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事关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和赢得国际竞争主动权,三者皆与竞争法深度关联,对竞争法提出更高要求。竞争法通过立法完善和强化执行,在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中发挥重要保障作用。从健全规则和改进监管两个维度着力,在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和规范地方政府经济促进行为两端发力,竞争法将展现更大作为。
【关键词】全国统一大市场 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 公平竞争审查
【中图分类号】D922.294 【文献标识码】A
我国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既是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又是赢得国际竞争主动权的需要。构建新发展格局,关键在于确保经济循环的畅通无阻,避免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推动高质量发展、驱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是科技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创新发展有赖于各类企业在市场中开展竞争,自由公平竞争为创新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赢得国际竞争主动权,一方面,市场是稀缺的资源,而公平、开放的市场最为稀缺;另一方面,通过建设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吸引全球高端要素和资源,提升国际竞争合作新优势。①构建新发展格局、推进高质量发展和赢得国际竞争主动权,三者皆与公平竞争及其法治保障休戚相关。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需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尤其需竞争法发挥更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我国迄今建立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内的比较完善的竞争法律体系,即竞争法。竞争法规则,主要表现为竞争法的具体条文。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竞争法是重要的市场基础制度。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统一市场监管执法,加强质量监管,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形成优质优价、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②充分发挥法治作用,尤其是发挥竞争法的作用,需在立法端和执法端两端形成合力:从立法端来看,持续健全我国竞争法律制度,为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市场基础制度规则,提供法律基础和规则标准;从执法端来看,通过全链条竞争执法和公正高效竞争监管,在市场一侧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公平竞争,实现优胜劣汰和资源优化配置,提高生产效率和服务质量,而在政府一侧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规范地方政府经济促进行为,打通制约经济循环的关键堵点卡点。
竞争法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中发挥着重要保障作用
自2022年4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发布以来,我国竞争法在健全立法和加强执法方面卓有成效,进一步规范不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中起到重要的规范、引领、保障与促进作用。
健全竞争法规则成绩斐然。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进行了自2008年实施以来的首次修订。修订后的反垄断法明确,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这次修法的亮点,除了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还着力构建我国数字反垄断规则。数字经济在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推动力的同时,也对市场竞争秩序带来新的挑战,数字平台垄断问题尤为突出。在2021年《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颁行的基础上,通过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进一步健全数字竞争规则,有力规范数字市场的垄断乱象。
202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积极面对数字技术挑战和回应数字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致力于健全数字反不正当竞争规则,在数字平台滥用优势地位行为的规则创制、涉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则革新,以及数字平台自治规则滥用行为的规则拓补、传统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则发展四个方面,修法取得显著进展。此外,修法强化公平竞争,保护中小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于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高质量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从源头上规范地方政府经济促进行为,在法治轨道推行公平竞争审查,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于2024年制定并施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该条例规定,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该条例的颁行为打破地方保护、纠治市场分割,和从源头上规范市场干预行为,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加强竞争执法司法效果显著。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在反垄断执法方面,自2020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以来,市场垄断乱象得到有力整治。2025年6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4)》,系统呈现反垄断工作进展与执法成果。2024年市场监管部门办结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11件,审结经营者集中案件643件,立案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72件。③2024年11月,印发《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初步建成经营者集中智慧监管体系。在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方面,据统计,自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来,截至2023年9月20日,全国共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75.7万件,罚没金额128.8亿元。④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以筑牢法治基础、强化执法办案、促进协同共治、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倡导竞争文化为重点,持续深化拓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促进公平竞争法治环境更加稳定、透明、可预期。
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围绕“服务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不断加强反垄断民事和行政审判,强化规则引领,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执行,依法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以此为契机持续加强反垄断司法,开创反垄断审判工作新局面,公正高效实施反垄断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为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2022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专门增设检察公益诉讼相关条款,授权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2022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积极稳妥开展反垄断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通知》强调,要突出监督办案重点,重点针对法律明令禁止的垄断行为、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关系市场竞争规则的关键环节、严重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公益损害的突出问题,重点关注互联网、公共事业、医药等民生保障领域,精准开展反垄断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检察履职探索,积极服务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
加强执法与司法的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需“两条腿走路”,既不能仅靠反垄断执法,又不能仅靠反垄断司法,二者需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建立健全府院联动机制,是确保反垄断执法与司法实现良性互动、高效协同的关键环节。加强反垄断行政执法与反垄断民事诉讼的衔接,明确反垄断行政处理决定的较高证明价值,有利于解决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举证难、证明难”问题,更有利于竞争执法与司法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总之,通过竞争法的相继修订,逐步健全我国竞争法规则和完善竞争法律体系,持续加强与改进竞争执法司法、有力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通过广泛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清理废除妨碍依法平等准入和退出的规定做法,竞争法在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使竞争法在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中展现更大作为
整治低价无序竞争、破除地方保护,是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重要方面。企业低价无序竞争是典型的“内卷式”竞争,“内卷式”竞争与企业行为有关,也关涉地方政府行为。为争夺有限资源或完成考核目标,少数地方政府通过优惠政策比拼开展无序竞争、重复布局新兴产业、推行地方保护主义。这些行为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相关规定,导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破坏辖区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在企业层面,为在同一市场中争夺有限市场资源,企业之间容易出现同质化竞争、低价竞争,以及过度营销的低水平重复竞争的不良循环。企业“内卷式”竞争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同样扰乱市场正常竞争秩序。
企业低价无序竞争和地方保护可能存在一定关联。一方面,少数地方的绩效考核导向和资源分配机制,可能会导致少数地方政府出现短期主义倾向,在土地财政、补贴优惠上“内卷”,进而影响企业竞争行为选择,形成套利政策的路径依赖。另一方面,少数地方政府与企业在区域市场“内卷”中互相叠加,地方政府党员干部任期制与企业管理层定期绩效考核,可能会强化短期行为,双方均可能会选择立竿见影式投入和从众式风险规避策略,导致资源错配和创新抑制,最终可能会形成“政府补贴竞赛—企业低效套利—财政压力加大—地方保护加码”的负反馈循环。
持续健全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规则体系。及时制定竞争法相关指南指引细则,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针对数字经济等新兴领域呈现的动态、规模效应突出、行为形式多样的竞争特征,需建立算法共谋、自我优待、平台封禁等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和案例库,实现可量化、可追溯的审查机制。同时,加快规则数字化建设,构建电子化申报与评估系统,提高制度适用的透明度和效率。
大力提升执法专业化水平,完善智慧监管与协同机制。强化竞争执法队伍法律、经济及数据分析复合能力建设,重点培训加强对数字经济和新兴产业竞争特点的识别和分析能力。推进智能化监管平台建设,实现对经营者集中、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智能预警、跨部门数据共享及协同执法。建立统一执法标准和跨部门联合审查机制,规范执法尺度,形成纵向贯通、横向协作的监管格局,提升整体执法效能与可预期性。强化专家智库支持,不断充实专家咨询队伍,助力提升执法办案质量。
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强化刚性约束。依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优化审查流程和评价标准,突出实质性评估与政策影响分析,防止流于形式。加强专业审查力量建设,在政策起草机构中配备法律与经济学复合型专职人员,稳定基层审查队伍,保障工作连续性和提升审查质量。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二十四条约谈问责机制的触发条件与适用范围,强化制度刚性约束,建立信息公开、社会监督和正向激励机制。⑤
完善综合整治企业低价无序竞争和地方保护的竞争法治方案。以竞争法治引领宏观政策取向,明确综合整治企业低价无序竞争和地方保护的顶层设计。竞争法治,是指竞争法的立法、执法、司法以及合规守法。针对当前少数地区和企业的“内卷式”竞争问题,亟须通过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破解这一难题。其中,“增强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为治理“内卷式”竞争提供重要指引。可考虑从宪法层面确立竞争政策基础地位,从源头上强化央地政策协同,协调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关系,在纵向横向两个维度,确保央地之间和地方之间法规政策取向一致;完善竞争政策实施的保障机制,通过负面清单管理,明确政府发挥作用的职责边界,构建全国统一的市场基础制度规则体系;探索建立跨区域的竞争协调机制,推动市场竞争从价格竞争向质量创新竞争转变。
以竞争法治塑强市场竞争机制,加强竞争法制度供给。202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增第十四条,及时满足“唯低价”竞争的规制需求。在法律实施中需聚焦三个维度:遏制低价恶性竞争。建立重点行业动态监测机制,对电商、社区团购等低价竞争高发领域实施分级分类监管,重点打击掠夺性定价、限定最低转售价等行为。突破技术同质化困境。完善研发创新激励机制,建立关键核心技术并购反垄断审查清单制度。规范营销逐底竞争。重点规制虚假流量交易、“黑公关”等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以竞争法治约束政府竞争行为,丰富竞争治理工具。其中,公平竞争审查可从源头预防因地方政府经济促进行为不规范,导致的地方保护和产业政策“内卷”。其制度着力点主要有三个方面:健全实施体制,试点反垄断和公平竞争审查独立挂牌、垂直审查模式。细化审查标准,明确“特定经营者”认定标准,建立动态评估机制。深化区域协作,推动长三角、京津冀等重点区域建立审查标准互认、案件联查、举报响应机制,试点跨省政策联合审查。
【注释】
①孙晋:《制度型开放的竞争法实现》,《中国社会科学》,2025年第9期。
②《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人民日报》,2025年10月29日。
③《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反垄断局)发布〈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2025年6月6日。
④《保护公平竞争激发市场活力——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30周年我国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执法工作综述》,新华网,2023年9月20日。
⑤王先林:《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背景下公平竞争审查的刚性约束与正向激励》,《法学家》,2025年第3期。
责编/谢帅 美编/王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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