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春佳节,正是谈婚论嫁的高峰时段,彩礼话题颇受关注。近日,《人民日报》“以案说法”栏目刊发《“闪婚”后“消失”,彩礼该退吗?》一文,一起“相识三天登记、办理结婚登记后仅相处了十天”的彩礼返还案,引发广大民众讨论。
作为男女双方缔结婚姻过程中的一项传统礼仪,彩礼承载着给付一方对婚姻的诚意、对另一方家庭的尊重,以及对组建新家庭的美好祝福,理应归于“礼”的范畴,不应是明码标价的“利”。然而,在这起案件中,相亲认识后迅速“闪婚”,支付高额彩礼后便宣告“闪离”,这个过程几乎容不下任何情感培养与相互磨合,似乎缺乏理性,不合情理。
“闪婚”后“消失”,不仅让给付彩礼一方遭受巨大经济损失,也让婚姻蒙上功利色彩。表面上看,离婚与否是个人选择自由,实际上却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可能性。法院支持离婚诉求并要求返还全部彩礼,旗帜鲜明地表达了对此类彩礼纠纷的司法态度。
事实上,对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法律有明确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然,司法裁判在处理彩礼纠纷时并非机械地“一刀切”。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接连发布三批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通过具体生动的司法裁判,展现彩礼中蕴含的事理法理情理。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明确,以婚姻为目的给付的购房款、购车款等具有彩礼性质,可按照彩礼裁判规则予以处理;恋爱交友期间的消费性支出,属于情谊行为范畴,不宜由司法予以调整,避免将正常的情感互动过度物质化。
彩礼纠纷问题的关键,在于“高额”“天价”。近年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多次点名整治高额彩礼乱象,各地陆续出台引导措施,一些地区彩礼上涨势头已得到有效遏制。比如,安徽以四级联动机制推动彩礼治理,有乡镇推出“彩礼不超五万八,政府礼包送到家”活动,全省90%的行政村修订村规民约,明确抵制高额彩礼内容。又如,天津蓟州区积极推进移风易俗、培育文明乡风,有村子通过选树“零彩礼”等先进典型,传递正确婚恋观、家庭观。再如,宁夏贺兰县正向激励“零彩礼、低彩礼”,并配套家庭资金奖励、景区首道门票优惠、医院优先挂号接诊等奖励政策,让践行新风尚得到真实惠。
如何治理高额彩礼,是关乎群众幸福生活的民生大事,也是一个重要的治理命题,需要多方合力、综合施策。既重拳打击“天价彩礼”、借婚姻索取财物等行为,也更好解决农村青年生产生活的后顾之忧,帮助他们提高能力、增收致富、改善生活水平;既扎实开展农村彩礼状况摸底调查,提高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也依法依规出台一些“低彩礼”和“零彩礼”激励措施,让家庭切身感受到移风易俗带来的实惠好处;既通过普法宣传厘清“彩礼”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法律边界,也通过选树“低彩礼”“零彩礼”典型,以榜样力量推动文明新风浸润万家。
婚姻之美,美在风雨同舟、相濡以沫的坚守。治理高额彩礼,不仅是为婚恋“减负”,更是为幸福“加分”。或许,当青年人能够更自信地说出“我们看重的是彼此”,而非“你能给我多少”时,“彩礼”才能真正卸下重担,变回那份承载祝福的“礼”,更显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