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当前,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存在覆盖盲区、运行衔接不畅等问题,距离系统高效的治理目标仍有一定差距。我国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方面,已形成诉讼机制与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替代机制并存的格局,法治护航高水平对外开放的能力持续增强。为国际经贸往来提供更加公正高效的法治保障,需坚持系统观念,建立预防优先的风险治理机制,打造分层衔接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协同机制,培育国际认同的公信力保障机制,构建预防、解决、保障三位一体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协同机制。
关键词:涉外法治 国际经贸 系统观念 国际商事解纷机制
【中图分类号】DF997 【文献标识码】A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1]这指明了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加快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健全国际商事调解、仲裁、诉讼等机制”[2],为我国推动完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提供重要遵循。推动完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协同机制,是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的重要举措,对破解跨境商事纠纷处置难题、稳定国际经贸合作预期、护航高水平对外开放等,具有重要意义与价值。
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存问题
一套公正高效、兼容并蓄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既是国际经贸法治文明的重要载体,更是国际经贸交流合作的法治保障。目前,现有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距离系统高效仍有一定差距,主要体现在机制覆盖、机制运行方面。
在机制覆盖上,现有国际纠纷解决体系存在明显盲区。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制仅覆盖其成员,而部分国家尚未加入该组织,导致类似中东某国与我国企业的农产品贸易纠纷因缺乏管辖依据被迫搁置。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等传统投资条约仲裁机制虽具权威性,但在实践中存在一定利益偏向性,这在中企海外基建投资纠纷中尤为突出。随着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SDS)出现正当性危机,以及国际投资法治治理理念不断革新,ISDS正面临一场前所未有的转型和改革。[3]
在机制运行上,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衔接不畅成为突出痛点。不少国家的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示范区或中央法务区,集聚国际商事法庭、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10余种法律服务主体,但因缺乏统筹规划,呈现物理叠加而非有机融合状态。诉讼、仲裁、调解等多类争议解决方式缺乏协同机制,如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标准不统一、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繁琐,导致当事人需在不同机制间重复举证,程序衔接耗时,增加争议解决成本。涉外案件的管辖权冲突频发,不同国家对“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标准存在差异;跨境送达、调查取证、判决承认执行等环节存在程序壁垒,影响争议解决结果的最终落地。这种机制衔接不畅,还体现在事前预防与事后解决脱节。例如,投资公司未在项目前期充分评估东道国的债务可持续性与汇率风险,又缺乏常态化风险预警机制,可能陷入“建成即纠纷”的被动局面。
我国推动完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实践成效
当前,我国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方面已形成诉讼机制与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替代机制并存的格局,法治护航高水平对外开放的能力持续增强。
诉讼机制。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战略部署要求,分别在深圳和西安设立第一、第二国际商事法庭。2020年以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苏州、北京、成都、厦门、上海、重庆等地的16家中级人民法院先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形成了全方位、立体化、高质量的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司法格局。[4]202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涉外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进一步扩大涉外诉讼管辖权并便利法院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
仲裁机制。近年来,我国仲裁在法治化、专业化、国际化的发展道路上实现重大跨越,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注入强劲动能。我国仲裁的国际影响力和公信力显著提升,所作仲裁裁决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沙特阿拉伯、哈萨克斯坦、南非、阿根廷等国家法院得到承认及执行。2024年全国283家仲裁机构受理案件超过76万件,同比增长26.4%;受理案件的争议标的额突破1.2万亿人民币,同比增长4.54%。其中有96家仲裁机构受理涉外、涉港澳台案件4373件,同比增长40%,案件标的总额突破1978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6%。[5]
调解机制。2019年8月7日,我国作为首批签约方,签署了《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又称《新加坡调解公约》)。该公约补充现行国际调解法律框架,发挥调解在友好解决国际商事争议上的独特价值,解决国际商事调解所达成的和解协议的跨境执行问题。2025年10月20日,由我国发起设立的国际调解院开业仪式在香港举行,30余个国际调解院公约缔约国和签署国派代表出席仪式。[6]国际调解院奉行和解合作和谐,秉持共商共建共享,将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注入法治正能量。2025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商事调解条例》,这一里程碑式的立法成果标志着我国国际商事调解从实践探索迈入法治化规范发展新阶段,为提升国家治理效能注入新的法治动力。
同时要看到,我国国际商事诉讼中的管辖权冲突解决、外国法查明、送达取证以及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等还需要进一步适应高水平对外开放。独立的国际商事调解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配套的调解立法和相关公约的批准生效尚需时日。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试点工作已取得显著成效,北京、深圳和上海跻身全球最受欢迎仲裁地前十名,但我国280余家仲裁机构中的多数机构缺乏国际竞争力。相较于部分国际知名或区域仲裁机构,我国仲裁机构在吸引跨境当事人选择方面仍存在差距。此外,涉外法治复合型专业人才供给不足,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国际化发展水平。
推动完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协同机制的对策建议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系统观念是具有基础性的思想和工作方法。”[7]充分运用法治方式,有效应对国际贸易领域的现实问题和挑战,需要坚持系统观念,注重系统集成,从单点突破转向系统重塑,构建预防、解决、保障三位一体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协同机制。
建立预防优先的风险治理机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强调“要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8]。近年来,国际经贸领域各国监管规则呈现复杂多变态势,企业更应强化涉外合规管理,避免陷入被动局面。加强合规建设不仅有助于开展更精准的风险预判与防范,更能有效维护我国企业、公民的合法权益。2020年10月,中国国际商会联合40多个中外工商组织、法律机构,共同发起成立全球首个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建议充分发挥其功能和作用,促进争端预防与纠纷解决的双向衔接,通过建立商事争端预防机制、强化磋商与游说等争端预防服务,从源头预防和化解纠纷,体现中国以及亚洲的理念和智慧。[9]
将纠纷解决端口前移,构建法律查明、合规指引和风险预警的全链条服务。整合域外法查明机构、高校智库资源,建立覆盖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法律数据库,实时更新投资、税收等领域规则变化。针对债务高风险国家,增设“外债负债率”“本币汇率波动趋势”等预警指标,帮助企业提前规避投资项目的风险。针对跨境基建领域,制定建设-运营-移交(Build-Operate-Transfer,BOT)项目风险防控指南,推行合同审查和履约监控常态化服务。同时,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例如,2025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充分发挥仲裁职能作用 服务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允许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设立的港资、澳资企业,自由约定仲裁地,从而打破地域的限制。
打造分层衔接的协同解纷机制。在顶层设计上,构建诉讼与调解、仲裁有机衔接的协同解纷机制。充分发挥调解功能,搭建区域性国际商事协同解纷平台,健全国际商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加强与国际调解院、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等相关国际组织的合作,推动我国商事调解组织向专业化、国际化方向发展。注重对仲裁发展的支持与监督,充分发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协同化解决平台的作用,支持临时仲裁制度的发展,营造仲裁友好型司法环境。在共建“一带一路”方面,设立“一带一路”国际贸易争端解决中心,以调解、仲裁为主要方式,以协商为补充,借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机制的协商前置经验,对一定标的额以下的纠纷实行强制调解前置。在处理中欧班列跨境运输纠纷时,可以推行中立评估和分步解纷模式,由物流专家、涉外律师、仲裁员组成评估委员会,对货损责任、赔偿金额等作出预判,引导当事人选择最优路径。
在国际仲裁方面,支持仲裁机构加强与境外仲裁机构和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国际仲裁规则的制定。支持具备条件、在国际上享有良好声誉的国内仲裁机构开展国际商事仲裁,鼓励国内仲裁机构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仲裁机构合作建立联合仲裁机制。积极推动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签署司法协助协定,简化涉外仲裁证据保全、调查取证的协助程序,建立仲裁裁决跨境执行的绿色通道,回应国际商事争议的跨境救济需求,提升我国仲裁裁决的国际执行力。[10]针对国际投资仲裁等新兴领域,秉持积极探索、审慎规制的原则,既为制度创新预留空间,又防范潜在风险。考虑到国际投资仲裁中东道国规制权与投资者利益的平衡难题,我国应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先通过双边投资条约完善关键条款,再结合典型案例积累经验,避免盲目接轨带来的制度风险。
培育国际认同的公信力保障机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注重培育一批国际一流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把涉外法治保障和服务工作做得更有成效。”[11]建立涉外法律服务人才认证与培训体系,规范涉外法律服务市场监管,完善律师、仲裁机构执业诚信档案,保障法律服务质量,为国际商事主体提供可靠的专业支撑。要坚定法治自信,积极阐释中国特色涉外法治理念、主张和成功实践,讲好新时代中国法治故事,增强国际市场主体对我国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认同。积极参与国际商事争端解决规则、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等国际规则制定,推动形成符合公平正义、兼顾各国利益的国际法治共识,提升我国涉外法治规则的国际接受度。
提升仲裁机构国际化水平,引入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知名仲裁员,扩大国际专家库,特别吸纳熟悉本地商业惯例的专家。建立仲裁质量认证体系,对案件审理流程、裁决文书进行标准化规范或指引。在人才培养上,推行高校、法院和仲裁机构协同模式,开设国际经贸法律实务等定向课程。推动规则互认,组织“‘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等国际规则的制定,适时批准《新加坡调解公约》,解决调解书跨境执行难题。积极完善跨境诉讼服务机制,依托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为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指引、查询、委托见证、登记立案等服务,并持续推动涉外送达、调查取证程序制度和机制的完善等,努力让中外当事人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和高效便捷。采用合理联系原则确定我国涉外民商事司法管辖权,运用推定互惠原则促进涉外民商事判决的跨境承认与执行,为构筑稳定可预期的国际商事秩序、促进国际经贸往来提供重要基石。
结语
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涉外法治工作必须加强战略布局,占领制高点、掌握主动权,以法治方式有效应对各种国际摩擦纠纷。加快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为我国涉外执法、司法活动提供法律依据。积极推荐更多优秀涉外法律人才到国际经济贸易组织、国际仲裁机构任职,主动参与并努力引领国际规则制定,推动形成公正合理透明的国际规则体系,提高我国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国际经贸法治建设不是简单的规则移植,更不是权力主导的规则竞争,而是文明互鉴基础上的规则共创,以规则融通助力国际经贸长治久安。当调解的温度、仲裁的效率、诉讼的权威形成合力,当各国从规则的接受者变为共同制定者,国际经贸流动必将成为一条规则清晰、权益可期、合作共赢的法治之路。
【本文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院长、教授】
注释略
责编:张宏莉/美编:石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