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人工智能赋能乡村治理,提升治理效率与服务精准度,但却引发一系列伦理风险,个体隐私权遭受挤压、主体认知能力退化、社会不平等加剧、传统治理结构弱化。化解人工智能赋能乡村治理中的伦理困境,必须确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核心价值坐标,突破效率至上的工具主义迷思,构建工具性价值与本体性价值协同彰显的伦理框架,并通过动态平衡机制适应技术与社会演进的复杂性。以技术革新内嵌伦理基因,依托制度创新构筑价值守护网络,通过技术路径与制度路径双轨并进,突破伦理约束,使人工智能真正成为驱动乡村公正、尊严、共同繁荣的善治力量,为乡村振兴战略从伦理价值上提供稳健的智慧治理方案。
关键词:人工智能;乡村治理;技术伦理;数字包容
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和根基,是协调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巩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基础、回应人民对美好生活期待的底座。没有乡村治理的现代化,就无法实现城乡融合发展的整体现代化,更无法保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随着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运用人工智能赋能乡村治理成为大势所趋。但是,在百年大变局的强烈冲击下,人工智能赋能乡村治理面临着一系列前所未有的新的伦理约束。因此,创新人工智能赋能范式,突破新的伦理约束,实现乡村治理的现代化,为乡村振兴提供强大的驱动力,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保障,成为新时代赋予的历史使命。
一、引言
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持续实施数字乡村发展行动,发展智慧农业”,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指出“支持发展智慧农业,拓展人工智能、数据、低空等技术应用场景”,标志着我国农业农村现代化进入数字化与智能化深度融合的新阶段。伴随人工智能技术由前沿探索向广泛社会应用的历史性跃迁,其在乡村场域的深度赋能正引发治理模式的结构性变革。以大数据分析、智能决策支持、自动化流程优化为代表的技术应用,显著提升了乡村公共服务的精准化水平与治理决策的科学性,为破解传统治理中信息不对称、资源分散化、响应迟滞等痼疾提供了全新可能,展现出重构乡村治理生态的巨大潜力。然而,技术逻辑的强势嵌入在释放治理效能的同时,亦深刻扰动并重塑着乡村社会固有的伦理秩序与价值根基,技术理性与乡村伦理价值体系之间尚未弥合的张力正日益显现。例如,算法决策的“黑箱效应”导致基层治理透明度不足,数据采集边界模糊引发的隐私权争议,技术工具与乡村文化传统之间的适配性矛盾等。本研究基于城乡二元结构下的数字鸿沟现实,重点剖析人工智能技术嵌入乡村治理过程中产生的价值冲突现象,揭示乡村社会特有的伦理诉求,致力于构建兼具技术可行性与文化适应性的人工智能赋能伦理框架。这一研究不仅有助于完善数字乡村建设的理论体系,更能为实践中平衡技术创新与人文关怀提供可操作的解决方案,对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的政策指导意义。
关于人工智能赋能乡村治理的伦理约束文献,一是聚焦在数据隐私与安全风,认为数据泄露可能加剧村民的“透明人”困境;二是算法公正性缺失,资源分配、政策制定等人工智能决策易受训练数据偏见影响,可能导致对弱势群体的系统性排斥,同时也会产生责任归属困境,一旦出现决策失误,难以追溯责任主体,传统“人—物”伦理关系无法覆盖人机协同的新范式。三是数字鸿沟加剧,乡村老龄化与数字素养差异可能使人工智能技术成为少数人的特权,扩大社会资源获取的不平等。
面对上述严峻挑战,仅停留于风险识别与伦理批判远远不够。人工智能赋能乡村治理的可持续性,依赖于一套与之适配、并能有效引导其发展的核心价值观念的确立与动态平衡。价值观念的突破,核心在于构建一种既能充分释放技术潜能,又能有效守护乡村社会核心伦理原则的包容性框架,使技术应用始终服务于“以人民为中心”的治理本质。突破人工智能赋能乡村治理的价值约束,亟须深挖其形成的理论渊源,这既涉及技术哲学中工具理性扩张对价值理性的挤压,也关乎现代性进程中技术系统与社会制度、地方性知识之间的张力,以及乡村治理场域中特有的传统伦理与现代规则的碰撞。本研究的展开,立足于对上述核心问题的系统回应,遵循风险识别、价值重构、路径突破的逻辑脉络,剖析人工智能赋能乡村治理所引发的深层伦理冲突,致力于在复杂的“技术—社会”互动中,探索确立既能有效驾驭技术潜能、又能坚实守护乡村社会核心伦理价值的观念体系与实践路径,从而为构建技术向善、以人民为中心、公正包容的乡村智慧治理新图景提供理论支撑与决策参考。
二、人工智能赋能乡村治理引发的伦理风险
人工智能是最伟大的技术。众所周知,随着人工智能的广泛运用和智能技术水平的快速升级,人工智能正从“赋能工具”变成“另一种人类”,不仅具有赋能社会的巨大潜力,大面积地代替人类体力劳动,更对社会秩序产生了深刻的冲击,延伸和加强了人类的智力和思维,对现实人的“去能”速度大于“赋能”速度,快速地吞噬人类智力空间,将人类推向“整体性被取代”的深渊。人类正站在通往“人工智能社会”的十字路口。从“赋能”到“去能”,人工智能技术正以“算力”“算法”为“牧鞭”,将人类驯化成丧失思考能力的“人工智残”群体,“颖悟绝伦”的“高级智能”人类笼罩在“羊圈社会”的阴影下,少数技术垄断者与多数“被圈养者”的鸿沟撕裂人类文明根基。人们越来越担心超级智能失控,具身强人工智能突破人类控制框架,对业已形成的人类价值观念带来毁灭性冲击,造成人类伦理价值失败风险,引发生存危机。关于这一点,被称为人工智能教父的辛顿甚至担心人工智能毁灭人类。
人工智能技术嵌入乡村治理场域,在驱动治理模式智能化转型、提升公共服务精准度与决策效率的同时,其内在的技术逻辑与乡村社会固有的伦理价值体系之间正孕育着深刻的张力与冲突。这种冲突并非简单的技术应用副作用,而是源于技术理性对复杂社会关系的强制性“简化”与“重构”,其复杂性远超单纯的技术故障或操作失误范畴。
(一)个体权益受侵蚀,隐私空间被挤压
人工智能技术在乡村治理场域的深度渗透,首先以个体基本权益的隐性让渡与隐私边界的系统性压缩为显著代价,构成了技术赋能进程中最为基础且深远的伦理危机。技术系统为实现其智能化决策与精准化治理效能,必然依赖于对个体及家庭海量数据的全方位采集、整合与分析。在乡村这一传统上依赖乡土社会信任网络与相对模糊隐私观念的空间中,各类数字化管理平台接入、公共服务与福利发放对生物信息绑定等刚性要求,共同编织了一张数据捕获之网。村民的社交关系网络、经济活动状况乃至健康生理信息,被持续不断地转化为可被算法解析、存储与交换的数据流。这种数据化生存状态,在缺乏充分知情同意机制与有效数据主权保障的制度环境下,实质上将村民置于透明化的被动境地,其作为独立个体的信息自决权与隐私控制能力遭到削弱。
更为深刻的伦理困境在于,乡村社会中数据权力的配置呈现出严重的结构性失衡。掌握技术平台与算法系统的治理主体(通常是基层政府或受其委托的技术企业),凭借其技术优势与制度授权,获得了对数据定义、获取、处理及应用的全链条主导权。这种算法权力的垄断,使得数据采集的边界、信息使用的目的,以及隐私保护的尺度,几乎完全由技术掌控方单方面界定,村民则沦为被动的数据提供者而非真正的权利主体。这种权力关系的失衡,不仅侵害了个体尊严,更动摇了乡村治理中契约精神的根基。
隐私空间的压缩绝非孤立现象,其引发的连锁反应深刻侵蚀着乡村社会的信任基础与个体安全感。数据泄露与滥用风险的现实存在,构成对村民隐私权的直接威胁。乡村数据安全管理机制往往相对薄弱,技术防护能力有限,加之内部人员违规操作或外部网络攻击的可能性,使得包含敏感个人信息的数据库极易成为安全漏洞的牺牲品。一旦涉及家庭收入、健康状况、社会关系甚至政治倾向的隐私数据被不当泄露或恶意利用,轻则导致骚扰诈骗、名誉受损,重则可能引发针对特定个体或群体的歧视性待遇与社会排斥。
(二)认知能力退化,心理健康受损
人工智能作为有记忆、会联想的智慧工具,用虚拟世界的方式利用了人性的弱点,放大了人性中最恶劣、最堕落、最平庸的“魔鬼”基因。由于人工智能在后台运行,看不见摸不着,人们一旦掌握了人工智能技术,就像吸附剂一样,使人具有依赖性和成瘾性,衣食住行都高度依赖算法推送和指挥,须臾也不能离开,从而导致人类的认知能力退化,心理健康受损,人的大脑神经连接减少和脑电波参与不足,积累认知债务,减少自主思考和批判性思维的实践,从而导致人的判断力下降。
人工智能在乡村治理中的深度应用,其影响远不止于外在行为模式的改变,更深刻触及个体内在的认知结构与心理福祉层面,引发了一种隐性的、渐进性的主体性消解危机。技术赋能的便捷性在提升治理效率的表象之下,暗含着对村民认知自主性与心理健全性的侵蚀风险。当算法决策日益替代传统由村民、基层干部基于经验、情境判断与协商共识进行的治理活动时,个体在公共事务乃至私人生活中的决策权重被显著压缩。信息推送的个性化定制、资源分配的算法优化,甚至矛盾纠纷的智能调解,表面上提供了高效精准的“解决方案”,实则无形中构建了一种认知外包机制。村民习惯于依赖算法输出的“最优结果”,逐渐丧失了对复杂问题进行独立搜集信息、多角度辨析、批判性思考以及基于自身价值观进行自主判断的意愿与能力。这种认知惰性的蔓延,导致问题解决能力、逻辑推理能力以及面对不确定性时的应变能力持续弱化,个体在关键事务上的主体性决策空间被技术系统实质性地褫夺,沦为算法逻辑的被动接受者。
算法逻辑主导的治理环境,因其标准化、效率化的内在追求,极易忽视甚至排斥乡村社会固有的情感联结、地方性知识与非正式支持网络的价值,加剧村民的社会疏离与意义感丧失。传统乡村治理中蕴含的面对面交流、人情互动、共情理解与基于共同体的情感支持,在智能平台冰冷的交互界面与预设流程中被大幅削减。当情感慰藉、社会认同与群体归属等深层心理需求难以在技术主导的互动模式中得到满足时,个体易陷入孤独感与存在性迷茫。尤其对于数字化适应能力较弱的老年群体或边缘人群,面对日益技术化的治理场景,其沟通障碍加剧、参与渠道受阻、传统角色被边缘化,更易产生强烈的被排斥感、价值失落感与身份认同危机。这种因技术区隔造成的社会情感联结弱化,不仅损害个体的心理健康,更从根本上瓦解了乡村作为情感共同体与意义共同体的精神内核。
(三)社会撕裂加剧机会不平等
人工智能嵌入乡村治理体系,在精准性与效率性背后,潜藏着深刻的社会结构异化风险,集中表现为对既有社会不平等的固化、放大乃至制度化,导致乡村共同体内部裂痕的加深与机会结构的失衡。算法决策并非在价值真空中运行,其设计逻辑、训练数据的构成以及应用场景的选择,无不深刻嵌入并受制于特定的社会权力结构与历史性偏见。当这些带有先天局限性的技术系统被不加反思地应用于资源分配、公共服务供给、发展机会识别等关键治理领域时,其输出的“客观”结果往往沦为对现实社会不公的技术性粉饰与结构性强化,而非承诺中的公平矫正器。算法以其看似中立的数学表象,掩盖了其内在蕴含的价值判断与权力关系,使得不平等的结果获得了前所未有的“科学”合法性外衣,加剧了社会分化的隐蔽性与顽固性。
算法偏见与数据鸿沟的叠加效应,构成了机会不平等加剧的双重引擎。一方面,算法偏见根植于其训练数据的非代表性或历史性歧视残留。用于训练乡村治理模型的数据集,往往难以全面捕捉乡村社会的高度异质性、脆弱群体的边缘处境以及复杂的地方性情境。数据采集可能更倾向于覆盖数字化程度高、表达能力强、居住集中的群体,而忽视偏远散户、数字弱势群体的真实状况与需求。当此类不完整或有偏差的数据被用于训练资源分配、风险预测或公共服务优先级设定的模型时,算法会系统性地低估甚至忽略弱势群体的需求,导致其获得发展机会的渠道被技术性窄化甚至关闭。另一方面,数字鸿沟在乡村场域表现得尤为尖锐。不同群体在智能设备接入、数字素养、平台使用能力上的巨大差异,直接决定了其能否有效利用人工智能赋能的治理服务、表达自身诉求并规避算法决策的潜在伤害。那些无法熟练操作智能终端、理解算法逻辑或缺乏数据表达能力的村民,实质上被排斥在技术赋能的受益范围之外,甚至可能因无法满足技术系统的要求而丧失本应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资格。这种由技术能力差异导致的参与壁垒与机会剥夺,进一步拉大了乡村内部不同群体间的社会经济差距,形成基于数字能力的新型社会等级结构。
(四)社会结构解体导致乡村治理基础弱化
人工智能深度嵌入乡村治理体系,其技术逻辑的刚性扩张正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冲击着乡村社会赖以存续的传统组织架构、非正式规范与共同体纽带,最终指向治理基础的结构性弱化与系统性危机。这种弱化并非技术替代的简单线性结果,而是技术系统与乡村原生社会结构互构过程中产生的深层解构效应。传统乡村治理效能高度依赖于由血缘、地缘、人情与互惠伦理编织而成的多层复合型社会资本网络——宗族组织的情感凝聚力、邻里守望的互助功能、乡贤能人的道德感召与权威调解,以及基于长期共同生活形成的默会知识与地方性共识,共同构成了低成本、高韧性的治理资源。然而,人工智能在乡村治理中的广泛运用,使得传统的宗族纽带断裂,公益精神衰退,私利最大化观念削弱和集体行动能力弱化,导致公共事务参与度降低,城乡文化冲突加剧,享受人工智能红利的青年一代难以适应人情社会规则,加剧社群疏离,老龄化与空心化并行,留守群体治理能力不足,公共服务需求与供给矛盾突出。
人工智能技术在乡村治理决策中的引入,本意在于提升精准化与效能,却因制度建设的滞后性,在实践中衍生出多重结构性张力。〖JP3〗技术应用模糊了基层党组织与村委会的法定权责边界,导致治理主体间协作效能发生内耗,决策权威与执行责任难以清晰界定。技术驱动的治理模式异化为“泛化检查”的考核机制,基层干部深陷于繁复的数据填报与迎检督查,造成行政资源空转与公共服务时间被严重挤占,致使以服务为本的责任机制功能性失效。尤为突出的是,当技术逻辑主导的决策链条引发问责困境时,相关责任主体常以“技术中立性”为托词规避实质性责任,暴露出权责配置失衡下技术应用与责任伦理的断裂。
总之,人工智能赋能乡村治理中,数据伦理层面存在隐私保护薄弱与数字鸿沟加剧风险;算法伦理层面呈现决策透明性不足与文化适应性缺失;权力伦理层面暴露出技术垄断倾向与传统治理主体边缘化问题。
三、人工智能赋能乡村治理核心价值的确立
人工智能的发展尚处于“窄人工智能”阶段,也就是说尚只处于初级阶段,就给人类社会带来如此巨大的变化、产生如此巨大的冲击。人工智能一旦发展到“通用式阶段”,将会大规模取代传统职业,导致结构性失业风险急剧上升和就业机会失衡。人工智能对人类劳动的取代,不仅仅是体力劳动,也包括脑力劳动。假如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到“超级人工智能”(ASI)阶段,对人的“体力”赋能有可能远小于对人的“智力”的“去能”。一俟“去能”大于“赋能”,“人工智残”(Artificial Ignorance)就会到来。当人工智能“整体性取代”人的“智力”到来时,人类将何去何从?因此,人类在大力发展和应用人工智能时,需要确立一个核心价值理念,以应对人工智能带来的风险。因为人工智能创造的少量的新职业机会往往集中于少数高技能的精英群体,扩大了高技能人群与低技能劳动者的收入鸿沟,引发技术鸿沟与就业冲击,形成机会获取的不平等,造成部分群体的个人价值缺失而依赖政府救济,成为被人工智能排斥的边缘人群。
(一)人工智能赋能乡村治理价值的突破
人工智能技术向乡村治理场域的渗透,绝不能进行单纯的技术工具移植,而是要实现治理价值体系的革命性重构。这就要求彻底突破传统技术应用中的工具理性霸权与效率中心主义迷思,直面乡村社会数字化转型中人的主体性危机与伦理脱嵌风险,在技术逻辑与治理本质的辩证统一中确立全新的价值坐标。传统技术赋能范式往往将效率提升、成本降低、流程优化等工具性目标奉为圭臬,却忽视了对治理本真价值——即服务于人的尊严、社会公正与共同体福祉的深层追问。真正的价值突破,在于从哲学层面厘清技术赋能的价值本体,将乡村治理从“技术如何更高效控制”的旧范式,转向“技术如何更有尊严地服务于人”的新伦理。
价值突破的核心在于确立“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基点,将技术置于服务于乡村主体性发展的从属地位。人工智能赋能乡村治理的根本合法性,不在于其算法精妙或算力强大,而在于其能否切实增强村民在治理过程中的自主性、参与感与获得感。这意味着技术应用必须从设计源头嵌入对村民信息自决权、算法知情权与决策参与权的制度化保障,使技术系统成为村民表达诉求、协商共识、监督权力的赋能者而非替代者。技术赋能的终极目标应定位于激活乡村内生治理能力,即通过降低信息壁垒、优化协商机制、扩展参与渠道,使村民从治理对象转变为真正的治理主体,在技术辅助下实现其个体价值与集体福祉的协同增进。唯有将人的全面发展、尊严维护与能力提升置于价值序列的顶端,方能使技术真正成为“为人所用、由人主导”的善治工具,而非反客为主的异己力量。
这一突破不仅为化解前文所述伦理风险提供了价值指南,更为构建技术向善、以人为本、公正包容的乡村智慧治理新范式奠定了伦理基石。唯有确立并践行这一价值共识,人工智能方能在乡村沃土中真正生根发芽,成为驱动治理现代化与乡村振兴的赋能者而非解构者。
(二)工具性价值和本体性价值彰显
人工智能赋能乡村治理的伦理正当性与可持续性,取决于其能否超越工具理性单向度扩张的窠臼,在治理实践中实现工具性价值与本体性价值的协同彰显。这一价值彰显并非二者的简单叠加或机械平衡,而是要求深入技术赋能的内在机理,构建一种使效率、精准等技术优势与人的尊严、社会公正、情感联结、文化认同等本体关怀相互激发、彼此强化的共生性价值生态。
工具性价值的彰显,须以守护本体性价值为根本前提与伦理边界。人工智能提升治理效率、优化资源配置、精准识别需求的能力毋庸置疑,但这种技术效能的释放绝不可凌驾于人的基本权利与乡村社会核心伦理之上。效率的提升不能以系统性牺牲隐私权为代价,精准施策不能异化为算法歧视的遮羞布,流程优化不能瓦解村民参与的实质性渠道。这意味着工具性价值的实现必须建立于价值敏感的技术架构之上。唯有将公平、透明、问责、包容等本体性价值转化为技术系统内在的“免疫机制”,工具性价值的释放方能获得坚实的伦理合法性,避免滑入技术功利主义的深渊。
本体性价值的彰显,则需借力工具性价值的实现路径,在技术赋能中寻求创造性转化。乡村社会的情感联结、文化认同、互助伦理等本体价值,绝非技术的对立物,而恰恰能通过智能化的精准赋能获得新生与强化。人工智能可通过分析村民行为数据与社会网络,精准识别文化传承的断裂风险与情感互助的需求热点,为复兴乡土仪式、活化集体记忆、重建邻里支持网络提供数据支撑与方案优化;智能平台可构建虚拟公共空间,突破地理限制强化外出村民与村庄的情感纽带,同时通过个性化推送本土文化内容,增强年轻一代的乡土认同;算法模型更可赋能传统权威,通过整合地方性知识与大数据分析,提升其调解纠纷、凝聚共识的精准性与公信力,使德治、法治与技治有机融合。在这一过程中,技术不仅是提升效率的工具,更成为激活乡村精神内核、强化共同体意识的催化剂与赋能媒介,使那些难以量化的“乡愁”“人情”“公义”在数字化时代获得新的表达与实践载体。
工具性与本体性价值的深度协同,最终指向一种双向建构的价值进化机制。一方面,本体性价值为工具性技术的应用设定伦理框架与发展方向,防止技术理性的自我膨胀;另一方面,技术赋能过程中产生的新经验、新认知,又反过来丰富和重构着人们对公平、尊严、归属等本体价值的理解深度与实践形式。
(三)人工智能赋能乡村治理的价值动态平衡
人工智能赋能乡村治理核心价值的确立过程,体现了技术赋能与价值平衡的动态过程,是从正向价值、负向挑战及平衡机制三个维度,动态平衡技术理性与人文关怀的过程。
人工智能赋能乡村治理的正向价值,即通过提升治理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为乡村治理注入新动能。依托物联网等基础设施实时采集环境、安全等多维数据,智能系统精准预测灾害风险、研判矛盾纠纷、优化农业生产决策,推动治理模式由被动响应转向主动干预;自动化处理重复行政事务,释放基层干部行政资源,使其聚焦政策落地与民生服务;政务平台“一网通办”简化户籍社保流程,针对特殊群体开发健康监测与教育应用,有效弥合城乡数字鸿沟,增强村民获得感与幸福感,实现乡村数智化治理的范式重构。
人工智能赋能乡村治理同样面临着多重挑战,引发负向价值冲突与价值失衡风险。乡村人口结构失衡,老龄化、空心化与人工智能技术素养不足,导致弱势群体被边缘化;过度依赖线上服务可能加剧信息获取不平等,产生新的人工智能鸿沟与社会排斥;监督机制缺失易造成决策不透明,人工智能形式主义造成本已稀缺的资源被浪费;数据安全漏洞与技术人才短缺,威胁隐私保护和治理效能,形成治理机制缺陷与数据风险;人工智能技术加速传统习俗等乡土文化流失和手工艺失传,削弱乡村文化认同,生态环境压力和文化生态冲击在缺乏人文干预下难以根治。
实现人工智能赋能乡村治理的价值动态平衡,需要构建多维协同机制,通过支持政策,加大人工智能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水利、交通、生态等传统设施的智能化改造,确保数据标准化与互联互通,避免重复建设;强化基层干部数字素养培训,提升乡村民众的人工智能工具应用能力;保留线下服务通道,保障弱势群体参与权,平衡能力建设与人文关怀、技术效率与社会公平的关系,增强人工智能的温情感;建立人工智能应用动态评估机制,监控形式主义风险,〖JP3〗通过多模态预警平台和村民线上议事,形成“说议办评”闭环,确保技术服务于治理目标而非替代人本要素。
人工智能赋能乡村治理的价值动态平衡,本质是技术理性与人文价值的互动调和。需以政策创新为引领、能力提升为基础,实现治理效能最大化与社会包容性优化,推动乡村善治从理论迈向实践。
四、突破人工智能赋能乡村治理价值约束的路径
“通用人工智能”(AGI)阶段的到来,对人类社会的冲击将会不可想象,可能导致人类“靠边站”;一旦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到“超级人工智能”(ASI)阶段,人类本身可能产生全面的“人工智残”,即人类自身的智能可能会越来越退化,人类社会整体可能出现“牧民社会”“羊圈社会”这种结构性的变化。因此,未雨绸缪,突破人工智能赋能乡村治理的价值约束,坚持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的“科技创新与改革开放协同”原则,从技术适配性创新与制度弹性化调整的双轮驱动路径来实现,及早确立起人工智能赋能乡村治理的价值理念,构建起“人工智残”和“牧民社会”趋势出现的防火墙,防止人类被人工智能“整体取代”的风险和“自食其果”,保障人工智能赋能乡村治理的顺利进展。
(一)人工智能赋能乡村治理价值约束产生的理论渊源
人工智能赋能乡村治理形成的价值约束,源于其在技术应用中可能引发的公共价值失衡、伦理风险及制度适配。早在20世纪90年代,马克·穆尔就提出公共价值理论(Public Value Theory),强调公共治理需在效率、公平、民主等多维价值间寻求动态平衡,而非单一工具性目标。这一理论为人工智能赋能乡村治理提供了有益的启示,揭示了过度追求效率而忽视民主参与或社会公平的技术嵌入可能导致的“价值损耗”。
人工智能风险的双面性特征是其价值约束的另一源泉,风险兼具公共性、规模性和可控制性,源于现代社会公共风险的共性。在乡村治理场景中,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可能放大数据安全、算法偏见等隐患,形成对公共价值的约束,如资源分配不公或村民权益受损;这要求构建“赋能型治理”理念,通过提升社会风险认知和防控能力,在发展中平衡创新与安全。
人工智能赋能乡村治理价值约束基于工具理性扩张的动因,在“人工智能为王”的时代,治理者总希望以技术优先解决“效率可量化”问题,导致公共服务均等化、文化传承等难以量化的治理价值被边缘化。再加上算法偏见固化,人工智能大模型的训练数据先天就隐含着城乡发展差距,自觉不自觉地强化"城市中心主义"决策倾向,从而加剧乡村治理中的价值失衡。
主体认知的二元对立是造成价值约束的另一理论根源。乡村基层治理者存在“技术万能论”与“传统经验至上”的认知冲突,阻碍技术适配性创新,从而产生乡土排斥;算法决策权集中在技术供应商与行政体系,村民作为价值主体的知情权、异议权缺乏制度性保障,
价值约束的理论渊源揭示了人工智能赋能乡村治理的本质张力。公共价值理论提供了价值锚点,风险社会理论诠释了约束成因,工具理性扩张理论诠释了算法技术固有的价值偏见,主体认知的二元对立揭示人的有限理性,构成了乡村治理数字化转型必须直面的根本性理论挑战。
(二)突破人工智能赋能乡村治理价值约束的技术路径
价值约束技术层面的突破需以基础设施为底座、以人本导向为核心,通过技术赋能与价值校准的螺旋式演进,突破人工智能赋能乡村治理中形成的效率与公平失衡、技术伦理风险、民主参与弱化等价值约束,建立技术赋能与公共价值维护的动态平衡机制,实现乡村治理从工具理性向价值理性跃迁。
强化基础设施与资源整合,破除技术落地壁垒。人工智能本质上是芯片、系统、网络多个层面组成的基础设施技术之上的模型和应用,突破人工智能赋能乡村治理的价值约束,就必须构建起全域智能感知网络,推进“5G+人工智能”融合基建,在农田、水库、村道、森林等乡村关键节点区域部署物联网传感器和智能监控设备,实现环境、交通、公共安全等数据的实时采集与分析,形成“一网统管”治理底座,解决偏远山区网络盲区问题,确保数据传输稳定性。推动资源共建共享,整合路灯杆、公共监控杆等社会资源,开放共享通信站址,降低基站建设成本;建设乡镇级数据中心和标准化数据采集机制,打破“数据孤岛”,提升本地化算力,支撑灾害预警、病虫害预测、矛盾纠纷风险防范等影响乡村安全稳定的实时人工智能决策机制。
优化人机协同机制,平衡效率与公平,实现人机共生治理模式,释放乡村基层治理人力活力。引入“一表通达”等样式的人工智能报表工具,自动归并数据填报、报告生成等重复性事务,让乡村基层干部聚焦政策落实与群众服务;开展乡村基层干部人工智能素养培训,提升其运用人工智能分析社情民意、预判矛盾风险的能力,防范“技术异化”风险;建立数字乡贤机制,外出务工者通过人工智能议事平台参与村务投票;通过在地化知识图谱构建,将乡村独特的资源禀赋、文化元素等转化为知识库,使人工智能识别准确率超越纯数据模型;建立技术应用评估机制,杜绝“为智能而智能”的无效投入,警惕算法偏见导致资源分配不公;保留线下服务通道,避免弱势群体因数字鸿沟被边缘化。
聚焦民生场景创新,提升公共价值包容性,精准服务特殊群体需求。开发独居老人健康监测系统,通过智能水表、可穿戴设备联动家属与服务机构及时响应异常;搭建“人工智能互动课堂”链接城乡教育资源,推广“线上村民说事”平台保障外出务工者参与村级事务;强化民主参与与监督,利用人工智能分析村民议事平台舆情数据,识别民生痛点并优化公共决策;建立村民算法监督委员会,确保技术应用透明性。
建立人工智能赋能乡村治理的价值再平衡机制。构建多元价值量化模型,将经济效率、社会公平、生态可持续的复合指标体系作为变量纳入大模型中,通过权重动态调整,使人工智能决策更倾向诸如独居老人、孤儿、老少边穷地区等弱势群体需求。同时,将算法伦理嵌入技术,在图像识别中增加"文化敏感性检测",诸如传统建筑保护标识自动触发审核之类的要素。
(三)突破人工智能赋能乡村治理价值约束的制度路径
制度体系的创新重构,能够为技术应用构筑兼具刚性规范与动态适应性的价值守护框架。制度路径要求通过法治化、机制化手段矫正技术权力失衡,保障多元价值在治理实践中的实质性落地。要构建权责明晰的乡村人工智能治理法规体系,在国家层面确立基本原则,同时授权地方制定适应乡村差异性的实施细则。明确村民作为数据主体的知情同意权、算法解释权、异议申诉权及相应救济渠道。划定政府、技术供应商、村级组织在数据安全、算法问责、损害赔偿中的法律责任边界。制度设计的突破性在于,以法律刚性为弱势主体的价值诉求赋权,使伦理约束获得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健全制度保障与伦理框架,规避治理风险。完善数据安全与伦理规范,制定村域数据分级授权机制,严格管控敏感信息采集;推动算法备案审查制度,防止隐私侵犯与权益损害;构建动态适应性制度,建立“技术迭代—制度更新”联动机制,针对人工智能新应用,及时修订村规民约,明确责任边界。
坚持以人为本,以政务流程再造服务村民福祉,关注弱势群体需求,强化数字技能培训消除数字排斥,确保全民共享技术红利。坚持普惠包容,均衡布局基础设施弥合城乡数字鸿沟,开发简易操作界面降低使用门槛,保障资源分配公平均衡;坚持效能提升,构建全域感知网络实现灾害治安主动预警,以数据分析驱动治理科学化精细化;坚持民主治理,利用数字平台突破物理限制拓展村民参与空间,精准识别民意提升政策响应力;坚持可持续发展,融合人工智能实施生态智能监测与资源循环利用优化,支撑环境风险早期干预,促进人居环境持续改善,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来源:《信息技术与管理应用杂志》,参考文献从略)
作者简介:唐任伍,北京师范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Email:rwtang@bnu.edu.cn;王森,北京师范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Email:wangsen2021@yaho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