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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法治体系的创新发展

摘 要:我国国家安全法治建设具有鲜明的创新性,以统筹思维推进国家安全法治建设,实现了国家安全治理从“单线应对”向“系统治理”的转型,有效回应了当前国家安全内外风险交织、规则博弈加剧的新挑战。在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传统安全领域法治与非传统安全领域法治、发展与安全平衡发展的法治、自身安全法治与共同安全法治等方面,我国国家安全法治发展取得显著创新成效。国家安全法治体系的创新完善和国家安全理念的不断跃升,促进了国家安全执法的进步,有效保障国家安全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 总体国家安全观 国家安全法治体系 创新发展

【中图分类号】D602 【文献标识码】A

人类文明发展史,是一部法治精神不断得到确认、彰显和践行的历史。历史经验启示我们,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重要部分,事关国家长治久安,对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意义重大而深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在习近平总书记亲自决策、亲自部署、亲自指导下,国家安全法治建设解决了许多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难题,办成了许多过去想办而没有办成的大事,为应对重大风险挑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增强了抵御风险能力,有效保障了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

我国国家安全法治体系的构建

我国国家安全法治建设,在应对国家安全风险挑战中不断完善、创新、发展,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安全法治体系。

2014年4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强调“要准确把握国家安全形势变化新特点新趋势,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1]我国于2015年7月1日颁布实施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全面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要求,首次以法律规范形式科学界定国家安全法律体系的法益保护范畴,对国家安全领域系统立法发挥纲领性作用,开启国家安全法治建设崭新篇章,引领新时代国家安全法治建设实现跨越式发展。近年来,众多领域的国家安全立法陆续颁布,安全领域立法实现从“零售立法”向“批发立法”模式转变,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作为国家安全领域基本法,具有基本法律的地位和功能,是其他专门性国家安全立法的法律渊源,为制定其他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提供基础支撑和原则性指引。该法规定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并将国家安全科学划分为数个专门领域,规定相关的工作机制体制,规定国家安全机关相应职权,为进一步细化规定提供基础。与此同时,规定国家安全的一般保障措施。

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立法指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具有突出的全面性和系统性,建立纲领性的制度框架,成为其他专门性国家安全立法的法源基础。在这一国家安全法律制度框架内,不同层级、各专门领域的立法陆续出台,形成体系日趋完善,能够回应我国战略发展需求的有机制度整体。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的专门性法律,包括各领域的国家安全法、各类维护国家安全的行政行为法,包括国家安全的组织法、程序法等。与此同时,在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中,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也陆续补充完善。例如,国家安全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奖励办法》等部门规章。

以统筹思维创新推进国家安全法治建设

我国国家安全法治建设具有鲜明的创新性,以统筹思维推进国家安全法治建设,实现国家安全治理从“单线应对”向“系统治理”的转型,有效回应当前国家安全内外风险交织、规则博弈加剧的新挑战。

创新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统筹发展。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作为我国国家安全法治创新发展的一个重要理念,推动我国逐步形成内外联动、安全高效的国家安全法治格局。一方面,我国涉外安全法律规则体系不断健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等标志性法律相继出台,构建起保障我国海外利益、应对长臂管辖与单边制裁的法治护盾。在国际安全博弈愈发法治化、复杂化背景下,涉外安全法律规则体系不仅维护国家安全利益,也体现出中国在全球法治博弈中的制度主动性。

另一方面,积极推进国内制度与国际规则深度接轨。面对国际规则博弈的复杂局势,我国积极推动国内安全制度与全球治理体系的衔接与互动。通过加强国内外商投资、数据治理、网络安全等领域立法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及国际通行原则的对接,提升制度兼容性,逐步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涉外合规体系与争端解决机制,力求实现从“制度追随”向“规则共建”跃升,为我国积极参与全球安全规则制定、推进国际安全秩序的法治化发展提供制度基础。

创新推进传统安全领域法治与非传统安全领域法治的统筹发展。近年来,国家安全法治领域的立法工作直面现实挑战,既不断完善传统安全领域法律制度,也创新拓展非传统安全领域的制度空间。一方面,制定包括维护政治安全的《反分裂国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等制度。

另一方面,创新性地应对不同领域维护国家安全的现实风险挑战,制定一系列非传统安全领域的重要法律制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在短时间内填补非传统安全领域的法律制度空白。

创新推进发展与安全法治保障的统筹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增强忧患意识,做到居安思危,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个重大原则。”[2]近年来,我国立法机关更加注重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既通过发展提升国家安全实力,也注重营造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制度安全环境,坚持以发展促安全、以安全保发展,努力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专门用第二章规定数据安全与发展的内容,包括国家推进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促进数据安全检测评估、认证等服务的发展,支持数据安全检测评估、认证等专业机构依法开展服务活动等方面。[3]

创新推进自身安全法治与共同安全法治的统筹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不仅需要安定团结的国内环境,而且需要和平稳定的国际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规定了统筹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的原则[4],这是总体国家安全观中关于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重要体现。2022年4月,习近平主席在博鳌亚洲论坛年会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中首次提出全球安全倡议,为维护世界和平安宁提供中国方案。2023年8月,习近平主席在金砖国家工商论坛闭幕式上的致辞中指出:“只有坚持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新安全观,才能走出一条普遍安全之路。去年,我提出全球安全倡议,已经获得10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支持。中方愿同各方一道,推动全球安全倡议落地生根,坚持对话而不对抗、结伴而不结盟、共赢而非零和,携手打造安全共同体。”[5]

国家安全法治实践的创新发展

国家安全法治体系的逐渐完善和国家安全理念的不断跃升,为国家安全执法的进步提供重要支撑,有效保障实现国家安全的目标。

国家安全执法实现与时俱进发展。随着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国家安全相关法律数量逐步增加,为国家安全执法提供法治依据。例如,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在国家安全执法领域新增传唤和罚款两项权能,有效助力国家安全行政执法工作。除国家安全行政执法外,行刑衔接机制逐步完善。

国家安全执法实现范围拓展。维护国家安全的“法网”越织越密,为国家安全执法领域从传统国家安全领域向非传统国家安全领域拓展奠定基础,显著提升维护国家安全的执法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颁布以来,从国家安全机关开展执法的案件情况看,已经涉及非传统国家安全领域诸多方面。例如,2021年国家安全机关破获某境外咨询调查公司,秘密搜集窃取我国航运基础数据、特定船只载物信息等航运数据案。国家安全执法不同于一般普通行政执法,既受国际关系影响,又需纳入国家利益的考量。近年来,非传统国家安全领域的国家安全执法活动也愈发常见,国家安全执法实现效能提升。

国家安全执法实现机制创新。总体国家安全观催生新的国家安全执法机制,国家安全执法不再局限于特定机关,而是以有利于实现维护国家安全目标为标准来确定执法主体。目前,我国在国家安全领域的执法主体,既包括国家安全机关与其他执法机关开展的联合执法,如2023年苏州市国家安全局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统计局,对某咨询公司开展的联合执法行动;也包括除国家安全机关外,其他执法机关开展的与国家安全相关的执法活动,如2024年农业农村部在粮食安全领域开展的“绿剑护粮安”执法行动等。

国家安全执法实现涉外处置能力增强。在外部安全环境趋于复杂的背景下,我国围绕涉外安全问题的法治运用不断深化。从立法、执法到司法,逐步形成较为完整的涉外安全治理链条。执法层面,国家安全机关、外交、海关、司法等多部门协同执法,依法打击境外间谍组织对华渗透、非法测绘、数据窃取等行为,有效应对新型渗透威胁;司法层面,推动涉外审判机制不断优化,中国国际商事法庭、“一站式”国际纠纷解决平台不断完善,成为处理涉外安全法律问题的重要渠道。以国家安全审查机制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确立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已在半导体、能源、电信行业外资等关键领域有效应用。

以法治创新回应风险挑战

当前,随着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风险交织蔓延,数据、科技、供应链、认知空间等领域的跨境风险呈现“内外一体”新特征。我们应适应形势变化、把握战略重点、加强科学谋划,加快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一方面,应紧扣国家安全立法的薄弱环节,对涉外立法的域外适用问题进行统筹规划,建立更加全面、涵盖各安全领域的域外适用规则。细化维护国家安全涉外立法的域外适用目标、具体条件、方式和范围,增强域外适用条款的可操作性,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提供更加清晰的立法指引。

另一方面,应积极参与国际法律和规范的制定与改革,加速推进国家安全法律体系的涉外建设。加强国内安全领域立法与国际法、国际公约的协调,推动国际公约在国内的转化、细化和执行。通过引用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确保诸多涉外行动的合法性与正当性,积极履行国际义务,增强国际社会的信任与支持。同时,根据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及时修订和完善涉及国家安全的涉外法律法规,提升我国涉外法治话语权,积极运用法律手段进行国际斗争,保护我国的海外利益。

国家安全法治建设贯穿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全过程各方面,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推动国家安全法高水平实施,不断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健全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和法治实施体系,以良法善治为中国式现代化保驾护航。

【本文作者为国际关系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导】

注释略

责编:李一丹/美编:石 玉

责任编辑:孟雨非