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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领域涉外法治框架的构建路径

【摘要】随着数字技术、新质生产力等领域的迅猛发展,新兴领域涉外法治已成为国家法治体系建设与全球治理变革的关键议题。当前,我国新兴领域涉外法治框架构建,正面临着底层逻辑认知偏差与法律属性界定模糊、内外规则衔接不畅与立法滞后性凸显、执法司法效能不足与法律服务支撑薄弱、人才支撑不足与协同机制不健全等挑战,从而制约着涉外法治功能的充分发挥。我国应以主权安全为要点,统筹多重价值平衡;以立法为重心,形成内外协同的规则网络;以效能为导向,构建“执法-司法-服务”协同格局;以人才为主导,完善协同与创新机制。

【关键词】新兴领域 涉外法治 框架构建 全球治理

【中图分类号】D9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6.05.004

【作者简介】莫纪宏,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宪法学、行政法学、立法学、国际人权法学,主要著作有《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实践中的宪法学原理》《宪法的逻辑与合宪性》《合宪性审查法理问题研究》等。

引言

202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出,“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将新兴领域与涉外领域法治建设提升至国家战略高度。当前,数字经济、人工智能、云计算、跨境数据流动等新兴领域快速迭代,不仅重塑全球经济格局,更对传统法治体系与国际规则秩序构成挑战。在这一背景下,构建科学完备的新兴领域涉外法治框架,既是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全球治理体系变革、贡献中国法治智慧的重要路径。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涉外法治建设与新兴领域治理,多次作出重要论述,为新兴领域涉外法治框架构建提供了根本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1]在二十届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涉外法治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联动性强的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国内和国际,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加强顶层设计,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2]这些重要论述,深刻阐明涉外法治的战略定位、关键目标与实践路径,明确新兴领域作为涉外法治建设重点领域的重要意义,为我们破解新兴领域涉外法治难题、构建系统性框架提供思想指引和行动指南。

笔者长期深耕涉外法治理论与实践研究,提出一系列具有原创性的学术观点:在底层逻辑层面,明确涉外法治是国内法治的延伸,与逻辑上相对应的“涉内法治”共同构成完整的国内法治形态,强调其兼具国内法治属性与国际法治属性交叉特征;在制度功能层面,主张涉外法治的核心是实现“涉外法”的“当治”与“能治”,突出涉外法律服务的关键作用与人才支撑的重要价值;在实践路径层面,倡导通过立法创新、法律服务网络构建、内外法治协同,完善涉外法治体系,适配高水平对外开放需求;等等。这些观点都涉及涉外法治的本质规律,为破解新兴领域涉外法治难题、构建系统性框架提供了可以参考的学术思路。

本文立足笔者既往对涉外法治研究的理论成果,结合新兴领域的技术特性与治理需求,首先厘清新兴领域涉外法治的核心内涵与理论根基,再从法理、规则、实践三个维度分析框架构建的现实挑战,进而提出涵盖价值、制度、实施、保障的一体化框架,以期丰富新兴领域涉外法治研究的理论体系,为我国在新兴领域涉外法治建设中抢占先机、赢得主动提供支撑。

新兴领域涉外法治的内涵界定与理论基础

新兴领域涉外法治的核心内涵。结合涉外法治理论与新兴领域特征,新兴领域涉外法治可界定为:以国内法治为基础,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调整新兴领域涉外法律关系的制度规范、实施机制与价值理念的法治样态总和(或综合体)。新兴领域涉外法治是涉外法治的一个方面,是法治存在的一种形式,是国内法治在新兴领域的涉外延伸,兼具国内法治的规范性、国际法治的协同性与外国法治的效用性,其核心内涵包含以下维度。

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聚焦数字技术、人工智能、跨境数据流动、太空资源开发等新兴领域,涉及跨国企业运营、技术标准制定、数据权益保护、安全风险防控等新型法律关系,具有技术依赖性强、跨境流动性高、风险不确定性突出等特征。与传统涉外法治相比,其调整对象突破物理空间限制,更多表现为虚拟空间与实体空间的交织。涉外法治不仅延伸了国内法治产生法律拘束力的空间形态和空间效力,而且拓展并重塑了传统法学下的空间法律效力的内涵、外延与边界。

法治属性的双重性。涉外法治是国内法治与国外法治(国际法治、外国法治)的交叉融合形态,新兴领域涉外法治既属于国内法治范畴,需遵循我国宪法与法律基本原则,维护国家主权与核心利益;又需对接国际规则与外国法治合理要素,应对跨境法律冲突与规则博弈,呈现“国内法域外适用”与“国际法和外国法国内转化”的双向或多向互动特征。

制度功能的综合性。涉外法治不仅承担规范新兴领域涉外行为、化解法律纠纷的基础制度功能,更肩负维护国家数据安全、技术安全、产业安全的战略功能,同时通过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全球新兴领域治理法治化,进而彰显中国法治理念与制度优势。[3]

新兴领域涉外法治框架构建的理论基础。笔者关于新兴领域涉外法治的研究成果,为新兴领域涉外法治框架构建提供三大理论支柱,奠定了框架的法理基础与实践逻辑。

底层逻辑理论:明确涉外法治的国内法治属性,划定框架构建的边界与范围。“涉外法治的底层逻辑是一种国内法治,与‘涉内法治’共同构成国内法治的完整形态”,[4]其逻辑对应关系并非国际法治,而是国内法治中的内外划分。这一观点为新兴领域涉外法治框架构建确立核心边界,也就是说,框架构建必须以我国宪法与法律体系为根基,坚持国内法治优先原则,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作为首要前提。[5]同时,承认新兴领域涉外法治存在“国内法治与国外法治(国际法治、外国法治)交叉融合”的特征,要求框架构建需预留规则协调空间,适配跨境法律关系的复杂性,避免陷入“封闭化”或“依附性”。

“当治与能治”理论:聚焦涉外法治的实效导向,明确框架构建的关键目标。笔者认为,涉外法治建设的关键是确保“涉外法”的“当治”与“能治”,即涉外法律规范既要符合法理逻辑与实践需求,具备可适用性;又要形成有效的实施机制,具备可执行力。这一理论对新兴领域涉外法治框架构建具有直接指导意义:新兴领域技术迭代快、规则空白多,框架构建不能仅追求规范完备,更要注重实效,通过完善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协同机制,解决“有法可依但无法落地”“规则存在但效力不足”等问题,实现对新兴领域涉外事务的有效治理。

协同发展理论:构建“立法-服务-人才”一体格局,夯实框架构建的实践支撑。涉外法治是系统工程,需统筹立法创新、涉外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与人才培养,形成“大协同格局”。[6]在立法层面,针对新兴领域、涉外领域,要加快立改废释,补齐规则短板;在服务层面,倡导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为主导、社会化服务为基础”的网络体系,[7]实现法律服务与企业“走出去”同步延伸;在人才层面,突出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的核心支撑作用,培养兼具专业能力与国际视野的复合型人才。这一理论,为新兴领域涉外法治框架构建提供完整的实践路径指引。

总之,新兴领域涉外法治的理论基础,根植于涉外法治的一般基础理论和新兴领域的最新理论表现特征,最根本的制度目标在于解决新兴领域涉外活动的法治化问题。

新兴领域涉外法治框架构建的现实挑战

基于上述对新兴领域涉外法治框架构建的理论探索,结合新兴领域的技术特性与全球治理现状,当前我国新兴领域涉外法治框架构建面临法理认知模糊、内外规则衔接不畅、实施效能不足、保障支撑薄弱四大挑战,一定程度上制约涉外法治功能的充分发挥。

法理困境:底层逻辑认知偏差与法律属性界定模糊。笔者认为,涉外法治研究的首要问题是厘清底层逻辑,避免受传统国际法、外国法理念干扰。这一问题在新兴领域表现尤为突出,形成以下法理困境。

新兴领域涉外法治的边界模糊。新兴领域的虚拟性、跨境性,打破了传统“涉外”与“涉内”的物理划分,如跨境数据流动、人工智能跨境应用等行为,既涉及国内数据安全管理,又涉及外国法律规制,导致“涉外”与“涉内”边界重叠、难以界定。一些研究将新兴领域涉外法治等同于国际法治,忽视其国内法治本质,导致框架构建偏离我国法治体系根基;[8]另有研究过度强调国内法治属性,忽视国际规则协同需求,难以应对跨境法律冲突。

新兴领域权利义务与责任认定的法理空白。新兴领域的技术创新远超传统法律调整范围,如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跨境数据的权利主体、算法技术的法律规制、算法歧视的法律责任等问题,缺乏明确的法理支撑。同时,不同国家对新兴领域法律属性的认知差异巨大,如我国强调数据安全与主权,欧美侧重数据自由流动与隐私保护,这种认知分歧导致法理层面的规则冲突,增加了框架构建的难度。[9]

规则挑战:内外规则衔接不畅与立法滞后性凸显。涉外法治体系建设需坚持立法先行,通过立改废释形成系统完备的规则体系。当前新兴领域涉外法治规则体系仍存在短板。

国内立法对新兴领域发展的回应仍有提升空间。我国新兴领域立法多以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为主,法律效力层级较低、系统性不足。比如,数据跨境流动领域仅有《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10]等规范性文件,缺乏专门性法律;人工智能、云计算等领域的立法仍处于探索阶段,对跨境技术合作、安全风险防控等涉外事项的规定,多以原则性规范为主,难以满足实践需求。同时,对新兴领域的技术发展趋势预判不足,易导致规则制定滞后于技术迭代。

国际规则话语权缺失与内外规则衔接不畅。当前全球新兴领域国际规则主要由欧美国家主导,如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11]、美国《云法案》[12]等,形成了以其特殊利益为重点的规则体系。我国虽在部分领域提出规则主张,但缺乏系统性的规则输出机制,难以影响国际规则制定进程。同时,国内规则与国际高标准规则衔接不足,如我国数据保护规则与《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在数据主体权利、跨境流动条件等方面存在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企业合规成本,制约了新兴领域涉外合作。

反制规则体系仍待完善。面对一些国家以“国家安全”为名,滥用“长臂管辖”、实施技术封锁与制裁的行为,我国虽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13]等法律,但针对新兴领域的专项反制规则较为匮乏,如对外国滥用数据管制、技术封锁的反制措施尚不明确,难以充分防范化解新兴领域面临的各类风险挑战。

实施困境:执法司法效能不足与法律服务支撑薄弱。涉外法治的实效关键在于实施,而涉外法律服务是涉外法治实施的关键环节,尤其在新兴领域,法律服务的质量直接决定法治保障的效果。当前新兴领域涉外法治实施面临以下挑战。

涉外执法司法能力适配性亟待提升。新兴领域的技术专业性强,一些涉外执法司法人员的技术知识与涉外法律素养不足,难以应对复杂的跨境法律纠纷与技术安全案件。比如,在跨境数据泄露案件中,一些执法部门面临数据定位难、跨境取证难、与外国执法机构协作难等问题;个别司法机关在审理人工智能跨境侵权案件时,缺乏明确的裁判标准与技术鉴定支撑,导致案件处理效率较低、公信力不足。同时,我国涉外司法机构的国际影响力有限,国际商事法庭、[14]仲裁机构在新兴领域纠纷解决中的吸引力不足,难以形成国际认可的司法公信力。

涉外法律服务体系难以适配新兴领域需求。我国新兴领域涉外法律服务存在“供给不足”与“能力不均”问题:一方面,具备新兴领域专业知识与涉外法律服务能力的律师、仲裁员等人才稀缺,一些法律服务机构缺乏处理跨境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型案件的经验;另一方面,法律服务网络覆盖不足,国内律师事务所在海外的直营机构数量有限,[15]难以跟随企业“走出去”提供贴身服务,一些企业被迫依赖外国法律服务机构,增加其利益受损风险。此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对新兴领域的覆盖不足,为中小企业、公民提供的涉外法律服务支持相对有限。

保障短板:人才支撑不足与协同机制不健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是涉外法治建设的主旨要义,强调需培养兼具政治素养、专业能力、国际视野的复合型人才。同时,涉外法治工作需形成协同格局,实现各环节、各部门联动发力。当前新兴领域涉外法治建设仍有不足之处。

一方面,复合型人才供给不足。新兴领域涉外法治人才需兼具法学、技术、外语、国际规则等多领域知识,而我国当前的人才培养体系存在“学科分割”问题,法学教育与技术学科、外语学科等融合不够,涉外法治人才的技术素养有待提升,难以应对新兴领域的复杂法律事务。同时,人才培养与实践需求存在一定的脱节现象,缺乏针对新兴领域的实战化培训,人才的国际谈判、纠纷解决能力有待提升。

另一方面,协同机制不健全。新兴领域涉外法治涉及立法、执法、司法、外交、科技等多个部门,但各部门之间尚缺乏常态化的协调联动机制。比如,立法部门与科技部门沟通不足,易导致立法难以适配技术发展需求;执法部门与外交部门协作不畅,可能影响跨境执法合作效率;等等。

新兴领域涉外法治框架的构建路径

针对新兴领域涉外法治框架构建的现实挑战,应当从价值导向、制度体系、实施机制、保障支撑四个维度,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系统性的新兴领域涉外法治框架,实现“法理清晰、规则完备、实施高效、保障有力”的建设目标。

确立价值导向:以主权安全为要点,统筹多重价值平衡。价值导向是法治框架的灵魂,涉外法治以维护国家核心利益为目标,新兴领域涉外法治框架需确立“一核引领、统筹兼顾”的价值体系。

核心价值:维护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将维护国家数据安全、技术安全、产业安全作为新兴领域涉外法治的首要价值,在立法、执法、司法各环节强化安全导向。比如,在数据跨境流动立法中,明确数据出境的安全评估标准,防范数据泄露与滥用风险;在人工智能、云计算等领域,建立涉外技术合作的安全审查机制,遏制技术封锁与安全威胁。同时,强化反制价值,针对外国滥用规则、实施制裁封锁的行为,明确反制措施与程序,维护国家主权与发展利益。

平衡价值:统筹安全与发展、公平与效率、国内与国际。在坚持安全导向的同时,兼顾新兴领域的发展需求,避免因过度监管制约技术创新与涉外合作。比如,在数据治理中,平衡数据安全与数据自由流动需求,为合规企业提供便捷的数据出境通道;在人工智能领域,平衡技术创新与伦理规范,制定包容审慎的监管规则。同时,坚持公平正义价值,平等保护国内外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坚持协同价值,统筹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尊重各国合理诉求,推动形成公平合理的国际规则体系。

构建制度体系:以立法为重心,形成内外协同的规则网络。依据“立法先行、系统完备”的涉外法治建设理念,构建“国内立法+国际规则+衔接机制”一体的新兴领域涉外法治体系,补齐规则短板,提升国际规则话语权。

完善国内新兴领域涉外立法体系。坚持“急用先行、分步推进”原则,加快新兴领域专门立法,提升法律效力层级。一是制定专门法律,重点推进《数据法》《人工智能法》《跨境数据流动管理法》等立法进程,明确新兴领域涉外事项的权利义务、责任认定、安全防控等主要内容;二是优化现有法律体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16]《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17]等进行修订,增加新兴领域专项条款,完善反制规则与安全保障机制;三是加强立法预判与创新,建立立法与技术发展的联动机制,吸纳科技专家、企业代表参与立法,增强立法的前瞻性与可操作性。同时,规范立法层级,将成熟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升为法律或行政法规,形成“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层级清晰、衔接有序的国内规则体系。

积极参与并引领国际规则制定。立足“将中国治理经验转化为国际法治话语”的主张,主动参与新兴领域国际规则制定,提升国际规则话语权。一是构建规则输出机制,围绕数据治理、人工智能伦理、跨境技术合作等领域,总结我国实践经验,提出中国方案,如推广我国数据分级分类保护、人工智能安全治理的经验;二是深化多边合作,依托共建“一带一路”、“上海合作组织+”、金砖国家等平台,推动建立区域性新兴领域规则体系,形成与欧美规则体系的良性竞争与互补;三是参与国际组织工作,加强与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国际电信联盟等国际组织的合作,推动将我国规则主张纳入国际标准,提升规则的国际认可度。

建立内外规则衔接机制。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实现规则的双向适配。一方面,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规则,在数据保护、知识产权、市场准入等领域,借鉴国际规则的合理成分,优化国内规则,降低企业合规成本;另一方面,推动国内规则的域外延伸,通过双边、多边条约,实现我国新兴领域规则与合作国家规则互认,扩大规则影响力,进一步拓展中国法域外适用的效力范围。同时,建立规则冲突解决机制,明确国内法与国际法、我国规则与外国规则的适用顺位,为涉外纠纷解决提供明确依据。

健全实施机制:以效能为导向,构建“执法-司法-服务”协同格局。遵循“涉外法治重在实施,法律服务是核心环节”的法理,[18]构建高效协同的实施机制,提升新兴领域涉外法治的执行力与公信力。

提升涉外执法效能。一是强化执法能力建设,培养兼具法律素养与技术能力的涉外执法队伍,建立执法人员与技术专家的协作机制,提升对新兴领域涉外案件的查处能力;二是完善跨境执法合作机制,与主要合作国家建立新兴领域执法协作平台,在数据取证、跨境追逃、技术监管等方面开展合作,破解跨境执法难题;三是规范执法行为,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明确新兴领域涉外执法的权限、程序与标准,避免随意执法、选择性执法,维护良好营商环境与国家形象。

强化涉外司法保障。一是完善涉外司法体系,拓展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知识产权法院的职能,设立新兴领域涉外纠纷专门合议庭,提升案件审理的专业性与效率;二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统一新兴领域涉外案件的裁判标准,加强裁判文书公开与释法说理,增强司法判决的国际认可度;三是深化司法合作,与外国司法机构建立新兴领域司法协助机制,推动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为跨境纠纷解决提供便捷渠道。同时,发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培育新兴领域涉外仲裁、调解机构,构建“诉讼-仲裁-调解”一体的纠纷解决体系。[19]

构建高质量涉外法律服务体系。落实“构建涉外法律服务网络”的主张,打造“公共服务+社会化服务”协同的法律服务体系。[20]一是强化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在驻外使领馆设立新兴领域法务机构,为海外企业、公民提供法律咨询、纠纷调解等公共服务;二是培育社会化法律服务力量,鼓励国内大型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机构在海外设立直营机构,与外国法律服务机构开展合作,实现法律服务与企业“走出去”同步延伸;[21]三是提升法律服务专业化水平,引导法律服务机构聚焦新兴领域,培养复合型涉外法治人才,提供跨境合规、纠纷解决、知识产权保护等专项服务。

强化保障支撑:以人才为主导,完善协同与创新机制。依托“人才是涉外法治核心支撑”“协同是涉外法治关键路径”观点,构建“人才培养+协同联动+技术创新”的保障体系,为新兴领域涉外法治框架落地提供支撑。

培育复合型新兴领域涉外法治人才。建立“高校培养+实践历练+国际交流”一体的人才培养体系。[22]一是优化高校人才培养模式,推动法学与计算机、大数据、外语等学科深度融合,设立新兴领域涉外法治专业方向,开设跨境数据治理、人工智能法、国际商事规则等课程;二是强化实践历练,建立法律服务机构、企业、司法机关的实习实训基地,组织人才参与新兴领域涉外案件处理、国际规则谈判等实践活动,提升实践能力;三是加强国际交流,选派人才到国际组织、外国法律服务机构进修,学习先进经验,同时引进国际高端人才,形成人才双向流动格局。此外,建立人才评价与激励机制,将新兴领域涉外法律服务能力作为重要评价指标,激发人才创新活力。

建立跨部门协同联动机制。打破部门壁垒,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协同格局。一是成立新兴领域涉外法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立法、执法、司法、外交、科技等部门工作,建立常态化协调机制,解决跨部门重大问题;二是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整合各部门的涉外执法、司法、技术、贸易等信息,为决策与实践提供数据支撑;三是强化国内与涉外协同,推动立法部门与外交部门、科技部门联动,将国内治理经验转化为国际规则主张,同时及时吸收国际规则动态,优化国内规则。

强化技术创新支撑。依托新兴领域技术优势,提升涉外法治的智能化水平。一是构建智能化执法司法平台,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实现跨境数据监测、涉外案件智能预警、裁判文书智能生成,提升执法司法效率;二是建立新兴领域涉外法治数据库,整合国内外规则、案例、技术标准等资源,为企业合规、执法司法、规则制定提供数据支撑;三是运用区块链技术,构建跨境数据存证、溯源平台,解决跨境数据取证难、信任不足等问题,保障数据安全与权益。

小结

新兴领域涉外法治框架构建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参与全球治理、维护国家核心利益的战略举措。笔者关于涉外法治底层逻辑、制度功能、实践路径的论述,为框架构建提供了有效的学术参考和指引。当前,新兴领域技术迭代与全球规则博弈交织,框架构建面临法理、规则、实施、保障等多重挑战,需立足我国国情与实践,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确立“主权安全为核心、多重价值平衡”的价值导向,构建“国内国际协同、规则完备系统”的制度体系,健全“执法司法高效、法律服务有力”的实施机制,强化“人才引领、协同创新”的保障支撑,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新兴领域涉外法治框架。

未来,随着新兴领域的持续发展与全球治理体系的深刻变革,新兴领域涉外法治框架需保持动态优化,不断回应技术创新与规则博弈的新需求。要通过框架的落地实施,破解新兴领域涉外法治难题,提升我国在新兴领域的法治话语权与治理能力,既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提供坚实法治保障,又为全球新兴领域治理贡献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推动构建公平合理、包容普惠的全球法治秩序,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营造有利的外部法治环境。

(本文系2023年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专项项目“中国自主的宪法学知识体系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23JZDZ015)

注释

[1]习近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求是》,2021年第5期。

[2][6]《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加强涉外法制建设 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人民日报》,2023年11月29日,第1版。

[3]2025年9月1日下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上海合作组织+”会议上发表题为《凝聚上合力量 完善全球治理》的重要讲话,提出全球治理的五点倡议,包括奉行主权平等、遵守国际法治、践行多边主义、倡导以人为本、注重行动导向。这五点倡议为完善全球治理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其中,遵守国际法治作为全球治理的根本保障,对于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全球治理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参见《习近平主持“上海合作组织+”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人民日报》,2025年9月2日,第1版。

[4]莫纪宏:《论涉外法治的底层逻辑》,《法学论坛》,2024年第6期。

[5]涉外法治的合法性界限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2023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30条第2款所确立的“国家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和协定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的“宪法至上”原则。

[7]莫纪宏:《以涉外法律服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方向与路径》,《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24年第4期。

[8]参见张杰:《论涉外法治与国际法治的辩证关系——以打击海盗实践为例证》,《理论与当代》,2023年第6期。

[9]高戈:《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欧盟立场:不可谈判的人权议题?》,《人权研究(辑刊)》,2024年第2期。

[10]《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已经2022年5月19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2年第10次室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2年7月7日公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11]参见胡海浪:《论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域外效力》,《盐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2期。

[12]参见杜玉琼、罗新雨:《美国〈云法案〉域外适用:现实冲击与中国应对》,《民商法争鸣》,2025年第1期。

[13][16]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4]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9日分别在深圳和西安挂牌成立了第一、第二国际商事法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可以受理的案件包括以下五种类型:一是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协议选择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且标的额为人民币3亿元以上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二是高级人民法院对其所管辖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认为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并获准许的;三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四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申请仲裁保全、申请撤销或者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五是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国际商事法庭审理的其他国际商事案件。但过去八年的实践表明,不论是第一还是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当事人直接选择商事法庭进行裁判的案件很少,目前主要集中在对3亿元标的以下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高级法院对其所管辖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的提审。

[15]2025年9月8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高质量完成‘十四五’规划”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透露,目前我国律师达83万人,律师事务所4.5万家。截至目前,我国律所已在全球37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207家分支机构,为中国企业和公民“走出去”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参见《2025中国律师业最新数据:83万律师4.5万律所!10年翻近2倍 向头部聚拢 向海外扩张丨律新观察》,2025年9月19日,https://www.sohu.com/a/936259479_121250808。

[17]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根据2025年10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决定》修正。

[18]《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涉外法律工作”的概念,同时也提出“涉外法律服务”的概念,并指出要“强化涉外法律服务,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正当权益,依法维护海外侨胞权益”。参见《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第181页。

[19]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出台《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201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 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发布,创造性地提出两个“一站式”平台的建设要求,努力推动中国多元化纠纷解决理念的革新,为共建“一带一路”提供更为广泛的制度基础与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参见赫荣平、秦富:《浅议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20年第1期。

[20]参见王春、吕佳慧:《构建“全生命周期”涉外法律服务体系》,《法治日报》,2025年10月9日,第7版。

[21]2025年11月19日下午,笔者率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出访团成员访问了北京德和衡(莫斯科)律师事务所,开展涉外法律服务方面的学术交流与业务研讨,深入探讨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过程中涉外法律服务模式与创新,北京德和衡(莫斯科)律师事务所主任原毅、执行主任程婉琦,律师邓娟、张凯参加座谈。参见《法学所、国际法所出访团访俄圆满成功》,2025年11月26日,iolaw.cssn.cn/dwjl/202511/t20251126_5952529.shtml。

[22]参见周海萍:《“三位一体”构建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培养体系》,《中国高等教育》,2014年第7期。

The Construction Path of Foreign-Related Rule of Law Framework in Emerging Fields

Mo Jihong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digital technology and new quality productive forces, etc., foreign-related rule of law in emerging fields has become a key topic i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national rule of law system and the transformation of global governance. Currently, the construction of foreign-related rule of law framework in emerging fields in our country is facing challenges such as cognitive deviations in the underlying logic and ambiguous legal attributes, poor connection between internal and external rules and prominent legislative lag, insufficient law enforcement and judicial effectiveness, and weak legal service support, as well as insufficient talent support and incomplete collaborative mechanisms. These challenges have restricted the full play of the functions of foreign-related rule of law. China should focus on sovereignty and security and balance multiple values comprehensively; take legislation as the core and form a rule network with internal and external coordination; be guided by effectiveness and build a collaborative pattern of "law enforcement - judiciary - service"; and be led by talents and improve the collaborative and innovation mechanisms.

Keywords: emerging fields, foreign-related rule of law, framework construction, global governance

责 编∕肖晗题 美 编∕梁丽琛

[责任编辑:肖晗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