和人才培养,我国能够有效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还可逐渐提升我国引领全球规则、标准、制度制定的能力水平,为国际规则的完善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这是运用法治方式更好地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现实要求。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利用国际国内法律手段等方式打压、遏制或迟滞中国发展已经成为美国等西方国家对华政策的惯用策略,反干涉、反制裁、反制“长臂管辖”的外交“法律战”愈发激烈。与此同时,中国国家和公民的海外利益正在经历全方位宽领域高速度的拓展和重构,涉外法治可以为高水平开放过程中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提供重要法治保障。
这是加强全球治理、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本质需求。历史上,大国在全球治理体系和治理规则的形成与塑造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涉外法治承担着为全球治理提供动议、规则和制度的重要使命,是全球治理时代的“大国利器”。在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过程中,涉外法治能够为解决特定治理议题和场域的法律问题提供依托规则和制度方案,能够为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凝聚广泛共识、提供持续的推动力。
涉外法治赋能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基础与挑战
党的十八大以来,涉外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形成系统性支撑,为高水平开放奠定扎实基础;与此同时,我们也应清醒认识到,在百年变局加速演进、制度型开放迈向纵深的新阶段,涉外法治体系在规则对接、风险防控、能力建设等方面仍面临诸多挑战。
涉外法治赋能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基础。一是与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相适应的法治体系建设进入快车道。新时代以来,我国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等18部重要涉外法律;颁布或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稀土管理条例》《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等一批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部法律中规定涉外条款,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一批涉外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当前,我国涉外法治体系的“四梁八柱”已经搭建起来。
二是涉外法治实施体系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和政策措施纷纷出台落地,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大大增强。[5]特别是,涉外领域的执法能力显著提高,反制单边制裁行动日益规范化;出口管制执法的法治化进程加快,贸易救济执法机制日渐缜密,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等经贸领域的域外执法更加主动;打击和惩治跨国犯罪的力度增强,有效减少跨国有组织犯罪对国家和社会的危害;双多边执法安全合作机制得到强化。
三是涉外司法工作质效稳步提升。我国司法机关通过体制机制创新,不断深化对外司法合作,完善司法协助体制机制,扩大国际司法协助覆盖面,合力建强中国海外利益保护法治安全链。[6]涉外审判制度持续优化,涉外民事审判制度和国际商事法庭制度得以进一步完善,形成覆盖主要海域和涉海经济核心区域的海事司法网络,我国成为世界上海事审判体系最完善且案件数量最多、案件类型最丰富的国家。[7]同时,反腐败国际合作不断加强,有效司法合作网络得以构建。
四是加强境外守法体系建设初见成效。制度建构、涉外法治宣传教育、涉外法律配套服务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将涉外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国家法律体系和法学教育体系,为境外合规守法工作提供根本法律遵循。[8]针对境外投资企业、对外援助项目人员以及出境旅游、留学、务工人员等易面临海外法律风险的群体,建立起“守法—防风险”的教育与服务链条。
五是涉外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快。围绕法治护航高水平开放,致力于补短板、强弱项,在政策引领、服务创新、平台建设、打造一流的国际仲裁机构、一流的律师事务所和一流的涉外法律服务队伍等方面取得新成绩,涉外法律服务功能显著增强,为服务国家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有力支撑。[9]组建“一带一路”法律服务联盟,倡导并推动成立国际调解院,不仅填补了国际调解领域的机制性空白,更成为完善全球治理体系的重要法治公共产品。
六是涉外法治人才队伍建设迈出坚定步伐。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等部委在全国16所高校设立国家级涉外法治研究基地,并加快推进“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创新基地”建设,依托重点法学院校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10]国内一批有条件的法治人才培养单位瞄准国家对各类专门化涉外法治人才的需求,先后开设法律硕士(国际仲裁)专业学位研究生项目,探索设置国际法、国际经贸规则本科专业、国际法律事务硕士、博士专业学位,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加速推进。
涉外法治赋能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新挑战。面对复杂严峻的国际形势和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现实需要,我国涉外法治水平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时代要求还不够适应,与我国国际经济政治地位还不够匹配,距离形成系统完备、衔接配套的涉外法律规范体系和协同高效的法律实施体系尚有差距,存在薄弱环节和短板。
首先,规则精准对接与自主创设能力仍显不足。制度型开放主要是推动国内规则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衔接互认。然而,在数字经济、绿色标准、金融服务等新兴前沿领域,我国国内立法存在一定滞后性,对《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igital Economy Partnership Agreement, DEPA)等高标准规则的研究转化和吸收能力有待加强。同时,将我国在改革开放中形成的成功实践和治理理念,系统性地转化为国际规则和话语体系的能力尚在培育之中,这制约我国在国际规则制定中的主动权和影响力。
其次,跨境风险防控的法治屏障有待进一步筑牢。制度型开放的纵深推进必然伴随单边制裁、长臂管辖、供应链政治化等跨境风险的传导加剧。虽然反外国制裁法等专门法律已构建法律反击框架,但在执法层面,跨境证据获取、资产追踪冻结、对企业精准合规指引等方面仍存在薄弱环节。如何将法律条文转化为高效、精准的实践能力,构建起能有效识别、预警、阻断和反制各类跨境法律风险的“防火墙”,是当前面临的紧迫课题。
再次,涉外法治的实施效能与国际公信力仍需提升。当前,跨部门涉外执法权责边界有待进一步清晰,协同联动机制需要优化。涉外司法审判在外国法查明、电子证据认证、判决跨境承认与执行等环节仍面临技术性障碍,专业化、国际化水平有持续提升空间。这些因素影响涉外法律制度的实践落地效果,也影响国际社会对我国法治环境的整体评价和信任度。
又次,参与和引领全球治理的法治能力建设任重道远。制度型开放要求主动参与并引领国际规则演进。当前,国际规则体系处于深度调整期,我国的经济体量与规则议程设置能力、话语权尚不完全匹配。在世界贸易组织改革、人工智能治理、跨境数据流动等关乎未来竞争格局的关键领域,如何提出既符合我国利益又能凝聚国际共识的“中国方案”,并推动其成为普遍接受的国际规则,是对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的重大考验。若不能在这些领域取得突破,将难以从根本上扭转“规则受制于人”的被动局面,也无法为高水平开放营造真正有利的外部环境。
涉外法治赋能高水平对外开放的目标与任务
在“十五五”开局之年,我国对外开放迈入“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新阶段,这对涉外法治建设提出前所未有的系统性要求。涉外法治服务和保障高水平开放的目标任务,既源于对外开放历史演进的内在逻辑,也紧扣当前国际竞争的核心焦点,更指向中国式现代化的未来图景。其关键在于,将“法治”与“制度型开放”深度融合,使涉外法治成为引领、规范、保障开放进程的确定性力量。
涉外法治服务和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首要目标,是确保全面推进制度型开放行稳致远。这是由我国对外开放的阶段特征、国际竞争的演变态势,以及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清晰指向共同决定的。
回顾改革开放历程,我国开放先后经历以设立经济特区、开发区为代表的“点”状开放,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标志的“面”上规则接轨,当前进入以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体系深度对接融合为核心的“制度型开放”新阶段,整体呈现从“边境开放”向“边境后开放”深化、从“政策型开放”向“制度型开放”升级的发展轨迹。涉外法治作为制度型开放的法治载体与实施保障,一方面,应以法治方式固化制度型开放成果,推动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更加成熟定型;另一方面,应通过法治引领和规范制度型开放的探索与创新,尤其在产权保护、产业补贴等关键领域,以及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等压力测试中,提供法治框架与容错空间;同时,应运用法治手段有效防范和化解制度型开放进程中可能出现的规则冲突、监管套利与系统性风险,确保开放进程可控、安全、有序。
从国际发展态势看,全球挑战层出不穷,世界进入新的动荡变革期,制度型开放能否稳步推进,直接关系我国能否在全球治理体系深刻调整中保持战略定力、把握战略主动、维护自身发展利益,并有效应对单边主义、保护主义等逆流冲击。制度型开放是制度驱动、规则驱动,必然要求涉外法治同步升级、精准适配,把各项部署转化为稳定、规范、可预期的法治安排。涉外法治通过完善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法律法规体系,统筹国内和国际发展和安全,可为制度型开放清除外部障碍、营造稳定环境。在复杂国际环境中,只有以涉外法治筑牢制度屏障、强化规则供给,才能守住开放底线、掌握发展主动。
从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强调,要“加快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以保障和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并将“加快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作为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支撑。涉外法治建设必须将首要目标聚焦在,为制度型开放的全过程、各环节提供坚实的法治根基,通过完善的立法、高效的执法、公正的司法和专业的服务,有效破解规则对接的堵点,防范跨境风险,确保开放进程不偏离法治轨道,不因外部冲击而停滞或倒退。
“法治”与“制度型开放”有机结合,为涉外法治服务和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设定清晰任务。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到“推动制度型开放”“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再到“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我国对外开放不断向制度层面纵深推进。踏上新征程,涉外法治体系应主动嵌入并引领开放进程,在多个维度发挥具体且关键的作用。
服务和保障以制度型开放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习近平主席提出:“中国将坚持扩大对外开放”,“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全面开放新格局。”[11]制度型开放是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制度基石,二者相互支撑、同向发力。全面开放新格局强调优化空间布局、拓展产业领域、完善合作机制,涉外法治的目标任务主要是为其提供稳定规则框架与法治保障。通过健全区域开放、产业开放、跨境合作等法律制度,推动自贸试验区、海南自贸港、沿边开放示范区等平台制度创新成果法治化,助力形成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开放格局。依法保障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落地,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以法治统一性保障开放格局的系统性、协同性。
服务和保障以制度型开放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涉外法治应构建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规则体系并确保其有效实施。这要求对标CPTPP、DEPA等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加快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竞争中立、绿色标准、数字贸易等领域的国内立法。同时,通过提升跨境执法协作效能、加强涉外司法公信力建设,切实保障外资企业合法权益,让“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从理念转化为中外经营者可感可及的实践,从而稳定市场预期,提升我国对全球优质要素资源的吸引力。
服务和保障以制度型开放推进深层次改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和高水平对外开放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改革越深入,对开放的水平要求就越高;开放水平越高,对改革的促进作用就越大。”[12]制度型开放本质上是“以开放促改革”的深化,要求国内体制机制与国际通行规则适配。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已成为我国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驱动力。[13]涉外法治在此方面的目标任务,主要是发挥法治对改革的引领和保障作用,确保改革于法有据、有序推进。这意味着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通过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打破制约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国内制度壁垒,在金融、数据、专业服务等领域实现监管模式的现代化转型,使国内改革与对外开放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服务和保障以制度型开放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全球治理体系。制度型开放不仅要求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接轨”,也强调对全球治理变革的“引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历史总是螺旋式地上升。过去我们的开放是‘跟跑’,现在我们的开放是要‘领跑’,这是更高水平的开放。”[14]涉外法治在此方面的目标任务,主要是增强我国在相关国际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这要求我们不仅应善于将国际规则转化为国内规制,更应将我国在改革开放中形成的成功实践和法治理念,如共商共建共享原则,积极转化为国际规则和条约范本。通过深化执法司法国际合作,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保持战略定力,强化法治思维,善用法治武器,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全球治理体系。
涉外法治赋能高水平对外开放的着力方向
围绕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扎实推进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建设,以制度型开放为重点,聚焦投资、贸易、金融、创新等对外开放的重点领域深化体制机制改革,要着力健全服务和保障高水平开放的涉外法治各分系统及子系统,完善配套政策措施,满足高水平对外开放多领域、多层次、宽范围、精细化的规制需求。
方向一:加快构建系统完备、衔接有序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这是赋能高水平开放的制度基础。提供高质量的制度供给,夯实开放的规则根基,是当前主要任务。一是强化立法的前瞻性与适配性。必须紧密跟踪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绿色金融等新兴领域国际规则的激烈博弈与快速演进,主动、及时地开展国内相关立法与修法工作。应精准对标CPTPP、DEPA等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的关键要素,在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竞争政策等领域实现深度衔接,同时将我国的发展阶段、国情特色与安全关切有机融入,形成既符合国际实践发展方向又具有中国特色的规则方案。
二是注重法律体系的系统集成与协同。在对外关系法这一涉外法治核心专门法律的统领下,需对外商投资法、出口管制法、反外国制裁法、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系统性评估与整合,加强基础性法律与专门领域法律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衔接配套,着力填补监管空白,减少规则冲突,提升整个涉外法律体系的内部和谐性与执行力。
三是提升立法的可操作性与透明度。推动关键条款的配套实施细则、司法解释和执法指南尽快出台,明确权利边界、执法标准和程序流程。通过健全立法后评估机制、拓宽公开征求意见渠道等方式,使立法过程更加开放、民主,切实增强法律的可预期性,稳定国内外经营主体的长期信心。
方向二:建设协同高效、公信力强的涉外法治实施体系,这是确保法律制度“落地生根”的关键。必须下大力气解决“纸面上的法律”到“行动中的法治”的落地问题。首要任务是深化执法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在国内层面,应优化跨部门协同执法机制,特别是在反垄断审查、知识产权保护、金融监管等专业领域,提升跨境执法的效率、专业性与一致性。在国际层面,需持续深化国际商事法庭建设,完善外国法查明、域外电子证据认定、涉外庭审程序等具体规则,以公正、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显著提升我国涉外审判的国际公信力,使中国逐步成为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优选地。
同时,应锻造涉外法治“工具箱”的实战能力。对于反外国制裁法、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等“反击法”,需细化其实施机制,建立跨部门快速会商、清单制定、措施执行的响应流程,并加强在跨境调查取证、资产追踪冻结等方面的技术能力建设,确保在必要时能够迅速、精准、有效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国家与企业的合法权益。
此外,还需大力加强国际执法司法合作。积极商签和升级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务实推进在判决承认与执行、调查取证、遣返逃犯等方面的国际合作,为我国公民和法人在海外维权构建畅通的法律渠道。
方向三:健全统筹开放与安全的法治化风险防控体系,这是保障高水平开放行稳致远的“安全阀”。高水平开放必然是安全前提下的开放,应实现开放与安全的动态平衡。首先,完善国家安全审查的法治闭环。依法健全并严格执行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重要物项出口管制等机制,明确审查标准、优化审查程序、提高审查效率,在法治框架下实现有效监管与市场开放的有机统一。
其次,强化对企业“走出去”的合规指引与服务。建立健全覆盖重点国别、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海外经营合规指南动态发布与更新机制。推动构建政府、行业协会、专业机构联动的海外风险预警与应对平台,为企业提供精准、及时的法律风险提示、合规体检和争端解决路径支持,将风险防范关口前移。
再次,构建应对“长臂管辖”与单边制裁的立体防御网。颁布实施中国法律域外适用法应提上国家重要立法议程,[15]明确其适用的原则、条件和程序。鼓励、引导和支持行业协会、企业积极运用法律手段在国际场合应诉维权,形成官方反制与民间依法抗争相互配合、相互支撑的协同防御格局。
方向四: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涉外法律服务业与人才队伍,这是赋能高水平开放的智力与专业支撑。一方面,应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法律服务机构与平台。大力支持我国律师事务所深化国际化布局、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培育国际知名品牌。全力支持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国际调解院等在华国际司法仲裁机构的发展,完善配套法治环境,将我国建设成为新兴的国际商事仲裁与调解高地。[16]
另一方面,要创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与使用机制。深化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等部门倡导的协同培养模式,强化高校、实务部门与国际组织间的合作,突出实践导向,重点培养一批精通外语、通晓国际规则、熟悉国别法律、擅长处理跨境业务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并健全与之配套的人才选拔、使用、评价与激励机制,真正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用好人才。
尤为关键的是,应着力提升参与和引领国际规则制定的能力。支持学术界、实务界更深度、更前瞻地参与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等重要国际组织的规则磋商。围绕数字经济、气候变化、人工智能治理等塑造未来国际秩序的关键议题,加强理论储备与方案研究,主动提出既捍卫我国核心利益、又能凝聚国际社会广泛共识的“中国方案”与法律文本草案。
结语
回顾历史,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发展是在开放条件下取得的;展望未来,中国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也必须在更加开放条件下进行。以开放纾发展之困、以开放汇合作之力、以开放聚创新之势、以开放谋共享之福,“这是中国基于发展需要作出的战略抉择,同时也是在以实际行动推动经济全球化造福世界各国人民。”[17]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国在日益复杂的国际格局中谋划长远发展的战略抉择。为高水平对外开放赋能,本质上要求涉外法治实现从“适应”“跟跑”到“塑造”“引领”的功能演进。必须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石作用,以系统完备的法律制度为开放划定轨道、提供预期,以公正高效的执法司法为合作构建信任、化解争端,以精准有力的风险防控为安全树立屏障、应对挑战。
通过将我国在改革开放中形成的成功实践和治理智慧,转化为具有国际共识的规则方案与制度话语,将推动我国从规则的“接受者”和“对接者”,稳步迈向全球治理体系中积极的“制定者”与“引领者”。唯有如此,才能将法治这一“治国之重器”,转化为推进高水平开放的强大动能,在法治轨道上平衡开放与安全、改革与稳定、发展与自主等多重目标,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塑造一个更加公正、合理、可预期的国际法治环境,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坚实的法治力量。
注释
[1][2]《加强涉外法制建设 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人民日报》,2023年11月29日,第1版。
[3]黄惠康:《涉外法治论纲》,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5年,第62~64页。
[4][12]习近平:《坚定不移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求是》,2025年第14期。
[5]中国社会科学院重大创新项目“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和法治实施体系研究”项目组:《2024年中国涉外法治发展报告》,2025年5月,http://www.fxcxw.org.cn/html/135/2025-05/content-28142.html。
[6]《最高法:中国已与83个国家缔结171项双边司法协助类条约》,2023年10月,http://society.people.com.cn/n1/2023/1027/c1008-40104642.html。
[7]《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海事审判体系最完善的国家》,2025年10月,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510/t20251027_448821.html。
[8]莫纪宏:《我国涉外法治建设新的制度成果》,《经济日报》,2025年9月20日,第3版。
[9]赵婕:《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取得积极进展》,《法治日报》,2024年2月17日,第1版。
[10]司法部:《正加快建设国家级涉外法治研究基地》,2023年11月,https://finance.china.com.cn/news/20231123/6054012.shtml。
[11]习近平:《携手努力共谱合作新篇章》,《人民日报》,2019年11月15日,第2版。
[13]迟福林:《以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赢得战略主动》,《人民论坛》,2025年第11期。
[14]张晓松、朱基钗、杜尚泽:《续写更多“春天的故事”》,《人民日报》,2020年10月16日,第2版。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第32条规定:国家在遵守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基础上,加强涉外领域法律法规的实施和适用,并依法采取执法、司法等措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
[16]黄惠康:《加快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建设战略布局》,《检察日报》,2026年1月29日,第11版。
[17]《习近平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全文)》,2018年4月,https://www. gov.cn/xinwen/2018-04/10/content_5281303.htm。
Empowering High-Standard Opening-up with Foreign-Related Rule of Law:
Logic and Direction
Huang Huikang
Abstract: High-standard opening-up is the inevitable path to realizing Chinese-style modernization. Serving and ensuring high-level openness is top priority for strengthening the building of foreign-related rule of law. As China enters the starting year of the 15th Five-Year Plan, its opening up has entered a new stage of steadily expanding institutional opening up, which imposes systematic and urgent requirements on the foreign-related rule of law system and capabilities. It is necessary to deeply grasp the intrinsic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rule of law and opening-up, clarify the goals and tasks of foreign-related rule of law serving and guaranteeing high-standard opening-up, while systematically evaluating the achievements of China's foreign-related rule of law, and clearly recognizing new challenges faced in rule alignment, risk prevention and control, as well as capacity building, so as to set the key directions for future work. It aims to comprehensively enhance the level of empowerment of high-standard opening-up with foreign-related rule of law with a view to consolidating its legal foundation, by accelera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a systematic and comprehensive system of foreign-related laws and regulations, building a collaborative and efficient system for law enforcement, improving a risk prevention and control system that coordinates opening-up with security, and cultivating legal service and talent teams with international competitiveness.
Keywords: foreign-related rule of law, high-standard opening-up, institutional opening-up, new system for an open economy, an all-round opening-up pattern
责 编∕桂 琰 美 编∕梁丽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